问题50: (A) 约壹3:9是否表示信徒不会犯罪? (B) 什么是“至于死”以及“不至于死”的罪?(约壹5:16-17)
解答: 使徒约翰在约壹3:9及5:16-17论及有关基督徒犯罪的问题. 这两处经文引起困惑, 也成为许多神学家和解经家所辩论的经文.[1]
(A) 信徒不会犯罪?
约翰在约壹3:9说: “凡从神生的, 就不犯罪, 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 他也不能犯罪, 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许多人读到这节时大惑不解, 因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重生得救的(从神生的)信徒也会犯罪, 约翰也强调说: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 便是自欺 … 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 便是以神为说谎的. 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10), 可见约翰承认信徒会有犯罪的可能, 但他怎么在这节说凡从神生的(基督徒)“不犯罪”呢?
原来约壹3:9的“犯”字, 希腊原文 poieô {G:4160}在希腊文本(Greek text)中是poiei .[2] 在文法上, poiei 是个“现在时态”(另译“现在式”, present tense, 即)的动作, 表示经常性的行为、惯性的动作. 这表明凡从神生的就不会习惯性的犯罪, 但这不排除偶尔犯罪的可能, 因为信徒身体还未改变得赎(此事将在主第二次再来, 召会被提时发生), 未得荣耀以前, 他在世上的身体仍受肉体犯罪性情所影响, 会有犯罪的可能, 只是他不会惯性地犯罪, 因为有神的话语(神的道, 约壹3:9)在他心中约束着他.[3]
约壹3:9下半节的“能”字, 希腊原文 dunamai {G:1410}在希腊文本中是dunatai. 在文法上, dunatai一字也是个“现在时态”(present tense)的动作, 表明惯性的行为, 意谓凡从神生的不能被外界引诱而习惯性犯罪, 固然偶尔可能犯罪, 只是不能习惯性地犯罪. 故此, 整节可译作: “凡从神生的, 就不会习惯性地犯罪, 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 他也不能习惯性地犯罪, 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约壹5:18说: “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 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 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 这节的“必不犯罪”的“犯罪”一词, 希腊原文hamartanô 在希腊文本中是 hamartanei {G:264}, 在文法上也是个“现在时态” (present tense)的动词, 意义与约壹3:9的“犯”字同类, 是指凡从神生的便不会惯性地犯罪了.
苏佐扬以另一个角度来解释这两节. 他写道: “每一基督徒都‘不应去犯罪’, 神对每一基督徒有这种禁止犯罪的命令, 所以第9节说‘他也不能犯罪’, 这句话中‘不能’二字是一种命令, 不是一种事实, 正如神给以色列人的十架一般如, ‘不能(不可)杀人’等. 第9节的意思是说: 凡从神生的, 就‘不能去’犯罪. 这句话加上一个‘去’字, 便更清楚明白了. 正如父母吩咐小孩子们说: ‘你们不能去打架, 不能去赌博’一般.”[4]
总括而言, 使徒约翰强调信徒不该、不能也不会习惯性的犯罪, 因为有神的道在他心里约束他, 赐他力量战胜诱惑. 如果他偶然被诱惑和试探所胜而犯了罪, 约翰指出解决之道: “我小子们哪,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 是要叫你们不犯罪. 若有人犯罪, 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 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 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不是单为我们的罪, 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1-2);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 是公义的, 必要赦免我们的罪, 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
(B) 什么是“至于死”和“不至于死”的罪?
使徒约翰在约壹5:16-17说: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 就当为他祈求, 神必将生命赐给他. 有至於死的罪, 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 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在论及为人代求(代祷)的事上, 约翰提到两种罪, 分别是可代求的(“不至于死的罪”)及不可代求的(“至于死的罪”), 但什么是“不至于死的罪”及“至于死的罪”呢?
(B.1) “不至于死”的罪
正如约翰在先前指出, 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是有犯罪的可能(参阅 约壹1:8,10; 2:1), 而“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 所有的罪必引至死亡, 但约翰称有些罪为“不至于死的罪”, 究竟这是指什么罪? 马有藻正确解释道: “‘不至于死’的罪是指一切的罪行, 却不‘引至’(希腊文: pros {G:4314}, 意即“以致、导致”)肉体死亡的终局. 信徒当为主内的弟兄姐妹代求, 祈求神怜恤这种罪行, 将生命(肉身的生命)赐给他, 使他不至死亡.”[5]
(B.2) “至于死”的罪
有关“至于死”的罪, 有几种解释:
(1) 特别的大罪: 有者谓“至于死的罪”是指特别的罪或“大罪”(诗19:13), 是不能被饶恕的, 即使再多祈祷也无济于事, 这种罪的结果是死亡, 但约翰不宣布这大罪的内容, 以免影响别的信徒. 持有这种主张的人有古代教父如革利免(Clememt)、俄利根(Origen)等.[6] 此看法过于含糊, 再说诗19:13虽提到“任意妄为的罪”和“大罪”, 却没说这样的罪是致死的罪.
(2) 亵渎圣灵的罪: 有者认为是亵渎圣灵的罪(太12:31-32). 主耶稣亲口宣告, 凡亵渎圣灵的人, “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太12:32). 当时主耶稣靠圣灵的力量赶鬼, 法利赛人却说他行神迹赶鬼是靠鬼王别西卜, 这种说法乃是亵渎圣灵, 因为它把圣灵当作鬼王. 可是正如新约希腊文学者威斯特(Kenneth S. Wuest)所指出, 亵渎圣灵的罪只有当人亲眼见到主耶稣行神迹赶鬼, 却硬指他靠鬼王赶鬼, 这种情况下才算是犯了亵渎圣灵的罪. 换言之, 这种罪已成历史, 现今的人不可能犯上.
(3) 拒绝福音的罪: 有者认为“至于死”的“死”是指永远的死, 是指那些拒绝福音的人所犯的罪, 这些人刚硬己心, 拒绝福音, 蔑视圣灵的感动, 如同犯了亵渎圣灵的罪一样, 所以为他们代求也
无济于事, 支持这看法的学者有: C. Vaughan, A. Plummer.
(4) 引致肉身死亡的罪: 有者说“至于死”的“死”是指肉体(肉身)的死, 因为圣经中有不少罪行是会引至肉身的死亡, 如拿答、亚比户(利10:1-7)、可拉(民16)、亚干(书6-7章)、乌撒(撒下6:7)、亚拿尼亚夫妇(徒5:1-11)、哥林多信徒(林前11:30)等等都犯罪而死. 还有其他的罪如乱伦、淫乱、同性恋等等也是招致死亡的罪(利20:1-27). 在这些例子中, 有信徒和非信徒, 这些人犯了招致死的罪, 他们该受神的刑罚, 所以约翰 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约壹5:16). 马有藻指出, 第四解说比第三解说更为正确, “信徒应当为所有的人祈求, 盼望圣灵融化他那坚硬如冰的心田, 这是信徒的责任, 因为我们不知他的硬心是否是永远的.”
(5) 背道的罪: 近代不少学者认为“至于死的罪”是背道的罪(apostasy). 背道是一种大罪, 因背道的人是“否认耶稣基督, 否认一切基要信仰”.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指出, 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中谈论有关诺斯底教徒(Gnostics). 这些假师傅曾在基督徒的交通里, 自称为基督徒(但其实不是). 他们明白基督信仰的道理, 却背弃和否认主耶稣, 接受那否定基督神性和丰足救赎的诺斯底教义. 基督徒不必为这样的人代祷, 因为神在他话语中表明他们已犯了至于死的罪.[7] 古丁(A.M.S. Gooding)也支持这个解法, 不过古丁提醒一点: “约翰并没说‘我说你不当为这人祷告’, 而是‘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表明约翰并不完全禁止为这事代求. 这是否暗示我们很难决定一个人已完全和坚决地背道而无法得救? (犹22-23).”(参 A.M.S. Gooding, “First Epistles of John”, in What the Bible Teaches (Vol.5), 第256-257页).
虽然本人倾向第五个解释, 但苏佐扬的话值得我们一再反思: “我们要客观地思索, 约翰既然不宣布至于死的罪是什么罪, 我们去费脑筋猜度, 也是徒然. 从约翰在本书信中强调‘不犯罪’这一点真理看来, 那‘至于死的罪’一定是相当严重的. 我个人认为不管是‘不至于死的罪’或是‘至于死的罪’, 既然都是罪, 一个追求完全的基督徒, 均应避免去犯. 所以, 约翰在本书的最后结论是很清楚的, 他两次提到‘保守’(‘保守自己’和‘自守’, 约壹5:18,21), 要远离罪恶. … 所以如果我们爱主, 应该体贴父神的心肠, 不只是在消极方面‘不去犯罪’, 更要在积极方面‘奔走圣洁的道路’, 叫主快乐, 叫神得荣耀才是.”[8]
[1] 有两派学者, 即“来生成圣派”和“今生成圣派”不断对此节经文作相反的论训. “来生成圣派”的学者坚信基督徒在今生是无法“完全圣洁而不犯罪”, 只有等到基督徒离世返回天家后, 才能达到不犯罪的境界. 可是“今生成圣派”的学者则声明“基督徒在今生也可达到完全圣洁而不犯罪的地步”, 而这些“今生成圣派”人士的主要经文根据就是约壹3:6,9.
[2] 在《家信》的文章中, 论到希伯来原文或希腊原文时会采用“粗体”(bold)或“斜体”(italic)的字体. “粗体字体”代表这字是”词典编辑式”(lexical form)的写法, 即在编辑原文词典时的写法; 而 “斜体字体”则代表这字是文本(text)中的写法, 即经过词形变化而呈现在古卷或抄本中的字. 例如粗体字poieô 是“词典编辑式”的写法, 是在编辑希腊字典时所采用的词形, 但斜体字poiei 则是希腊文本或抄本在约壹3:9所用的字形. 简言之, 粗体字就如英文do字, 是编辑词典时所采用的; 而斜体字就如英文的did、done之类的字, 是do字的词形变化.
[3] “神的道”原文是“神的种”, 可指: (1)神的道种(彼前1:23-25); (2)新生命(林后5:17); (3)圣灵(弗1:13).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认为这三者皆属可能的解释, 因它们都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所肯定拥有的, 但马唐纳个人倾向第二个解释(新生命), 表明凡从神生的就有神所赐的新生命, 所以不会惯性地犯罪. William MacDonald, The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on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1133页.
[4] 苏佐扬著, 《圣经难题: 提多书至启示录》(6至9集合编)(香港: 基督教天人出版社), 第88页.
[5] 马有藻著, 《分解真理的道 — 新约困语诠释》(台北: 天恩出版社, 2002年), 第380页.
[6] 早期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曾列出几种他认为不得赦免的大罪如谋杀、奸淫、亵渎、拜偶像等.
[7] William MacDonald, The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on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1141页.
[8] 苏佐扬著, 《圣经难题: 提多书至启示录》, 第97页. 上文也参考 马有藻著, 《分解真理的道 — 新约困语诠释》(台北: 天恩出版社, 2002年), 第377, 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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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棱镜
刊登于2008年3&4月份第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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