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会的画像(九): 金灯台


(A)     引言

本期, 我们要大家把注意力转移到启示录开始的几章, 讨论最后一个有关召会的画像. 使徒约翰领受指示: “你所看见的, 当写在书上, 达与以弗所、士每拿、别迦摩、推雅推喇、撒狄、非拉铁非、老底嘉, 那七个教会(召会)”(启1:11). 他写道: “我转过身来, 要看是谁发声与我说话. 既转过来, 就看见七个金灯台. 灯台中间, 有一位好像人子, 身穿长衣, 直垂到脚, 胸间束著金带”(启1:12-13). 约翰描述复活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也写道: “他右手拿着七星”(启1:16). 跟着, 复活之主解释七星和灯台的奥秘说: “那七星就是七个教会(召会)的使者. 七灯台就是七个教会(召会)”(启1:20). 接下去两章就论到给这七召会的信, 每封信开始时都写着: “你要写信给 … 教会(召会)的使者说”(启2:1,8,12,18; 3:1,7,14).

 

“召会的使者”一词产生混淆和争论, 因有很多不同看法, 连完全违反圣经的看法也被提出, 有者甚至以这一词来支持“神职阶层”(或称“神职人员、圣职人员”, clerisy)和“一人事奉”(one-man ministry)的罪恶;[1] 另有人以此宣称可高举一人到近乎成为教皇的高位. 对于明白圣经的圣徒, 我们无须浪费宝贵时间, 去反驳这类愚昧荒谬的概念. 可是为了不过于武断, 我们略提出一些解释, 以作参考和发展.

 

(B)     召会的使者

首先, 虽然所有信是给“召会的使者”(the angel of the church), 信中内容却是给召会本身, 只有一次例外, 我们稍后再谈. 简明的事实是, “召会的使者”代表召会里的一个人或一群人, 而召会被视为具有某种特征. 读旧约的人会想起“耶和华的使者”(the angel of the Lord)一词吧! 它常用来指主耶稣(耶和华)本身(在旧约)以天使形象显现. 以此推论, “召会的使者”极可能指召会本身以天使特征显现, 作为属天使者. “星”是属天的亮光, 与作为属地亮光的“灯台”形成对比(两者皆指召会); 七星在主手中(启1:16), 象征它们(七召会)对主负责, 需要主的支持和帮助; 主走在七灯台中间(启2:1), 表明它们(七召会)在地上为神作见证. 若是如此, 这就解释为何召会的使者们要因召会的优点受主赞许, 又为其罪被主责备, 且要负起责任去悔改, 回到正道.

 

我们刚提过的一次例外, 是在启2:24. 那里说到“至於你们推雅推喇其馀的人, 就是一切不从那教训, 不晓得他们素常所说撒但深奥之理的人. 我告诉你们, 我不将别的担子放在你们身上”. 这节在希腊原文是“我告诉你们, 你们推雅推喇其馀的人(或作“推雅推喇的馀民”)”(But unto you I say, the rest [or remnant] in Thyatira).[2] 这里所指的, 是在召会当中的“敬虔馀民”(godly remnant).

 

在此有个重要区别: 当用普遍的“召会”一词时, 它包括所有在交通里的人(不论他们是否忠于召会真理), 这是以召会“外在性”的属地见证而言. 可是, 当用“召会的使者”一词时, 它只包括那些受神承认为“真正属召会的人”(特指那些仍然忠于召会真理的人, 这是以属天眼光看地方召会). 无论如何, 我们必须承认, 上述看法难用其他经文为依据, 虽说“以色列国中的敬虔馀民”是旧约常有的概念. 或许更普遍的概念是“召会的使者”更多强调召会中的负责人, 尤指召会领袖或长老们, 纵然召会中的每一肢体在某程度上, 都必须为召会的属灵情况向神负责.

 

我们清楚看到, 每个地方召会都由各自的使者负责. 若使者代表责任和领导权, 那么在每一情况下, 每个地方召会都有各自的责任(也享有自治权). 不是一位使者负责及领导七个召会. 各个召会在主面前都有各自的领导权, 各自对主负责. 这重大真理在此七封信中明确展现出来, 虽然这七个召会都处于同一地区, 但每个召会都必须自行解决各自的问题, 别的召会皆无权干涉其他召会的事务. 我们亦可在其他新约书信中找到这同样原则: 此原则决不是这七封信独有的. 此外, 启示录的七个金灯台是七支分开的独立灯台, 强调七个召会独立自治的原则.

(C)     金灯台的独立性

灯台在英译本(Authorized Version)被译为“candlestick”(蜡烛灯台), 但正确译法是“lampstand”(油灯台). 今日“candle”一字普遍指蜡烛(wax taper), 靠燃烧自己来发光, 但圣经的灯台是一支用以置放油灯(oil-lamps)的台, 此油灯靠油燃烧发光, 此乃圣灵的预表(亚4:6). 地方召会倚靠圣灵的恩惠与能力摆见证(发光), 非靠自己的资源. 它不能倚靠自己, 也无法自供自足(腓3:3).

 

在会幕中的金灯台是一支具有七根枝干的金灯台, 七根枝干上摆放着七盏油灯, 并立于一个灯台座上.[3] 可是圣灵并不用这幅圣经画像来说明亚西亚的七个召会. 代表地方召会的金灯台并非一支七根枝干的灯台, 而是七支个别独立分开的灯台, 每一支都立于自己的灯台座上, 主也在它们中间行走. 这符合“在亚西亚的七个召会”(启1:4)一语, 而非“亚西亚的召会”(the church of Asia). 圣经从未论到“亚西亚的召会”, 或者任何省份或国家的召会, 所提到的往往是地方性的, 如“亚西亚、加拉太、犹太等等的众(各)召会”(参 林前16:1,19; 林后8:1; 加1:2,22).

 

每一个地方召会都是一个分开的独立灯台, 立于各自的灯台座上, 摆出各别不同的见证, 并在关乎其见证的一切事上直接向主负责. 不同的地方召会之间或许有, 也应该有交通(交往、相交, fellowship), 不过每一个召会要为各自的属灵情况和品行, 单单对主负责, 每一个都被主各别分开地处理, 主没有为了任何邻近召会的属灵情况和品行而要另一个召会负责(正如我们在主给启示录七个召会的信中清楚看见的, 译者按).

 

为了表达这重大真理, 人们尝试引用不同的词语, 如“自治权”(autonomy)或“行政上的独立”(governmental independency). 或许有人反对使用这类属人的词语, 因为它容易被不喜欢召会真理的人刻意曲解, 可是我们不该反对, 只要这类词语是指每个地方召会只直接向主负责; 在行政上, 以人的角度而言, 由组成那召会的长老们所治理, 而非由那地方召会以外的人物或体制所管理. 当然, 我们晓得在初期召会时代, 众使徒与他们所授权的信徒具有特殊权柄(可直接处理召会的事务), 但今日圣经已经完整, 众召会手中都有神的话(可直接透过圣经明白神的心意, 不必再通过使徒传达神的旨意, 译者按), 所以那些日子已过去了.

 

召会可用很多方法妥协, 放弃这些宝贵真理. 除了激增所谓的“服务”机构, 我们也看到不少“联合会议”(joint conferences)、联合福音布道运动(united gospel campaigns)、区域读经聚会或大会(district Bible-readings or rallies)、全郡性宣道聚会(county tents or missionary meetings)等等, 这一切皆不符合地方召会独立自治的真理  —  “每个灯台发自己的光、立于自己的灯台座”.

 

假如一位主仆来到某地区传福音, 那地的数个地方召会联合起来支持这福音聚会, 这是无可非议, 也是应当鼓励的; 然而, 数个地方召会联合起来组织一个福音布道运动(gospel campaigns)却是不同, 前者属合乎圣经的交通, 后者则是违反圣经的组织. 这原则也可运用在主日捐钱(或作“捐献”, 林前16:1)[4]和其他事务上. 在神的工作上彼此交通是一回事, 联合召会活动则是另一回事.[5] 我们希望有更多时间和篇幅讨论这重要区别, 但我们必须继续我们的主题.

 

(D)     凡有耳的就应当听

在七召会的每一封信中, 主都力劝圣徒“圣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 凡有耳的, 就应当听”(启2:7,11,17,29; 3:6,13,22). 神一切的话语是给每一个地方召会. 虽说每个召会都不该干涉其他地方召会的事务, 但每个召会都该明智和谨慎地关注这些事, 并乐意以实际行动给予帮助, 每个召会岂不是神所珍爱的吗? 每个召会都同有属神特征(金灯台), 同有主在中间走动, 同有圣灵赐下神的话, 故此每个地方召会都被属灵的交通与合一所结合, 不需要以人组织的政体或联盟来联合. 我们或许在实践属神的样式(模式, divine pattern)上失责, 但最遭的失败莫过于更换属神的, 取而代之以人的方法治理召会.

 

每个召会都是一个灯台, 这点强调其独特的属神特征  —  在这黑暗的世代为神发光摆见证. 纯金无论何故变为暗淡即是悲剧. 离弃神话语的属神样式, 效法宗教世界的属人制度, 此等做法丧失了“金”(属神)的特征, 只会导致被主弃绝(启2:5; 3:16). 为主发光不仅是进行传福音的活动; 它关乎召会信徒的行为和工作(太5:16). 这是我们在前一章已经强调过的真理(请参上一期《家信》的召会真理专栏: “召会的画像(八): 真理的柱石和根基”).[6]


 

 

[1]               译者注: “神职人员/圣职人员”(或称“圣品人”)的英文字 — Clergy — 是源自希腊文的 klêros {G:2819}. 此字在新约中被译作“基业”(徒26:18; 西1:12)、“一分”(徒1:17)等. 这字正是彼得在前书所说: “也不是辖制所托付( klêros )你们的”(彼前5:3; 注: 英文钦定本[A.V.]把“ 所托付”译作“遗产”, heritage, 道出其宝贵与重要性). 换言之, 彼得在此吩咐长老们不可辖制神“所托付的”或“遗产”( klêros ), 即整个召会的弟兄姐妹. 可惜, 这所托付的遗产, 本是指地方召会的全体信徒, 却在几世纪后被罗马天主教用来指一群经过特殊训练, 在神的教会或子民中占有特殊地位的人. 难怪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惊叹道: “这样一个用来表示全教会整体合一的字, 居然会演变成完全相反的意思, 专指一批在教会中有特权的人, 实在是不可思议.” 更可悲的, 随着这等级制度的产物, 就是另一大群不属圣职/神职人员的信徒. 他们被贬称为“平信徒”(英文的 Laity 一词源自希腊文的 laos  {G:2992}, 意谓“普通人”[the common people]). 在这等级制度下, 这些“平信徒”失去了神所赐予他们那“所有信徒皆祭司”的职分. 参约翰.肯尼迪著,《见证的火拒》(台湾: 提比哩亚出版社, 1997年), 第65页. 连本身是牧师的曾立华也承认道: “至于今天教会习惯由按立了的牧师施行圣礼, 是从第二、三世纪教父时期所主张的‘圣职主义’(sacerdotium)所规定的. … 故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 新约是容许一般信徒施行圣礼和洗礼的, 正如史伟泽(Edward Schweizer)明确指出: ‘使徒们并未管辖洗礼, 不容许别人执行(徒10:48; 19:5), 普通教友都可施行这项洗礼, 而早期教会受人尊重的领袖, 都可以主持主餐礼, 带领信徒纪念主救赎之恩.’” 曾立华著, 《教会职事的重寻与更新》(香港长洲: 建道神学院, 2000年二版), 第92页.

[2]               英文圣经《钦定本》(Authorized Version)把这节译作: But unto you I say, and unto the rest in Thyatira ; 但在希腊原文中并无“and”一字. 若有“and”字则表明两类的人, 一是推雅推喇的召会, 另一是召会中的敬虔馀民.

[3]               会幕的金灯台有7个枝子(参 出25:31-39; 37:17-24). 整个金灯台是用1他连得(talent)的精金锤出来的(出25:39), 没有混合其他金属. 金灯台包括主柱、中枝和6个旁枝, 每边3个(左3个, 右3个), 都由主柱伸出, 而主柱则立于“灯台的座”(AV: shaft)(注: 有者将主柱和中枝算为一物, 称为“主枝”; 故此, 金灯台包括主枝、6个旁枝和灯台座). 按考古学家在罗马找到的“提多拱门”(the Arch of Titus)上的刻图, 此“座”的形状是六角形的底部(hexagonal base), 但也有学者认为是四角形. 灯台的七个枝子之末端各有金灯一盏, 用作剩载清净的橄榄油. 灯光要在圣所内常常照亮, 是圣所内唯一的光源. 请参 2006年11/12月份, 第67期《家信》的“本月主题: 旧约中的基督  —  会幕所预表的基督: 金灯台”.

[4]               每个召会都该有各自的主日奉献(捐献), 而非投入一个“联合的奉献箱”, 然后才进行分配给各个召会.

[5]               作者的重点是: 每个地方的召会都该“发自己的光、立于自己的灯台座”, 即各自有自己的敬拜、事奉和福音的见证与事工. 因此, 若A地方的召会与B地方的召会都有各自的主日学事工, 而这两个召会联合主办一些活动(如主日学运动会、野餐等), 此举并不违反上述金灯台的独立自治之真理.

[6]               译自“The Golden Lampstand”(Chapter 31),  in Church Truths (by J.G. Toll, 2001), 第136-139页. 此书由托尔(J.G.Toll)出版,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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