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8: 十诫里说“不可杀人”(出20:13). 这是否意味着圣经不赞同死刑? 基督徒应该支持死刑的废除吗?


解答: 神在西乃山上颁赐他的百姓以色列人著名的“十诫”, 其中一条是“不可杀人”(出20:13). 基于这节, 有者认为神或圣经不赞同死刑. 可是, 这看法是否合乎圣经整体的教导? 让我们以整体圣经的亮光来探讨这问题.

 

(A)       死刑日渐被人废除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是指由政府或国家合法执行的死刑. 论到死刑, 世人有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 今日, 基于人道立场, 不少西方国家已废除死刑, 取而代之的是终生监禁. 英国于1969年废除了死刑. 但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以严惩某些罪犯, 如一级谋杀. 死刑应该废除或保留? 基督徒在寻找这问题的答案时, 理当诉诸于神的话语, 而非人的意见.

还未讨论此问题前, 有两件事需要澄清. 首先是生命的价值. 我们需要提醒自己生命的价值. 人的地位是特别的, 有其尊严, 因为他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 在地上代表神; 又因为人的灵魂是永恒不灭的, 所以神视人的生命为神圣. 杀动物是一回事, 杀人却是另一回事.

其次是何谓十诫中的“不可杀人”?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写道: “这节特指谋杀(murder), 与死刑或执行死刑者无关. 此诫命教导我们要尊重人的生命.”[1] 李斯(Ian Rees)也指出, 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应该读成“不可谋杀”,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 杀人是神所容许的.[2] 但谋杀或不合法杀人, 肯定是神一直以来都严厉禁止的. 至于死刑, 整体圣经的教导又如何呢? 李斯在其所著的“死刑”一文作出简明解释.[3]

 

(B)       圣经中的教导

(B.1)   神给挪亚的命令

洪水以后, “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 对他们说: ‘你们要生养众多, 遍满了地. 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 惧怕你们, 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 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 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 如同菜蔬一样. 唯独肉带着血, 那就是它的生命, 你们不可吃.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 无论是兽是人, 我必讨他的罪, 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必被人所流, 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1-6). 请注意, 在这里神容许宰杀动物作食用, 却不容许杀人. 神同时赐予挪亚(和其他掌权者)有权对谋杀人的执行死刑,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因此, 神赐掌权者有执行死刑的权力! 不法杀人的必遭受神公正的审判, 而公正的审判就是死刑.

 

(B.2)   神给以色列的命令

神赐律法给摩西之前已将这命令赐给挪亚, 说明政府或国家有责任把谋杀人的合法地处死. 这项原则是给全人类的, 而不仅是给予过后成为神选民的以色列人. 事实上, 神对周围异教百姓的要求也完全一样. 神在出21:12命令道: “打人以致打死的, 必要把他治死”. 经文继续指示, 若有误杀人的(在美国就是二级谋杀, 在英国就是非蓄意或意外杀人, 或称“误杀”), 这人可以跑到“逃城”躲避. 故此, 神是看见谋杀和误杀的分别, 误杀罪不用死刑, 但谋杀是先有意图和诡计, 所以意图谋杀者甚至可被人从神的坛(传统上是避难之处)拉下来处决(出21:14).

当神的选民走在旷野路程上时, 神就颁赐这条命令. 由于它十分重要, 神在他们未进入应许之地前重申这条命令. 借此方法, 神告诉他们, 甚至在应许之地, 就是永远属於他们的地土上, 神不放过谋杀的罪, 其惩罚就是死刑. “杀人者死”, 这是他在民数记35:16,17,18,21节中所说的. 若有误杀人的, 他们可逃到特定的“逃城”避难, 免被死者亲属谋杀. 可是, 谋杀人的却无处可藏身. 圣经清楚记载: “无论谁故杀人, 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 把那故杀人的杀了, 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故杀人犯死罪的, 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 他必被治死. 那逃到逃城的人, 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 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 再来住在本地. 这样, 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 因为血是污秽地的,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 非流那杀人者的血, 那地就不得洁净(洁净原文作赎).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民35:30-34).

 

(B.3)   神给基督徒的命令

有人曾争辩说, 上述所论及的是旧约律法, 可是我们现今处在恩典时代, 主耶稣所要求和期盼的是宽恕, 所以我们不应太苛刻. 可是新约同样支持死刑的执行, 认同国家持有这方面的权力. 使徒保罗强调: “在上有权柄的, 人人当顺服他,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 所以,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 你只要行善, 就可得他的称赞;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是与你有益的. 你若作恶, 却当惧怕; 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 是伸冤的, 刑罚那作恶的”(罗13:1-4).

国家有权高举“刑罚的剑” —  执行死刑! 按着使徒保罗所说, 这是为伸张正义. 我作为个体, 有权去赦免那些伤害我的人, 或甚至杀害我家人、朋友、邻舍的人. 国家却没有权赦免, 国家有责任保护人的生命. 这责任非常严重, 神坚持没有见证的谋杀必须彻底调查, 要把凶徒归案. 若男人或女人的遗体在田间被发现, 政府或国家(在这情况是民中的长老)必须调查死因, 尽办法将凶徒绳之於法. 如果他们办不到, 案件不能就此忽视, 流血的罪必须偿还. 因此, 神要求长老们献上祭牲, 他们要“祷告(原文是回答)说: ‘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 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耶和华啊, 求祢赦免祢所救赎的以色列民, 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祢的百姓以色列中间. 这样, 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简而言之, 谋杀在神眼中是极其严重的罪!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必被人所流, 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1-6).

 

(C)       生命无法补偿

为生命作出赔偿的说法, 往往被人用作废除死刑的理由. 但神的律法告诉我们,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利24:20). 流人血的, 他的血也必须被流. 然而, 现今的法律规定赔偿只能到某个程度. 如果你伤了人的眼, 你受的惩罚就不可超过一只眼, 他们就对一只眼或耳作出金钱的估值, 赔偿就只按这价值. 所以, 人若杀了牲畜, 就要按牲畜的价值赔偿. 可是, 所杀的是人时, 赔偿就无法定下银价. 其价值是“以命偿命”, 因圣经说: “打死人的, 必被治死; 打死牲畜的, 必赔上牲畜, 以命偿命.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 他怎样行, 也要照样向他行: 以伤还伤,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 也要照样向他行. 打死牲畜的, 必赔上牲畜; 打死人的, 必被治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同归一列. 我是耶和华  —  你们的神.’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 他们就把那诅咒圣名的人带到营外, 用石头打死.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利24:17-21).

 

(D)       人的生命价值是否有所不同?

在英国, 今天死刑已被废除. 政府意识继续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是一种良心的问题, 全国上下也曾对此作出讨论. 议院议员按着良心要求作出自由投票, 而同意修正恢复死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 他们主张, 当警察被杀, 死刑就应当恢复. 换言之, 当一名国家的代表非法地被杀害, 国家应该处决谋杀者. 虽然这是合乎圣经的, 却忽略一个事实: 所有人的生命在神的眼中都是神圣的, 不仅是警察, 就算是小孩、乞丐, 甚至是残障者也是如此.

所有人都是按神的形象造的, 在神眼中,所有人皆有同等价值. 任何非法杀人者都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被合法地处决. 在神眼中, 执行这样的死刑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韦默尔(或译“温马”, Bob Wamer)曾主张, 犯上一等谋杀的罪犯接受死刑是合理的, 亦是适当的. 一个杀人犯因一连串非法杀人而被判死刑, 他无疑是罪有应得的.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这样的人生存下去, 留在狱中多度数10年. 金斯威(另译“京士域”, Kingsway)在1997年出版的《十诫与西方的衰落》中说: “谁最该受死刑? 谁的生命比别人的生命更重要? 难道我们有权决定这类的事?”

 

(E)       一些反对的理由

(E.1)  旧约中许多招致死刑的罪今已不再被判死刑

有者提出, 旧约中许多可招致死亡的罪, 今日已不被认同(例如儿女对父母叛逆、绑架、巫术、奸淫、亵渎、说假预言和刑事疏忽等), 所以死刑应被废除. 爱德华兹(或译“爱德华士”, Brian Edwards)对这方面的评述值得再提, 他在“首日出版社”(Day One)于1996年发行的《今日的十诫》中(第185页)指出, 法律(或律法)因神的怜悯而软化,  甚至早在我们主的时代已是如此, 在这些事例上废除死刑并非错误. 可是, 尽管在许多的罪行上免除了死刑, 却叫人认定“杀人者必须处死”, 因为这关乎生命的价值.

(E.2)  人可能作出错误判决, 使无辜者被判死刑

很多人在认同死刑的事上犹疑不决, 甚至表示反对, 理由是若遭处决的人是无辜的又怎样? 他们强调, 为了防止滥权或误判, 死刑该被废除.[4] 是的, 没有人是绝对完全无误的, 包括严明的法官都有误判的可能. 我们无法确保每次判决都是公正无误, 无辜人被误判的可能性是无法否定的. 然而, 这是关系到更高层次的司法和调查问题, 而非废除死刑的理据. 死刑的存在和执行既是神的命令, 我们岂可因上述理由而将之废除? 我们所当做的, 不是废除神所设立的死刑, 而是尽量避免误判, 在每一个涉及死刑的案件上都多方调查, 谨慎处理, 除非证据充足, 不然决不可轻易下判死刑.

 

(F)       总结

总括而言, 十诫里说“不可杀人”(出20:13)是指谋杀, 而非反对死刑. 以这一节来主张基督徒应该支持死刑的废除, 乃是犯了断章取义的解经大忌, 不符合整体圣经的教导. 在死刑课题上, 护道大师诺曼·盖司勒(Norman L. Geisler)[5]以圣经为依据作出清楚总结: “对于死罪(capital crimes)施行死刑 … 是神透过挪亚赐给全人类的命令(创9:6,9,10). 既然神没有指明在任何民族中废除这种刑罚, 正如神没有废除他给所有民族的应许  —  不再用洪水灭世(创9:11), 所以神所设立的死刑至今对全人类仍然生效. 神赐给政府执行死刑的剑(“剑”指治死取命的权柄, 创9:6), 此权柄在新约中再次清楚获得肯定(罗13:4). 主耶稣在彼拉多面前承认他有这权柄(约19:11), 正如保罗在罗马官员面前承认他们有此权柄一样(徒25:11). 因此, 对死罪执行死刑, 是早在摩西律法之前已经设立, 也在摩西律法以后重获确立.”[6]

 


[1]               William MacDonald, The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on Old Testament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2), 第109页.

[2]               神曾下令灭绝罪大恶极的迦南人, 原因请参 2001年1月份, 第14期《家信》的“圣经问答”专栏.

[3]               下文主要参考/改编自李斯(Ian Rees)所著的“死刑”(Capital Punishment), 载《恩言》2007年9/10月刊, 第17-22页.

[4]               韦默尔(Bob Wamer)表示, 面对这些左右为难的问题, 许多人作出这样的归纳, 在原则上, 死刑是国家执行法治的最终判决. 在实际上, 却有误判的危险, 尽管机会微小, 却不容忽视, 因此我们要避免实际使用死刑.

[5]               诺曼·盖司勒(Norman L. Geisler)是达拉斯神学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的系统神学教授. 他写过或与别人同著过和编辑过50多本书, 包括《怀疑者提问》、《批评者提问》、《圣经无误》、《圣经入门》和《哲学入门》等. 盖司勒去过美国50个州, 和世界6大洲里的25个国家, 发表了支持基督信仰的护道演讲. 他那百科全书般的记忆和连珠炮般的辩才, 令人折服, 被公认为“锲而不舍、凛然可畏的辩士”.

[6]               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Leicester, England: Apollos, 1990), 第210页.



作者:

Leave a Reply

Copyright © 2024 MalaccaGospelHall.org.my. All rights reserved. Developed by Passion In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