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真理 (一)
(A) 引言
范革马仑博士(Willem A. VanGemeren, 旧约教授)正确指出, 神在不同的世代逐步完成其救赎大计, 直至万物皆获得复兴之时, 每一时代总有神的作为之特色, 每一时代的特色与其他时代有别. 在每一时代, 神都向人有所要求, 所以人需要向神的吩咐负起责任, 这样才能达成神的计划. 有关这方面的真理被称为“时代论”(或译“时代主义”, dispensationalism).[1] 马有藻在所著的《基要信仰概论》中写道: “过去与现在, 不少人对‘时代论’这神学课题仍有不少混淆不清, 而致误解深重, 进而敌对、漫骂及摒弃, 至为惋惜.[2] …‘时代论’是一门正统的神学教义, 对明白整本圣经的神学信息、神对世人的要求与其管理世界的旨意, 大有裨益.”[3]
(B) “时代论”的正确定义
“时代”一词表面看来与时间有关, 然而从圣经的观点来看, 这里所谓的“时代”是一个“神的管家法制”, 所以需要从三方面探讨“时代”的定义:
(B.1) 英文的字义
英文“dispensation”(时代)一词是由拉丁文 dispensatio (意“分派”)演释而来; 由此, “时代”这词可包含三个意义: (1)分配工作的行动; (2)管理工作的准则; (3)要求尽职的安排. 因此, “时代论”乃是神在某段订定的时间内, 据自启示渐进的原则向人实施的一项“管理系统”.[4] 换言之, 时代论所强调的是神的管理法.
(B.2) 圣经的用法
(a) 旧约圣经的观念: “时代”一词与旧约的“管家观念”(stewardship)有关(参管家的例子: 创15:2-3; 39:4; 43:16; 代上28:1等). 这些管家都在他们主人管理下承受职责, 并为主人忠心地完成所托付的事(如以利以谢忠于亚伯拉罕; 约瑟忠于法老; 大卫的臣仆忠于大卫等). 管家的职守必须按照主人的管治法, 而主人的管治法亦因时遇而异(即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分别).
(b) 新约圣经的字义: “时代”的希腊文是 oikonomia {G:3622}, 由 oikos {G:3624}(意“家、房子”)及 nomos {G:3551}(意“法律、成规”)或 nomia {新约圣经无此字}(意“律法、管理、规律、筹划”)二字组成,[5] 全字可译作“家务的管理”(household management). 这oikonomia 一词在新约中出现9次, 译法多款, 如“管家”(2次, 路16:3,4); “安排”(2次, 弗1:10; 3:9); “职分”(2次, 弗3:2; 西1:25); “经管”(1次, 路16:2); “责任”(1次, 林前9:17); “章程”(1次, 提前1:4).[6] 由此可见, “时代”一词强调三方面的重点: (1) 管家的职责; (2) 职任的安排(包括职任的章程、准则); (3) 职务的时限.
(c) 蒲草文献的用法: 根据希腊文字源学大师莫尔顿和米立根(Moulton and Milligan)二者的考究, oikonomia 或 oikonomos 这两词常出现在蒲草文献(或译“蒲草纸文献、纸草文献”, papyrus)[7]之中, 往往用作指定那些管理家务(包括财务、教育及产业)的人,[8] 所以可译作“管家、管赈、家宰”. 这词在纸草文献内惯指职务的“管理法”.
(B.3) 综合的意义
马有藻指出, 从字义的角度而言, “时代”这字(指 oikonomia 和 oikonomos , 这两字共出现19次)在英文、新约原文、蒲草文等所集结的意义皆指出它在新约内的用途有数个重点: (a)管理(13次); (b)职任(3次); (c)时间表(3次), 而以“时间”及“表”二字的组合最能显出其意义, 因为管理(本身已附带职责的含意)的步骤或方法, 是关乎在定规的形式内, 要求人遵守或服从(从“表”字可见), 且在某段时间内实施(从“时间”一字表达). 换言之, “时代”这神学用词乃指神在某段时期内, 以特别的方式与人交往(管理人类). 如此, “时”与“式”是“时代”的钥字, 而“管家主义”正是“时代主义”(dispensationalism)的代名词.[9]
从神学角度而言, “时代”这字的“管家主义”与五个相连观念有关:
(1) “管家”一字显出主仆的关系(如路16:1), 主人发施号令, 仆人须遵守服从(路16:2);
(2) “管家”也显出受托的责任(如路12:42下; 林前9:17; 弗3:2; 西1:25); 既有职责在身, 受托者须忠心办理, 并儆醒去做(路12:37,42上; 林前4:2);
(3) 若仆人对主人不忠不义(路16:8), 仆人便不能再作管家(路16:2), 可见仆人之职乃带有期限(参路13:6-9的“三年期”; 路12:42的“按时”分粮; 另参加4:2; 提前1:4); 仆人失职可随时受主人解雇(路12:2,3)及受罚(路13:6-9的“砍了”; 另参路12:45-46);
(4) 仆人撤职后, 主人另需雇佣别的仆人, 在新仆的新管理法下, 另一管理时期再度开始;
(5) 管家所管的是神的奥秘(林前4:1; 弗3:2; 西1:25), 所以一切的筹划、定规皆在神的全智中, 人无法猜揣, 除非神向人启示, 人才明白神的心意, 管家就是将神的心意向人宣告、显明、分解的受托人(如保罗是神奥秘事的管家, 林前4:1).
(B.4) 简括的定义
按性质而言, “时代论”或“时代主义”(dispensationalism)是一个“管家主义”或“管家时期主义”, 所以皮普尔(Thomas S. Piper)建议以“管理关系”(governing relationships)为代名词; 韦力尔(Charles C. Ryrie)则建议以“管理组织”(economy)替代之; 无论其代名词如何, 简而言之, 时代论中所谓的“时代”是指“在神的旨意中一个显著的行政管理蓝图”, 是“神对世人的一项管家计划”, 此乃时代论的定义核心.[10] 因此, 时代论可有三方面的强调, 彼此互相关联:
(1) 由神而看, 时代论是一个管理法 — 是神设计的管家计划;
(2) 由人而看, 时代论是一个责任感 — 是人忠心尽职的本分;
(3) 由世界看, 时代论是一个历史期 — 是按境遇需要而改换.
(C) “时代论”的管家主义
时代论源自圣经中的管家观念, 这“管家主义”或“管家观念”有五大特色, 这些特色亦是时代论的前提:
(C.1) 管治的方法
时代论先强调世人的管家责任. 起初, 神与亚当在伊甸园立约, 神以主人的身分吩咐亚当作为仆人(创2:15), 并说明尽职的福乐和失职的恶果. 亚当欣然听命, 那时神传达意旨是直接的, 不需第三者作为媒介转达之. 神直接启示、直接管
理, 这种管治法可称为“直接神治法”.
(C.2) 管治的转换
及至亚当失职后, 神与世人仍存主仆关系, 但因这关系有了隔膜, 神直接治理人的方法便有所改换. 后来神以律法传达其心意, 人就要向这颁布的律法负上服从之责, 才能享受听命的福分, 否则便尝悖逆的恶果. 主耶稣基督降世, 为人死在十架上之后, 神管治人的法则又有改变. 基督道成肉身显示律法为管治之法就快告一段落(参约1:17; 太11:13; 加4:3-5), 此后信靠基督十架代死的功效便成为新时期的得救法门(参徒13:39).
值得注意的是前, 管治法的转换并非表示神的救赎法有了更改, 而是神完成救赎的法门不同(在十架以前的时期, 救赎是往前看, 十架以后则是往后看), 这亦非表示神的作为千变万化, 而是神视人对他所启示的心意作出何种反应(顺从或悖逆)而定. 犹如加尔文(John Calvin)在《基督教要义》中所言: “若管家管教小孩用一方法, 小孩成幼童又以别法, 幼童为少年又另法, 少年变青年又一法, 这不能说管家前后矛盾, 只能说其管法视时代需要有所变换, 然而宗旨始终如一, 引导人至神的救赎恩典去.”[11]
(C.3) 管家的责任
在每个管家时期内, 管家的责任可有异同. 先前时代, 可有一些一般性(general)的责任原则会遗留到下一时代, 但每时代固有该时期独特(specific)的责任. 责任是一个考验, 尽职与失职会带来两个极端的结果 — 祝福或咒诅, 人对责任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自由. 在每一时代里, 人的责任与神的启示相连, 神如何启示, 人便如何负上由启示而来的责任, 所以启示的传达亦是责任的传递, 启示有深浅多寡之别, 责任亦是如此(例如在乐园时代, 神启示亚当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 这便成了亚当该尽的责任).
(C.4) 转换的原因
神在历史上有多次“时代性”的大审判(如亚当的审判, 创3:14-19; 洪水的审判, 创6-9章; 巴别塔的审判, 创11:1-9等); 每一审判是与人的失职有关. 神绝不会无故谬然惩罚人, 所以圣经史的特征乃是人重复地屡次失败, 失败累积到一个巅峰, 令神非介入施行公义审判不可, 审判过后神又再重新吩咐人听命, 人又进入另一管家时期. 神的救赎计划(管治拯救法)不能因人的失败而受挫折、告终止, 因在每时代里总有“不向巴力跪拜的人”(即信靠神或忠于神的人), 神的救赎在人类历史上像螺旋式向上挺进(ascending spiry), 直达到最高点, 也就是神的应许实现 — 新天新地的时期来到.
(C.5) 管家的对象
时代论视神管治的对象始终如一, 就是神在地上的见证人, 他们是管家, 由亚当领先; 见证人失败, 神以别的见证人替代, 直到亚伯拉罕时, 神拣选他为永久性见证人的祖先, 应许他与其子孙永远的福气, 包括属地与属灵的福气. 亚伯拉罕的(属地的)子孙称为“以色列人”, 他们有如一棵大树, 愈长愈大, 枝叶茂盛, 可惜后来无果可呈, 虽经神的先知仆人多次晓谕和警诫, 以色列人仍不悔悟, 失败如山倒, 终被砍伐下来(参路13:6-9; 在这“不结果的无花果树之比喻”中, 以色列如枝叶茂盛的树, 到期限还无果实, 虽掘土加粪依然无果, 至终须被砍下). 树身虽倒, 树墩仍存, 此乃神“不拔出”的应许(参赛6:13; 结37:25; 摩9:15).
主前586年, 神借巴比伦帝国的“斧头”把以色列这棵树砍伐下来, 神的选民以色列人(犹太人)开始在天下万国中漂流失落. 在基督降生时期, 神以其爱子将亚伯拉罕的约福(包括大卫的约)献给当时的选民, 可惜他们拒绝基督(约1:11), 于是“神的国从他们手上夺去, 赐给那能结果子的百姓”(太21:43), 在神的选民拒绝天国的约恩时, 神便从他们的“树墩子”当中挑选“新选民”, 成为教会(教会起初先以犹太人为主, 后陆续包括外邦人, 正如旧约先知多处所预言的, 参赛55:4-5; 56:6; 60:10-12; 摩9:12), 也是回应亚伯拉罕约中的祝福原则(参创12:3“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 — 外邦人也能承受亚伯拉罕的约福. 保罗清楚说明此事, 他以野橄榄接枝在好橄榄上的园艺学为喻, 阐明外邦人仿佛靠这方法得以享受橄榄根的肥汁, 于是便能进入亚伯拉罕的约福里(参罗11:17,24).
在“恩典时代”或称“教会时代”里(从“圣灵降临的五旬节”至“基督再临, 教会被提”的这段期间), 这新选民 — 教会 — 乃是这时期的新管家; 他们是神在地上的新见证人(参路24:48; 徒1:8), 当教会时代结束后, 另一新时代(“天国时代”或称“千禧年时代”)又开始, 那时基督已亲自在地上作王掌权.[12]
(文接下期)
[1] Willem VanGemeren, The Progress of Redempt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88), 第26页.
[2] 有关对“时代论”的误解与敌对, 请参2005年3/4月份, 第57期《家信》的“基要教义: 时代的真理(二)”.
[3] 马有藻著, 《基要信仰概论》(台北: 中国信徒布道会, 1989年), 第227页.
[4]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1933), 第481页.
[5] 根据马有藻, oikonomia {G:3622}一字是此 oikos {G:3624}(意“房子”)及 nomia {新约圣经无此字}(意“律法、管理、规律、筹划”)二字合成. 但范氏(William E. Vine)和司特隆(James Strong)在他们的字典中表明 oikonomia 一字乃由 oikos (a house)及 nomos (a law)二字组成. 范氏在其《新约评注字典》中说, 这词基本上指“家务的管理”(the management of a household or of household affairs); 也意味着“管理或治理别人的财产”(the management 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perty of others), 所以是管家职任(Stewardship, 路16:2-4).
与 oikonomos 相关的另一词oikonomos {G:3623}则在新约中出现10次: 9次译成“管家”(路12:42; 16:1,3,8; 林前4:1,2; 加4:2; 多1:7; 彼前4:10); 1次译作“管银库的”(罗16:23).
[7] “蒲草纸”(papyrus, 复数是“papyri”)是以河边的一种芦苇所制成的纸. 埃及的尼罗河边就常布满这类的芦苇, 古埃及人用这种称为“纸草”或“纸莎草”(papyrus)的植物制造纸张.新约就有许多书信被抄写在“蒲草纸”(papyrus, 或译“纸莎草纸”)上, 被称为“蒲草纸抄本”. 作者里程指出, 这种盛产于埃及或叙利亚浅湖中的芦苇可制成纸, 所以又叫纸草, 由叙利亚的白百罗港(Byblos, 希腊文 biblos )出口. 希腊文 biblos {G:976}意为“书”, 即由此港口之名而来. 英文的“纸”字(paper)也源于希腊字“纸草”(papyrus). 里程著, 《游子吟 — 永恒在召唤》(美国: 使者协会(AFC), 2002年增订版), 第33页.
[8] James Moulton & George Milligan, The Vocaburary of the Greek Testament (Grand Rapids :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2), 第442-443页.
[9] 马有藻著, 《基要信仰概论》, 第229-230页.
[10] 同上引, 第231页.
[11] 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2) (Grand Rapids :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53), 第13页.
[12] 主要参考 马有藻著, 《基要信仰概论》, 第233-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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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带子
刊登于2005年1/2月份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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