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华以勒!
“亚伯拉罕给那地方起名叫耶和华以勒 (意思就是耶和华必预备),
直到今日人还说, 在耶和华的山上必有预备”(创22:14)
我年轻时, 是一位虔诚的偶像敬拜者, 因为我是一位在建筑工地驾驶重型机械及罗里的技工. 每到一处新的工地, 都是我们机械部的工人先前往开工. 为了使工作顺利和工人平安, 每到一处工地, 我们机械部的工人必须依照老板的吩咐, 先举行开坛敬拜. 敬拜的对象是土地公, 以及肉眼所看不见的孤魂野鬼.
我们的工作向来都相当顺利, 直到有一天早上, 开始工作的时候, 机械部的重型机械全部不能开动(也许是老板太迟发薪吧)! 迷信的管工及工友都以为是某某部门得罪了工地的“拿督”(即神明), 所以管工很快地去买了生果, 香烛, 金元等来赔罪和答谢. 可是过后, 当工地的技术人员来修理机械时, 才发现不是邪灵破坏了机器, 而是有人把机器电箱的电线全部剪断. 当大家发现是人为的破坏后, 便松了一口气. 在此我要告诉大家, 并不是每一位工友都是迷信的, 只不过是入乡随俗, 跟着人的风俗走而已. 记得在工馀的休息时间, 也有工友在谈论关于耶稣基督的事.
有关工地拜神拜鬼的事, 很多时候我在想, 每早晨工友上工时烧香, 瞌头, 都无济于事, 因为工地的遇外事件仍然连连发生. 许多时候, 管理层的无能, 工友的疏忽, 往往使工地增添了更多新的孤魂.[1] 有一次, 在工地工作时, 一辆吊车把一大叠的红砖(约有一吨重)吊上四楼临时搭起的木架. 由于木架用久了, 又没有检查及维修, 所以无法承受如此的重量, 开始摇摇欲坠, 结果整排的木架突然倒榻下来. 架上三位外劳工友, 便从高处坠了下来, 全都葬生在红砖堆里, 被挖出来时已奄奄一息了. 他们为生活而付上了生命的代价, 却得不到半点的赔偿. 此后我常想, 人为了生活, 想赚多几个钱, 却赔上了生命, 有什么益处呢? 正如圣经所言, “人若赚得全世界, 却丧了自己, 赔上自己, 有什么益处呢?”(路9:25). 我心中也常想, 人的生命何其宝贵. 世上那里才是最安全的呢?…
感谢神, 为了找另一份工作, 我到了太太的祖母家, 去探访一位亲戚. 在祖母家, 偶然见到一本小册子《约翰福音》. 封面上写着, “神爱世人, 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他的,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3:16). 这使我心中想道: “为什么神的儿子要拯救世人? 用什么办法来拯救?” 一时好奇, 我就把约翰福音第三章整章从头到尾读了几遍, 开始发现自己是个罪人, 将面对神的审判. 不知为何, 我就联想到前面所说那三位丧命的外劳. 想到他们的灵魂已在黑暗里, 落在神的审判之下, 这是何等的可怕啊!
由于在祖母家那里的工作没有着落, 我便回到马六甲, 在家中休息了多日. 某个星期日, 我岳母来到我家, 要带着我家中三个小孩去马六甲福音堂参加主日学(即我的两位孩子, 慧芳和家云, 及我的外甥, 秀梅). 过后, 我发现他们每到星期日就很高兴, 一大早就换上了衣服, 等外婆来接他们到主日学. 那时, 我太太已经信靠主耶稣基督, 并在马六甲福音堂聚会. 她常常叫我去福音堂听道(福音). 我当时想到要听福音, 就必须去聚会听道, 才有机会接触到圣经. 于是骑上摩多(电单车), 跟着到福音堂去. 第一次聚会, 我认识了那里的弟兄姐妹. 他们的热诚使我放下心头的担忧之石, 便开始常参加他们的聚会. 参加了聚会约5个月后(福音聚会甚至擘饼聚会, 虽然本身还未擘饼), 我终于真正的明白自己是个罪人, 罗马书3:23说: “世人都犯了罪, 亏缺了神的荣耀”. 我深深了解到自己需要神的拯救. 在那年马六甲福音堂所举办的圣经营中, 我在神的面前, 并两位长老(即吴景孝及黄良进弟兄)的见证下, 诚心认罪悔改, 接受主耶稣基督作我个人的救主. 从此, 我不再俱怕神的审判, 因知“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 就不定罪了”(罗8:1). 感谢主!
过后, 由于工作的关系, 我又离开马六甲到外坡去.感谢神的安排, 使我在外坡也有机会在福音堂聚会. 直到外坡的工程结束后, 我便回到马六甲来. 但不久, 我就严重病倒了, 躺在医院整整两个月之久. 在这期间, 我曾一度昏迷了三天四夜, 不省人事, 甚至医生也暗示没有希望了. 可是我的太太和弟兄姐妹们没有放弃, 不断地为我祷告. 神是信实, 是垂听祷告的神, 他应允了他儿女们的代祷, 使我在第四天终于苏醒过来, 脱离了死亡. 这次的患难才使我真正地认识主耶稣基督的大能, 也晓得那宝贵的真理 — “耶和华以勒”(主必预备). 如今, “耶和华以勒”这宝贵的事实继续随伴着我一生的道路, 直到天家!
[1] 信主后才从圣经上得知人死后, 不是变成所谓的“孤魂野鬼”, “可在阳间四处漂流”; 而是信主者灵魂上天堂与基督同在(腓1:23), 不信者灵魂下阴间等候末日的审判(路16:23; 启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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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传锦
刊登于2001年5月份第18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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