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死吗?再思安乐死


“我非常非常爱你, 甜心.”

“一路顺风, 稍后再见.”

骤眼看, 这只是丈夫日常外出工作前, 与妻子的告别话. 然而, 语音一顿, 妻子目送的, 却是丈夫自我了断的一幕. 他用牙齿自行弄走辅助呼吸的气管, 用一根吸管吞下那导致昏睡死亡的混合麻醉剂, 然后闭目离世. 美国的电视台还拍下了这一幕, 来一场“死亡转播”, 再掀安乐死争议…[1]

 

(A)       导论

59岁的退休大学教授克雷格·尤尔特(Prof. Craig Ewert)原是美国芝加哥的电脑科学家. 他于2006年4月患上“运动神经细胞疾病”(Motor Neuron Disease)之后, 健康迅速恶化, 需要靠机器呼吸, 过着身不由己的全瘫日子. 尤尔特形容这种生活惨如困在一个“活死人墓”, 宁可寻死解脱. 他生前表示: “我想活下去, 无奈我不能. 当你完全瘫痪, 不能行走, 不能眨一眨眼, 你怎能使别人知道你的苦楚? 这可是完全的地狱, 倘若我不求安乐死, 那选择将是继续受苦, 让家人继续痛苦, 然后以更悲惨、痛苦的方式死亡.” 所以2006年9月26日, 他在妻子玛丽支持下, 花约马币2万5千600令吉到瑞士苏黎世(Zurich), 向“帝尼塔斯”安乐死诊所(euthanasia clinic Dignitas)寻求安乐死协助. 他在妻子陪伴和电视台镜头下, 度过人生最后四天.

(B)       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一词意思是死得安乐. 今天这词的意义通常是指让别人加速死亡, 或是减轻死的痛苦.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原是希腊文, 由希腊文 eu (意即“好”, good {G:2095})及 thanatos (意即“死”, death {G:2288})二字根组成, 即“好死”或“善终”之谓. 波西迪普(Posidipp, 公元前300年)及斐罗(Philo, 公元前25至公元后45年)称“舒适、无痛的死亡”为“安乐死”. 在希腊作品中偶尔出现时, 则意指“幸福之死或道德上可敬的死亡”(felici vel honesta morte mori).[2]

无论如何, 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没有我们现代的意义. 现代所谓的安乐死, 是指医生为了减轻痛苦, 而对死亡过程进行的干预. 自欧洲的工业革命以后, 医学有了长足的进步, 人对于生死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大. 19世纪时, “安乐死”的观念便有了特殊的医学意义, 亦即借着医生的帮助, 减轻死亡过程的痛苦. 到了20世纪初, 在协助死亡的目的下, 减轻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  —  缩短寿命  —  也被纳入安乐死的意义. 换言之, 人们此时所理解的安乐死已不限于减轻死亡过程的痛苦, 还包含了“借助医学科技的干预, 直接加速死亡的到来”.

 

(C)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可分为两大类: (1)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和“被动安乐死” (Passive Euthanasia). “主动安乐死”是人有所行动, 导致他自己或他人的死亡; 例如以服毒药、吸毒气等来缩短生命, 导致死亡. “被动安乐死”则是人有所不为, 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医治, 导致自己或他人的死亡; 例如放弃接受治疗, 或者关掉维持呼吸或心跳的机器, 来加速死亡的到来. 有者进一步把“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各自分类为: (1) 自愿的(voluntary); (2)不自愿的(Involuntary); (3)非自愿的(Nonvoluntary). “自愿的”意即病人自愿终止自己的生命; “不自愿的”指病人本身不愿意死, 但别人却要他死; “非自愿的”则指病人是精神病患者、弱智人士, 或是陷入昏迷而不能自作决定的情况, 由其代理人(其至亲或法律认可的组织)为他作决定. 基本上, “不自愿的”安乐死等于谋杀, 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 可是“自愿的”安乐死又如何呢? 是否人若愿意就可以“自杀”吗? 人有决定自己或他人死亡的权利吗?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D)      安乐死的争议

今日世界有许多国家已有“安乐死协会”之类的组织. 最早的是在英国于1935年成立的“自愿安乐死协会”(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y). 瑞士在1937年, 立法容许内科医生在极度痛苦的病人请求下, 给病人服毒药缩短生命, 有关法例衍生出“死亡旅游业”, 吸引很多外国病人到瑞士“寻死”. 自“Dignitas”安乐死诊所于1999年成立, 并标榜“尊严死亡”(Dignitas意即尊严, 英文: Dignity), 这诊所已为25国逾700人“加快了断”. 这种现象引来国内外不少争论, 担心滥用,  故有瑞士议员曾提案反对滥用安乐死. 事实上, 这样的担忧和反对是合理的, 因为历史证明, 不管人最初提倡安乐死的动机如何“善良”、如何“合乎情理”, 但由于人性的堕落, 安乐死肯定会被滥用, 由“自愿安乐死”演变为“不自愿安乐死”.

早在1920年, 德国的秉丁(Binding)及侯贺(Hoche)鼓吹“毁灭不具生命价值的生命”(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 世界第二次大战, 德国纳粹党领袖希特勒(Adolf Hitler, 1889-1945)借他们的主张, 于1939至1941年间在德国和奥地利(Austria), 将超过8万名患上精神病、瘫痪病、弱智及畸形的人合法地送进毒气室内, 进行“合法屠杀”. 他称之为“安乐死计划”. 如此的安乐死实际上是泯灭人性、变相的屠杀, 令人闻之丧胆, 受人谴责. 基本上, 各国法律都反对安乐死, 视之为所谓“受嘱托杀人”或“加工自杀”, 属于杀人罪或谋杀罪;  例如英国法律禁止安乐死, 协助他人自杀最高可判囚14年.

1958年, 洛非勒(L. Loeffler)将安乐死的意义与德国纳粹党所滥用的意义区分开来. 70年代以后, 一些德国学者在讨论安乐死时, 不太喜欢用 Euthanasie (德文: 安乐死)一词, 而宁以 Sterbehilfe (德文: 死亡协助)取代之, 试图摆脱第二次世战以来的阴影. 接近80年代, 人们开始争论“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一些人士和组织也大力主张“死亡权利”及“自愿安乐死”, 导致许多国家都陆续成立了“安乐死协会”或类似的组织. 1988年之后, 有21个国家共37个类似的机构或团体, 联合成立了“世界死亡权利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 to Die Societies). 它追求的目标大致有三: (1) 主张“自愿安乐死”或“仁慈杀害”在道德上的可能性, 并推动它在法律上的合法化; (2) 提供并传播有关自杀及自杀方法的资讯; (3) 鼓吹末期病患拒绝急救或其他延长生命措施的权利.[3]

 

(E)       圣经如何看待安乐死

英国天空电视台(Sky Real Lives)于2008年12月10日, 播放尤尔特(Craig Ewert)安乐死实况的纪录片《有权死吗?》(Right to Die?), 引起各界的争议. 英国“支持生命联盟”批评电视台播出这节目, 是“既悲哀又危险的做法”, 另一组织“生命权”亦指责“电视台在鼓吹协助自杀”. 英国议员鲍曼更说: “这纪录片其实在歌颂自杀, 又再一次挑战我们的道德.” 可是, 尤尔特的妻子玛丽表示, 这部纪录片有助世人面对死亡的恐惧.[4] 支持安乐死的人士也赞成播放《有权死吗?》, 认为它帮助人改变面对死亡的态度. 他们强调, 对于患上不治之症, 或无法忍受极度痛苦的人, 安乐死是减少他们和别人痛苦与负担的唯一途径. 其实多年以来, 无数的伦理学家、法律学者、医学专家和宗教学者, 都对安乐死争论不休, 各以不同观点引出不同看法, 作出不同的结论. 然而, 最关键的问题是: 那位赐人生命的神, 在他的话语中怎么看待这一课题? 让我们现在回到圣经, 思考一些基要的原则和重要的问题.

(E.1)   一些基要的原则

一个明显的原则是, 神明明禁止凶杀, 或不合理杀害人的性命. 十诫的第七诫明说: “不可杀人”(出20:13; 罗13:9-10). 那里“杀人”一词就是凶杀, 是不合法的杀人. 有些情况, 神承认某些杀人是合法的, 譬如死刑、国家判处凶手的极刑(创9:6; 出21:12; 民35:31; 罗13:4), 以及神所命令的战争中(书6:21; 撒上15:3). 然而, 不合法的杀人是神所禁止的. 这诫命并不包括杀生. 事实上, 神在祭牲的献上和食物上, 期待并命令人杀生(出12:3-8; 创9:3). 可是杀害人的生命, 完全是另一回事, 原因如下:

 

(1)     人生命的尊严

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 在神直接的创造(创1:26-28), 即亚当夏娃的身上, 和以后自然而生的人身上, 可以看见这点. 在怀孕和出生的过程(创9:5-6), 我们也可以看见. 因着这照着神形象的创造, 人类与一切其他活物有所不同, 神赐他们一个道德和属灵的能力与尊严, 是一切动物所没有的. 这也反映一个事实, 人类被安置在地球, 是作为神的代表, 管理他的创造. 因此, 人就是神在地上看得见的代表. 人类在神的创造中得着伟大的尊严, 这是地球上其他生物所没有的.

 

(2)     人生命的永恒

人类的灵魂不像其他的生物, 人类的灵魂不会终止, 乃存在到永永远远. 人的灵魂将在死后存在, 或在天堂, 或在地狱(来9:12; 路16:19-31). 对每个人来说, 他的将来不是永生就是永死, 后者就是从神的面前永远隔离.

 

(3)     人生命的神圣

基于这尊严和永恒, 神禁止不合法的杀人. 除非人犯了凶杀的罪, 执政者才能执行死刑, 因这在神眼中是合法的, 神说: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流”(创9:6), 杀人者必须被处死(利24:17-21). 除此之外, 任何人都无权终止别人的生命. 我们必须谨记, 人的生命是特别的. 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论据, 当我们看见他人面对肉身上的痛苦时, 我们不是感到不忍心吗? 就算是一只狗, 我们都不忍心见它受苦, 情愿让它早点安然死去. 为什么我们不能这样对待人呢? 提出这论调的人忽略了一件事: 人不是狗! 我们可能会结束受伤动物的生命, 但这因为它们是动物. 人的灵魂是不死的, 只有神有权差遣一个灵魂进入永恒面对它的造物主, 我们却没有这权柄. 这就是人生命的神圣.

 

(E.2)   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们还需要深一层思考. 所谓的“安乐死”、“辅助自杀”、“仁慈杀害”, 或其他名称, 应在以下非感性论据的亮光中得着评估:

 

(1)     神在圣经中没有给予人权力去了结别人的生命

在取命的事上, 我们必须清楚一件事: 生命是神所赐, 也只有神能取去. 虽然政府可能改变当地的法律, 使生命受到干预, 或立定取命为合法之举, 可是立法并不会令事情变得合乎伦理或道德. 任何干预或取去人命的行为, 若不属乎神所命定的法则范围内(例如神所命定的死刑和公义战争), 在神的眼中都属不法的杀人, 因此是犯了严重的谋杀之罪.

 

(2)     人无权估计别人生命的素质

我们需要问自己, 人有什么权柄去决定别人的生死. 因为人严重残疾, 或在极度的痛苦中, 或面对不治之症带来的痛苦, 或成为别人的负累, 就使我们有资格去决定他自己的生死吗? 爱德华兹(或译“爱得华司”, Brian Edwards)曾经写道, 生命价值不是基于感受痛苦的能力, 或传达意识的能力, 而是在乎人照着神的样式被造, 并唯独神有权掌管生死. “第一日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今天的十诫》一书中(第194页), 记载了大量其他关于疾病之事的文章, 人们可在其中找到许多在我们现今社会出现错综复杂的相关问题.

 

(3)     我们是否过分利用我们的医学技术?

惊人的医学技术和科技令医生可以用生命支援器把病人的生命延续多年. 这种做法所带来的争论是, 人可否把生命支援按钮关掉?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倘若正确, 是在什么时候? 也许我们该问自己, 在这种人造的环境下, 维持人继续活下去, 这做法对吗? 我们都听过故事, 关于关掉生命支援器后, 病人继续活着的例子. 无疑, 他们能继续活着, 最终是神的旨意; 就如他们不能活着亦是神的意思. 我们不是要抢走家人的希望而关掉仪器让病者离去. 可是我们需要问, 这样做有多对? 有些病人面对末期疾病, 往往通知医生或家人, 如果他昏迷或心脏停顿, 他们不希望获得抢救, 免得继续面对增加痛苦, 或与残生纠缠. 这些在生的遗愿现在合法吗? 这合乎伦理吗? 更重要的是: 合乎神的心意吗?[5] 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3)   其他相关的问题

(1)     老人有存在的价值吗?

还有许多与安乐死相关的棘手问题. 争论的焦点往往是生命的素质, 而且对象不单是末期病患者, 更是年老人. 西方社会的道德标准越来越低, 他们认为老年人在金钱、资源和时间上, 是缠累个人与社会的大包袱, 没有存在的价值. 然而, 圣经是如何看待老年人呢? 今日西方社会的标准不一样, 但圣经一直教导我们如何尊重长者, 尊敬他们, 供养他们和尊荣他们. “在白发的人面前, 你要站起来, 也要尊敬老人, 又要敬畏你的神, 我是耶和华”(利19:32). 非洲人和日本人都尊重老人, 坐在他们脚前学习他们的智慧, 西方社会却摒弃这些. 透过传媒, 西方的这些败坏思想已逐渐腐蚀东方社会的价值观, 使人开始忽视老年人.

圣经教导我们, 儿女有责任照顾父母. 提摩太前书5:4告诉我们: “若寡妇有儿女, 或有孙子孙女, 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 报答亲恩, 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 另一方面, 地方召会有责任照顾独居无靠的寡妇. 但如果他们有家人, 家人就应该负起照顾父母的责任. 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 当儿女成长、独立, 父母将变得年老、无依无靠. 这时, 儿女应该照顾年老的父母, 尊敬他们, 敬重他们, 照养他们. 简之, 老人不应该是负累, 任何试图把他们赶入坟墓的社会, 任何疏忽照顾父母的儿女, 在神面前是罪大恶极.

有人写得好: “遵从十诫中的第五诫, 就是必须学习供养老人、病者和残缺的人. 以此心态看待, 我们的重担变得轻省, 我们的社会变得满有关怀, 而不是

冷漠.” 今日, “后现代主义”冲击我们生活的每一部分. 这主义的悲剧来自“立时见效”, 就如我们用快餐满足我们的胃口一样, 我们用快速堕胎解决不想要的孩子, 用快速离婚解决不和谐的婚姻等等. 照样, 我们也用快速的出路卸下不想要的父母和受苦者, 这些都不尊荣神. 愿我们这些信徒跟随圣经的标准和方法  —  “若寡妇有儿女, 或有孙子孙女, 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 报答恩情, 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提前5:4).

 

(2)     殉道不也是选择死亡?

一些支持安乐死的人狡辩说, 圣经是支持安乐死的, 因为圣经允许甚至鼓励信徒殉道(他们引证殉道的例子, 徒7:57-60; 21:13等), 而殉道与安乐死一样, 都是自愿地选择死亡.不过每一个理智与客观的人都晓得, 殉道虽是自愿地选择死亡, 但它与安乐死迥然不同, 因为两者虽然都是选择死亡, 但选择的动机和死亡方式完全相异. 安乐死的动机是为要逃避痛苦, 殉道刚好相反, 它是为了信仰而选择痛苦, 包括至极的痛苦. 殉道是为了遵照神的话, 宁愿受苦受死来荣耀神; 安乐死则是违背神的道, 不愿受苦而以死来羞辱神. 殉道是被人以最痛苦的方法夺取生命, 安乐死则是以最不痛苦之法终止生命. 简言之, 安乐死与殉道的动机和死亡方式全然不同, 两者断不可相提并论.

 

(3)     安乐死合法化的后果

安乐死合法化后将引致可怕的后果. 要取得安乐死或“医生协助死亡”的数据非常困难, 因为除了荷兰, 其他国家法律禁止这样做. 根据1990年一项政府资助的研究显示,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Netherlands), 1.8%的一切死亡中(约2,300人), 是因为医生依照病人的指示所致. 无论如何, 这项研究也发现有1,040人在没有同意下被医生致死. 这项称为“雷姆默霖报告”(Remmelink Report)也显示, 另有8,100人的死是因为医生刻意给予过量的吗啡或其他终止生命的药物. 如果安乐死或协助死亡被允许在美国合法化, 以同等的比例计算,美国将有41,500宗安乐死, 16,000宗病人不自愿地被医生致死, 以及78,000宗医生刻意用过量药物致死病人的案例.[6]

根据上述研究, 我们可合理地推论, 安乐死若被合法化后, 美国就约有94,000宗(16,000 + 78,000)的病人不是在自愿情况下被治死, 那么在经济和医药落后而无法照顾老人和病人的国家中, 将会有多少宗这类的案例呢? 全世界又会有多少宗呢? 其数字肯定令人不寒而栗. 在安乐死被法律严禁的国家中, 都有人肯冒险, 走法律漏洞去进行安乐死,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后, 人们更无法确保它不被滥用, 情况肯定严重失控. 到那时, 将有多不胜数的人在情不自愿的情形下, 被人以安乐死的名义治死.

 

(F)       结论

今日我们看到, 一些国家政府的趋势, 是把界线越推越过, 希望立法将生命终结. 令人担忧的是, 在越来越鼓吹人权的法院会客室里, 不少政客已把“人有权带着尊严死去”列入议程, 理直气壮地提倡人有权死. 可是他们往往是根据一些情感的论据, 例如夫妻相爱一生, 因不忍看见对方所受的极度痛苦, 请求医生尽早结束病者生命; 孩子罹患不治之病,应了结生命来停止痛苦. 他们还引述许多生命素质已明显不存在的事为例. 可是, 我们得谨记一句话: 严重罪行生恶法! 在某些情况下, 政府越来越鼓吹医生赋予权利和法律保护,让他们可以协助死亡, 或帮助死亡. 然而, 最近英国大多数的医生签署声明, 他们不希望获得这种权利. 他们表示, 按医生的专业操守, 最重要的责任是减轻病人的痛苦, 而不是加速死亡.

支持安乐死的理由基本上是: 失去生命本质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 只增加他们和别人的负担和痛苦, 所以应该终止. 任何年龄, 若是残疾、患上不治之症的, 或无法忍受极度的, 都应该采取终止生命方法(协助自杀), 或替他们作出决定(仁慈杀害). 可是, 关键的问题是: 我们有权死吗? 我们有权替人决定死吗? 诚如利昂·卡斯(Leon R. Kass)所指出, 一切自然权力(natural rights)都建基于“有权生存”的基础上, 而非有权死亡. 接受有权死亡的看法将引致三大危险:

(1)         有权死亡, 特别是包含有权“协助别人死”或协助自杀, 将变为某一方的人有义务(obligation)杀死别人或协助别人死.

(2)         我们将无法制止别人自由地要求死亡的做法. 另一方面, 大部分及越来越多死于仁慈杀害的人, 已无法自己选择这样的死亡(意即他们并非死于自愿, 笔者按).

(3)         它将摧毁医学专业道德操守的中心  —  尽量治疗和拒绝杀害. 这将严重地破坏病人对医生的信赖, 以及医生的自律.

有鉴于此, 利昂·卡斯(Leon R. Kass)写道: “有权死亡这一口号暗示‘有义务死’, 所以我们个人和整体社会都该划清界线, 向它说不! 我们有义务活下去, 而非有权利死去. 若我们真正关心自己和别人, 我们必须拒绝‘有权死亡’的委婉说法.”[7]

总结时, 让我们思考《自杀和安乐死》一书最后的劝勉: “身为基督徒, … 我们需要查考圣经, 并仔细思考人生命的本质和死亡的意义. 我们必须思考神的良善、神的主权,和神创造我们的意义. 我们的生命不属于我们, 而是属于神, 我们必须智慧地管理神所交托我们的生命. 我们需要明白人的苦难和神如何使用苦难造就人. … 我们需要鼓励立法者立法禁止‘医生协助自杀’, 并鼓励医务人员拒绝参与协助他人自杀. 我们需要为那些将死的人、极度沮丧和处于压抑下的人代祷, 求神给他们安慰和指引. … 身为基督徒, 我们有这肯定的应许, 即有一天, ‘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 不再有死亡, 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 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启21:4). 靠着神的恩惠和力量, 让我们在一切环境下选择生命, 直到那天的到来. ‘我将生死、祸福, 陈明在你面前, 所以你要拣选生命, 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 且爱耶和华你的神, 听从他的话, 专靠他, 因为他是你的生命’(申30:19-20).”[8]

 


[1] 这一幕安乐死是由英国电视台于2008年12月10日转播, 引起各界人士的议论, 参 “安乐死”, 载《星洲日报》, 2008年12月30日, 第8-9页.

[2] 同上引, 第9页.

[3] 同上引, 第8-9页.

[4] 同上引.

[5] 上文“一些基要的原则”和“需要思考的问题”主要参考 伊恩·李斯(Ian Rees)所著的“安乐死”, 载《恩言》2007年5/6月刊, 第25-29页.

[6] Gary P. Stewart, William R. Cutrer, Timothy J. Demy, Donal P. O’Mathuna, Paige C. Cunningham, John E. Kilner, Linda K. Bevington, Basic Questions on Suicide and Euthanasia: Are They Ever Right?(Grand Rapids: Kregel Publication, 1998), 第31页.

[7] 同上引, 第37-38页.

[8] 同上引, 第72-74页. 上文主要参考《星洲日报》, 2008年12月30日, 第8-9页; Gary P. Stewart, William R. Cutrer, Timothy J. Demy, Donal P. O’Mathuna, Paige C. Cunningham, John E. Kilner, Linda K. Bevington, Basic Questions on Suicide and Euthanasia: Are They Ever Right?(Grand Rapids: Kregel Publication, 1998).



作者:

Leave a Reply

Copyright © 2024 MalaccaGospelHall.org.my. All rights reserved. Developed by Passion In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