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 加尔文主义和亚米纽斯主义之争
编者注: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强调“神的主权”, 而亚米纽斯主义(Arminianism)则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选择. 这两大主义和神学理论已争论了多个世纪, 目前尚未完满解决. 我们应该支持哪个主义呢?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 让我们归回圣经, 来看看“经上说什么呢?”(罗4:3)…[109]
(A) 从圣经看这两个自相矛盾的真理
神的绝对主权(sovereignty)与人的不可逃避的责任(responsibility)这对双生真理在圣经中相对排列, 没有任何逻辑解释, 也没有任何辩证. 神是无限的、永恒的、卓越的; 我们却是有限的, 并且因着犯罪, 我们更是必死的, 在神面前显得非常渺小. 这可能是我们不能明白这两大真理的原因. 然而, 神明显期待我们用信心接受, 并完全活出这两大真理. 在下列的经文, 我们注意到神的主权常出现在人的责任之前, 但从不超越(即不废除人的责任).
罗马书9和10章给我们先后列举上述两大真理. 罗马书9章是一章解释神主权的经典经文, 可是紧接着下来, 没有任何逻辑关系, 就出现一章众所周知的“信心之道”(此章强调人的责任, 因人若要得救必须自愿信靠主耶稣基督, 编者按). 在第9节, 我们读到信心的承认, 在第13节是信心的奇妙应许,“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这给我们确定了在得救的问题上, 人要负上责任.
再者, 在约翰福音的连接经文, 第6章39和40节, 这同样的两大真理竟然面对面地排列着, 也是没有任何逻辑的解释, 又是先说主权, 后说责任, 而主权也没有掩盖责任. 在39节, 主耶稣声明说, 祂父的意思, “就是祂所赐给我的, 叫我一个也不失落, 在末日却叫他复活”. 经文清楚说明神有主权性拣选的旨意和选召. 可是立即紧随的是40节, 使这真理(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保持平衡, 因为主耶稣进一步声明, 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 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究竟哪一个是父的意思, 是39节抑或是40节呢? 两个都是, 两者平等. 这在某程度上是超越我们的理解, 却没有超过我们把真理行出来的能力.
我们甚至可以在单单一节的圣经经文中, 同样找到这两大真理; 例如在 帖后2:13, 保罗感谢神, 拣选了帖撒罗尼迦的圣徒得救恩, “因为祂从起初拣选了你们(神的主权), 叫你们因信真道(人的责任), 又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神的主权), 能以得救.”
最后, 徒2:23记述在五旬节那一天, 论到基督被钉十架时, 彼得激烈地声明这两大真理. 彼得控告犹太人犯了可怕的罪. 他放胆指责说: “祂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神的主权), 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 把祂钉在十字架上, 杀了(人的责任).” 在此, 我们看见两个真理并列. 这是关乎历史, 也是永恒的中心, 既是行动又是事实. 我们低下头来, 感到困惑, 并敬畏和惊讶神的掌权, 祂的能力和智慧彰显在祂儿子的死上, 就在这无法清楚说明的真理面前, 我们只能俯伏敬拜, 因为这不是人的智慧所及.
(B) 保持平衡的重要
无论是在道理上或是生活中, 信仰还是行为方面, 基督徒都不容走入极端, 最重要的是保持健康的平衡. 这平衡的原则正好用在目前的真理上, 即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这两大真理必须保持平衡. 在召会历史中, 多少用心良苦的信徒, 就是在这两个真理上各走极端; 例如加尔文(John Calvin)和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 都认为凡事要用神的主权来解释才是正确的; 而亚米纽斯(James Arminius)或卫斯理(John Wesley)却偏向用人的责任和自由意志来解释每一件事. 这些不同的强调结果不幸地带来激烈的争辩和严峻的分争. 可是, 我们必须时常谨记, 合一、和谐与健康的平衡就在这两个极端中间, 是两可的, 也是单以圣经的准确天平来衡量的. 一面是相信(圣经所说), 另一面是以行动活出上述真理, 保持平衡不偏.
让我们举例说明在真理上顾此失彼的危险; 例如, 当我们强调神的主权, 否定人的责任, 我们的基督徒生活可能变得过度地被动, 认为凡事由神负责, 我们不用操心去尽本身责任. 这类主权论背后的理念是 — “方手让神来做!” 它对了一半, 也只是一半. 圣经不单充满给信徒的主权应许, 也充满许多实际的勉励, 嘱咐我们在基督徒生活上活出来. 没错, 我们有责任对这些命令积极回应, 但同时要倚靠主在我们里面, 也透过我们主权地工作. 有自相矛盾吗? 在逻辑层面上或许是的, 但这矛盾并没出现在实际的基督徒经历上和日常生活中. 这正是真实和简单的信仰生活本质, 即相信神, 也相信祂的话语.
再者, 如果我们只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意志, 而摒弃神的主权, 我们可能会处于远久的怀疑和绝望中, 担心或惧怕我们还没有得救, 以为救恩完全倚靠自己和本身的诚信, 或是倚靠基督徒的良好生活. 可是圣经充满保证, 说明人一次相信基督就永远稳妥, 他们是在基督的手里, 也在祂父的手里(约10:27-30). 健康基督徒蒙恩得救的确据并非仅是一种假设, 而是在神赐给信徒的应许上, 这样的确据又是我们所坚心相信的.
如果我们以为“神会按着祂的时间去拯救异教徒”, 我们就不会顺服主的使命去传福音给万民. 这是因为过度强调神主权选召的恩典(意即人得救全靠神以主权来选召和赐下恩典, 编者按). 在另一方面, 如果我们过度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的意志, 而忽略了等候主的主权呼召, 或以为主的再来全靠我们实现大使命, 这也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会错误地认为, 若我们没有把福音传到地极, 我们就不会被提(主就不会再来, 召会就不会被提). 不是的, 我们实在需要履行大使命, 这肯定是人的责任, 不过在另一方面, 基督何时回来迎接祂的新妇, 这是神的决定(神的主权), 与我们无关. 正确的强调应该是平等地强调这两大真理, 在道理和道德上保持平衡.
(C) 实行基督徒的自由
神从来不愿意让人独来独往, 离开他的创造主; 可是神又从来没有严厉地把祂的旨意强加在人的身上, 祂常赐给我们自由选择服从. 然而, 选择的后果无论好坏, 我们都必须承担责任. 神喜悦与人相交, 愿人喜乐、得福, 就像祂(三一神)在自己的位格(圣父、圣子、圣灵)之间享受彼此的相交一般. 因此, “天上没有征兵”, 在祂的事奉中也沒有“被勉強的人”, 都是甘心事奉的子民, 乐于遵行祂的旨意. 基督徒的自由是同时顺服在神话语所启示的完整旨意下, 又在某程度上可以有选择的自由. 现在让我们从圣经探讨一些与我们生活有关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例如:
(C.1) 在个人生活和关系上
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 作仆人的基督徒可以有权选择自由. 未婚的信徒男女可以自由嫁娶, 作寡妇的信徒亦有自由选择再嫁, 他们都享有自由. 可以选择作自由人, 或选择在主里自由嫁娶, 或选择再嫁. 这都是基督徒的自由, 容许人有真正的选择, 可是仍受到圣经中神的旨意所规范, 并要考虑选择的后果, 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他们最需要关注或考虑的是: “怎样使主得到最大的荣耀?” 圣经吩咐基督徒的寡妇要嫁给“在主里面”; 就是她的丈夫必须是基督徒, 像她一样, 在他的生命中完全承认基督的主权. 因此, 这里也提到不容基督徒进入的一些关系. 不过神仍然容许我们在这些个人(私人)的事情方面有选择的权利.
(C.2) 地方召会的生活和事奉
即使在旧约的时代, 以色列人在他们属灵的生活上, 也享有一定的自由. 虽然他们的自由在某程度上是受到利未记的律法要求所限制, 但个别的以色列人有自由选择将他们受感而献的甘心祭奉献给神. 他们也可以在任何时间接受拿细耳人的愿(民6:1-21). 然而, 他们必须小心遵守献祭的律例细节, 否则不蒙神所悦纳.
今天, 在神恩典的时代, 在基督里的基督徒得着更大的自由, 并在神面前有说话的自由, 不受律法要求的约束. 但我们现在这更大的权利, 是要求我们以更敬虔的态度来操练自由, 并且必须按着圣经而行. 我们现在的信徒都是祭司, 圣经鼓励我们奉献许多敬拜的灵祭和礼物给神, 不受律法要求所限制.
在基督徒的事奉中, 主的仆人也有一定的自由, 尽管他们本来所蒙的呼召是从神而来, 又是由神的主权所决定; 例如保罗虽是神的仆人, 但他蒙允许自己决定第二次旅程的时间和目的地. 他决定到亚细亚(亚西亚), 后来却被圣灵主权地带领(圣灵拦阻他, 并用异象引领他到马其顿, 参 徒16:6-10), 结果他带着福音进入欧洲(到了马其顿的头一个城市腓立比, 徒16:12). 因此, 基督徒的事奉是有自由的, 不过事奉必须顺从圣灵的带领, 并按着圣经的话语.
(C.3) 在永恒里的光景
启示录22:3让我们看见在永恒中, “祂(神)的仆人要事奉祂(即给神献上祭司的事奉).” 在这天上完美的光景, 我们作仆人的事奉是甘心的、喜乐的, 没有寻求自己的益处, 也不受罪的污染, 又是处在神爱的完美气氛中. 在这种情形下服事我们的主并没有难处, 纯粹是喜悦的, 也是最满足的. 那时候, 我们将带着安慰与感激的心情, 认识到事奉神是完全的自由, 亦是最真实的平安和喜乐.
(D) 结语
我们要作出一个真正的选择 — 我们要选择服事主. 事实上是祂拣选了我们, 而不是我们拣选了祂(约15:16). 这又是一句似乎矛盾, 却是真实的话. 我们必须常常记着, 我们有自由选择, 但必须为我们所选的负上责任, 亲自向主在基督的审判台前交帐, 或是得奖赏, 或是受亏损(林前3:10-15; 林后5:10). 我们将如何选择使用我们在地上余下的光阴?为主或为自己? 我们要怎样使用主赐给我们的属灵恩赐? 我们会否多赚, 双倍奉还给主? 诚愿我们到那日听见主耶稣向我们说: “好, 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 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 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 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 那时候, 我们将晓得事奉神是真自由, 同时达到神造我们的原本目的, 就是与祂有丰富亲密的相交.[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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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和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 TULIP)
荷兰独立后(1609年), 便以加尔文主义为国教, 虽大部分人接纳, 仍有许多人不赞同加尔文的神学. 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 算是亚米纽斯(另译“亚米念”, James Arminius, 1560-1609; 或称 Jacob Arminius、 Jacobus Arminius等等). 亚米纽斯的神学简言之为加尔文神学的相反, 以英文字“PEARL”(珍珠)作代表:
- P – Personal free will (个人的意志):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 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free will)(与加尔文反), 可选择向神, 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
- E – Election by choice (有条件的拣选):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祂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会接受的.
- A – Atonement for all (无限的救赎): 神的救赎是为万人的, 但祂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 对于拒绝者, 基督虽为他而死, 但他的罪仍在.
- R – Resistable grace (可抗拒的恩典): 因人有自由意志, 故随时可拒绝神恩, 或拒绝圣灵的呼召, 圣灵不能使人重生, 直到人对祂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
- L – Liable to loss = Falling from grace (可在恩典中堕落): 得救者可失落其救恩.
为了对抗亚米纽斯教训的传播, 荷兰的改革会(Reformed churches)于1618年召开多特大会(Synod of Dort [Dordrecht, Holland] ). 此大会结果产生了“多特大会对于在荷兰所争论的五项教义要点所作出的决定”(The Decision of the Synod of Dort on the Five Main Points of Doctrine in Dispute in the Netherland), 一般也称之为“多特教规” (Canons of Dort). 为了方便记忆, 这五项要点较后在英文被概括为“T U L I P”(注: 英文Tulip是“郁金香”的意思), 它是“首字母缩略词”(acronym)的记忆法(mnemonic). 自此以后, 这五项要点便成为加尔文主义的概要(或所谓改革宗的立场). 这五项要点如下:
- T – Total depravity (完全的败坏)
- U – Unconditional election (无条件的拣选)
- L –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救赎/赎罪)
- I –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典)
- P – Perseverance of saints (圣徒永得保守)
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和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TULIP)就这样成为历代以来神学家所激烈争论的课题. 无论如何, 今日加尔文主义显然占了上风, 传得更广, 渗入更多层面. 这是我们所该正视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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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维斯(Malcolm C. Davis)
刊登于2013年4-6月份,第97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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