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0: 既然我们借着主的血, 过犯得以赦免(弗1:7), 为何 太6:15说我们若不饶恕人的过犯, 神也必不饶恕我们的过犯?


解答:   上述两处经文看似彼此矛盾, 互相抵触, 但其实不然, 只要我们明白圣经中有两种赦免, 即 “法理上的赦免”(judicial forgiveness)和“亲情上的赦免”(parental forgiveness). 威廉·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正确指出: “(上述)两种的赦免都在神的话语中找到, 如果要成为圣经严谨的学员, 必须学习分辨. 我们就称它们为法理和亲情的赦免(虽然这些名字不是圣经所用).”[1] 首先, 让我们先明白这两者的定义.

(A)       两者的定义

根据马唐纳, 简单来说, 法理方面的赦免是法官的赦免, 而亲情方面的赦免则是父亲的赦免. 前者来自法庭, 后者来自家庭.

(A.1)   法理的赦免

若要更容易了解法理的赦免, 我们可去到法庭, 以它为背景. 在法庭里, 神是审判的法官, 罪人是被告. 人犯罪而被判有罪, 刑罚就是永死. 不过主耶稣出现并宣布: “我要承担人犯罪所该受的刑罚; 我愿意为人代罪舍命!” 这正是救主耶稣基督在各各他的十架上所做的. 因此, 法官可向罪人宣布: “如果你愿意接受我儿子作为你的主和救主, 我就赦免你.” 当这人一相信救主耶稣基督, 他在法理上就得着赦免, 即领受法理方面的赦免, 他一切的罪都被代担和赦免了. 他不再需要为罪受刑罚而下地狱, 因基督已完全付清他的罪债. 这位得蒙赦免的罪人现在进入一个新的关系: 神再也不是审判他的法官; 而是他的父亲.

(A.2)   亲情的赦免

现在要找寻亲情赦免的例子, 所以我们移到家庭中, 以家庭生活为背景. 现在神是父亲, 信徒是儿女. 孩子不慎犯罪, 后果怎样? 祂会宣判孩子为罪而死吗? 当然不会! 为什么不会? 因为神不再是法官, 而是父亲! 那么会有什么事发生? 肯定的一件事是: 家中温馨的相交(交通, fellowship)被破坏了, 家庭的快乐气氛没有了. 孩子没有失去他的救恩, 却失去他救恩之乐! 不久, 为要把孩子带回美好的相交之中, 孩子需要经历他父亲的管教. 当孩子一承认自己的错失罪过, 他就获得亲情的赦免.

法理方面的赦免是一次性, 也是永远的(即所谓的“一劳永逸”, once for all), 是发生在罪人悔改归信救主之刻; 但亲情方面的赦免发生于每次信徒认罪悔改, 离恶归正的时候. 这正是主耶稣在约13:8-10所教导的. 我们需要重生的“洗澡”(bath of regeneration), 救我们脱离罪的刑罚, 这只发生一次, 这里所指的是得着法理方面的赦免; 可是在我们整个基督徒的生命中, 我们需要多次的洗净(cleansings), 这是指得着亲情方面的赦免. 两种赦免的区别可简化为以下列表:

比较范围 法理上的赦免 亲情上的赦免
人的光景 罪人
(罗3:23)
儿女
(约壹3:2)
神的关系 法官
(诗96:13)
父亲
(加4:6)
罪的结果 永远的死亡
(罗6:23)
交通的破裂
(约壹1:6)
基督的角色 救主
(提前1:15)
大祭司和中保
(来4:14; 约壹2:1)
人的需要 救恩
(徒16:30)
救恩之乐
(诗51:12)
赦免的方法 信心
(徒16:31)
认罪
(约壹1:9)
赦免的种类 法理上
(罗8:1)
亲情上
(路15:21-22)
避免的后果 免下地狱
(约5:24)
免受管教
(林前11:31-32)基督台前失奖赏
(林前3:15)
积极的结果 全新的关系
(约1:12)
重新的交通
(诗32:5-7)
发生的次数 只一次 (重生的一次洗澡)
(约13:10)
多次 (认罪的多次洗净)
(约13:8)

(B)       圣经的经文

了解上述两者的主要区别, 我们就能够按正意来分解下列经文, 将之归纳为法理上的赦免或亲情的赦免.

(B.1)   法理上的赦免之经文

当我们读到一些经文, 谈及借着基督的工作, 赐给罪人一次永远的赦免(一劳永逸的赦免), 我们就知道其主题是法理上的赦免. 说明这方面的一些经文如下:

1)    弗1:7: “我们借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 过犯得以赦免, 乃是照祂丰富的恩典.”

2)    弗4:32: “并要以恩慈相待, 存怜悯的心, 彼此饶恕, 正如神在基督里饶恕了你们一样.”

3)    西2:13: “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 神赦免了你们(或作: 我们)一切过犯, 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

(B.2)   亲情上的赦免之经文

另一方面, 说明亲情赦免的经文有:

1)    太6:14: “你们饶恕人的过犯, 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

2)    太6:15: “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 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

3)    可11:25: “你们站著祷告的时候, 若想起有人得罪你们, 就当饶恕他, 好叫你们在天上的父也饶恕你们的过犯.”

4)    路6:37: “你们不要论断人, 就不被论断; 你们不要定人的罪, 就不被定罪; 你们要饶恕人, 就必蒙饶恕.”

注意以上前三节经文, 主耶稣把神特称为“天父”, 因为所牵涉的是亲情上的赦免  —  “父的赦免”. 对于这方面, 马唐纳写道: “请注意, 我们得蒙赦免(指亲情上的赦免)是基于我们愿意赦免别人. 法理上的赦免就不是这样; 愿不愿意赦免别人并不是永远得救的条件. 可是, 亲情的赦免却附上这条件; 如果我们不彼此饶恕, 我们的天父是不会饶恕我们的.”

这就解答了我们最初的问题: “既然我们借着主的血, 过犯得以赦免(弗1:7), 为什么太6:15说我们若不饶恕人的过犯, 神也必不饶恕我们的过犯呢?” 答案在于两者是论到不同的赦免. 前者(弗1:7)是法理上的赦免, 而后者(太6:15)则是亲情上的赦免. 前者全赖主耶稣的工作, 我们归信基督那一刻, 就得到这种一劳永逸、一次永远的赦免. 后者却附上一个条件  —  我们是否愿意赦免别人. 如果我们不愿饶恕别人, 我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我们.

主耶稣在太18:23-35告诉我们一个故事, 某个奴仆蒙王赦免1千万银子, 但那同一个奴仆却不愿意赦免他的同伴10两银子. 国王知道后大怒, 把他下在监里, 直到他还清所有债务. 结束前, 主耶稣说: “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你的弟兄, 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了”(太18:35). 这是亲情的赦免. 让我们谨记马唐纳所言: “不饶恕的心是罪, 神不能赦免我们, 除非我们先承认和离弃这罪.”[2]


[1]           马唐纳著, 姚光贤译, 《分别在此》(香港九龙: 基督福音书局, 2011年二版), 第41页.

[2]           上文参考马唐纳著, 姚光贤译, 《分别在此》(香港九龙: 基督福音书局, 2011年二版), 第4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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