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宣道计划 (五) : 见证的延续和众召会的关系


范氏 (William Edwy Vine)

编译者注:   主耶稣在升天前赐下大使命给众门徒: “你们往普天下去, 传福音给万民听”(可16:15). 使徒行传让我们看到, 在圣灵的大能和带领下, 福音开始向四方广传, 而如今也已传遍天下. 感谢神, 从五旬节直到21世纪的今天, 圣灵仍然没有改变! 祂愿意动工, 亦与人同工, 完成神的宣道计划. 因此, 所有信徒都该明白“神的宣道计划”. 为此, 我们刊登范氏(W. E. Vine)所写的这一系列有关宣道的文章, 使我们更明白和遵行神所命定的宣道计划.[1]

 

 

(A)       地方召会之见证的延续 (The Continuity of Testimony)

(A.1)   基督事奉的延续

路加写使徒行传时, 一开始就总结自己先前所写的福音书(路加福音)之内容, 他表明自己写下“… 耶稣开头一切所行所教训的, 直到祂… 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徒1:1-2). 因此, 主耶稣在世上的事奉只是一个开始, 祂仍要在现今时代继续祂的工作. 使徒行传就记载这方面的延续, 祂要借着人作器皿, 靠着内住于他们里面的圣灵之大能, 来延续祂的工作. 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宣道事工, 是证实了神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 是延续基督在世之日所做的工. 正因此故, 祂说: “父怎样差遣了我, 我也照样差遣你们”(约20:21). 因为那差遣祂的父神与祂同在, 所以祂差遣门徒带着福音进到世人当中时, 便说: “我就常与你们同在, 直到世界(原文作 “时代”, 指召会时代)的末了”(太28:20).

 

为了维持神在世上的见证, 维持那“一次交托圣徒的道”(犹3),[2] 召会中需要属灵的恩赐, 而升天的主已供应这方面的需用, 也会继续供应这需要. 当圣经正典还未完成以前, 主借着众使徒和召会中预言性的恩赐(prophetic gift)来传讲真理, 这是在圣灵直接控制下进行的, 不过这是属于暂时性的方式(ex tempore manner, 林前14:31). 无论如何, 按神的供应, 这种暂时性方式在当时是需要的, 直到神所默示的记载之道(圣经)完整的写成.

 

(A.2)   圣经是最高权威

有者说召会(the Church, 特指罗马天主教会)原是教义之源, 有最高权威. 但这是大错特错. 当新约圣经在完成的过程中, 众使徒和其他人用口传方式传达教义, 这些人不是那唯一的召会(the Church). 某次, 众圣徒和耶路撒冷的长老们联合解决一项有关犹太教主义(Judaism)的争议(徒15), 但这些人都不是组成那断定教义的永久性召会权威. 在那时, 无论是使徒们口传或书信上所写的教义, 众召会都要持守. 但圣经完整后, 它成为表达真理的永久性权威. 所以若说召会(the Church, 特指罗马天主教会)原是教义之源, 那便是谬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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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过程中, 神在召会中兴起众长老, 他们先是被神的灵(圣灵)所立, 然后被人承认(被信徒看出他们是圣灵所立, 且有监督牧养的恩赐, 编译者按). 这些“长老”或称“监督”在每一个召会中都是复数的, 这是新约圣经一致表达的事实,[3] 为要在神对牧养召会的计划上, 成为一个永久性样式(pattern). 这些长老或监督在圣灵的带领下, 传讲神的道. 圣经清楚暗示并非所有长老都很有讲道的恩赐, 使徒说: “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这包含了承担所有困难和忧伤), 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 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 更当如此”(提前5:17).

 

“劳苦传道”表明这工作不仅是暂时性的口传, 而是持续不断和恳切祷告地思想圣经. 这是为造就圣徒所必须做的准备, 是何等艰苦费劲的工作啊! 是名符其实的劳苦! 不仅要在讲道时倚靠圣灵直接的带领, 更要在之前殷勤、坚忍、恳切祷告、昼夜思想地作好准备的工夫.

 

话说回来, 那包含所有新约书卷的圣经完整之后, 神已为那“永久性的教导”预备好道路, 让人可从圣经获得指引. 信徒只有借此才能在真理上得着建立, 在主的恩典和知识上长进, 以致更像基督. 也只有这样, 他们才能得着保守, 脱离四围兴起的各种谬误. 好的麦种撒下后, 恶者也出奇快速地撒下稗子(太13:25). 为了抵抗错误谬论的散播, 每个召会都该成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因此, 信徒必须如那些宣道士那样, 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后2:15).

 

(A.3)   圣经真理的传承

使徒保罗有这样的看法, 他托付提摩太要把一切从保罗那里听见的教训, 交托那忠心能教导别人的人”(提后2:2). 这清楚暗示时候快到, 那用直接启示真理的方式(指透过使徒直接传讲所启示的真理, 编译者按)将快终止或结束. 保罗所托付的是一种传承, 不是传承某种权柄或有人所谓的“圣职”(holy orders), 而是传承真理. 提摩太须要把自己所听见、所领受的教导, 而非什么权柄或圣职, 传递下去. 权柄是领受, 而非听见; 它是传授, 而非教导. 无人能看到从主那里领受的权柄被传递下去. 同样的, 召会(the Church)也绝不能成为传递真理的权威. 在圣经中, 召会不是教师, 而是受教者(虽然如此, 召会作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可借着遵照圣经来表明宝贵的圣经真理, 提前3:15; 编译者按). 召会的责任是持守她所领受的真理, 就是包含在圣经中的真理.

 

保罗传道、教导和栽培提摩太

由此可见, 提摩太的责任不单是在公开的事奉中传讲和教导神的道, 还要负起一个特殊责任, 就是把真理传递给那些同有属灵能力如此行之人, 使真理能继续传递给那些能够传递给别人的人, 源远流长. 这是圣经中唯一的“使徒继承” (apostolic succession; 有者译作“使徒传统”), 借着人传人的方式, 把真道的纯正教义持守与传递下去(编译者注: 天主教错误地教导说, 在“使徒继承”下, 领受圣职的人才有权利传讲圣言).

 

圣经从未暗示有所谓的“授权圣职”一事, 更没教导说, 领受圣职者才有权利传道. 使徒保罗所教导的, 乃是透过属灵的讲道事奉, 在接下去的世世代代中, 继续把真理宣传下去, 为了让真道能在整个现今时代(召会时代)永存不朽. 对于那些适合此事奉之人, 圣灵要动工, 赐能力给他们, 因圣灵是属灵恩赐的供应者(林前12:11).

 

这项命令(提后2:2)并非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或紧急措施, 只为了提摩太所事奉的地方(即以弗所召会)之用. 这项指令显然是为一切地方召会而设立的, 要永久性和普遍性地应用在众召会之中. 人若在提摩太之后, 忠诚一致地实行这项指令, 就得着护卫与保障, 得以脱离许多邪恶和滥权之事, 使召会的见证不至于遭受破坏, 甚至落入普遍背离真道的光景中.

 

(A.4)   让见证延续下去

所以现今在这末日时代, 既然神兴起了复兴浪潮, 使人在地方召会的设立和事奉方面, 以及圣灵动工的宣道活动上, 愿意遵循圣经的教导(编译者注: 神在19世纪初期兴起了这样的复兴浪潮), 我们如今所该问的是: 我们有没有重视这个延续见证的必要方式? 我们有没有在各自的召会中殷勤恳切地寻求忠心的人, 然后把真理交托他们, 使他们也把真理交托那能忠心教导别人的人, 好让真理和见证能延续下去? 我们今日是否重视使徒保罗这项指令(提后2:2)?

 

我们为那些在任何召会中, 为神的道殷勤、忠心和劳苦之人而感谢神. 但我们还有更多改进的空间, 而不只是停留在造就信徒的讲道事奉而已. 神的灵一直在等待, 要供应属灵恩赐给召会; 圣灵除了经常教导神的道, 还要特别指导那些神所兴起、被圣灵自己装备之人, 就是那些能忠心教导别人的人.

 

那些牧养召会的人, 有责任寻求神的带领, 去认出如此忠心可靠、具有恩赐能力之人, 好把真理托付他们. 用这方法, 那些明白神的事之人, 便能把圣经里一次交托圣徒的真理教义传递下去; 即使宣道士本身, 或其中一位长老, 因要事离开, 或离世与主同在, 召会的见证还能延续下去, 永流不息.

 

今日很多国家有此趋势, 即立法禁止人公开传讲神的道(这导致许多外国宣道士被逐出境, 因而迫切需要本土信徒负起宣道和讲道的重任, 编译者按). 因此, 我们更迫切需要寻求神的帮助, 来实践上述我们所思考和讨论的这项指令! 不仅在海外宣道事工上, 而是在每一个召会中, 遵循神在此事上的计划会得着神的赞许, 使我们获得源源不绝的供应, 来在未来年日延续召会的见证, 直到主的再来.

 

 

(B)       地方召会与众召会的关系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urches)

(B.1)   召会的独立自治

在新约圣经所记载的宣道活动发展中, 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是, 在关乎召会的组成和权柄方面, 所有召会都是独立自治的(autonomous, 意谓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团体所控制, 只单单向主负责). 虽然召会之间有需要彼此交往, 但这些召会并没有在属人掌控下进行联合, 也不受任何地区性或全体性的支配. 神的计划是召会之间完全不可有任何方面的合并, 绝不可按地理、民族, 或任何教会组织来合并. 每个召会都是各自独立的单位, 单单向基督这位复活与得荣的元首负责. 新约圣经的措辞本身就表明召会的个体性.

 

比如说, 每当指在一个地区的召会, 圣经总是用复数(churches, 众召会), 例如: “加拉太的众召会”(林前16:1)、 “亚西亚的众召会”(林前16:19)、 “马其顿众召会”(林后8:1)、 “犹太…各召会”(原文作“犹太…众召会”, 加1:22)、 “犹太中…的各教会”(原文作“犹太中…的众召会”, 帖前2:14)等等. 圣经一致使用复数的“众召会”, 除了一处, 即徒9:31所说: “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召会(KJV: the church, 单数的召会)…”, 因为此处所要表明的, 是那一个从耶路撒冷散开的召会(本是那一个在耶路撒冷的召会), 而非一个在那区域合并的联合召会.[4]

 

我们不会在圣经中读到“加拉太(省)的召会”(the Galatian Church)或“马其顿(省)的召会”(the Macedonian Church), 也没有共同联盟如“犹太的召会”(the Church of Judea). 同样的, 以民族来陈述召会时, 我们读到“外邦的众召会”(罗16:4), 而不是“外邦的召会”(the Gentile Church). 因此, 其他称呼如“华人的召会”、“印度人的召会”, 或任何国家的召会,[5] 都不是圣经所教导的.

 

此外, 众召会也不该受任何宗教会议(council)所控制或支配. 那被称为“耶路撒冷的会议”(council of Jerusalem, 徒15:4-21)事实上不过是个偶然性的聚会(不是长久性的), 是众使徒和长老们为了讨论一项特别课题而召开的聚会. 它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 圣经也没有重复召开此类会议的记载. 那次会议有神的带领, 它所决定的指示成为一切召会的指南. 这会议当时被召开, 是因为特别环境和个别事件所需. 自此以后, 神就不再透过“使徒大会”(apostolic convention)来传达祂的旨意, 也没有任何其他地方成为大会中心, 以作出决定和制定教令, 作为众召会的指南或教会事务的规章.

 

(B.2)   召会的彼此交往

由于地方性的众召会实际上是那一个伟大实体(entity) — 基督的身体(宇宙性的召会) — 的一部分, 所以每个召会都有基本的共同点, 彼此都有交往, 并保持一些相互关系, 例如彼此接待、帮助贫穷的信徒, 也互相举荐信徒到对方的召会. 这一切都彰显整个召会的合一. 我们也留意到每一个地方召会都如整体召会一样, 被称为神的“圣殿”或“圣所”; 每一个召会如同整体召会一般, 都有圣灵的内住(林前3:16, 也参弗2:21). 不过按圣经的教导, 每一个召会都各有自己的合一和共同生命. 地方召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维护一切召会共同拥有的真理, 但各自负责为神作见证, 也唯有向召会的头 — 基督 — 负责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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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时使徒们在召会之间培养友好的交往和关系, 却不在他们当中设立任何正式的关联. 他们按召会各自的情况来处理, 每个召会都各自向主负责, 而不向任何中央权威负责. 使徒们在一个召会中所教导的, 即关乎真道和基督徒教义与实践的原则, 也同样在其他召会中被教导.

 

对于使徒从主所领受的命令(例如林前14:37), 无论是神透过使徒口传或书信所写的话语, 每个召会都要遵行. 比如说, 保罗写道: “我吩咐各教会(召会)都是这样”(林前7:17), 这不表示他从某个中心颁发教令, 而是告知在哥林多的召会一个事实: 他给他们的教导也是给每个召会的教导. 他所指的教导, 是他所领受并传给他们的“传统”(或称 “使徒的传统”),[6] 也包括自己蒙神指引的判断, 或造就性的指导.

 

(B.3)   神不立联合团体

圣经从未记载某个特别状况或问题发生时, 例如需要决定某个召会所该施行的纪律管教时, 其他众召会被要求一起讨论并作出判断. 例如哥林多的召会有人犯罪, 但那断绝交通的责任只落在哥林多召会的身上. 只有当那个犯罪者向其他召会要求交通时, 那召会才需要赞同这决定. 论到断绝与“某个地方召会”的交通, 神的计划从不支持这样的做法, 也从未暗示可如此行. 神不设立众召会所联合的团体, 因为这种团体会允许上述情况发生(即在团体中的众召会因顺从中央指示而断绝与某个召会交通, 编译者按).

 

(B.4)   神不立控制中心

在发展任何地区的宣道事工时, 都有明确的局限. 超越此界限会破坏神的目的, 带来混乱和分裂, 或改变事工的特征, 离开了创立者原先的设计. 使徒进行宣道事工, 把福音传开, 使归信者成立了地方性的召会, 有神所装备和设立的监督, 并由召会选立执事来处理物质的事物. 这就是任何地方的宣道事业可扩展的地步. 没有一个召会该成为一个中心, 来监督和指示邻近众召会的事务. 没有一个宗教会议被成立, 让宣道士定期集合, 来审判任何地区的众召会, 或决定有关他们的事务. 使徒们也从未采取行动设立任何宗教会议, 让某个地区的代表出席. 有各种方法促进福音的工作, 但只有设立众召会, 而没有设立任何机构或组织来操控众召会.

 

当某个召会出现混乱无序时, 解决的方法不是修改她的设立章程或她的事奉方式, 也不是成立某种形式的宗教裁判法庭, 而是维护圣灵(在圣经中)所教导的属神原则, 并承认圣灵的特权. 当然, 一个地方召会可以扩展她的范围, 在事奉主的活动和见证的扩展方面, 可以按属神的样式成立其他召会, 但不该受所谓的“母会”(mother church)所控制. 撒下的种子虽生出与母体同样的种子, 却是独立的, 不受她所控制.

 

此外, 圣经中也没有成立所谓的“宣道会”(mission), 有其支部和代理人. 按神的计划, 我们不需要这样的宣道会. 只有当召会背离了使徒的教导, 放弃承认圣灵的特权, 以及否认她在召会元首(召会的头, 即主耶稣)的控制下有能力延续和维持神的工作, 这样的可悲情况发生后, 才需要采纳人为的权宜之计, 结果发展出那违背神旨意的教会制度和组织.

 

(B.5)   今天是否还适用?

若有人提出质问: 使徒的方法(即使徒所采纳的宣道方式)是否按神旨意是要作为最终的样式? 抑或只是一种初步的谋划, 要后人有自由按以后的时代和环境所需作出修改或调整? 这样的问题引出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 圣经是个丰足的指南吗? 可否作为神给祂子民关乎神旨意的完整启示吗?

 

使徒行传和新约书信教导我们有关这些使徒的方式. 它们被用在福音的工作上, 成立和维护这些召会的灵命. 这些方式也组成那“一次交托圣徒的真道”(犹3)的一部分. “一次”(原文意即“一劳永逸”, once for all)这一词, 正如在别处经文所显示的, 清楚表明圣经是有关神的启示之决定性权威(亦是永久性权威, 编译者按).

 

再说, 使徒们采用这没有阻碍的简单方式,在主的命令和圣灵的带领掌控下, 用在任何国家或时代都是适合的. 它们今日在每个国家都同样有效, 正如在当初有效一样. 我们不能合理地期望别的方法, 因为召会是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下成立的, 不受国家的差别和文明的程度所限制; 召会是靠福音而成立, 也靠那适合应用于整个现今时代的教导所维持. 总括而言, 以人所自创的权宜之计来应对偶发事件, 是篡改神的安排, 并破坏神的手工艺品.[7]

 

 


[1]          “范氏”原为爱德威·范隐(另译“筏隐”, William Edwy Vine, 1873-1949)的俗称, 是一位圣经知识渊博, 且精通希腊文的学者, 著有《新约希腊文文法: 自助课程》(New Testament Greek Grammar: A Course of Self-help)和经典著作《新约单词评注字典》(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此外, 范氏这位奉主名聚会的弟兄, 对宣道事工很有负担, 贡献极大. 他是《事奉的回声》(Echoes of Service, 一本关于奉主名聚会在各地的宣道事工之月刊)的主要编辑之一, 并参与此事工长达40年之久(1909-1949年), 深知各地宣道事工的实情与状况, 也见证了按照圣经所启示的宣道方法去做, 是绝对可行的. 有关范氏的生平和事奉, 请参 2012年4-6和7-9月份(第93和94期)《家信》的“属灵伟人: 威廉·爱德威·范隐(William Edwy Vine)”.

[2]          “一次交托”原文可译作“一劳永逸地交托”, 表明神的道(圣经)是完整的, 不需要也不能被更改.

[3]          按圣经的样式, 每个召会的长老(或称监督)都应该是“复数”的, 此乃主的智慧. 复数的长老能确保召会治理方面获得分担, 也有助于作决定时具备更客观与全面的看法(不同长老可有不同观点, 以不同角度探讨问题). 最后, 在危急时期, 若一个长老离世或被捕(这在逼迫时期经常发生), 召会中还有其他长老继续带领.

[4]           徒9:31的事发生在耶路撒冷召会的信徒被分散不久(徒8:1). 耶路撒冷的召会仍然被称为(单数的) “召会”(the church), 虽然处在被分散的状况. 显然, 圣经在徒9:31之前并没有记载这些被分散的圣徒在别处成立召会. 他们被分散(如徒8:4所记载)不久后, 扫罗(保罗)归信基督, 而分散在犹太和加利利的召会才得享平安. 这种平安情况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我们才读到“犹太…的众召会”(原文直译, 加1:22; 表明从耶路撒冷召会分散出来的信徒, 过了一段日子以后, 开始在散住之处成立召会, 结果成为复数的“众召会”).

[5]          我们可说“马来西亚的众召会”(复数的召会), 但“马来西亚的召会”(单数的召会, 仿佛所有在马来西亚的众召会合并成一个召会)却违反圣经的教导.

[6]          “使徒的传统”(apostolic tradition)是神借着使徒们所传讲、并要人遵守且传递下去的真道(提后2:2; 注: 帖后2:15的“教训”一词原文是paradosis {G:3862}, 意即“传统”). 它是基督徒在整个召会时代所当坚守和传递的圣经教义或真理(太28:20). 它有别于主耶稣所斥责的“人的传统”(Tradition of Men, 可7:8; 西2:8)或“拉比的传统”(Rabbinical Tradition, 太15:2,3,6).

[7]          上文编译自 “The Continuity of Testimony” (Chapter 10)和“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urches” (Chapter 11), 载 W. E. Vine,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W. E. Vine (vol.5)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86), 第245-247, 248-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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