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宣道计划 (七) : 浸礼 (Baptism)
编译者注: 主耶稣在升天前赐给门徒大使命:“你们往普天下去, 传福音给万民听”(可16:15). 使徒行传让我们看到, 在圣灵的大能和带领下, 福音开始向四方广传, 而如今也已传遍天下. 感谢神, 从五旬节直到21世纪的今天, 圣灵仍然没有改变! 祂愿意动工, 亦与人同工, 完成神的宣道计划. 因此, 所有信徒都该明白“神的宣道计划”. 为此, 我们刊登范氏(W. E. Vine)所写的这一系列有关宣道的文章, 使我们更明白和遵行神所命定的宣道计划.[1]
(A) 大使命中的浸礼
我们的主给众使徒的大使命是: “所以, 你们要去, 使万民作我的门徒, 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应译作: 施浸). 凡我所吩咐你们的, 都教训他们遵守, 我就常与你们同在, 直到世界的末了(原文译作: 直到时代的结束, unto the end of the age)”(太28:19-20).[2] “凡我所吩咐你们的”包括两个主所设立的礼仪(另译“规条、条例”, ordinance), 即受浸和主的晚餐. 它们是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题目. 它们不能与主的道德戒律(moral precepts)脱离关系. 这两个礼仪不单只是仪式, 它们实质上富有教义性, 而有关的教义更是管理基督徒的生活, 使之符合神的旨意. 这两个礼仪皆与基督的代死和复活有关, 并应用于基督徒的实际生活中.
(B) 受浸与作门徒的次序
首先, 关于受浸方面, 主的命令是“使万民作我的门徒… 给他们施洗(施浸)… 教训他们遵守.” 这并非指“借着给他们施洗, 使他们作门徒.” 这样的解释没有圣经的根据. 约翰的洗礼, 其次序是先作门徒(discipleship), 然后才受浸. 约4:1-2论到“祂(主耶稣)收门徒, 施洗, 比约翰还多. 其实不是耶稣亲自施洗, 乃是他的门徒施洗”(注: 先是作门徒, 然后受浸). 在五旬节后的浸礼, 无论是在教导或实践方面, 都是同样的次序.[3]
有人提出割礼, 来证实受浸是作门徒的方法. 但对于犹太人, 割礼是与神立约的外在凭据, 是自然出生就享有的福分. 无论如何, 靠着主在十架的牺牲, 犹太人和外邦人同被证明在灵性上是死的, 两者在神的审判下都需要重生(林后5:14-15). 十字架废去了犹太教那属肉体的条例. 这些条例(包括割礼)没有一样是与浸礼相似.[4] 人的罪得赦免是全靠相信基督(徒10:43), 因而得着新生命, 受浸是在这经历之后才可以施行的, 也是建造在这基础上.
这是使徒行传里一切关乎受浸的例子所表明的. “于是领受他话的人就受了洗”(徒2:41); “及至他们信了…福音和耶稣基督的名, 连男带女就受了洗”(徒8:12).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埃提阿伯的太监(徒8:36-38)、大数的保罗(徒9:18)、哥尼流和他的家人(徒10:47-48)、吕底亚和她的家人(徒16:15)、腓立比的狱卒和他的家人(徒16:33). 此外, “许多哥林多人听了, 就相信受洗”(徒18:8). 在以弗所, “几个门徒… 受洗”(徒19:1,5).[5]
有关大数的扫罗(后称“保罗”)信主归正, 我们读到亚拿尼亚较后对他说: “起来, 求告祂的名受洗(受浸), 洗去你的罪”(徒22:16). 这段经文的上下文清楚表明, 这里并非教导说浸礼是洗除罪的方法. 事实上, 扫罗那时已是一名信徒(即已信主得救, 罪蒙赦免, 此事发生在前往大马色的路上, 编者按), 因为亚拿尼亚称呼他为“兄弟扫罗”(应译“扫罗弟兄”, 徒22:13). 扫罗甘心顺服, 在水中受浸, 其实是在亲身向人见证那已发生的改变. 他起初因为无知和错误的热心而激烈敌对基督和祂的福音, 本该受到谴责, 但如今却悔改归主, 所以他该以受浸的方式来承认基督是他的主, 公开见证他的过去是错误的, 象征性地洗去他所犯的罪 — 拒绝神的儿子. 神所赐的称义之恩已除去他的罪疚. 所以他要借着受浸来象征他在灵里已做的事(即已因着信主称义而罪得洗除, 编译者按).
(C) 受浸与婴儿洗礼
再者, 这个次序是重要的, 即先信主而重生得救, 然后才受浸. 这点可从浸礼的意义中清楚看见. 受浸的人不单见证基督的死、埋葬和复活, 也见证他本身与基督在这三件事上的认同. 正因此故, 为非信徒或婴儿施洗是违反圣经的训令(婴儿还没有能力信主), 破坏了浸礼所象征的意义. 在受浸时, 信徒承认他与基督同死, 他已向罪死去, 并“向神在基督耶稣里, 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6:11; 参第3和4节), 这点是婴孩无法做到的事. 故此, 使徒保罗在歌罗西书谈到浸礼的意义时, 说: “你们既受洗与祂一同埋葬, 也就在此与祂一同复活, 都因信那叫祂从死里复活神的功用”(西2:12). 这里不仅表明信心是必要的, 同时也显明浸礼的方式包括浸入水中(immersion, 象征与主一同埋葬)和走出水中(emergence, 象征与主一同复活).
主在大使命中的次序是“作门徒…施浸”. 使徒行传和新约书信的教导都表明这个次序的重要意义. 简单来说, 浸礼是作门徒的信仰声明. 作门徒的要素是要实际地领悟基督所谆谆教导的种种真理, 而基督徒信仰的实践可概括在浸礼中 — 与基督明确的认同. 这正是使徒对浸礼的注释: “这样, 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 向神在基督耶稣里, 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6:10-11).
主在大使命中的吩咐是要“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 这显然是极其重要的命令. 使徒行传的记载虽有不同, 但并无冲突. 路加(使徒行传的作者)记述撒玛利亚的信徒“奉主耶稣的名受了洗”(徒18:16); 彼得吩咐哥尼流和他的亲属密友要受浸, 就“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洗”(徒10:48); 以及在以弗所的众门徒也“奉主耶稣的名受洗”(徒19:5). 但路加不是在详述这些浸礼上所用的公式词句(惯用语句, formula), 他只是在讲述历史事实. 我们没有好的理由认为主在马太福音27章的大使命不被门徒遵守和实践. 换言之, 若说施浸的人没照主的指示去做, 这种说法难以成立. 路加只是在记述时, 没有重复主在大使命中的每一个字.
使徒彼得论到浸礼时宣告道: “这水所表明的洗礼, 现在借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 这洗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 只求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彼前3:21). 由此可见, 浸礼并不除掉肉体的污秽, 但象征基督的死和复活, 提供信徒有个无亏的良心, 以诉求基督的死而不被定罪, 并在基督的死和复活上与祂认同, 因而不再被罪捆绑.
另一方面, 现今所谓的“全家受浸” (household baptism, 包括婴儿和未信主的人一同受浸)是毫无圣经根据的做法; 圣经里没有这样的历史记载, 也毫无这样的教义. 当圣经论到全家受浸时, 唯一合理的结论是: 所有受浸的人都已信主得救了. 那些属于哥尼流的家属亲友, 听信彼得所传的, 领受了圣灵, 就都受浸(徒10:24,33,43-48; 11:14). 论到吕底亚, 圣经说“她和她一家既领了洗…”(徒16:15), 我们也只能按圣经对浸礼的教导来正确解读此事. 若说这里受浸的人也包括婴儿, 那么就要牵强假设吕底亚已婚, 并有孩子, 而孩子们跟随她; 不然就要假设他家里的人有孩子. 这些看法只不过是推测, 在某程度上很不可能. 肯定的, 她的个案并不能作为“全家受洗”的凭据, 因它违反圣经清楚的教导.
论到腓立比的狱卒, 有主的道传给他家里所有的人: “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 他和全家, 因为信了神, 都很喜乐”(徒16:32,34). 清楚简单的结论是: 全家人的喜乐是因每个人信主道所产生的结果. 在哥林多, 保罗“给司提反家(司提反一家)施过洗”(林前1:16), 但使徒保罗说明司提反一家“专以服事圣徒为念”(林前16:15; 编译者注: 这证明司提反一家的人不包括婴孩, 因为婴孩还不能“服事圣徒”).
有些看法认为信徒的孩子是被带入“与神立约”的关系, 或认为洗礼(浸礼)是进入神国的开端, 又或进入一种暂时特权的领域等等. 这些看法都没有丝毫圣经的根据. 这些推论是取自旧约圣经关乎以色列民的教导, 却被人按字面转移到现今的信徒(基督徒)身上,[6] 事实上, 这些教导对基督徒而言只有属灵的意义, 而非按字面解释的实在意义.
(D) 受浸的重要和正确方式
若我们强调新约的教导, 有者反对说浸礼是不重要的. 他们引证使徒保罗在林前1:14-17的话: “除了基利司布并该犹以外, 我没有给你们一个人施洗(施浸)… 基督差遣我, 原不是为施洗(受浸), 乃是为传福音.” 但这段经文并不证明当时有些信徒是不受浸的, 也不表示保罗不重视浸礼. 保罗只是陈明他并没有替很多人施浸, 免得被人指控“以自己的名替人施浸”, 自立一派. 此外, 他若替还未重生得救的人施浸, 便是与他所领受的大使命相违.
圣经的洗礼方式是重要的, 因它伴随及补充福音所宣讲的真理. 言语所能传达的是很有限, 令听者往往获得不够全面的知识, 所以神使用浸礼的方式, 让人不单耳朵听到, 眼睛也看见这真理 — 信徒浸入水中象征与主同葬, 认同于主向罪死, 也从水中出来象征与主同有复活的生命. 浸礼和主的晚餐就是借着礼仪方式, 向我们的心灵强有力地表明圣经在这方面所要表达的伟大真理! 透过浸礼的“神秘坟墓”, 我们看见属肉体的人被埋葬, 整个人不见了.[7] 这是何等生动清楚的图景啊! 可是, 如果婴儿和不信主的人也可受浸, 那就破坏了浸礼的一切意义,[8] 可被人严重地误解其意. 结果浸礼成为完全不真实的事, 也失去它所该表达的重要真理. 以色列家与埃及人本无区别, 是羔羊的血把两者区别出来. 在新约中, 浸礼只给信徒(他们信靠神的羔羊主耶稣基督的宝血, 所以与不信者有所区别, 编译者按).
总括而言, 实践圣经的教导乃是宣道事工的重要部分. 那些真正重生得救的人, 要被教导有关圣经(大使命)中的浸礼, 包括浸礼的方式和意义. 若是能够的话, 执行浸礼的人(施浸者)最好不是宣道士本人, 而是在主里的当地弟兄, 即有敬虔见证, 且得信徒信任的弟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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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婴孩洗礼有圣经的根据?
根据加尔文派(Calvinists)的“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 1648)的第166条问题(“我们应该为谁施洗?”), 其中一个答案是: “如果父母双方, 或其中一方, 已经公开承认归信基督, 并顺服祂, 那么他的婴孩也在恩典之约以下, 可以为他施洗.” 所引证的经文是创17:7,9; 加3:9,14; 西2:11-12等等.[10] 但细察上下文, 我们发现这些经文并不能用来支持婴孩洗礼.
创17:7,9论到亚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神的约, 这约是以割礼作为立约的记号(创17:10-11). 西2:11-12说: “你们在他里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 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 你们既受洗与他一同埋葬, 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 这段经文并非教导说基督徒的洗礼与亚伯拉罕的割礼相似, 而是说受洗即是“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 所要强调的重点是:
- 洗礼被喻为割礼, 因割礼(切除肉体上的皮)可表明脱去肉体情欲, 而洗礼(象征与基督同死、同埋葬)也可表明此意 — 强调死去的人就不再顺着肉体情欲行事(参罗6:2-11).
- 洗礼乃是“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亚伯拉罕之约的割礼); 换言之, 基督徒的洗礼不是旧约亚伯拉罕和以色列人的割礼, 两者是无关的.
另一方面, 加3:9,14论到“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 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上述经文所教导的, 是我们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即因信称义的福, 而不是说“既然亚伯拉罕一家大小该受割礼, 基督徒的一家大小也该受洗”. 若这样做便是强解圣经, 也违法圣经对洗礼的明确教导. 按照圣经, 洗礼的条件是“你若是一心相信, 就可以.” 相信什么? “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徒8:36-37). 婴儿能这样的相信吗? 当然不能! 既然他们不能, 却为他们施洗, 这是违背圣经的教导, 为拘守“人的遗传”而废弃“神的诫命”(可7:8,9,13).
有关婴儿洗礼的起源、发展、种种错误和对婴儿洗礼的五种不同看法, 请参2004年7-8月份, 第53期《家信》的“圣经问答: 为婴儿(婴孩)施洗合乎圣经的教导吗?”
[1] “范氏”原为爱德威·范隐(另译“筏隐”, William Edwy Vine, 1873-1949)的俗称, 是一位圣经知识渊博, 且精通希腊文的学者, 著有《新约希腊文文法: 自助课程》(New Testament Greek Grammar: A Course of Self-help)和经典著作《新约单词评注字典》(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此外, 范氏这位奉主名聚会的弟兄, 对宣道事工很有负担, 贡献极大. 他是《事奉的回声》(Echoes of Service, 一本关于奉主名聚会在各地的宣道事工之月刊)的主要编辑之一, 并参与此事工长达40年之久(1909-1949年), 深知各地宣道事工的实情与状况, 也见证了按照圣经所启示的宣道方法去做, 是绝对可行的.有关范氏的生平和事奉, 请参 2012年4-6和7-9月份(第93和94期)《家信》的“属灵伟人: 威廉·爱德威·范隐(William Edwy Vine)”.
[2] 这(水的浸礼)不同于约翰的浸礼(悔改使罪得赦的浸礼)和“圣灵与火的浸礼”(太3:11). 圣灵的浸礼发生在五旬节(圣灵的浸礼使召会成立, 所有信徒归入一个身体, 林前12:13). 火的浸礼则指犹太民族在将来的灾难时期受到审判, 因为他们拒绝了基督.
[3] 更详细的说法是“作门徒, 先信主, 后受浸, 过后是遵守主的一切教训”. 按希腊原文, “作门徒”(希腊文: mathêteuô {G:3100})是主要动词(main verb), 而“去”(指去传福音, 参可16:15)、“施浸”和“教训”都是“作门徒”这个主要动词的分词(participle), 是达到“作门徒”所必须经过的三个步骤. 这证明主的大使命并非只是要我们注重“去”传福音使人得救, 更要我们实行“受浸”的真理(不是“受滴”), 并要我们“教导凡主所吩附门徒的”一切真理, 包括一切的“召会真理”, 例如信徒彼此交接(fellowship)、擘饼(breaking of bread)、祈祷(徒 2:42)、蒙头(林前 11:1-16)、妇女在会中要沉静的真理等等(林前11:34-38, 注 : 37节特别强调这是“主的命令”).
[4] 有者引证西2:11-12来证明割礼与洗礼相似, 但这是曲解这两节经文的意思. 请参本文附录的解释.
[5] 他们已受了约翰的浸礼, 这显然与主在大使命中所谓的浸礼不同. 虽然两者都是浸礼, 但这些门徒不因着已受约翰的浸礼而不必再受基督徒的浸礼. 此事清楚表明基督徒的浸礼是必要的.
[6] 这是“归正神学”(Reformed Theology)的其中一个错误论点, 我们将在下期《家信》中作进一步的解析.
[7] 唐崇荣认为既然主耶稣没有被埋在泥土里(主被埋葬其实是被放进一个山洞中), 所以要浸入水里表示埋葬, 便是“多此一举, 而且是强词夺理”. 唐崇荣著, 《唐崇荣问题解答类编(下册)》(台北: 中福出版有限公司, 2003年), 第475页. 但唐崇荣忽略一点: 主的埋葬 — 被放入洞中, 洞口用石头堵住 — 确实是整个人不见了(看不到了), 而这正是浸入水中的情景和意义, 整个人不见了, 象征属肉体的人被埋葬, 然后再以从水中出来象征复活, 以此表明圣经所教导的洗礼真意 — 与主同死、同葬、同复活(罗6:3-8; 西2:12). 有关洗礼的方式, 请参2013年4-6月份, 第97期《家信》的“原文解经: 到底圣经中的洗礼是滴礼还是浸礼?”
[8] 因为婴孩和不信主的人根本没有信主而重生得救, 在属灵方面根本没有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
[9] 上文编译自 “Baptism”(Chapter 13), 载 W. E. Vine,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W. E. Vine (vol.5)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86), 第254-157页.
[10] 赵天恩主编, 《历代教会信条精选》(台湾: 基督徒改革宗翻译社, 2002年修订版), 第263-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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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氏(W. E. Vine)
刊登于2014年10-12月份,第103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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