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归正神学”(六): 它教导“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教义 (下)


编译者注:  近期听到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学习“归正神学”(Reformed Theology),[1] 主办各种有关“归正神学”的讲座. 我们深信“归正”的精神(指归回圣经, 以圣经为基础)是正确的, 因为基督信仰一切的教导都源自也该建基于真理的道  —  圣经. 然而, “归正神学”是否真的完全归回圣经? 还是参杂了属人的神学体系, 以至于在某方面“强解圣经”? 让我们用客观的态度, 以圣经为基础, 再思“归正神学”.

(文接上期)

 

(B)       归正神学的危险

上几期讨论到归正神学八方面的危险:

  • 危险一: 它教导说基督只为被拣选之人而死 (与限定的赎罪有关).
  • 危险二: 它教导说重生是发生在信心之前, 即先重生, 后信主 (与完全的败坏有关).
  • 危险三: 它教导说信心是神所赐的礼物.
  • 危险四: 它在信主得救方面加添了其他要求.
  • 危险五: 不按字面意思或正常意义明白圣经.
  • Myron Houghton

    危险六: 圣约神学所潜伏的危险.

  • 危险七: 它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的危险.
  • 危险八: 它教导“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教义

本期, 我们要继续讨论危险八, 那就是:

(B.8)    它教导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教义()

            (B.8.1)   基督积极的顺服

有些组织称自己的宗旨主要是传福音, 事实上却是在教导归正神学的看法, 例如它们说基督“归算的义”(imputed righteousness of Christ, 指人因信基督而被神算为义)是出于祂本身积极顺服律法的成果. 今日许多相信圣经的浸信会教徒(Baptists)也受到这些组织的上述教义所影响. 此篇文章将思考和讨论两大问题: (1) 什么是“基督积极的顺服”? (2) 这个教义合乎圣经吗?

()     什么是基督积极的顺服”?

一些人士认为基督“积极的顺服”(active obedience)是指基督遵守律法, 为要显明祂是无罪的, 是无瑕疵无玷污神的羔羊. 这样的立场显明在以下文章里  —  Article VIII, “Salvation”, in the GARBC Articles of Faith.

我们相信罪人得救是出于神的安排, 并且全是靠神子耶稣基督的恩典, 即祂按神的安排作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 甘心乐意地取了人的本性(nature), 但却没有罪, 并以亲自顺服律法来尊荣神的律法, 使祂有资格成为我们的救主; 靠着祂的流血舍命, 完全满足了圣洁公义之神对罪的审判之公义要求; 以致祂舍命的牺牲不单为我们树立殉道者的榜样, 更是自愿代替罪人的地位, 公义的耶稣基督代替不义的人受死, 以自己的身体担当我们的罪, 死在十架上; 并且从死里复活, 现今坐在天上的宝座, 在祂奇妙身上结合了最温柔体贴的同情之心与属神完美. 他在每一方面都具备资格成为一位合适、满有慈悲怜悯和完全丰足的救主.

无论如何, 很多归正神学的作者对“基督积极的顺服”持有不同意思. 按他们的定义, 为了代替选民(the elect), 基督赎罪的工作不单是靠祂的受苦与受死(即归正神学所谓的“祂消极的顺服”), 同时也靠祂遵守律法(称为“祂积极的顺服”). 这些归正神学的作者相信基督积极和消极的顺服两者都是赎罪的一部分. 然而, 圣经教导说称义(justification)是在神的记录里两方面的改变: (1) 我们一切的罪都被除掉(罗4:8: “主不算为有罪的, 这人是有福的”); (2) 基督的公义被归算在我们身上(罗4: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也参 林后5:21). 归正神学的作者相信, 我们的罪被除掉全是因为基督的受苦和受死, 但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 是因为祂代替我们遵守神的律法.

()     “基督积极的顺服是合乎圣经的教义吗?

我不相信基督顺从律法是属于祂代赎工作的一部分. 我的理由如下:

  • 福音书把焦点放在我们主的死与复活, 而非祂无罪的生命. 保罗说: “弟兄们, 我如今把先前所传给你们的福音告诉你们知道; 这福音你们也领受了, 又靠着站立得住, 并且你们若不是徒然相信, 能以持守我所传给你们的, 就必因这福音得救. 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 第一, 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 为我们的罪死了, 而且埋葬了; 又照圣经所说, 第三天复活了”(林前15:1-4; 保罗论到“因这福音得救”, 然后解释这使人得救的福音之内容 —  基督的死、埋葬和复活! 完全没有提到基督顺服律法的生命, 编译者按).
  • 我们是靠基督的死称义, 而非靠祂无罪的生命. 罗5:6-10说: “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 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 为义人死, 是少有的; 为仁人死, 或者有敢做的.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 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 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 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 且借着神儿子的死, 得与神和好; 既已和好, 就更要因祂的生(KJV: life)得救了.” 保罗在 罗4:23-25清楚表明基督的“生”(life)是指祂的复活(复活的生命), 而非祂顺服律法, “ ‘算为他(亚伯拉罕的)义’的这句话不单为他(亚伯拉罕)而写, 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 就是我们这些相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耶稣被交给人, 是为我们的过犯; 复活, 是为叫我们称义”(罗4:23-25).
  • 人被称义是靠基督的义行(righteous act) —  是指一次的义行, 而非复数的义行, 正如保罗在 罗5:18-19所说: “如此说来, 因一次的过犯, 众人都被定罪; 照样, 因一次的义行(RV: one act of righteousness), 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因一人的悖逆, 众人成为罪人; 照样, 因一人的顺从, 众人也成为义了.”
  • 基督无罪的生命使祂有资格成为我们的祭牲, 但祂的死才是我们称义的基础, 如经上所说: “我们凭这旨意, 靠耶稣基督, 只一次献上祂的身体, 就得以成圣”(来10:10).
  • 浸礼和主的晚餐都与基督的死有关, 而不是关于祂无罪生命的种种行为. 水中浸礼(baptism)象征信徒在基督的死和复活上与主联合, 而这联合(而非浸礼)乃是得救的基础(罗6:1-5); 主的晚餐则集中在信徒与主的相交(communion), 以祂受创的身体和流出的宝血作为相交的基础(林前11:23-26). “你们每逢吃这饼, 喝这杯, 是表明主的死, 直等到祂来”(林前11:26).
  • 人被称义(Justification)是神的记录有所改变 —  我们的罪被除掉(罗4:8), 基督的义归于我们. 我们在 罗4:6读到: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保罗在 林后5:21说: “神使那无罪(无罪: 原文作不知罪)的, 替我们成为罪, 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 请留意, 归算在我们身上的不是基督的顺服, 而是神的义(注: 神的义是在律法以外, 与守律法无关, 如 罗3:21所言: “但如今,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凭着祂的神性而拥有这义. 祂顺从神的旨意是这义的效果, 而非它的基础(意即基督因有这义, 才导致祂顺从神的旨意, 而不是因祂顺从神的旨意, 才产生这义).
  • 腓2:6-8论到基督的顺服, 但它的焦点是基督自愿受死, 而不是基督尊重与遵守律法, “祂本有神的形像, 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 反倒虚己, 取了奴仆的形像, 成为人的样式; 既有人的样子, 就自己卑微, 存心顺服, 以至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6-8).
  • 并非所有归正神学家都赞同以“基督积极的顺服”作为祂救赎工作的一部分; 例如米切尔(Alexander F. Mitchell)撰写有关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 注: 此议会是由一群制定威斯敏斯特公认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和教理问答[catechisms]的圣经学者所组成)的历史时, 说道: “关于称义的条文(Article of Justification), 经过长时间辩论的主要问题是: 信徒被称为义是否同时倚靠两件事的功效 —  基督在十架上的受难以及祂在生活上的顺从. 议会中数位最杰出的成员, 包括议长(the Prolocutor)推义史(William Twisse, 1578–1646)、加塔科尔(Mr. Thomas Gataker, 1574-1654)和范斯(Mr. Richard Vines, 1600?-1656)都坚持… 说只有基督的受难(the sufferings)或消极的顺从(passive obedience)归在信徒身上, 使他们称义.” [ Alexander F. Mitchell,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Its History and Standards (Edmonton: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92年, 翻版自1883年版), 第149页 ]

            (B.8.2)   这议题的重要性

有者认为基督积极的顺服是祂代赎工作的一部分. 现今有两个闻名的组织坚持以上这种看法. “福音联盟”(The Gospel Coalition)在它的信仰声明第8项(Confessional Statement #8), 题为“罪人被称为义”(The Justification of Sinners)中宣告说: 靠着祂(耶稣基督)完美的顺服, 祂代表我们满足了神的公义要求, 因为单靠信心, 基督完美顺服的功效便归于所有单单信靠基督的人, 使他们蒙神悦纳. 父神把基督白白赐给我们, 因着祂代表我们而表现的顺服(指积极的顺服)和承受的刑罚(指消极的顺服), 我们已蒙神接纳; 这称义全是白白的恩典, 使神的准确公义和丰盛恩典借着称罪人为义而得着荣耀.”[2]

另一个与福音相关的组织也持有同样看法. 它的网站有一部分, 题为“基督徒历史上的今日”(Today in Christian History). 它在2009年1月1日版中有以下的条目:

梅钦 (J. Gresham Machen, 1881-1937):

 

梅钦于1937年1月1日离世. 他是美国费城的威斯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Philadelphia)的创办人, 大力捍卫圣经的基督信仰. 他在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十二月的冬天传道而患上肺炎(pneumonia), 在医院去世. 他最后一则电报是寄给他的好友和同事默里(John Murray). 在此著名的电报中, 他说: “我为着基督积极的顺服而感谢神. 没有它就没有希望.” [http://14g.org/2009/01/today-in-christian-history (浏览于2012年6月29日) ]

我们承认这组织没有在它的教义宣言中, 特别教导这理念(idea, 指基督积极的顺服). 尽管如此, 这看法却出现在它的网站上, 而这组织宣称专注于福音事工(这难免叫人对其所持的福音内容或理念产生质疑).

总括而言, 按我的观点, “基督积极的顺服”这一看法很不符合圣经, 甚至扭曲了因信称义的真理. 今日的召会牧者和领袖都需要清楚明白此事, 并在他们的讲道和写作中, 正确地传达福音的真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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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

罗5:19说: “因一人的悖逆, 众人成为罪人; 照样, 因一人的顺从, 众人也成为义了.” 这是我们主的死, 祂的死是一个顺服的行动, “存心顺服, 以至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8; 也参 罗5:18: “因一次的义行[one act of righteousness]… ).

William R. Newell

我们的主当然是每一时刻都顺服祂的父神, 但我们却不可强调说祂上十架前的生命  —  即有些人所谓的祂“积极的顺服”  —  使我们被称为义. 看看圣经说什么. 首先, 保罗说: “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 第一, 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 为我们的罪了”(林前15:3). 在主耶稣还未受死前, 祂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那位圣者(来7:26), 但这对罪人没有益处, 因祂自己说: “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 仍旧是一粒, 若是死了, 就结出许多子粒来”(约12:24).

有些人宣称我们主在摩西律法下的公义生命, 被神归算为我们“积极”(active)的公义; 而这些人又说, 祂的死, 就是祂借着死除去我们罪, 是“消极”(passive)的一面(或称“消极的公义”). 然而, 你难道看不出这样的说法, 其实是把你和主耶稣都放在律法的权柄下吗?

“靠宝血称义”(这是圣经清楚的教训, 参阅 罗3:25; 弗1:7; 西1:14,20; 来9:12; 约壹1:7; 启1:5等等, 编译者按), 也唯独靠宝血称义. 这直接拆穿以上所说的谎言  —  人必须有“积极的义”和“消极的义”(才能称义或得救). 这似是而非的的错误主张是: “由于我们所有人都犯了律法(注: 其实神在圣经中清楚表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是不按律法受审[罗2:12,14-15],[4] 换言之, 外邦基督徒是不按律法受审的), 而人无法靠他自己的行为来重获公义的站立处(righteous standing),[5] 因此, 基督来了, 并代替人遵守律法; 然后去到十架上, 为人的罪而承受死刑的苦楚, 结果神把‘积极的义’和“消极的义”归算在人身上:  —  这就是说, 基督代替人遵守律法(即所谓“积极的义”, active righteousness); 第二, 靠着基督的血除掉一切的罪疚(guilt)(即所谓“消极的义”, passive righteousness).”

这看法是很糟糕的, 因它不相信人在神面前那不能(靠守律法来)复原的状况; 因为(按圣经的教导)不仅基督必须流血(受死)来为我们赎罪; 我们也需要与基督同死. 我们本是与亚当联合, 如果我们要与基督联合, 那么这旧人  —  我们在亚当里所具有的一切  —  都必须被钉死, 才能“叫你们归于别人(RV: joined to another),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基督)”(罗7:3-4).[6] 宗教改革以来的神学教义(特指改革宗/归正宗的神学教义)从没有清楚解明我们与基督在十架上同死的彻底结束(our utter end in death with Christ, at the cross).

William Kelly

基督“替代性遵守律法”是可怕的错误. 这谬论的致命结果是让律法仍是有效的索偿者(The Law as claimant), 仍然对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基督徒)具有律法上的要求: 因为正如保罗所说: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 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罗7:1). 除非你能够全心相信你已经与基督同死, 你已经与基督同埋葬, 而你在第一个亚当里的历史(过去的一切)在神面前已在各各他山完全彻底的结束, 不然你绝对无法脱离律法对你良知方面的要求或控诉(claims of Law upon your conscience, 指律法在信徒良心上的“索赔”, 即要求信徒仍然需要遵守旧约的一切律法). [注: 凯利(William Kelly)很有眼光和正确地评论道: “加尔文主义者(Calvinists)和亚米纽斯主义(Arminians)认为肉体(the flesh)还不是太坏  —  并非坏到不能靠基督用神的律法来改善, 也并非坏到不能靠圣灵赐它能力来改良.”[7] ]

让我再次强调, 神也没有把律法赐给亚当. 第一个亚当有生命: 神没有给他律法去守, 来获取生命! 只有等到摩西时代, 神才赐下律法, 只有在那时, 神才借着律法附带性地向人显露人自己的状况. 神没有把律法给第一个亚当, 也没有给全人类, 只给以色列人而已(申4:5-8; 33:1-5; 诗147:19-20). 再者, 神也没有把律法给末后的亚当(Last Adam, 即主耶稣)! “末後的亚当(last Adam)成了叫人活的灵”(林前15:45); 此人就是基督, 祂从死里复活, 坐在神的右边, 把属灵生命传授给人. 祂是在律法以下吗?(加4:4-5)[8] 即使说基督必须为他(犹太人)成全律法, 这只是因为人心极度想要墨守法规(desperate legality)和人的自信(self-confidence),[9] 才把基督拉进律法里, 使祂固守律法. 简之, 替代性遵守律法(Vicarious law-keeping)是加拉太的异端!

主耶稣清楚明确地说, 祂到世上来的工作是为人而死, “正如人子来… 要舍命, 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 诚然, “…基督借着永远的灵, 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来9:14). 是的, 祂必须是无瑕疵的羔羊, 但这是为了什么? 为了献祭(把自己当作赎罪祭献给神)! 祂并没有帮我们解决罪的问题, 直到在十架上, 神把我们的罪都归到祂身上(赛53:6,10), 使无罪的祂为我们成为罪(林后5:21; 这节的“成为罪”可译作“成为赎罪祭”). 祂实在是人子, 因为神以圣灵的能力(路1:35), 为祂预备一个属人的身体(诗40:6; 来10:5). 虽然如此, 即使祂在罪人当中行走时, 也是“远离罪人”(来7:26), 与罪人无关, 直到在十架上, 神把祂当作罪人的赎罪祭, 那时才有救赎的功效.

死而复活的基督本身, 才是我们的义(罗5:23: “耶稣被交给人, 是为我们的过犯; 复活, 是为叫我们称义”). 祂在律法下的世上生活不是我们的义; 我们与那在世上生活、在律法以下的基督没有关联. 罗马书7:1-6清楚告诉我们, 连那些原本活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信徒, 也因基督的身体(指祂在十架上身体的死)而向律法死了(意即结束了他们与律法的关系; 罗7:4),[10] 使他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 有者很美地说道: “基督信仰始于复活”(Christianity begins with the resurrection).[11]


[1]               “归正神学”的英文本是“Reformed Theology”, 译为“改革宗神学”比较贴切. 但在华人加尔文主义者中, 有些人将英文的Reformed Theology译作“归正神学”. 最常用“归正神学”这一词的, 当首推多年前闻名于东南亚一带、台湾甚至中国的印尼牧师唐崇荣. 随着他讲道的光碟和书籍之广传, “归正神学”一词比“改革宗神学”更广为人知. 本文多采纳众所熟悉的“归正神学”. 但切记, 本文所谓的“归正神学”即所谓的“改革宗神学”.

[2] http://thegospelcoalition.org/about/foundation-documents/confessional (浏览于2012年6月28日).

[3]               上文编译自 迈伦·霍顿(Myron Houghton)所著的“基督积极的顺服”(The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vicarlaw.htm . (注: 迈伦·霍顿是美国艾奥瓦州“信心浸信会神学院”的系统神学资深教授[Senior Professor of Systematic Theology, Faith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Iowa] ).

[4]               罗2: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 也必不按律法灭亡;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 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 他们虽然没有律法,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 他们是非之心(即所谓的“良心”)同作见证, 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 或以为是, 或以为非.”

[5]               人需要在神审判时有个公义的站立处(standing, 或称“立足点”), 才不至灭亡; 参 诗1:5: “因此, 当审判的时候, 恶人必站立不住; 罪人在义人的会中也是如此.”

[6]               罗7:3-4: “所以丈夫活着, 他若归于别人(RV: joined to another man), 便叫淫妇; 丈夫若死了, 他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虽然归于别人(RV: joined to another man), 也不是淫妇. 我的弟兄们, 这样说来,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们归于别人(RV: joined to another; KJV: married to another),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7]               论到这肉体, 让我们听听圣经怎么说. 首先是 罗7: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 就是我肉体之中, 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所以 西3:5说: “所以, 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 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 [注: 这“地上的肢体”是指肉体的情欲, 因两者有同样表现, 比较 加5:16,19-21: “肉体的情欲… 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仇恨、争竞、忌恨、恼怒…嫉妒…等”(后面这几样情欲可归纳在“恶欲和贪婪”里) ]. 简言之, 对于肉体, 圣经的教导是治死, 而非改良!

[8]               加4:4-5: “及至时候满足, 神就差遣他的儿子,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 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9]               神赐下律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什么? 加3:19,23-24: “这样说来, 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耶稣基督)来到…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 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这样,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以上经文让我们看见, 神借着保罗清楚解释律法的目的, 其实不是要叫人称义, 而是作为“训蒙的导师”, 要让人知罪而已(罗3:20), 使人知道自己的无能, 最终归向基督来获取救恩(因信称义). 简言之, 神把律法赐给人, 主要目的不是要人靠律法称义(神早就知道人的软弱, 无法完全遵行律法), 而是叫人不要“自信”了, 不要再相信自己可以靠守律法称义; 换句话说, 神赐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是要摧毁人在这方面的“自信”! 此外, 既然基督已经来了, 犹太基督徒就凭着与主同死而与旧生命和律法断绝一切关系, 所以原本守律法的犹太基督徒, 信主后也已不在律法以下了, 所以使徒保罗说: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 我们(包括本身是犹太基督徒的保罗)从此就不在师傅(喻指律法)的手下了”(加3:25). 故此, 那些强调“基督徒还要守律法”的人, 实在是大错特错!

[10]             罗7:4: “我的弟兄们, 这样说来,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史达兰(Fred E. Stallan)正确评注道: “从罗马书第6章, 保罗指出只有当信徒掌握和实践‘与基督同死’的真理, 他才能在今世为神活出凯旋得胜的生活. 这就是所谓的‘与基督认同’(identification with Christ). 基督可与男女罪人认同的唯一地方, 就是十架上, 而不是基督在世上的生活. 祂是圣洁、远离罪人的; … 那些宣称基督是一个好人, 所以要跟从祂, 以祂为榜样来生活的人, 是犯了重大错误(因耶稣基督来世上的主要目的, 不是要人跟从祂的榜样来生活, 而是要为人死在十架, 以此拯救罪人, 叫信徒的旧人(旧生命)与祂同死、同埋葬[罗6:6], 并借着与基督一同复活, 信徒得着新人的生命, 可以活出一个新生的样式[罗6:4], 编译者按)… 正如妻子脱离(已死的)丈夫的约束, 照样, 信徒脱离了律法的约束. 这样的自由源自‘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这是所有在基督里的人之情况, 如保罗在 罗6:14所说: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 既然已死了(指信徒与主同死了), 律法再也无法对信徒有所索求…  基督是在祂的身体上受苦, 祂的身体被钉在十架上… 借着身体上的死, 基督满足了律法对我们的要求(即罪的工价乃是死, 罗6:23), 也满足神公义的需求… ‘借着基督的身体’这句话的重点不在于各各他所成就的挽回祭, 而在于基督的死使我们向律法而死”, F. E. Stallan, “Romans”, in What the Bible Teaches (vol. 11), edited by T. Wilson and K. Stapley (Kilmarnock: John Ritchie Ltd., 1998), 第149-150页.

[11]             上文编译自 纽威尔(William R. Newell)所著的“ ‘替代性遵守律法’之错误”(The Error of Vicarious Law Keeping). 此篇文章的英文版原是摘自纽威尔所著的《罗马书逐节释义》(Romans Verse By Verse), 第190-193页(即纽威尔在这本注释书对 罗5:19的注解), 已上载到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vicarlaw.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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