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加拉太书3:24; 4:2)
经文 :
- 加3: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 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 加3:24 这样,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 加3: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 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 加4:1 我说那承受产业的, 虽然是全业的主人, 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
- 加4:2 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 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
(A) “师傅”的意义
使徒保罗在 加3:24说: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这节的“师傅”一词在希腊原文是 paidagôgos {G:3807}, 这词在新约圣经出现三次, 即 林前4:15; 加3:24,25; 皆译作“师傅”.
论到 paidagôgos 一词, 美国圣经学者史尔瓦(Moises Silva)[1]解释说, 它是指负责训练孩子的人(通常是仆人), 这可见于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 主前484年-主前425年)和古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Euripides, 主前480年-主前406年)的作品. 这名词的意思可指: 监护人(custodian)、导师(guide)、启蒙教师、童年导师.[2]
圣经学者史毕克教授(Prof. Ceslas Spicq, 1901-1992)[3]在其所著的《新约神学词典》中进一步指出, 根据词源学, paidagôgos 是带领或指导孩童的人, 教导孩童如何行事为人. 希腊人的孩童在六、七岁之前, 几乎都专由母亲照顾, 但到了六、七岁, 孩童就被交托给paidagôgos 看管(有文献显示看管到大约18岁). 此人一般是奴仆(或作: 奴隶, slave)或外地人(foreigner), 负责带孩子外出或上学, 保护孩子免遭意外或危险, 也帮他拿书包, 确保他完成当日的活动如上课、游戏或各种责任, 并且看管他的举止行为. 由于 paidagôgos 可责罚这些孩童, 所以他们会惧怕他.
然而, 在希腊化时期(Hellenistic period, 主前4世纪至主前1世纪), paidagôgos 的角色有所提升, 变得更崇高. 他塑造孩子的品格和道德, 甚至即使不成为他的教师(teacher), 也会成为他的私人导师(private tutor). 根据一些文献, 波斯诸王常为他们的孩子拣选最聪颖的、最公正的、最温和的、最勇敢的人作导师( paidagôgos ). 埃及的蒲草文献亦证实, 这些导师不仅有酬金, 也成为人所尊敬的对象. 简之, 在圣经中, paidagôgos 可说是教育者(educator), 对所托付的孩子进行品行上的纠正与惩罚.[4]
(B)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
了解这词的历史文化背景, 我们就容易明白为何保罗在加拉太书3:24-25中两次使用 paidagôgos 来形容律法的功用. “这样,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 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4). “训蒙的师傅”指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孩童的奴仆, 除了护送孩童上学之外, 有时在家中也作启蒙老师. 孩童成人以后, 就有法律上的权利在家中掌权, 承受产业, 不再受仆人的管束.
在基督来到之前, 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 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 受律法看管. 律法指明人人都有过犯, 靠自己的力量, 无法免罪, 因此需要救恩, 从而引导我们到基督面前, “使我们因信称义”. 律法的功用不是给人得生命, 而是催迫人去寻找生命, 是教导我们去寻找神救恩的启蒙老师.[5]
保罗说摩西律法是我们的paidagôgos (加3:24-26), 这词语不同于 didaskalos , 老师(teacher). 保罗指的是仆人(奴仆), 这仆人会责打托付给他的孩子(注: 这仆人是指‘管教者’ [disciplinarian] ), 还是保罗指的是更正面的词汇(即‘监护人’ [guardian] ), 学者为之有许多辩论, 无论如何, 保罗的意思是那位让孩子遵守秩序的人.
“律法的目的是维持神的秩序, 揭露人的悖逆, 律法本身是良善和圣洁的(罗7:12). 基督既然来了, 引入并带来新世代, 律法的上述功能就结束了(加3:25). 孩子借着信基督, 成为一个成熟的神的儿子(加4:1). 使徒在这里讲的是救恩历史. 人类在自己的罪恶状态下, 不可能守住神赐的律法; 但他们认出诫命的正确性, 因而也认出自己的罪咎时, 他们就被引向基督. 但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就脱离律法, 因为他们现在是在基督的爱的律法之下(罗13:10b; 参照 罗10:4).”[6]
史毕克教授(Ceslas Spicq)贴切地指出, paidagôgos 出现在 林前4:15 和 加3:24, 两处经文都表明paidagôgos 这人的地位是比较低的(是奴仆), 但 加3:24更强调这人的地位是暂时性的; 因为律法把纪律管教和惩罚施加在以色列人身上, 所扮演的角色是监督(overseer)或监护人(guardian), 直到基督来到, 引入自由的时代(那时“孩子已长大成人”, 便用不着 paidagôgos 这样的监护人或导师来看管了).[7]
(C) 另一种“师傅”
另一方面, 加4:2也提到“师傅”一词. 苏佐扬指出, 保罗在加拉太书3:24和4:2把律法形容为“师傅”, 但这两处经文的“师傅”在希腊原文是不同的字, 也有不同的意义. 第一种师傅(加3:24; KJV: schoolmaster)在希腊原文是 paidagôgos {G:3807}, 是一个拼合字, 从 paidion (小孩)及agô (领导)二字合成, 原意是“引导孩童者”. 在古时, 这种师傅其实是一种奴仆, 在罗马贵族或财主家庭中负责带领及教导小孩如何生活, 与今日的保姆相似, 不是负责教他们念书, 只是带领他们和陪他们一同生活. 他们也有斥责和用小鞭子打孩童的权柄. 这种师傅, 称之为“领孩者”更适宜.
另一种师傅是在 加4:2所说的(KJV: tutor), 这“师傅”在希腊原文则是 epitropos {G:2012}, 由 epi (在上面)与 trepô (方法)二字合成, 指站在上面指导孩童的人, 原意与“准许”相同. 苏佐扬强调, 这种师傅是真正的师傅, 他的权柄和管家一样. 管家是管理“家庭”的, 师傅是管理“孩童”的, 他们所管理的是较大的孩童, 从7岁到17岁(可指管理较大的少年与青年). 这师傅有权说“准”与“不准”他们去做这事或那事.
苏佐扬在《新约圣经难题》中继续解释说, 孩童到了17岁时, 便从父亲获得“儿子”的名分(加4:5),[8] 不必再受上述两种师傅的管与教, 有资格承受父亲的产业. 到了25岁, 按罗马帝国的法律才算是“成人”, 才能到社会去工作, 保罗在以弗所书4:13-14有“得以长大成人, 不再作小孩子”的话. 当孩子在第一种师傅手下被带领时, 和奴仆毫无分别, 只有生活的权利和顺服的义务, 但到了17岁时也就是“父亲预定的时候”, 才有权利过问家中的事. 保罗以此比喻律法为这两种师傅, 直等到因信称义(指基督在十架完成救恩, 罪人可以因信基督而被称为义)的时候来临, 我们因信耶稣基督而成为神的儿子(加3:26),[9] 承受天上的产业.[10]
在《原文解经》一书中, 苏佐扬进一步评论道: “摩西律法也有这种作用, 一是指示犹太人如何行事为人, 另一是禁止他们不可这样不可那样. 基督徒信了耶稣以后, 不再在这两种师傅之下, 我们有圣灵在心中指导我们, 我们一切的言、行、思、态, 都由圣灵管理(加4:6). 我们今天不再作奴仆, 乃是天父家中的儿子(注: 男女信徒都是儿子, 因都得着儿子的名分), 可以自由呼叫阿爸、父. 圣灵已经成了我们最完全(完美纯全)最良好的师傅. 我们既有这么良好的训慰师、保惠师, 我们应该学习作完全人, 过圣洁的生活, 为什么我们还去犯罪, 过失败的生活呢?”[11]
(D) 总结
简而言之, “训蒙的师傅”( paidagôgos )是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儿童的奴仆, 近乎今天的家庭教师或褓姆; 除了护送儿童上学之外, 还有德行上的管教. 保罗把律法比作训蒙的师傅, 说明律法虽是启发、引导和管教人, 但与救人的基督相比就差得远了. 律法启发我们, 让我们知道神至高的道德标准是我们人类无法达到的; 律法使我们知罪(罗3:20), 叫我们看见自己的无助, 需要神在基督里所赐的救恩, 这样的领悟会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 来获得因信称义的救恩.
结束前, 我们以威廉·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对加拉太书3:24-25的注解作为总结:
律法被形容为孩童的监护人, 或训蒙的师傅. 这说法强调教导的概念; 律法的教导关乎神的圣洁、人的罪、赎罪的需要. 这里所用的字(希腊文: paidagôgos )是描述一个执行纪律的人, 他监督着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
在 加3:24的“引我们”三个字并非原文所有, 而是翻译时加上去的. 我们若把这些字删去, 本节的意思就是: 律法是犹太人的监护人, 直到基督, 即直至基督来到… 其中有一个意思是律法借着一些关乎婚姻、财产、食物等条例, 保守以色列人(犹太人), 叫他们成为一个独特的国体. “真道”(耶稣基督)来到的时候, 首先是向这民族宣布, 而他们历代以来, 都奇妙地得蒙保守. “因信称义”是以救赎主基督已成就的工作为基础, 应许给人类的.
律法是师傅, 但一旦接受了对基督的信, 信主的犹太人便不再在律法以下了. 外邦人如加拉太信徒岂不是更不在律法之下吗? 他们根本从未在这师傅的监督之下! 第24节说, 人并不是因律法称义的; 第25节, 对于那些得称为义的人, 律法并不是生活的准则.[12]
[1] 史尔瓦(Moises Silva)是1945年在古巴出生, 过后移居美国的圣经学者和翻译家, 也是美国费城(Philadelphia)威斯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新约教授.
[2] Moises Silva编, 沈纺缎、邱昭文、陈家勋、邬霈霖合译, 《新国际新约神学与释义辞典》(第三册) (新北市: 华神出版社, 2022年), 第835页.
[3] 史毕克(Ceslas Spicq, 1901-1992)是瑞士弗里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ibourg in Switzerland)的神学教授.
[4] Ceslas Spicq, Theological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vol.3) (Peabody, Massachusetts: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4), 第1-3页.
[5] 摘自《主内圣经》(Bible Pro)中的“综合解读”资料.
[6] 《新国际新约神学与释义辞典》(第三册), 第840页.
[7] Ceslas Spicq, Theological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vol.3), 第1页.
[8] “儿子的名分”在英文圣经常译作“adoption”(意即: 收养、领养), 这英文字是指人把收养别人的儿女视为自己所生的. 但这里的“儿子名分”并非此意, 而是与罗马风俗有关; 新约圣经的“儿子名分”就是把信徒视为已成年的儿子, 有着作为儿子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参《马唐纳新约圣经注释》.
[9] 加3:26: “所以, 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10] 苏佐扬著,《新约圣经难题: 一至五集合编》(香港九龙: 基督教天人社, 1994年), 第303页.
[11] 苏佐扬著, 《原文解经》(全集) (香港尖沙咀: 基督教天人社, 1993年), 第243页.
[12] 马唐纳著, 《活石新约圣经注释》(香港尖沙咀: 活石福音书室, 2007年修订版), 第815-8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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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光
刊登于2023年4-6月份 第137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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