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1: 主耶稣在世时战胜所有试探而没有犯罪, 他是全然无罪的. 然而, 他是“能不犯罪”, 还是“不可能犯罪”呢?


解答: 道成肉身的主耶稣基督在世之日受到诸般的试探(太4:1-11; 也参 太16:21-23; 可8:11; 路22:28等), 可是他都一一胜过. 来4:15说: “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 与我们一样, 只是他没有犯罪.”无可否认, 主耶稣在一切试探中都没有犯罪, 证实他是圣洁无罪的羔羊, 有绝对资格为人赎罪. 然而, 耶稣基督是“能不犯罪”或是“不可能犯罪”, 这是许多神学家所议论的课题.

(A)       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耶稣基督是有犯罪的可能性, 只是他胜过试探而没有犯罪. 这种观点称为“可犯罪性”(peccability), 拉丁文称之为 potuit non peccare (直译为“可不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 基督是丝毫没有犯罪的可能性, 他受试探只不过是为要证明他没有犯罪的可能. 这种观点称为“不可犯罪性”(impeccability), 拉丁文则称为non potuit peccare (直译作“不可犯罪”). 一般而言(但不是没有例外), 阿米尼乌斯派(Arminians)支持第一种看法(“可犯罪性”), 认为基督是有犯罪的可能, 只不过他没有犯罪; 但加尔文派(Calvinists)则坚守第二种观点(“不可犯罪性”), 相信基督是绝对没有犯罪的可能.[1]

(B)       进一步探讨分析

(B.1)   “可犯罪性”(Peccability)

基督“可犯罪”(或称“能不犯罪”)的观点, 是根据来4:15: “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 与我们一样, 只是他没有犯罪.” 支持这观点的学者认为, 如果试探是真实的试探, 基督就有犯罪的可能, 否则试探就不是真实的试探, 也失去了意义. 改革宗神学家贺智(Charles Hodge)所持的观点, 可说是这派中最具代表性的. 他说: “如果他是一个真实的人, 他就一定有犯罪的可能. 但是他在面对最大的引诱时仍没有犯罪, 当他受到唾骂他就祝福, 当他受苦他不惧怕, 他在剪毛的人手下默默无声, 像一头温驯的绵羊, 这种种都可作为例证. 有试探就有犯罪的可能. 如果按基督的人性结构来说, 他若没有犯罪的可能, 那么他的试探就不是真正的试探, 也不是有效的试探, 他也不能怜悯他的百姓.”

还有一些福音派的学者如M·R·狄贺安(M. R. DeHaan)和理查德·狄贺安(Richard DeHaan)在他们的著作和所主持的圣经电台广播中, 都教导基督是有犯罪的可能性, 只是他胜过试探而没有犯罪.

此派强调基督在试探中的人性因素  —  试探都是真实的试探, 所以基督一定有犯罪的可能, 只是他没有犯罪. 然而, 三一神学院(Trinity College)研究院的院长殷保罗(Paul P. Enns)正确指出, 此派的弱点是“它并没有考虑到基督的身份  —  除了是人, 他也是神. ‘试探’这个字(希腊文: peirazô {G:3985})也曾用在父神(徒15:10; 林前10:9; 来3:9)和圣灵身上(徒5:9). 我们似乎不大可能说, 父神和圣灵都有犯罪的可能. 因此, 试探并不要求一定有犯罪的可能. 人常常都试探父神和圣灵, 但我们似乎不能说三位一体(三一神)中有两位会犯罪.”[2]

(B.2)   “不可犯罪性”(Impeccability)

基督“不可犯罪性”(或称“不能犯罪”)的观点则强调, 基督所面对的试探都是真真实实的试探; 可是基督是没有犯罪的可能. 此派学者解释试探的目的, 并非要证明基督是否会犯罪, 而是要显明基督绝不会因试探而犯罪. 试探是在特殊时刻临到的, 即在基督公开事奉时来到的, 为要向以色列人证明, 他们拥有一位独特的救主, 一位没有可能犯罪的神子. 值得留意的是, 发动试探的不单是撒但, 也是圣灵(太4:1); 基督若是有犯罪的可能, 那么圣灵就是引诱基督去犯罪的主脑, 但神绝对不会这么做, “人被试探, 不可说: ‘我是被神试探.’ 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 他也不试探人”(雅1:13).

此外, 这派学者强调基督的“可犯罪性”, 只能以他的“人性”之角度去理解, 因他的神性是决不会犯罪的. 虽然基督有两种本性(two natures, 即神人二性), 但他只有一个位格(one person); 他不能使自己脱离或失去神性, 无论他在那里, 都有神的本性, “因为神本性一切的丰盛, 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2:9). 假若基督道成肉身后, 这两种本性可以分割的话, 我们就可以说, 基督在人性中是有可能犯罪的; 可是基督的神人二性是不能在位格中全然分割, 而神性是不可能犯罪的, 所以我们只能得到的结论是: 基督是没有犯罪的可能!

威廉·施德(William Shedd)和其他圣经学者列出基督“不可犯罪”(或作“不能犯罪”)的论据如下:[3]

(1)         试探的性质: 临到基督的试探是一种“从外而来”(from without)的试探, 但犯罪的行动是从“里面”(within)对外面试探的回应(参 雅1:14-15). 人犯罪是因为人从里面回应外面的试探. 既然耶稣基督没有罪性, 在他里面就没有什么可以回应外面的试探. (编者注: 或许正因此故, 基督说“因为这世界的王将到. 他在我里面是毫无所有”[指在基督内心找不到任何可以回应试探的罪性], 约14:30).

(2)         基督的神性: 基督不仅是人也是神, 假如基督单单是人, 他就有犯罪的可能; 但神是圣洁无罪的(彼前1:16), 而在基督身上合一的神人二性, 其中的人性乃隶属于神性(否则“有限的人性”就盖过“无限的神性”). 在基督身上合一的独一位格里, 他有神与人两种本性. 既然基督有完全的神性, 他就不可能犯罪.

(3)         基督的意愿: 在道德抉择上, 完全合神心意、讨神喜悦的基督只能有一种意愿, 就是完成父神的旨意(路2:49; 约4:34; 6:38). 在道德抉择上, 他的心意是附属于(从属于)神的旨意. 如果基督是有犯罪(不服从神旨意)的可能, 这意味着他的人性意愿强过神性意愿. 但事实上, 基督完全顺服神的旨意, 他的神性意愿强过人性意愿(太26:39,42-44; 腓2:8), 他的神性掌控他的人性, 所以他是没有犯罪的可能(注: 神性是圣洁无罪的).

(C)       结论

所有福音派学者, 无论是支持“可犯罪性”或“不可犯罪性”的人士, 都一致赞同基督从来没有犯过罪. 争论的焦点乃在于基督有没有犯罪的可能. 在这方面, 笔者相信第二种观点是更加符合圣经整体的教导, 诚如一位主仆所指出, 如果基督有可能犯罪, 那么我们救恩的保障便有可能动摇了; 因为基督的神人二性中若有犯罪的可能, 我们又怎能保证他如今在天上不会犯罪?[4] 以后也永不会犯罪呢? 总括而言, 肯定的是基督从未犯过罪(彼前2:22; 约壹3:5), 也永远不会犯罪(来13:8), 他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来7:26), 如此圣洁无罪的救主肯定能拯救我们“到底”(来7:25).[5]

 


[1]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3年五版), 第228页.

[2]               同上引. 殷保罗曾在美国达拉斯神学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取得神学博士学位, 曾任教于此.

[3]               威廉·施德(William Shedd)也提出其他论点, 作为基督“不可犯罪”的论据, 如: (1)基督的不变性(来13:8); (2)基督的无所不知(约2:25, 基督肯定知道犯罪的后果, 所以必不会犯罪); (3)基督的无所不能(太28:18, 基督身上找不到任何软弱, 所以必不会犯罪)等等, 但这些论点仍有许多可以反驳之处, 说服力不强.

[4]               许多解经家相信, 荣耀复活, 升入高天的基督仍有某程度的人性, 故能体恤人的软弱(来4:15), 因而被描述成“像人子”(启1:13; 但7:13).

[5]               上文主要参考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3年五版), 第227-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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