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召会的独立自治与三重权柄 (下)


(文接上期)

(H)       长老的职分和选立

(H.1)   长老的职分

 召会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弗2:20). 保罗曾在哥林多前书详细解释这点, 其意思是使徒教导关于耶稣基督和祂工作的道理(以此为根基, 林前3:11-12). 至于牧养神的召会之事, 神已经把它交托在长老的手中(徒20:17-18,28).

 

对于现今的我们, 使徒时代已经过去, 使徒们不再与我们同在, 没有使徒来吩咐、谴责和指导我们, 甚至神已不在召会当中设立使徒的职分. 使徒的唯一接续权是他们传下来的教义(或称“使徒的传统”, 参 林前11:2; 提后2:2), 而不是使徒的职分. 今天. 他们的声音只存留在新约使徒的书信中. 使徒离世时, 他们没有把权柄交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一群人, 如某议会或公会, 只交托新约中的长老们, 要他们照顾神的召会(提前3:5).

 

 

(H.2)   长老的选立

在使徒时代完结之前, 整本新约书信完成前数年, 已有一个明显且有意义的事实出现, 就是使徒开始称呼自己为“长老”! 使徒彼得劝诫长老时, 自称是“同作长老的人”(彼前5:1); 而最后的使徒约翰, 在他离世前, 众召会都知道他称为“长老”(约贰1; 约叁1). 这点明确的指出, 当使徒被召返回天家时, 他们的事奉和工作已经完结. 他们的职分不是由新一代的使徒接替, 如同十二使徒和保罗有全面的权柄一样, 神乃是选立长老, 负责照顾和管理地方上的召会!

 

(a)   从地方召会选立长老

正如之前所论述的, 这些长老是由圣灵选立(徒20:28), 赋予他们权柄, 在地方召会的众信徒当中, 显出他们的资格. 其证据是上述经文的子句“作全群”, 和 彼前5:1的“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 长老是圣灵直接选立的, 祂从地方召会信徒当中, 选择合适的人作长老. 他们不是从外面派进来的人, 不是从神学院毕业的人, 更不是从著名的宗教团体派来的人; 而是神的灵所选立的人, 只有从召会信徒当中选出.

 

“长老”和“监督”这两个词, 正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以及他们在召会中要完成什么样的职分(ministry, 可指工作; 注: 长老就是监督, 比较 徒20:17,28, 以及 多1:5,7). 他们被称为“长老”(徒20:17), 表明他们在属灵上是成熟和有经历之人. 在 徒20:28, 他们被称为“监督”, 说明他们的工作是看守召会的属灵光景. 其后, 保罗劝他们“牧养神的召会”(徒20:28). 值得留意的是, 保罗说“全群”(徒20:28: “全群的监督”, 这词可指羊群), 表明他们也是作牧者(牧养召会, 即牧养神的群羊). 【注: 有者指出, 这地方召会的牧者与 弗4:11所说“牧师和教师”的恩赐不同, 那里是指“全身体”(指基督的身体  —  普世性的召会)的事奉(弗4:12), 有别于地方召会的事奉】   

 

(b)   长老的责任范围

我们要留意, 新约中的长老只在他们被立的召会当中负责, 是地方上的职分和责任. 在此, 他们不同于 弗4:11所说的那些“恩赐”和“有恩赐的人”.[1] 这里的恩赐不是地方上的, 也不能受地域所限制(即不受地方上的局限), 而是主供应给基督全身(普世性召会)所需(弗4:12). 意思是说 弗4:11的传道者(弗4:11译作“传福音的”, KJV: evangelists)可应用他的恩赐(传福音的恩赐), 在各地方建立基督的身体(而不限于只在某个地方传道), 所以同一节接着所说的“牧养兼教导的”也是一样【注: 中文圣经把 弗4:11译作“…有牧师和教师”(KJV: pastors and teachers), 指两种人, 一个是牧养的, 另一个是教导的. 不过, 一些学者认为, 按希腊文法, 它应该译作“有牧养者兼教导者”(pastors-teachers), 可指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恩赐  —  牧养和教导的恩赐】.[2]

 

他们若从以弗所去到罗马或大数, 他们仍是传道者(传福音者)或教师(教导者), 因为他们是有恩赐的人, “为要成全圣徒, 各尽其职, 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2). 但是长老的领导, 纯粹是地方上的. 如果有一位以弗所的长老去到哥林多, 他不可带着自己的权柄同去; 当他到达哥林多的召会, 他不能在他们当中行使长老的权柄. 长老的职分是神为祂各别的地方召会所预备, 要引导和照顾那地方的召会, 就如 徒14:23所说的: “在各教会(各召会)中选立了长老.” 

 

(c)   谁选立长老?

     (c.1) 使徒选立长老

William Edwy Vine

早期使徒到亚西亚外邦人中传道, 他们获得传福音的果实后(指多人信主得救后), 就在每个召会中选立长老(徒14:21-23). 他们怎么知道要选立谁呢? 那些要被选立的人, 是否有些特征是与众不同的呢? 他们是否按声望, 或借大多数的选票而被选立呢? 范氏(W. E. Vine)在《传道的神圣计划》一书评论长老的选立时, 说: “明显地, 长老的设立是圣灵亲自执行的工作. 使徒选立长老是承认神已先选立了他们, 因为神已经选定的人, 在属灵上装备好了, 只等待众信徒在召会中接纳他们为长老(指被召会圣徒承认和接纳为圣灵所立的长老).”

 

使徒察看那些要蒙选立之人, 留意他们的属灵印记(mark, 标记)和本质, 是否适合在召会中作领袖. 这些本质是神所赐的, 由圣灵的内住而孕育成长, 很快便被有属灵悟性之人看出. 因此, 他们通过使徒, 在各自的地方召会中, 在全体信徒面前被公开接纳.

 

关于长老被接纳的形式, 徒14:23说是“选立”的(希腊文: cheirotoneô {G:5500}, 指伸开或伸出手). 由此可见, 使徒指示或指出那些有属灵标记的人, 立他们为长老. 有些人为要使这话的意思加多, 并利用它来辩明“公开选举的制度”, 就被逼修改这话的正意, 曲解了圣经.

 

按这节的上下文, “选立”这一动词的意思, 并不包含投票的选任. 再者, 第21-23节的动词之主语进一步证明以上的说法; 动词如“回”、“ 坚固”、“劝”、“选立”、“祷告”、“交托…”这些动词前面的主语(subject), 从头到尾都是指使徒保罗或/和巴拿巴(而不是指地方召会的众信徒; 换言之, 用这节来证明“众信徒以投票方式选立长老”, 这个看法是没有圣经根据的).

 

简言之, 这些动词指出是使徒行了这些事, 而召会并没做什么! 所以, “选立”这动词指出使徒在每个召会里选出当中的长老(而非由召会信徒以举手方式来投票决定). 此外, 有者认为在选立长老时, 使徒只是举手投票. 但侯司特(Wm Hoste)有一句中肯的评语: “保罗和巴拿巴选立长老时, 若只是举手示意, 实在有点令人感到奇怪!” 

 

不久, 第二代的传道者兴起, 使徒保罗把圣灵感动他的传授给他们, 而神借着他写给他们的书信, 使选立长老的方法永传后世. 所以, 保罗写信给提摩太(提前3:1-7), 他简述作监督者的道德和属灵素质, 叫提摩太留心那些在这方面有蒙神感动的弟兄. 保罗只告诉提摩太那弟兄应有的素质, 就是提摩太在路司得、以哥念和安提阿所见过的, 是使徒行传第14章记载他知道圣灵已选立的弟兄. 他们的素质正是保罗给提摩太的指示, 是必要的条件, 是每个有心“照管神的召会”之人都要达到的.

 

保罗写给提多的信也有同样指示(多1:5-9). 既然这些属于神所默示、具有权威的书信, 蒙神保存直到今日, 我们就要接受它们的指示. 这些书信也是写给我们的, 指导我们这一代的信徒, 叫我们认识谁是圣灵真正立为地方召会的长老. 谁没有这些标记, 就是假的.

 

    (c.2) 提多选立长老

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 这原是保罗口头上的“吩咐”. 那时, 保罗把提多留在革哩底, 因为福音工作已在那岛上有些成果, 召会也在岛上各城建立了. 直到有长老被选立, 这些召会才有完整的秩序. 这些召会需要有圣灵所立的领袖, 保罗为了加强口头上的吩咐, 所以亲笔写信提醒提多, 叫他知道这件事情的重要意义.

 

我们要留心观察, 提多只有接过保罗的书信, 过后就按着这信的权柄, 在新近建立的召会选立长老, 那里没有使徒亲身在场. 这点清楚地教导我们, 选立长老之事不必使徒亲自出席(或在场指导). 有人认为没有使徒在场, 就不能选立长老, 所以他们不承认现今还有长老的职分; 他们只承认由弟兄们组成的“事务会议”(或“理事会议”), 借此管治召会. 人以为召会没有个人的责任, 就与神的话相违了. 久而久之, 就实在没有人会负责, 情况转坏后, 渐渐缺乏实际的领袖, 结果“各人任意而行”(比较 士21:25).

 

保罗虽有权柄, 但他没有与提多一同留在革哩底. 而提多按照保罗那具有权柄的书信, 深信必能看出那些有圣灵印证的弟兄(即看出他们有作长老的属灵素质之标记), 并在召会面前设立他们为长老; 今天, 我们仍然可按此理而行【注: 这就是为何今日我们设立长老时, 只需按照使徒书信中的权威性教导便可, 完全不必有任何使徒(或所谓的“使徒权威的代表人物”)在场进行选立或按立】. 

 

            我们要留心作这事, 并要澄清两个要点:

  1. 长老不必由使徒选立或设立, 更不是由使徒代表团的传统、或宗教权威礼仪所设立. 他们不须穿上特别的服饰, 也不须尊称他们什么名衔, 以凸出他们的身分, 使他们的地位比众弟兄更高. 论到提多书1:5, 范氏(W. E. Vine)评论说: “设立长老不须传统宗教的任命仪式, 而只须召会的承认. 作长老的信徒已蒙圣灵提携成长, 为祂所指定, 他们的生活与事奉也同证神的选立.” 简之, 长老不是由人选立的, 仪式只不过是人为的. 他们是先蒙圣灵选立, 然后众信徒也公认他们.
  2. 提多可根据使徒保罗的书信, 在革哩底各城设立长老. 他个人在岛上开拓传道的事工, 在不信者的城市当中建立召会, 然后设立长老. 他这样行, 不是单听从保罗个人的吩咐, 而是追随使徒的行径. 使徒保罗向外邦人传道的事迹记载于使徒行传第14章. 正如前述, 福音传道者今日仍可按此而行, 只要他们被神使用, 借着福音的工作建立召会. 不过, 只有当个别传道者在显出他工作的果实后(指多人信主得救后), 才可这样行. 于是, 他可按自己的属灵眼光(并根据使徒书信的指南), 主动地选立长老, 而不是代表一个委员会、差会或议会. 此后, 他可以把召会交托长老们照顾, 并到别处继续他的福音工作.

 

在提多的案例中, 他没有建立所谓的“哥林多国家教会”(State Church), 指这召会旗下有众多召会, 由这召会的核心团体管治旗下的众召会. 此外, 他也不长久留在他们中间, 不会用长久性的权柄来管治他们. 明显地, 保罗也不想他这样做, 因为在 多3:12, 保罗吩咐提多说, 亚提马或是推基古一到那里, 他就要往尼哥波立去见保罗. 那地方位于希腊大陆, 靠近马其顿一带, 距离革哩底有数百里之远.

 

   (c.3) 圣灵选立长老

召会在真理上建立后, 使徒就不须久留, 也不须有直接从使徒派来的代表团留在当中(作治理或监督的工作). 圣灵会继续兴起众长老, 信实地完成祂的使命. 圣灵就是“永远与你们同在”的那一位(约14:16), 但新一代的召会出现, 圣灵会兴起长老们, 牧养和照顾召会的信徒. 召会要按照圣经的话, 来定他们的资格, 接纳他们, 并存敬畏神的心服从他们(来13:17).

 

【编者注: 为了方便统一众召会的教义与治理问题, 有者建议众召会应该成立一个“中央集权”的核心会议, 由众召会领袖所代表, 定期开会以决定政策和处理各样有关召会的事务, 而众召会都必须绝对顺从这核心会议的决策与种种决定. 支持这看法的人往往以使徒行传15章的“耶路撒冷大会”为依据, 强调这是合乎圣经的做法. 对此, 编者深信召会之间只要信仰纯正, 遵守真道, 就该彼此相交, 相顾相助, 但以“耶路撒冷大会”为根据或先例, 来开始一个中央集权的会议, 是合乎圣经的教导吗? 结束前, 让我们思考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e)在下文的分析】 

 

 

(I)        耶路撒冷大会

今日, 有些教会人士, 引用使徒行传第15章所记载的事件, 作为权威议会的先例. 事实上, 这种做法会损害新约圣经对召会的整体教导, 而且在我们看来, 这样的大会是不能再有的! 那次大会在新约圣经中是唯一的一次; 它不重演, 也不能重复. 所谓的“耶路撒冷大会”(或称“耶路撒冷会议”)是独一无二的, 我们可从三方面看出:

 

  1. 耶路撒冷这地方是召会的发源地. 在五旬节那日, 圣灵浇灌下来后, 召会开始建立. 这地方是两个时代的交汇点 —  律法时代完结, 恩典的新时代开始. 耶路撒冷是起初的核心地, 基督的福音从那里起始, 传至世界各地; 那里也是召会的元首(主耶稣基督)流出宝血、牺牲的地方. 那里更是基督信仰之问题的产生地(徒15:1-4), 也被看为解决此事的权威地方. 这地方是独特的, 今日, 没有可与它相比的地方了.
  2. 聚集在那里的人物也很独特, 是“使徒和长老”(徒15:4,6). 这地方本是使徒们事奉的核心, 而使徒的权柄和使徒的共处也在那里, 所以在当时有那一次聚会是合宜的. 但是, 今天既然没有使徒和长老一起聚集, 我们就没有这样充分权威的团体, 来解决问题和决定政策. 那时的人物是独特的, 今天, 我们没有像他们一样的人了(特指今日没有使徒在场了).

    耶路撒冷会议 (Council of Jerusalem)

  3. 当时众召会所面对的问题是独特的, 是关于外邦人受割礼和他们要守摩西律法才得救的事. 这是个极重要的问题, 其答案决定新时代的方向, 并影响外邦人从律法奴役下得释放和自由. 这是有关基要教义的问题 —  基督的牺牲是否成就了全足的救恩? 透过这次会议, 上述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既然这个基要问题已获解决, 并且答案已记载在圣经中, 就没有别的基要问题能威胁神的召会, 因为一切答案都在圣经中了.

 

因此, 耶路撒冷大会是独特的、后无来者的, 所以不能重演, 也不成为立定圣经教义的有效先例. 范氏强调这点说: “这次聚集是临时的, 不可看为先例. 此外, 使徒时代再没有举行类似的聚集.”

 

 

(J)        结语

我们若跟随使徒的模范和新约的教训, 必然得到一个结论, 就是所谓“核心制度宣称对众召会具有管治和组织的权柄”这一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从使徒的教导与做法所实际看到的是: (1) 他们蒙独立的地方召会所推荐和交托(徒14:1-3); (2) 使徒们建立了地方召会(徒14:26-27; 15:12等等); (3) 他们也专一的为地方召会的福分而劳苦(西1:24-25; 林后11:28等等), 并且保守和牧养地方召会(徒20:28; 帖前2:7-12); (4) 他们只为主事奉地方召会, 不理会别的事, 正如使徒行传和新约众书信多方清楚的记载.

 

事实上, 基督的同在只权威地向独立自治(指自立)的地方召会显明, 至于众圣徒整体聚集和召会与其他机构的区别, 正确的说, 地方召会不是机构(organization), 而是有机体(organism), 是被赋予属神的生命(启1:13; 比较 太18:20); 而且圣灵只向地方召会说话, 因圣经没有记载祂曾向任何组织说话(启2:7,11,17等等). 耶稣基督最后的见证也是向地方召会作的(启22:16). 因此, 在新约圣经里, 每一件事只要是关于信徒的敬拜、生活、见证、福气等, 都集中在地方召会这最重要的有机体里.

 

结束时, 让我们回想恩主给我们的爱心试炼: “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 这人就是爱我的; 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 我也要爱他, 并且要向他显现… 人若爱我, 就必遵守我的道; 我父也必爱他, 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 与他同住. 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 你们所听见的道不是我的, 乃是差我来之父的道”(约14: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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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地方召会的独立自治与中央集权的聚会或组织

地方召会的“独立自治”重要吗? 主仆威廉·曼丁(William Bunting, 1903-1966)在《属灵的平衡》一书中, 从奉主名聚会(误称“弟兄会”)的历史给我们看到“地方召会独立自治”的重要性. 曼丁指出威革蓝(G. V. Wigram)在1838年写了一封信给达秘(J. N. Darby), 信中提到在这些地区, 圣徒相交的聚会(指奉主名聚会的众地方召会)应该如何加以指引? “为了让主得着荣耀, 见证得以加强, 我们是否应该有一个中央集权的聚会或组织(one central meeting), 负责管理范围内一切的聚会(注: 威革蓝在此所谓的“聚会”是指地方召会), 并照着能力所及, 去引导这些服从它的聚会(召会)? 还是任由这些聚会(召会)成长, 彼此无须互有联系, 各自照着自己的能力, 来独立自由地发展呢?”

 

从这几句话中, 我们清楚知道1838年以前, 每一个召会都单独向神负责, 不向任何中央集权负责, 不受它的控制. 1838年, 有人首次提议是否该有一个中央集权的聚会(one central meeting), 而其他召会要“服从它”(subordinate to it). 达秘多年来拒绝把普里茅斯、伦敦或任何其他召会当作中央集权的中心. 但较后, 如米勒(Andrew B. Miller)所说, 达秘竟然“主张把某个召会当作模范与中央的权威管理机构”(Model and Central Authority) (参 What is God’s Path for His People? 第22页); 当普里茅斯的聚会发生争执, 这“中央集权的管理机构”几乎立刻转移到伦敦罗斯敦街(Rawstorne Street)的召会. 这召会过后成为总部 (Headquarters)或中央管理机构 (Central Authority), 一些作者形容它为达秘的“大主教辖区制度的行政总部”(Metropolitan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在这召会中, 有一个只由弟兄们参加的聚会在每周六晚上举行, 这聚会被称为“普遍关怀聚会”(The General Care Meeting)和“弟兄聚会”(The Brothers’ Meeting). 随着时间的过去, 它成为伦敦一切与它有交通的地方召会之代表. 这个每周聚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查经, 多年来思考和探讨很多伟大的圣经教义. 这方面令人获益良多. 但另一方面, 有关召会的种种事务, 如交通接纳、纪律管教和召会秩序等等, 也被带到此聚会中讨论, 并作出判断和决定. 每个召会的长老们都被要求遵守这周六晚上的聚会所作出的决定. 再过一些时候, 它的决定几乎具有普世性的权威了.

 

在理论上, 周六晚上的聚会并没宣称具有管辖性的司法权(jurisdiction, 至少起初是这样), 但由于它有高度的名望和影响力, 任何不顺从它的召会, 便受到严重质疑, 甚至极有可能被断绝交通. 一切与它有交通的召会, 形成它所谓的“神在地上的召会”(the Church of God on Earth). 此乃达秘令人吃惊的宣称. 因此, 论到被达秘小圈子中的某召会断绝交通的弟兄, 达秘说: “我告诉他要被逐出神在地上的召会之外, 就是处在伦敦里所代表的众召会之外.” 这是何等蛮横的专制! 除了教皇制度之外, 还有比这更糟的吗?

 

上述所彰显的, 完全不合圣经观念! 因为圣经从不教导众召会要组成“联盟”(confederation of assemblies), “神的召会”一词也从不用来指这类的联合. 就是因为达秘和他的追随者按这原则(指中央集权的联盟原则)行事, 才导致1848年在普里茅斯的分裂具有如此严重、影响深远的后果.[4] 若弟兄们承认和坚守圣经所教导的真理  —  每个地方召会独立自治(启2:1),[5] 那时所发生的纷争就容易被局限在窄小的范围里(因它原本只是两个召会与达秘的纷争), 不至扩散到难以收拾的地步. 这就是所谓“封闭主义”(或称“闭关主义”, Exclusivism)的开始.[6]

 

总而言之, 众地方召会之间应该彼此交通, 互相帮助, 同时也必须坚守地方召会“独立自治”的真理  —  每个地方召会各别向主负责, 不受任何中央集权的聚会或组织所管理、干涉或辖制. 此乃主的心意, 也是祂保守众地方召会的方法之一.   

 

 


[1]               弗4:11-13: “他所赐的, 有使徒, 有先知, 有传福音的, 有牧师和教师, 为要成全圣徒, 各尽其职, 建立基督的身体, 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 认识神的儿子, 得以长大成人, 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 注: 这里所谓“基督的身体”是指普世性/宇宙性的召会, 而非某个地方性的召会.

[2]               有关这方面的讨论, 请参 Daniel B. Walla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6), 第284页.

[3]               上文改编自 班明道著, 吴志权译, 《自立与权柄》(香港九龙: 基督徒阅览室, 1991年), 第13-22页. 也参此书英文版 Autonomy And Authority, by Michael Browne (Gospel Tracts Publications).

[4]               1848年的分裂是因为慕勒(G.Muller)弟兄所带领的地方召会(毕士大堂的聚会)接纳了两位来自普里茅斯(Plymouth)聚会的弟兄, 而达秘因为普里茅斯聚会的牛顿(B. Newton)有错误教导, 所以要求所有地方召会不要接纳来自普里茅斯聚会的信徒. 毕士大堂的召会仔细查问了那两位弟兄, 发现他们没有持守牛顿的谬论, 所以便接纳他们. 不过, 达秘坚决反对这方面的接纳, 并呼吁所有的地方召会与毕士大堂的召会断绝交通, 这导致奉主名的聚会因此分裂成“封闭弟兄会”(Exclusive Brethren, 跟从达秘的)与“开放弟兄会”(Open Brethren, 跟从慕勒的).

[5]               启2:1记载主“在七个金灯台中间行走”, 而金灯台代表召会(启1:20). 主在七个灯台中间行走, 证明它们是七支个别独立的灯台; 这幅图像清楚表明每个召会都是独立自治的, 各别单独地向主负责, 不受其他召会或组织所管辖.

[6]               William Bunting, Spiritual Balance (Kilmarnock: John Ritchie Ltd., 1968), 第3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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