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3: 圣经记载“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又说: “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 叫你们的罪得赦”(徒2:38); “求告他的名受洗, 洗去你的罪”( 徒22:16). 得救是否需靠受洗(不受洗就不得救)? 洗礼有赦罪的功能?


解答      主耶稣基督在归回天家以前, 吩咐门徒往普天下去传福音(可16:15, 比较太28:19-20的大使命), 接着他宣布“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16:16). 此言导致天主教和不少人认为洗礼使人得救, 不受洗就不得救. 其实不然.

 

 

马有藻指出, 这节的“而”一词, 原文是连接词 kai {G:2532}, 可是 kai 在某特定的情况下, 不再是连接词的用法, 而是将下面的字与上面的字构成一整体, 亦即上下二字是同样意义, 所以“而”字应译作“就是”. 此原文的格式与译法于1807年被语文大师夏普(Granville Sharp)发现, 此法称为“Sharp氏定律”(Sharp’s Rule, 另译“夏普法则”).[1]

 

简而言之, 这节的意思乃是: 信的人“就是”(希腊文: kai )受洗的人, 受洗的人也是信的人, 两者不分; 洗(指水的洗礼, water baptism)是信的凭据、信的证明、信的彰显. 信是内在的(眼不能见), 而洗是外在的(眼能见), 洗将人的信揭露出来, 因为不信的不会受洗. 故下文“不信的必被定罪(必不得救)”, 就不用加“不信不洗的人…”等句了.[2] 在初期教会时代, 信徒是信主后就马上受洗(参徒2:37-41; 8:35-38; 9:17-18; 16:31-33).[3] 这点说明, 信使人得救, 洗证明此人已经得救, 拥有救恩, 但绝非表示洗礼使人得救.

 

另一方面, 徒2:38说: “彼得说, 你们各人要悔改, 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 叫你们的罪得赦, 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 徒22:16说: “…起来, 求告他的名受洗, 洗去你的罪.” 麦克唐纳(William MacDonald)解释道: “乍看起来, 这节(徒2:38)似乎在教导救恩是靠受洗. 许多人也坚持这节是指这样的意思. 可是, 这样的解释是不可能的, 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   新约圣经中有许多经文表明, 救恩是借着信靠主耶稣基督(例如: 约1:12; 3:16,36; 6:47; 徒16:31; 罗10:9). 没有经文可与这压倒性的见证有所冲突.

(2)   虽然在十字架的强盗没有受洗, 但他有得救的把握或凭据(路23:43)

(3)   圣经没记载救主耶稣给任何人施洗. 如果受洗对救恩方面是重要的, 圣经无此记载(指救主给人施洗)便是很不寻常, 令人难以相信.

(4)   使徒保罗感谢神, 因他只为非常少的哥林多人施洗. 如果洗礼对人得救有益处, 保罗岂会因他没给人施洗而感谢神呢?

 

“我们注意到, 只有犹太人被吩咐要受浸, 叫罪得赦(参徒22:16). 我们相信, 这个事实是帮助明白这节的秘密. 以色列国民已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 犹太人曾经呼喊道: ‘他的血归到我们, 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太27:25). 因此, 以色列百姓宣告要承担那杀害弥赛亚的罪过. 可是现在, 有些犹太人从他们的错误中醒悟过来. 借着悔改, 他们向神承认自己的罪, 靠着相信主耶稣作他们的救主, 他们重生并获得永远的赦罪. 靠着受洗, 他们与那钉主十架的以色列国民(nation)脱离关系, 并与主有所关联, 与主认同. 所以受洗成为外在的标记(sign), 表明他们那钉主十架(以及他们本身的罪)的罪, 都被洗净. 它使他们离开犹太人的立场, 移到基督徒的立场. 可是受洗并没拯救他们, 只有信靠基督才能得到拯救. 若教导与这不同的教义, 便是教导‘别的福音’, 所以该被咒诅(加1:6-9).”[4]

 

关于受洗叫罪得赦方面, 还有另一个解法. 韦力尔(Charles C. Ryrie)在其著作《使徒行传》(The Acts of the Apostles)第28页中指出: “这并非表示受洗‘为叫’罪得赦免, 因为在新约中, 罪得赦免是信靠基督的结果, 而非受洗的结果. 这节的意思是: 受洗因为(because of)罪得赦免(徒2:38的“叫”字, 在原文是 eis {G:1519}). 这个希腊文的介词 eis , 有‘因为’(because of)之意, 不但在此节, 也在太12:41, 因为这节的意思只可以是“他们悔改因为(不是‘为叫’, in order to)约拿的传道”. 悔改给这些五旬节的群众带来罪的赦免, 因为罪已获得赦免, 所以他们被(彼得)要求受洗.”

 

总而言之, 主耶稣从未说洗礼叫人得救, 反而多次强调信心的重要, 并宣布说: “你的信救了你”(路7:50; 8:48). 使徒保罗也在弗2:8-9清楚教导我们, 人“得救是本乎恩(神的恩典), 也因着信(人的信心). …不是出于行为(包括不靠受洗).” 惟有神的恩和人的信能使人得救, 洗礼不过是证明此人“内在信心”和“得神救恩”的外在凭据, 只有“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没说“不受洗的必被定罪”. 故此, 得救只靠信心不靠洗礼, 洗礼本身无法使人得救, 亦无赦罪的功能.

 


[1]               有关“夏普法则”(Sharp’s Rule, 或称“Sharp氏定律”), 请参达拉斯神学院副教授, 华莱士(Daniel B. Wallace)的著作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6), 第270-290页. 可采用“夏普法则”的经文有: 多2:13(可译作“神, 就是我们救主耶稣基督”); 彼后1:1(可译作“神, 就是救主耶稣基督”); 弗1:1(和合本:“圣徒, 就是在基督耶稣里有忠心的人”); 4:11(可译作“有牧师(牧者), 就是教师”); 启1:3(可译作“那些听见, 就是遵守其中所记载的”)等, 参上引书, 第276, 282-284页.

[2]               马有藻著, 《分解真理的道 — 新约困语诠释》(台北: 天恩出版社, 2002年), 第59-60页.

[3]               新约的记载只有一个例外, 就是保罗. 他是在信主得救至少3日以后才受洗(徒9:5,9,18), 因当时还未遇到可为他施洗的人. 这点应鼓励信徒若情况允许, 在信主得救后应尽快受洗, 在水中顺服和见证主的恩典.

[4]               William MacDonald,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402-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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