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论 (二): 神的启示和属性
神论 (二): 神的启示和属性
(文接上期)
(C) 神的启示
根据殷保罗(Paul P. Enns), 神的启示可分为两大类, 即普遍启示(General Revelation)和特殊启示(Special Revelation).[1]
(C.1) 普遍启示
人必须先有神的启示, 才可研究关于神, 从事神学的研究. 感谢神, 因他已将有关自己的真理向人类显明. “启示”(希腊文: apokalupsis {G:602})的意思是“公开”或“揭露”. 启示是神对人的一种揭露(disclosure), 神将有关他的真理向人显明, 若非神自己揭露, 人有限的头脑就永远无法晓得这些真理.
“普遍启示”是神向全人类启示有关神和他属性的各方面, 叫人知晓神的存在. 诗19:1-6强调神在宇宙和自然界的普遍启示. 经文中提及诸天诉说神的荣耀, 除了至高至大全能的神以外, 没有任何一者能够创造浩瀚无边的宇宙. 大地也彰显神奇妙的创作, 反映神的和谐及荣美. 罗1:18-21进一步强调, 神的普遍启示, 以及人对神应有的回应和责任, “自从造天地以来,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 虽是眼不能见, 但借着所造之物, 就可以晓得, 叫人无可推诿”(罗1:20).
此外, 神也借着他对人类的照顾和管理, 向全人类启示他自己, 让人类能回应神的恩典. 就如保罗在路斯得城时, 向那里拜偶像的人说: “我们传福音给你们, 是叫你们离弃这些虚妄, 归向那创造天、地、海和其中万物的永生神. 他在从前的世代, 任凭万国各行其道. 然而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 就如常施恩惠, 从天降雨, 赏赐丰年, 叫你们饮食饱足, 满心喜乐”(徒14:15-17). 保罗也向雅典的人辩证说: “创造宇宙和其中万物的神, 既是天地的主, 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 也不用人手服事, 好像缺少甚麽, 自己倒将生命、气息、万物、赐给万人. 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 住在全地上, 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 要叫他们寻求神, 或者可以揣摩而得, 其实他离我们各人不远. 我们生活、动作、存留, 都在乎他. 就如你们作诗的有人说, 我们也是他所生的. 我们既是神所生的, 就不当以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艺、心思所雕刻的金、银、石”(徒17:24-29).
再者, 神也借着他所赐予人的良知(良心)进一步启示他自己, 令全人类天生有对神的知识和道德观念(罗2:14-15). 有关“普遍启示”的进一步探讨, 请参上期(第71期)《家信》的基要教义专栏“神论(一)”的“B.2 神存在的铁证”.
(C.2) 特殊启示
“特殊启示”的范围比“普遍启示”的范围较窄. 普遍启示是给全人类的, 所有人天生都能领受神的普遍启示, 但特殊启示则不是所有人天生都领受的. 有不少特殊启示的例子: 神曾借着异梦向一些人启示他自己(如雅各), 神曾向一些人开口说话(如亚伯拉罕), 神又曾向一些人亲自显现(如摩西、以赛亚), 或透过异象显明自己的旨意(如但以理、撒迦利亚)等.
在所有的特殊启示中, 以下两方面最为重要: 神借着圣经(记载之道)和基督(生命之道)启示他自己. 圣经的作者们在圣灵的引导和默示下, 写成了目前我们所拥有的完整圣经, 这66本书卷所组成的圣经, 内中一切记述都正确无误. 只有透过这无误的记录, 人才可以真正明白神的位格和工作, 并他救赎和永世的完美计划.
神也借着圣经这本真确无误的记录, 将耶稣基督启示出来. 实际上, 耶稣基督可说是另外一种特殊启示, 将父神向人类启示出来. “注释”或“注解”的英文字exegesis, 是源自希腊文字 exêgesatô (注: 这字在《司特隆圣经汇编》里的词形是 exêgeomai {G:1834}, 但两者意义相同); 此字出现在约1:18, 中文圣经在那里将之译作“表明”(AV: declared). 那段经文指出, 耶稣基督借着自己的话语和工作(包括教训和神迹), 已将父神向全人类表明了. 约翰福音的重要主题之一, 是强调主耶稣基督降世, 为要将神“表明”出来, 更具体地解释有关神自己.
(D) 神的属性
(D.1) 属性的定义
“属性”(attributes)是指本体内蕴的性情. 司特隆(A. H. Strong)将属性定义为“神的属性就是一些与神的观念不能分割, 及神本性中的各样特质. 这些特性构成了神向其受造之物各种显现方式的基础和特质.” 殷保罗(Paul P. Enns)正确强调, 神的属性必须与神的作为(工作)加以区别. 神的属性不会为神“增加”什么; 神的属性只表明了神的本性(nature).
刘易斯(另译“路易士”, Gordon Lewis)以下的定义颇为全面: “神是一位眼不能见、有位格的, 以及永活的灵. 神与任何其他灵体, 在以下几种属性上是有所区别的. 从‘形而上学’(metaphysic, 或称“玄学”)而言, 神是自存(self-existent)、永恒和不变的; 从智慧上说, 神是全知、信实(真实)及智慧的; 从道德上说, 神是公平的, 有怜悯的和有恩慈的; 从感情是说, 神恨恶罪恶, 容忍痛苦及富有怜悯; 从存在上说, 神是自由的、可靠的和全能的; 从关系上说, 神的存在是超越的(transcendent), 神对宇宙(普世)的照顾工作是内蕴的(immanent), 并且神对他子民的救赎工作也是内蕴的.”[2]
(D.2) 属性的分类
有关神的属性之分类, 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范畴. 对于分类的称法, 往往要看该神学家或圣经学者想要强调的, 是哪些相对的特点, 所以难免带有一些主观的成分在内. 一些常用的分类有: (1)“不可传递的”(incommunicable)与“可传递的”(communicable)[这种分类法也称为“不及物的”(intransitive)与“及物的”(transitive)]; (2)“绝对的”(absolute)与“相对的”(relative); (3)“道德的”(moral)与“非道德的”(immoral)等等(请参本文附录二: 神的属性之分类范畴). 须加注意的是, 我们研究神的属性, 重要的是千万不可将神的其中一种属性视为高过另外一种, 或比另一种更为重要, 因这会导致错误地描绘神的形象, 扭曲了神的本性. 我们必须将神所有的属性放在一起, 且放在同等地位, 方能衬托出神真正的本性和位格.
达拉斯神学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首任院长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 1871-1952)将神的属性分成两大类: (1)不可传递的属性(incommunicable attributes): 这是唯神独有的属性(如绝对的圣洁、公义、慈爱、全知、全在、全能等), 称为“不可传递的”, 因那是神独具的属性, 任何别的受造之物全无; (2)可传递的属性(communicable attributes): 这是天使与人类都有的属性(如非绝对性的公义、慈爱、有灵性和道德观念等), 称为“可传递的”, 所以人亦领受这类属性, 但这类属性因人犯罪以致甚多失落或蒙蔽, 无法发出应有的光辉, 唯在信主重生成为新造的人之后, 才逐渐恢复其功能(弗4:22-24). 为方便解释, 马有藻将之分作三大类:
(a) 有关神存在的属性 (Existential or Ontological Attributes)
(1) 神是灵(约4:24): 故不能被人以肉眼看见(西1:15), 亦只有在灵方面才能与人相交.
(2) 神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ce, 诗147:4-5; 赛46:10; 来4:13): 人的百需百难神尽皆清楚, 人的一切罪恶神尽皆知晓.
(3) 神是无所不在的(Omnipresence, 诗139:8; 耶23:23-24; 罗10:6-8): 人之为善为恶, 神不仅尽知一切. 亦在当场视察人之所为.
(4) 神是无所不能的(Omnipotence, 太19:26; 伯42:2; 耶32:17): 故万有靠他维持(来1:3; 西1:16-17).
(5) 神是自有永有、无始无终的(出3:14; 诗90:2; 提前1:17; 创21:33; 约12:34). 神是历史之神, 太初之先他早已存在, 他被称为“亘古常存者”(但7:9).
(6) 神是永不改变的(诗102:27; 玛3:6; 来1:12; 13:8; 雅1:17). 这点显示神信实的属性, 但神的“不变性”是指属性上, 而非方法上或治理上(因神在不同时代可用不同的治理方式, 请参阅《家信》的基要教义专栏之“时代的真理”).[3]
(7) 神是独一的(出20:3; 申4:35-39; 5:7; 6:4; 赛44:6; 45:5-6; 提前1:17; 犹25). 神是独一无二的, 除了这位“三一神”之外, 再无别神.
(b) 有关神道德的属性 (Moral or Spiritual Attributes)
(1) 神是至圣的(利11:44; 19:2; 撒上2:2; 赛57:15; 启15:4): 在神身上丝毫没有不义之举.
(2) 神是公义的(诗85:10; ;罗3:26): 神必赏善罚恶(申32:4), 并以公义正直施行审判.
(3) 神是慈爱的(约壹4:8; 约3:14; 弗2:4-5): 所以神处事的出发点皆为爱人而设想.
(4) 神是真理(约17:3): 指神从不虚假, 也无谎言, 亦无罪孽行径(代下19:7; 罗3:4).
(5) 神是光(约壹1:5; 诗36:9; 赛60:19-20): 神要求人活在他的光中 — 走在光明中(即活出公义正直的生活).
(6) 神是生命(约1:4; 5:24; 诗36:9; 徒3:15): 今世与永远的生命俱在神那里, 所以他被称为“生命的源头”.
(7) 神是恩慈的(弗2:5; 彼前1:3; 雅5:11): 西敏寺神学院教授范提尔博士(C. Vantil)说恩慈是“神的良善达至不配受者身上”.
(8) 神是信实的(来10:23; 约壹1:9): 凡他所应许的, 他必实现, 绝不食言.
(9) 神是完全的(太5:48): 神在所行的事上绝对完全, 如完全的良善(太19:17)、圣洁(利12:45)、公义(罗9:14)和怜爱(弗2:4).
(10) 神是无上的(主权)(诗50:10; 撒上2:6-8; 代上29:11-12): 这是指神的主权方面; 神的主权在他的创造上表露无遗, 也在他对人的要求上显出其绝对的全能(如他是圣洁的, 他的无上权柄便要求人与他一样, 彼前1:16).
(c) 有关神工作的属性 (Functional Attributes)
(1) 神是创造主(尼9:6; 创1:1; 徒17:28-29): 在历史上, 神创造天地万物, 现今创出“新造的人”(人信主重生的经历), 将来创造新天新地.
(2) 神是天父(约17:11; 赛63:16; 出4:22; 耶3:4): 在旧约, 称呼神为父是犹太人和基督徒独有的信仰风俗, “天父”一词在四福音内共出现175次; 在保罗书信内则有45次.
(3) 神是保守者(来1:3; 西1:16-17; 诗36:6; 66:9; 徒17:28; 箴2:8): 神保守及维持万有, 包括信徒的生命、救恩、信心等. 神也提供信徒生活的需用.
(4) 神是救赎主(赛43:14): 反照人犯罪的光景, 及神的怜悯与慈爱, 并亲身为人赎罪以拯救罪人.
(5) 神是审判官(启16:5; 传11:9; 但7:26): 神的审判是凭公义、诚实、怜悯为基础(诗72:2)
(6) 神是永远的王(启19:6; 赛43:15; 诗24:10; 29:10): 神先在信徒心中作王, 复在将来的国度(指天国)中永远执掌王权.
(7) 神凭己意自由工作(诗115:5; 赛14:24; 太20:15): 这是神无上独权的彰显, 唯他所为尽为神的荣耀和人的幸福着想.[4]
(文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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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神的“无所不”
神有三大重要属性, 在英文均有前置的 “omni”, 即omnipresence (无所不在)、omniscience (无所不知)和omnipotence (无所不能). 英文Omni来自拉丁文omnis , 意即“所有”(中文译为“无所不”). 这三种无可比拟的属性是唯神独有的, 是一切受造物远远不及的.
(a) Omnipresence(无所不在)
英文字Omnipresence的意思, 是神在每一处, 不受空间所限(注: 此观点与泛神论不同. 泛神论是说神“在”一切之内). 说得准确一点, 就是神是无所不在. 司特隆(A. H. Strong)如此定义: “神以其全部本质(totality of His essence), 不须经过发散或扩展, 不用增长或分割, 已渗透和充满了宇宙的每一处.” 诗139:7-12说明神无所不在的特质; 从高天至深海, 以至地的深处, 神都在每一处. 神的无所不在, 对信徒而言是无比的保障和安慰; 对恶人而言则是警告: 无人能逃避神的脸面和审判.
(b) Omniscience(无所不知)
英文字Omniscience是从拉丁文omnis(意即“所有”)和scientia(意思是“知识”)二字而来, 整个意思就是: 神有一切知识, 无所不知. 我们可如此说, 神因他的永恒性, 能知道一切真实的和可能发生的事, 包括过去、现在及未来的事. 值得注意的是, 神的“全知”是直觉的(intuitive)、立即的(immediate), 而非从知觉(senses)获得; 神的知识也是同时的(simultaneous), 不须从观察或推理而得; 神的知
识是真实和完整的. 神知道一切真实存在的事物(诗139:1-6), 甚至未来要发生的事(赛46:10; 太24-25章; 启6-19章), 因为对于这位亘古常存、永远常在的神, 一切的事(包括过去和将来的事)都是一个“永恒的现在”(eternal now). 神知晓人手所做、人心所想的一切.
(c) Omnipotence(无所不能)
英文字Omnipotence意谓“无所不能”, 表明神的全能. 但这不意味着神既是全能的, 他就可以胡乱做任何的事. 提艾生(Henry C. Thiessen)贴切指出“无所不能”的正确定义是: “神是全能的, 神能按他的旨意行一切的事, 但由于神的旨意是按着他良善公义的本性, 所以神所做的一切事, 都与他完美本性和谐一致.” 换言之, 神不能也不会做出一些与他本性相违的事情,如神不能说谎(来6:18); 不能食言(提后2:13); 不能与罪相交(哈1:13). 此外, “神能否创造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之类的问题, 是既不合理又违反逻辑的问题, 不在“神所能行”的范围内. 诚然, 神凡事都能(太19:26), 在他没有难成的事(创18:14), 但“无所不能”的他能够做的一切事, 均是与他本性和性格相符的事.
[1]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3年五版), 第179-180页.
[2]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 第180-181页.
[3] 参 2005年1/2月份 至 2005年7/8月份(第56期 至 第59期)《家信》的“基要教义: 时代的真理.”
[4] 上文主要参考/改编自 马有藻著, 《基要信仰概论》(台北: 中国信徒布道会, 1989年), 第36-40页;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3年五版), 第179-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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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带子
刊登于2007年9&10月份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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