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主义的错谬 (上)


编译者注:   什么是加尔文主义? 它是否合乎圣经的教导? 奉主名聚集的召会应当对它持有怎样的立场? 我们将在这一系列的文章探讨上述问题…[1]

(A)       导论 (Introduction)

(A.1)   背景

近年来, 有迹象显示, 改革宗(或译“改革会”, Reformed)的加尔文派(Calvinist)更积极地在福音派教会(evangelicals)中散播其教义, 尤其是在美国, 南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s)和灵恩派先受其影响. 与此同时, 这也激起强烈的反对. 无论如何, 这些反应有时与召会(assemblies, 指奉主名聚会的召会)所坚信的教义不符, 而我们所坚信的教义是建基于“神的旨意”(徒20:27). 处于这种环境, 我们将以一系列的七篇文章来查考加尔文主义(Calvinism)的教训, 并与召会将近两个世纪以来所教导的作一比较和对比. 我们假设读者对这课题毫无或仅有少许的认识, 所以我们将避免采用专门术语如“堕落前预定论”(supralapsarianism)[2]和“艾米饶主义”(Amyraldism)[3]等等. 与此同时, 我们将以批判的方式来查考一些其他与传统加尔文主义有别的现代教义, 如“集体的拣选”(或译“全体的拣选”, corporate election).

(A.2)   什么是加尔文主义

加尔文主义是系统神学的一种形式, 由法国改革家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所制作, 较后再由他的跟随者所扩展. 加尔文本身是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的忠实热爱者. 奥古斯丁在多年以前已制订了同等理性神学制度(the equivalent rational theological system), 在救恩的课题上强调神的主权(sovereignty), 把人的责任撇弃一旁, 认为它与得救无关. (注: 奥古斯丁和加尔文也把属地的千禧年国给灵意化, 教导说以色列国民没有未来)

(A.3)   举例加尔文的问题

若有任何读者想知道加尔文主义热衷于何事, 他们只需阅读加尔文自己的一段话便可找出答案:

“万物都在神的安排中, 得救或死亡的决定也都在于祂; 祂按自己的旨意(counsel)和命令(decree)命定一切事物, 以致有些人从母胎出生时就注定死亡, 好叫祂的名因他们的灭亡而得荣耀.” (John Allen编辑,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Ioannis Calvini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Philadelphia, 1841, 第169页)

无疑的, 许多读者将会很快拿起圣经, 翻开他们所钟爱的福音经节, 发现它们与上述这不合圣经的教导互相矛盾, 彼此抵触.

(A.4)   亚米纽斯主义和“郁金香”

普遍上, 加尔文的教导被荷兰的改革宗教会所接纳; 无论如何, 有位显著的神学家强烈反对它, 此人名叫亚米纽斯(James [Jacobus] Arminius, 1560-1609). 他反驳的论点主要是集中于人的责任. 亚米纽斯离世不久, 他的跟随者以五个声明(statements)来发布他的教训之概要, 被称为“抗辩文的五项条文”(The Five Articles of Remonstrance, 1610), 我们可简化为:

(1)         拣选(election)是由信徒的信心决定的, 而这信心是神所预知的(foreknew);

(2)         赎罪(基督的代赎)虽然是为所有人预备的, 但其功效只发生在信徒身上;

(3)         若无圣灵的帮助, 无人可以对神的旨意有所反应;

(4)         恩典并非无法抗拒的;

(5)         信徒可能从恩典中堕落, 因而失去他们的救恩.

读者若要知道其完整版本, 请上网查阅 www.theopedia.com/Five_articles_of_Remonstrance .

为了对抗亚米纽斯教训的传播, 荷兰的改革会(Reformed churches)于1618年召开多特大会(Synod of Dort [Dordrecht, Holland] ). 此大会结果产生了“多特大会对于在荷兰所争论的五项教义要点所作出的决定”(The Decision of the Synod of Dort on the Five Main Points of Doctrine in Dispute in the Netherland), 一般也称之为“多特教规”(Canons of Dort). 为了方便记忆, 这五项要点较后在英文被概括为“T U L I P”(注: 英文Tulip是“郁金香”的意思), 它是“首字母缩略词”(acronym)的记法(mnemonic). 自此以后, 这五项要点便成为加尔文主义的概要(或所谓改革宗的立场). 这五项要点如下:

(1)         T – Total depravity (完全的败坏)

(2)         U – Unconditional election (无条件的拣选)

(3)         L –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救赎/赎罪)

(4)         I  –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典)

(5)         P – Perseverance of saints (圣徒永得保守)

在接下来的文章, 我们将用这五项要点来进行我们对加尔文主义的评论.

(A.5)   亚米纽斯主义和加尔文主义

亚米纽斯主义(Arminianism)与加尔文主义(Calvinism)一同兴旺, 这两者常成为基督徒当中的争论原因. 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在早期循道会(Methodism)当中所发生的分裂. 循道会分裂成两大阵营, 各由一位备受敬重的领袖所带领; 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 1703-1791)是亚米纽斯主义者, 另一位领袖乔治·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 1714-1770)则是加尔文主义者, 结果循道会分裂成卫斯理派循道会(Wesleyan Methodists)和加尔文派循道会(Calvinistic Methodists). 他们两人都在英国和北美积极传道. [著名的北美传道人乔纳森·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 1703-1758)和威尔士(Wales)的侯威尔·哈里斯(Howell Harris, 1714-1773)都是怀特腓的好友]. 笔者记得自己在威尔士的童年时期, 有两种循道会的教堂, 一种采用英语, 另一种采用威尔士语(Welsh).[4]

 

(A.6)   平衡的观点

在(奉主名聚集的)众召会中, 普遍接受的看法是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是两者共存的, 纵然这两者对我们人类有限的思想来说, 看似极不合理, 互相矛盾的. 持这看法和解法的结果可概括为:

(1)         虽然未得救者在灵性上是死的, 但他们仍然有能力和责任去悔改;

(2)         我们的拣选是私人性/个人性的(personal), 而不只是倚赖神预知我们的信心;

(3)         基督的代死是为了所有的人, 但只有信者才能获得代赎的功效;

(4)         人得救是倚赖圣灵藉着福音在人心中作感动的工作, 但人可以拒绝圣灵的感动;

(5)         一个人一旦真正得救, 他们就永不失落. 换言之, 一次得救, 永远得救!

(A.7)   总结

在加尔文主义与亚米纽斯主义的持续战争中, 他们所用的论点依然相同,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传1:9), 对于笔者本身, 重申(奉主名聚集的)召会在此事上的立场是重要的, 值得去行. 有一件事是清楚明确的  —  我们在福音聚会以前的祷告聚会中向神祷告, 这是强调神的主权, 求神在未信者的心思意念中动工, 领他悔改得救; 但传福音本身则强调人的责任, 即罪人有责任悔改和相信.

(B)       完全的败坏 (Total Depravity)

(B.1)   序言

表面看来, “完全的败坏”这项加尔文的教义很有说服力: 它似乎在说人是糟透的, 无法自救. 它有圣经的支持, 如大卫所说: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 保罗较后也补充道: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5). 所以人在灵性上是死的, 是处在黑暗里, 与神隔绝, 所以我们可以问道: “所有男人和女人是否能够对福音信息有所反应?”

根据“完全的败坏”这一项教义, 正统的加尔文派对此问题的答案是“不能!” 他们认为“亚当的后代出生时就有罪性, 没有能力选择属灵的好处” (Thomas Steel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hillipsburg, 1963, 第25页), 这包括在救恩方面选择基督. 这教义继续表明, 当听到福音传扬时, 只有被拣选之人(the elect)蒙神赐下能力去回应福音的要求  —  悔改、信靠、接受基督、信从福音等等. 但我们可能要问: “难道在福音方面, 人完全没有半点责任?”

(B.2)   福音和人的责任

我们很容易明白这问题, 只要我们在福音课题方面, 从相反角度来查考以下相反的选择: 顺从和不顺从、接受和拒绝. 这一切显然都在表明人的责任.

让我们先思考那些与“顺从”或“顺服” (obedience)有关的字眼. 我们首次在使徒行传中找到相关的概念, 神的圣灵是赐给“顺从(obey)之人”(徒5:32). 我们也可从 徒6:7读到这样的顺从, “也有许多祭司信从了这道(KJV: obedient to the faith)”. 无论如何, 这类观念最清楚显于保罗对福音阐解的伟大杰作  —  罗马书. 他开始时论到他使徒的职分, 是为了“在万国之中叫人为祂的名信服真道(KJV: obedient to the faith)”(罗1:5, 比较15:18).

接着, 他论到那些 “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 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罗2:8). 他跟着也指出“因一人的悖逆(KJV: disobedience; 不顺从), 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但罗马的信徒接受了福音, “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罗6:17). 对于那些听到福音的犹太人, 保罗说: “只是人没有都听从福音”(罗10:16). 实际上, 是罗马信徒(大部分是外邦人)顺从了他们所听到的福音, “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罗16:19). 保罗结束他对这字(顺从)的使用时, 提到神藉着福音显明祂的旨意, “藉众先知的书指示万国的民,使他们信服真道(KJV: the obedient of faith)”(罗16:26)

同样的, 不顺从(disobedience)是出于意志的行为, 也是问题的根源, 正如保罗论到亚当时说: “因一人的悖逆(KJV: disobedience; 不顺从), 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以色列也一样, 他们是“那悖逆(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顶嘴的百姓”(罗10:21). 保罗却不是这样, 他对亚基帕王说: “我故此没有违背(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徒26:19). 他与以弗所的信徒回顾他们的过去, 提到他们曾与不信主的人一样, 是“悖逆之子(KJV: children of disobedience)”(弗2:2). 显然, “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弗5:6).

再者, 接受(acceptance)是选择的行动, 所以我们在约翰福音第1章读到, “凡接待(KJV: received; 接受)他的, 就是信他名的人, 他就赐他们权柄, 作神的儿女”(约1:12; 也参 西2:6). 另一方面, 我们清楚看见, 罪人可以拒绝福音, 也同样需要为此负责. 当主耶稣在世的时候, 有些人拒绝他, 尤其是以色列国民的犹太领袖, 主耶稣就像“匠人所(KJV: rejected)的石头”(太21:42; 可12:10).[5] 那些拒绝主的人甚至想杀害祂, 正如主所预言的, 说到祂将“被长老、祭司长, 和文士弃绝(KJV: rejected), 并且被杀”(可8:31; 路9:22). 事实上, 祂“被这世代弃绝”(路17:25). 这使到主最终将成为那些拒绝祂之人的审判官, “弃绝(KJV: rejecteth)我、不领受我话的人, 有审判他的, 就是我所讲的道在末日要审判他”(约12:48).

保罗提醒提多关于他们还未得救以前的情况, “我们从前也是无知、悖逆(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多3:3). 彼得论到那些拒绝基督的人, 就说“他们既不顺从(KJV: disobedient), 就在道理上绊跌”(彼前2:8), 正如那些在洪水灭世前拒绝神的见证之人是“不信从(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的人”(彼前3:20). 在旧约中, 人的责任往往基于如何运用个人的选择(申30:19; 书24:15).

根据约翰福音第3章所论及的“信”和“不信”, 我们也可同样查考更多关于人的责任这一课题(编译者注: 人的“信”和“不信”亦同样是出于人运用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 这意味着人需要对本身所作出的选择负起责任).

(B.3)   总结

从上述种种圣经明确清楚的记述, 我们阅读它们时, 如果不以“加尔文主义的前提” (Calvinistic presuppositions, 指以加尔文主义作为预先的假设)来铺盖它们, 我们就不难看出人对福音方面, 肯定需要负起责任. 因此, 当神“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祂真的是这个意思, 因为祂“不愿有一人沉沦, 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 正因此故, 神在结束祂的启示时说: “那愿意的人  —  让他白白取生命的水喝”(Young’s Literal Translation直译; 启22:17).[6]

当然, 我们并不是说人可以在没有神感动人心的情况下, 对福音有正面的反应(指信靠、顺从或接受福音而言). 对于这点, 我们较后将查考圣灵在福音方面的工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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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亚米纽斯(James Arminius, 1560-1609)

荷兰独立后(1609年), 便以加尔文主义为国教, 虽大部分人接纳, 仍有许多人不赞同加尔文的神学. 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 算是亚米纽斯(另译“亚米念”, James Arminius, 1560-1609; 或称 Jacob Arminius、 Jacobus Arminius等等).

早年在德国受教育的亚米纽斯, 后投学师门于伯撒(Theodore Beza, 1519-1605),并于1603年在荷兰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毕业为神学博士, 后留校任教. 当荷兰宣称加尔文主义为国教时, 亚米纽斯大表不满, 一面著书反对, 一面要求政府召集国立研究委会调查, 在过程中, 他突然病逝. 9年后, 这特别委会才召集成功, 但结果他的学说竟被判为异端. 虽然如此, 亚米纽斯主义仍深深影响后世, 尤其是循道主义.

亚米纽斯的神学简言之为加尔文神学的相反, 以英文字“PEARL”(珍珠)作代表:

(1)         P – Personal free will (个人的意志):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 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free will)(与加尔文反), 可选择向神, 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

(2)         E – Election by choice (有条件的拣选):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祂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会接受的.

(3)         A – Atonement for all (无限的救赎): 神的救赎是为万人的, 但祂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 对于拒绝者, 基督虽为他而死, 但他的罪仍在.

(4)         R  – Resistable grace (可抗拒的恩典): 因人有自由意志, 故随时可拒绝神恩, 或拒绝圣灵的呼召, 圣灵不能使人重生, 直到人对祂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

(5)         L – Liable to loss = Falling from grace (可在恩典中堕落): 得救者可失落其救恩.[8]


[1]               编译者注: 本文的目的绝非要“抹黑”所有“改革宗”(Reformed)或“长老会”(Presbyterian)的信徒, 虽说他们一般上都支持“加尔文主义”. 我们承认他们当中确实有不少神所重用的仆人, 他们当中也有许多信徒为神在生活上摆出美好见证, 例如《家信》于2009年10-12月份, 第83期所刊登的“百货业之王  —  约翰·沃纳梅克”(John Wanamaker, 1838-1922), 便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注: 他是长老会的信徒), 而我本人也有一些敬虔爱主的好友是长老会信徒. 无论如何, 只有圣经是神真理的道! 凡是人所教导的一切教义, 都必须放在神真理之道的亮光下, 受到“严谨的审核、察验、明辨”(参 徒17:11“天天考查圣经, 要晓得这道是与不是”; 林前14:29“当慎思明辨”; 也参 加1:8-9). 对于一切的讲道和教义, 我们都该谨守使徒保罗的吩咐: “要凡事察验, 善美的要持守, 恶的各种形式都要远离”(原文直译, 帖前5:20-22). 求主帮助我们“慎思明辨”.

[2]               堕落前预定论(supralapsarianism)是加尔文派中的教义, 认为上帝判定各人得救与否系在人类始祖的堕落之前(即上帝在亚当堕落前就判定各人是否得救).

[3]               艾米饶主义(Amyraldism)是加尔文派中的教义之一, 以艾米饶(Moses Amyrault, 1596-1664)命名. 此教义观念拒绝“加尔文主义的五项要点”(Five Points of Calvinism)的其中一项  —  有限的赎罪(limited atonement), 认为上帝本是预备基督的赎罪给所有的人, 但由于无人可靠着自己来信主, 所以上帝拣选一些人, 带领他们信靠主. 这样的解法便保守加尔文主义的另一项要点  —  无条件的拣选(unconditional election).

[4]               笔者的意思可能是指采用英语的是“卫斯理派循道会”; 而采用威尔士语的则是“加尔文派循道会”.

[5]               这节的“匠人”指的是那些拒绝主耶稣的犹太人宗教领袖(犹太教领袖如祭司长和法利赛人), 正如 太21:45所说: “祭司长和法利赛人听见他的比喻, 就看出他是指着他们说的.”

[6]               这节在《杨氏直译本》(Young’s Literal Translation)中是: “he who is willing  —  let him take the water of life freely”; 中文圣经《和合本》译作: “愿意的, 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

[7]               Howard A. Barnes, The Errors of Calvinism? A Critique of “TULIP” in Seven Parts (2011年), 第2-6页. 此书只有16页, 精简易读, 由作者本纳斯(Howard A. Barnes)自己出版. 有兴趣获得此书的人, 可上网联络作者 howard@rheology.co.uk .

[8]               以上附录编自 马有藻著, 《先贤伟论》(香港九龙: 种籽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年), 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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