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面面观(二)


笔者注: 今日, 同性恋是一个热门话题! 大众传媒在报章、杂志、电影, 以及其他许多媒介大幅度刊登和报导同性恋的新闻, 或传播和提倡同性恋的意识形态(idealogy), 甚至有些所谓的“基督教牧师”也赞成同性恋. 这使到不少基督徒感到混淆, 不知何从. 但感谢神, 神的话是我们路上的光(诗119:105), 能光照和引导我们走正确的路. 因此, 在同性恋的课题上, 我们必须清楚明白神借着圣经所教导我们的. 笔者必须表明立场: 我并不歧视同性恋者, 我同情他们, 想帮助他们(笔者也辅导同性恋者), 但笔者基于圣经的教导而坚决反对同性恋的性行为. 诚然, 神爱罪人, 但痛恨罪人的罪, 两者并无冲突. 同样地, 基督徒应该像神一般地爱世人  —  包括同性恋者, 但也该像神一般地恨罪恶  —  包括同性性行为的罪恶. 这是笔者无法妥协的立场…

 

(文接上期)

(D)      同性恋与圣经的教导[1]

            (D.1)   圣经所教导的婚姻观

圣经让我们看见, 神为人类所设立的第一个制度, 就是婚姻关系的制度. 创2:18-25记载神在创造中显明他对人类婚姻的计划和心意. 我们读到 创2:18, 神说: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 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 这句话指明婚姻是因着神的旨意而设立的, 所以主耶稣在新约中清楚说明婚姻是“神配合的”(太19:6).[2]

当神说“那人独居不好”(创2:18), 神就为男人造一个配偶来帮助他. 我们看到神给男人预备的这个配偶, 不是另一个同性的男人, 而是一个异性的女人. 主耶稣说: “那起初造人的, 是造, 并且说: 因此, 人(原文可作“男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原文可作“女人”)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太19:4-5). 这节引述 创2:24的话: “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在新约的希腊文或旧约的希伯来文中, “妻子”一词与“女人”是同一个字.[3] 换言之, 神所设立的婚姻是男人与妻子  —  即异性的女人  —  连合; 正如主耶稣所说:“夫妻(原文可作“男人女人”)不再是两个人, 乃是一体的了”(太19:6).

此外, 创2:25的“夫妻二人”原文即“那男人和他的女人”, 换句话说, 圣经绝不含糊地说明神所设立的婚姻模式(pattern), 必须是人类男女异性的结合, 所以神在 利18:22中清楚明确地指出: “不可与男人苟合, 像与女人一样; 这本是可憎恶的.”(比较 利20:13)[4] 这看为可憎, 是因为破坏了神原初对人所设立的婚姻制度  —  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

圣经清楚表明婚姻不仅是男女异性的结合, 更进一步强调一定是人类的异性, 而不是其他的雌雄异性, 包括不是兽类的异性: “不可与兽淫合, 玷污自己. 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 与他淫合; 这本是逆性的事”(利18:23).[5]

            (D.2)   圣经中反对同性恋的经文

2002年12月3日, 英国圣公会新精神领袖罗文·威廉斯表示: “忠诚的”同性恋关系与圣经教义毫无冲突, 认为圣经并非完全否定同性恋, 而是容许忠诚的同性恋关系.[6] 圣经真的容许“忠诚的同性恋关系”? 让我们客观地查考和分析圣经所言.[7]

 

(一)     创世记19章所多玛人的事件

创19:4-5记载: “他们还没有躺下, 所多玛城里各处的人, 连老带少, 都来围住那房子.  呼叫罗得说: ‘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那里呢? 把他们带出来, 任我们所为”. 让我们参考《和合本》中“任我们所为”(希伯来文: yâda‛ {H:3045})在其他译本的译法:

1)      《圣经新译本》: 我们要与他们同房.

2)      KJV: that we may know them.

3)      NKJV: that we may know them carnally.

4)      NIV: that we can have sex with them (我们可与他们发生性关系).

5)      NLT: so we can have sex with them.

6)      NASB: that we may have relations with them.

7)      Darby: that we may know them.

 

(a)       赞成同性恋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

贝利(Derrick S. Bailey)[8]在其著作《同性恋和西方基督教的传统》(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dadition)一书中, 以旧约的论点来合理化同性恋, 而耶鲁大学的历史教授鲍斯韦尔(John Boswell)则以 创19:5来支持他的论点. 让我们思考他们的论点.

 

1)      此故事与同性恋无关: 贝利(Bailey)认为在所多玛的男人是急于要审问那闯入的陌生人, 那故事与同性恋毫无关联, 所牵涉的罪乃是群奸, 而非同性恋.

2)      所多玛人所犯的罪是没有善待客旅: 贝利(Bailey)认为希伯来原文yâda‛ 一字不一定指“性交”, 也有用在“面对面”、“深入的认识”、“去了解”的意思. 贝利认为这词在旧约中出现了943次, 其中只有12次的含意是“性交”. 因此, 所多玛的罪并非指同性恋, 更有人引用 结19:49来说明他们的罪是因为没有爱心, 不接待客人.

3)      所多玛人要求的是包括男女交合的强暴: 所多玛的男人强硬要“认识”那些陌生人, 目的只不过是要“了解”他们, 真正的问题乃出于不友善的敌意. 群众当中也有女性, 所以他们所犯的不是同性恋的罪, 乃是要求强暴的“强奸”, 包括男女在内的罪行.[9]

4)      所多玛人的愤怒是因为罗得逾越了居民的权限: 所多玛人的不友善, 是因为罗得也是一个外来寄居者, 而他收留了这两位来历不明的外人, 就是逾越了他们的权限. 罗得所引进的陌生人, 招惹居民的烈怒, 才导致他们这么的激烈与莽撞, 硬要陌生人出示真实身份.[10]

(b)       正确解经所得到的结论:

1)      yâda‛ 一词有多层意思, 此处经文意思是指“性交”(交合): 黄多加正确写道: “实际上, 某一字的含意, 在一段落里, 是不能单单按着它诠释的次数为决定基准. 应该由上下文来决定它的意思.”[11] 创19:5的“任我们所为”在希伯来原文直译是“我们可以认识他们”. “认识”( yâda‛ )这动词在旧约出现了944次,[12] 其中15次乃指“性交”:

a)      8次是男人为主词(创4:1,17,25; 24:16; 38:26; 士19:25; 撒上1:19; 王上1:4),

b)      5次是女士为主词(创19:8;
民31:17,35; 士11:39; 21:11),

c)      只有2次(创19:5; 士19:22)乃是男人为受词, 即是同性的交媾.

值得注意的是, yâda‛ 一词在创世记中出现56次,[13] 其中有7次的意思是性方面的“交合”.[14] 在这些经文中, 这字的用意显明是与性关系(性交)有关. 基于篇幅的局限, 我们仅举出几个例子说明:

a)      创4:1:[15] 亚当 yâda‛ (交合; 《和合本》译作“同房”)夏娃后, 夏娃就怀孕了.

b)      创4:25: 亚当再次的 yâda‛ (交合; 《和合本》译作“同房”)夏娃后, 她就生了一个儿子.

c)      创4:17: 该隐 yâda‛ (交合; 《和合本》译作“同房”)他的妻子后, 她就怀孕了.

在上述经文中, 若把 yâda‛ 这字解释或翻译为“认识”是很不合理的, 因为亚当和该隐 yâda‛ 他们的妻子后, 她们就怀孕生子, 唯有译作“性交”才符合上下文的解经原则, 因为男女“认识”不会生儿子, 唯有“性交合”才会生子. 此外, 创4:25说亚当再次 yâda‛ 夏娃, 若解作再次“认识”夏娃, 这不是一件奇怪的事吗? 况且每一次的“认识”后就生一个儿子, 这岂不是违反常理的解释吗? 唯有解作“性交合”才合逻辑.

 

2)      以“认识”解说 创19:5是不符合上下文整体信息的连贯意义: 统计数字并不能代替上下文的连贯确据, 更何况在 创19:8 [16]和士19:25 [17]yâda‛ 明显是指向性方面的事, 所以翻译作“性交合”才是符合上下文的连贯意思. 若强硬要把解说成“认识”或“了解”, 那么罗得为了要回应“认识”或“了解”身分的要求而牺牲自己女儿的童贞, 岂非怪异得离谱? 在 士19:25里, 理智的读者真的会认为基比亚的匪徒凌辱了那人的妾, 为的是要去“了解”她? 为了增进个人关系, 以强暴(强奸)来“认识”这些受害者, 明理的人一眼就看出这样的解释未免上下文不连贯了.

 

3)      罗得称所多玛人所要求的 yâda‛ 为恶事: 如果持 yâda‛ 是“认识、了解”的诠释, 那么这和上下文不合, 因为罗得称这样做为“恶事”(创19:7). 为什么“了解”人在罗得看来是件恶事? 为何罗得看对同性“认识”是不妥当的? 唯有解释为与同性“交合”的要求被罗得视为恶事, 这样的解释才合理, 以致为了避免同性交合的恶行而宁愿建议交出自己的两个处女任凭他们而行. 由此可见, 他们所要的, 是满足“反自然的性欲”. 虽然罗得的建议绝不合乎神的道德准则, 但在所多玛人盛怒的当刻, 罗得在“同性交合”与“强奸”的这两种罪恶之间, 只得选择其次了.

 

4)      叙述文体的用词反映了所多玛人曾要求的是同性性交, 而非认识: 创19:8同一个动词 yâda‛ 是以负面分词(negative particle verb)来形容罗得的女儿“未经人事”(KJV: which have not known man), 所用的动词就是“与之好合”(性交合)的意思. 所以, 若要按字面解释去形容罗得的两个女儿还未“认识”男人, 难道说她们还未见过男人, 所以要安排“认识”一下? 这是何等滑稽的强解圣经! 黄多加正确评述道: “在诸如此类的希伯来叙述文体中, 是不太可能会用两个截然不同的意思, 同时来表达一个这么只隔3节相近的动词, 除非作者本身有清楚的分界言明. 只要稍用常理, 我们便知道‘认识’的意思与五经的作者多用来表达‘同房’的意义一致.”[18]

 

换言之, 在创世记第19章, 第5和第8节较适当的翻译是, 将 yâda‛ 译为“与之性交”, 即解作“所多玛男人要求与同性‘性交’, 及罗得交出处女让他们‘与她性交’(注: 她们未曾跟男人“同房”, 所以“处女”是恰当的翻译)”, 而不该译为或解作: (a) 所多玛男人要“认识”陌生人, 及罗得要交出处女让他们“认识、了解”; 或(b) 所多玛男人要“认识”陌生人, 及罗得要献女儿让他们“性交”.

 

5)      犹大书7节的“以经解经”说明所多玛人是犯“逆性情欲”的罪: 犹大书7节告诉我们所多玛城受神审判, 被火所灭的原因, 是因为“行淫, 随从逆性的情欲”.[19] “顺性的情欲”是男与女之间发生的性关系, 而“逆性的情欲”则是男与男、女与女之间发生的性关系, 即同性恋的性行为. 若以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如骚动、不善待客旅)解释所多玛人的罪, 以至整城遭神毁灭, 这样的推测是强解圣经、不足取信的诠释. 其实犹大书7节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只是支持同性恋的贝利(Bailey)不肯较受, 指称这是隶属于后期的诠释.[20]

 

总结这段分析时, 黄多加的话一针见血: “所多玛人所犯的罪, 正符合了新约犹大书7节的严厉警诫, 也获得了犹大书的应证. 这节经文给了创世记19章这段经文作了一个注释, 它清楚注明所多玛的罪含概了追随着诡异的肉体淫乐(希腊文: sarkos heteras, 另一种肉体, 犹7节译作“逆性的情欲”). 作者犹大以‘一味的行淫’(希腊文: ekporneuô {G:1608})来描述他们的行为是一点也不出奇. porneuô {G:4203}(意即“犯奸淫”)这一动词肯定是指‘性方面的不道德’, 其前置词(介词) ek {G:1537}(出、从…出来, out, from)[21]解释了‘他们(所多玛人)完全的放纵自己, 毫无保留、彻底的、十足的、绝对的豁出去’. 而‘逆性的情欲’(诡异的肉体/情欲)这个术语, 暗示着人与人, 甚至是人与兽之间非自然的性交合举止.[22] 而利未记18:22-29正是指出了迦南人、所多玛和蛾摩拉的居民, 就是犯上了这两方面的罪行, 而这一切行为在耶和华上帝看来是‘可憎恶的’, 是严厉禁止的.”[23]

 

(二)     利18:22及 利20:13的禁忌教导

神在利未记里列明许多禁忌, 有些是礼仪性的, 有些则是道德性的. 其中有一项道德性的禁忌是关于同性恋的. 根据中文圣经《和合本》, 神在 利18:22吩咐说: “不可与男人苟合, 像与女人一样; 这本是可憎恶的”; 神又在 利20:13命令道: “人若与男人苟合, 像与女人一样, 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 总要把他们治死, 罪要归到他们身上.”[24] 让我们参考这两处经文在其他译本的译法:

1)      《圣经新译本》: “你不可与男人同睡交合, 像与女人同睡交合一样, 这是可憎的事”(利18:22); “如果有人与男人同睡, 像与女人同睡一样, 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 必要把他们处死, 他们必须承担流血的罪债”(利20:13).

2)      KJV: “Thou shalt not lie with mankind, as with womankind: it is abomination”(Lev 18:22); “If a man also lie with mankind, as he lieth with a woman, both of them have committed an abomination: they shall surely be put to death; their blood shall be upon them”(Lev 20:13).

3)      NIV: “Do not lie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that is detestable”(Lev 18:22); “If a man lies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both of them have done what is detestable. They must be put to death; their blood will be on their own heads”(Lev 20:13).[25]

 

(a)       赞成同性恋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

利18:22和 利20:13清楚说明神视同性恋为“可憎的”. 然而, 赞成同性恋的学者却撇开这些经文, 将之归纳为纯粹的宗教禁令, 而非道德禁令. 布莱尔(Blair)就是在贝利(D. S. Bailey)的理论上演绎出这样的推理. 让我们详细思考他们所提出的论点.

 

1)      把旧约对“同性性行为”视为宗教禁令, 而非道德禁令: 这些学者认为以色列的祭司所关注的, 乃是礼仪上的洁净, 不是道德教导. 当时的周遭邻国如巴比伦、迦南等庙宇中有男妓, 是普遍的异教仪式, 而以色列不容于被异教歪风邪术所玷污. 因此, 这类牵连到偶像崇拜的 “同性苟合”活动, 肯定对正常的同性恋行为染上了负面的色彩. 简言之, 神所禁止的是异教崇拜仪式中的同性性行为, 却不反对与之无关的同性恋.

 

2)      圣经的宗教禁令并不适于在多元文化的社会运作: 有者认为这两节经文并不是反对“正常的同性恋行为”, 只是针对那些随从外邦宗教崇拜偶像的罪, 是反对认同于异教礼仪的习俗, 并非指着同性恋而言. 在旧约中, 一些的宗教禁忌不能视为道德禁令. 并且, 旧约这些礼仪律法也不适合运用在新约的基督徒, 尤其是在现世多元文化时代的同性恋者身上.[26]

(b)       正确解经所得到的结论:

1)      强辩上述经文只是针对庙宇中拜偶像的宗教仪式, 这是犯了扭曲上下文信息的错误解经: 陈发文正确写道: “利未记既然是上帝的律法和典章, 是要给当代和以后的以色列人遵守的, 颁布时就当清楚说明. 因此, 若是上帝只是要禁止以色列人异教崇拜仪式中的同性性行为, 他应当说, 不可‘在庙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 而不是不可与男人发生性关系. 这表明不可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这一禁令, 是针对所有的同性性行为, 不管是庙里, 还是庙外. 

“此外, 若利未记所谴责的只是异教崇拜仪式中的同性性行为, 其实还有一个更好的词汇来表达, 就是 qades (单数)或 qedesim (复数). 但在利未记并没有用这字眼. 旧约一共提到 qades qedesim  6次,[27] 指的是提供同性性行为给男人的男庙妓. 在 申23:17-18, 甚至被形容为‘狗’, 可能是男庙妓在与男人发生同性性行为的时候, 其姿势很像狗在性交的姿势吧! 因此, 利未记18和20章所反对的是一切的同性性行为.”[28]

另一方面, “苟合”一词原文是 shâkab {H:7901}, 含有“躺下发生性行为”(to lie [of sexual relations] )之意. 可见这两节经文清楚禁止一般的同性性行为. 虽然这种性行为是迦南地外邦异教的风俗, 但禁止这样的行为并不只是因为牵涉外邦宗教行为而已, 利未记18至20章也都谈论到一切不符合神心意的伦理与道德行为, 包括了同性恋、乱伦、奸淫、交鬼的、行巫术的、咒骂父母等等的诫命禁令. 黄多加写道: “因此, 轻忽它的道德禁令, 将之归纳为纯粹的宗教禁令, 在解经上是犯了严重的错误, 没有从上下文的经文脉络信息来看, 只顾断章取义而已, 这样的解释注定是走火入魔, 颠倒上帝的心意, 扭转经文的原意, 并自圆其说, 又自食其果而已.”[29]

 

2)      圣经旧约的道德禁令在新约仍是一致生效: 利18:22和 利20:13这两节经文清楚表明同性恋是触犯神的诫命. 在新约, 神借着保罗斥责同性恋(罗1:26-27; 林前6:9; 提前1:10), 这点充份显示神并不废除他的道德命令. 在新约, 神以“基督的律”取代了摩西的律法, 不再以特定的法典和礼仪条文来引导人的生活, 但这并不是说神放任其子民, 他们不必遵守任何道德法则. 虽然摩西律法中的礼仪条文, 如那些关于献祭、饮食、守节期、丢石头, 或者是穿戴混杂布料的条规等等已被废除, 可是对同性恋的禁止, 却重新再度编入了新约中, 成了新约基督徒生活必须遵守的道德禁令.

此外, 利18:22和20:13中提到同性性行为是“可憎的”(希伯来文: tô‛êbah {H:8441}). tô‛êbah 一字并非专用来指宗教礼仪的事, 它也可以用来指亵渎神和伦理道德上的罪, 例如 诗14:1说:“ 愚顽人心里说: 没有神. 他们都是邪恶, 行了可憎恶的事( tô‛êbah ); 没有一个人行善”(也参 箴26:25). 还有一点, 就是“可憎”在利未记的希腊文译本是用 bdelussô {G:948}一词, 而在 启21:8提到其中一样要被丢到火湖里永远受苦的罪恶, 就是“可憎的”(希腊文: bdelussô ). 可见同性性行为是神所憎恶的, 要受永刑.

简而言之, 同性恋不单只是关乎宗教的礼仪, 也关乎伦理道德. 无论是谋杀、偷窃、强奸、淫乱, 甚至是同性恋、人兽性交等, 不管在旧约或是新约都是不对的. 它们被纳入新约, 正说明旧约和新约之间, 有其一致的道德性. 换言之, 利18:22-23及 利20:13中有关同性恋的禁令, 是跨越时时代的道德禁令, 对现代人来说仍然具有约束力和适切性. 现代人更需关注这些道德禁令, 因为它们关乎能否承受神国的应许(林前6:9-10).

 

3)      同性恋的禁忌在道德禁令中获得正面性的意义: 利未记18章不单论到同性恋(第22节), 也论到淫乱(第20节)和兽交(第23节), 这些都是不受时代限制的道德禁令, 古今生效. 事实上, 利未记18章整章的经文和禁令都可说是道德禁令(虽说一些禁令可说同时是与宗教礼仪有关, 如不可亲近行经不洁的女人, 利18:19), 皆与神公义的属性有关, 所以至今仍然有效. 有者否定利未记禁止同性恋的经文, 其实是将礼仪上和道德上的洁净二分化了, 看为只是犹太教的宗教禁忌, 而非关乎神的公义裁判, 也间接假定了利未记对同性恋的禁令不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内.

持上述这种解释正如乌克勒加(Michael Ukleja)所说的, 唯有“极端的任意随性”才会假定圣经对同性恋的存疑. 利未记已清楚明文禁止同性恋, 但布莱尔(Blair)及那些跟随他思想的人却执意不理. 可见, 这种解释忽略了先知是针对着时代的需要而发信息的, 他们并非硬性的去分割这两者(但支持同性恋者却狡辩说利未记18章的禁令是宗教禁令, 与道德禁令无关, 不适用于今日的外邦人, 笔者按). 否则, 这种分割亦必须同时认同, 奸淫并没有不道德(利18:20)、兽交在本质上也非邪恶(利18:23)、献儿女祭偶像更无道德含意了(利18:21). 其实, 这样的推理, 纯属狡辩. 因为这些经文与神赋予人类“性”(sex)的本意是一致的, 为了显明神的目的是要保存婚姻和家庭的纯洁.[30]

总结这段分析时, 乌克勒加(Michael Ukleja)的话值得一提, 他说神在不同时代以不同方式来

处理人, 但是神的公义和道德的基准却是永不改变的. 若伦理道德已改变, 也意味着神的属性已改变, 因为道德的标准, 乃是奠基于神那恒不变的属性上(玛3:6). 因此, 黄多加补充道: “我们看到上帝的属性是没有改变, 是一致的, 对同性恋的禁令更是坚持的, 若有人执意藐视去行, 那么, 就不能承受上帝的国了(林前6:9-10). 对那些(自称是)基督徒同志来说, 更是在恩典中堕落了.”[31]

 

(三)     罗马书1:26-27的语意指示

保罗在罗马书第1章责备同性恋的行为: “因此,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 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第26节); “男人也是如此, 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 欲火攻心, 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 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第27节). 让我们参考其他译本对这两节经文的译法:

 

1)      KJV: “For this cause God gave them up unto vile affections: for even their women did change the natural use into that which is against nature”(Rom 1:26); “And likewise also the men, leaving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burned in their lust one toward another; men with men working that which is unseemly, and receiving in themselves that recompence of their error which was meet”(Rom 1:27)

2)      NIV: “Because of this, God gave them over to shameful lusts. Even their women exchanged natural relations for unnatural ones”(Rom 1:26); “In the same way the men also abandoned natural relations with women and were inflamed with lust for one another. Men committed indecent acts with other men, and received in themselves the due penalty for their perversion”(Rom 1:27).

 

(a)       赞成同性恋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

同性恋支持者对 罗1:26-27提出反证, 他们作出以下的辩驳:

1)      此处经文关乎拜偶像的罪而非同性恋课题: 支持同性恋的学者认为, 保罗主要是指责拜偶像的宗教仪式引致神的忿怒, 根本与同性恋课题无关.

 

2)      此处经文针对“鸡奸”而非两情相爱的同性恋: 司克洛斯(Robin Scroggs)指出 罗1:27主要是指责“鸡奸”的行为, 而非责难两情相爱的同性恋者. 他的论点是: 新约所定罪的同性恋, 只是在希腊文化(社会)中盛行的鸡奸, 即男人利用小童的鸡奸; 但现今的同性恋是一种彼此相爱的关系, 所以不在新约定罪之列.[32]

 

3)      认为“自然”与“不自然”乃在于个人主观因素: 同性恋者坚持他们的关系不是“违反自然”, 而是很自然的事. 鲍斯韦尔(John Boswell)认为这里不是谴责天生有同性恋倾向的人, 而是指责有异性恋倾向的人犯了同性性行为的罪, 这就是为何保罗说他们“弃了”自然的关系, 以“不自然”的逆性行为来取代原本合乎他们的“自然”性行为.

 

(b)       正确解经所得到的结论:

            首先, 让我们正确了解这两节经文. 罗1:26说: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 这“可羞耻的情欲”即是以下所说的同性恋. 首先是“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26节); 接着保罗说: “男人也是如此, 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 欲火攻心, 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27节).

这里的“女人” (希腊文: thêlus {G:2338}, 意即女性的, female)和“男人”(希腊文: arsên {G:730}; 意即男性的, male)在原文都是形容词, 而不是名词(women, men), 可见保罗所用的字眼是经过选择, 为要关注两性之别, 目的是指出他们在性行为方面作了“逆性”的事. 这里的“用处”是指“性的功能”或性交活动; “顺性”意即按着神所创造的自然秩序(创造主原先美好的计划和秩序是男与女结合生子); “逆性”指“违反自然”, 意即不按照创造主上述的原先计划和安排.[33]

换言之, 罗1:26-27这段经文的正确解释是: “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按神创造的秩序和安排是男人和女人结婚而发生性行为)变为逆性的用处(违反自然, 不按创造主上述的计划和安排, 执意选择女人和女人发生性行为); 男人也是如此, 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即弃绝神创造的秩序和安排  —  男人和女人结婚而发生性行为, 反倒选择男人和男人发生性行为), 欲火攻心, 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 显然, 保罗在此段经文中谴责同性恋的罪, 形容它是“可羞耻的情欲”和“可羞耻的事”.

 

1)      此处经文关乎拜偶像以及同性恋的罪: 罗1:18-3:32主要提到世人都伏在罪的权势下, 但不表示 罗1:26-32所有问题都纯粹谈论拜偶像的罪. 保罗在 罗马书第1章提到人的问题在于推诿不荣耀神(19-21节, 纵然人知道神的存在)、不分辨对神的认识, 以致他们拒绝神而随从拜偶像(22-23节)、不理会神(32节, 纵然人知道神公义的要求). 因此, 神就任凭人羞辱自己的尊荣(24节, 因为人不荣耀神)、任凭人敬拜偶像(25节)、任凭人放纵可耻的情欲(26-27节, 同性恋)、任凭人落在不会分辨事理的心态里(28节, 行不正当的事)、任凭人行各样不仁不义的事(29-31节). 总之, 保罗在22至25节中谴责人拜偶像的罪, 但同时也在26至27节里责备人犯上同性恋的罪  —  放纵情欲去与同性发生性关系.

 

2)      此处经文是针对“成人”的同性性交而非对小童的“鸡奸”: 虽然在古罗马, 同性恋的主要形式是鸡奸(其次是男主人及男仆人), 但司克洛斯(Robin Scroggs)的论点仍不能成立, 因为他没有正视经文的描述.[34] 罗1:26表示女人违反自然, 选择和同性的女人发生性行为; 而 罗1:27则表明男人以反常的性伙伴(男人)取代正常的(女人), 所以保罗声明“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 可见保罗在此所指的不是对小童的鸡奸, 而是针对男女成人的同性性交. 所以, 同性恋的含义在此是很明显的.

值得注意的是, 罗1:26的“逆性”在希腊文本(Greek text)是 para phusin (KJV: against nature). 与保罗同时代的著名犹太学者约瑟夫(Josephus)也用同样的描述法 para phusis (违反自然)[35]来形容同性恋的关系. 他指出当时的男人放弃了与女人合乎自然的性关系, 男与男之间自愿进行同性性行为. 这种行为正如保罗所说的是“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罗1:27). 可见这种“彼此贪恋”是因为彼此两情相悦的欲火攻心, 是两人互相情愿之下所做的性行为, 绝非单一方面的强硬进行鸡奸而已.[36] 换言之, 说罗1:26-27只禁止鸡奸罪行, 无关两情相悦的同性恋, 这看法肯定站立不住.

此外, 神若允许两情相悦的同性恋, 他一定会在圣经论到同性恋的经文中, 清楚声明他所反对的不是两情相悦的同性恋(不然神岂不是“害了”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者?!). 然而, 我们若查考整本圣经中论及同性恋的经文, 神从来都没有这样的声明, 只强调同性恋的性行为是“可羞耻的情欲”(罗1:26)、“可羞耻的事”(罗1:27)、“可憎恶的”(利18:22)、“可憎的事”(利20:13). 所以说“神允许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这一看法, 只不过是支持同性恋的学者们一厢情愿的看法,是人把自己的意思“读进”圣经的经文, 是严重违反了注释解经的原则.[37]

 

3)      “自然”与“违反自然”是奠基于神创造的自然规律: 参考上下文, 我们发现保罗在 罗1:26所指的“自然”(希腊文: phusis {G:5449}, 意即合乎本性的), 其实是论到神创造的常规、所设定的万物自然秩序和功能(罗1:20), 而非指个人的“性向”或“个性”的自然, 也不是当代社会存在的自然习俗文体. “违反自然”(逆性)是违犯神所设立的自然规律, “顺乎自然”(顺性)则是行为“合乎造物主的用意”.[38]

故此, 我们没有权利将“天性”解作“我的”天性, 将“自然”解作“我觉得自然的事”. 造物主的用意是指他的原意在创造男女时, 设立异性婚姻的结合, 二人成为“一体”只能在一夫一妻异性婚姻限规内去经历, 而同性恋的结合(无论当事者如何忠诚和自然)都是“违反自然”的, 是永不能视之为可取代男女婚姻的正当途径.[39]

有者说“神是爱”, 他接纳一切, 包括同性恋者的性行为. 神接纳同性恋者, 但拒绝他们的同性恋行为. 罗1:27所说“可羞耻的事”在希腊文是名词aschêmosunê {G:808}, 其动词aschêmoneô {G:807}出现在 林前13:5. 在那里保罗说爱是“不做害羞的事”, “做害羞的事”是 aschêmoneô, 与罗1:27所说“可羞耻的事”( aschêmosunê )是属同样的字, 只不过前者是动词, 后者则是名词.

陈发文评述道: “可见, 保罗谴责外邦人和犹太人(因为保罗在 罗2:1-3说犹太人也犯了外邦人所犯同样的罪)放纵可羞耻的情欲, 说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 男人也是如此, 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 欲火攻心, 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 aschêmosunê, 名词), 并非因为这是他们敬拜偶像的仪式之一, 也不是因为这是违反了风俗习惯, 乃是因为他们不敬拜和顺服上帝, 违反了上帝爱的原则! 也就是说, 保罗所谴责的乃是 林前13:5说的‘害羞的事’. 无论是女与女, 男与男的同性性行为, 都是不蒙祝福的, 因为违背了爱的原则, 行了上帝爱的原则中不可行的‘害羞的事’(笔者注: 其希腊原文是动词 aschêmoneô , 但这字的名词就是罗1:27所说的 aschêmosunê ). 因此, 圣经中所强调的爱, 原来并不祝福所有的同性性行为, 包括两情相悦的同性恋.”[40]

总结来说, 罗1:26-27带出了一件事实, 即“造化之主造男造女, 是为了他/她们彼此忠贞, 生育繁殖(参 创1:27-28). 当女人从事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或是男人进行同性恋的活动时, 他/她们外在可见的行动就标示着他/她们内在属灵的实在情况: 拒绝了创造主原先的计划和安排. 引用冯荫坤的话, 这样的人把那些“以谎言取代上帝的真理之人的属灵景况, 具体地活现了出来.”[41]

(文接下期)

 


[1]              根据杨钟禄, “同性恋”是指成年人对同性别者感到有情欲上的吸引力, 而不论有发生肉体关系或否. 张文光、陈发文、林文采、杨钟禄合著, 《四方谈同性恋》(吉隆坡: 文桥传播中心, 2006年) , 第113页.

[2]              太19:6: “既然如此, 夫妻不再是两个人, 乃是一体的了. 所以, 神配合的, 人不可分开.”

[3]              “妻子”和“女人”在希伯来文都是 ’ishshâh {H:802}; 在希腊文也皆为 gunê {G:1135}.

[4]              利20:13说: “人若与男人苟合, 像与女人一样, 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 总要把他们治死, 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5]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新山: 人人书楼, 2006年), 第53页.

[6]              同上引, 第63页.

[7]              以下分析主要参考/摘自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新山: 人人书楼, 2006年), 第65-81页. 此书对同性恋的剖析有独到之处, 值得推荐.

[8]              贝利(Derrick S. Bailey)是一位圣公会学者, 他的著作改变了英国在这课题上的法律, 也迅速成为赞成同性恋观点的一个标准理据.

[9]              欧阳文风在其著作《神爱同志》也引述此观点.

[10]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66-67页.

[11]             同上引, 第67页.

[12]             这是根据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vol.1)(第366页)所提供的数据. 但电脑圣经软件e-Sword则说是930次; 另一圣经软件 PC Study Bible (version 4)则指明是941次.

[13]             这是根据PC Study Bible (version 4)的数据.

[14]             这7次和它们在《和合本》的译法是: (1)创4:1(同房); (2)创4:17(同房); (3)创4:25(同房); (4)创19:5(任…所为); (5)创19:8(处女, 即未与男人发生性关系); (6)创24:16(亲近, 即发生性关系); (7)创38:26(同寝).

[15]             yâda‛ 首次出现在创4:1, “有一日, 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希伯来文: yâda‛ ), 夏娃就怀孕, 生了该隐(就是得的意思), 便说: ‘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 ”

[16]             罗得在 创19:8说: “我有两个女儿, 还是处女(“处女”原文作“还未 yâda‛ 男人”, 意即未与男人交合, 或发生性关系), 容我领出来, 任凭你们的心愿而行; 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们做什么.”

[17]             士19:25记载: “那些人却不听从他的话, 那人就把他的妾拉出去交给他们, 他们便与她交合(希伯来文: yâda‛ ), 终夜凌辱她, 直到天色快亮才放她去.”

[18]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69页.

[19]             犹7: “又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 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 随从逆性的情欲, 就受永火的刑罚, 作为监戒.”

[20]           但贝利忘了整本圣经的作者其实是神(提后3:16), 难道神不能借着新约的犹大向我们解释旧约所多玛城被灭的原因吗? 神要新约的我们清楚知道此城被灭, 乃是因为“逆性的情欲”  —  同性恋的罪行!

[21]             其前置词(介词) ek 是为要加强语气. 参 凌纳格(Fritz Rienecker)所著的《新约希腊文精华》, 第977页.

[22]             根据希腊文本(Textus ReceptusMajority Text), 犹大书第7节这句话是:“… apelthousai (having gone) opisô (after) sarkos (flesh) heteras (other)…”, 意思是“追求另一种肉体”, 即追随着诡异的肉体淫乐. 不过陈文发认为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追求另一种肉体”, 而是“放弃追求不同的肉体”. 他指出apelthousai 意思是离开或放弃; opisô 的意思是跟随、追求; sarkos 的意思是肉体、身体; heteras 的意思是另外、不同(指不同种类的). 因此, 整句话的意思是放弃追求不同的肉体. 换言之, 所多玛的罪恶乃是放弃了不同的肉体(异性恋), 进而追求相同的肉体(同性恋), 即进行同性性行为. 张文光、陈发文、林文采、杨钟禄合著, 《四方谈同性恋》, 第49页. 无论采纳上述哪种解法, 重点都是一样, 即所多玛人犯上追求诡异的肉体淫乐, 或说同性恋的罪行.

[23]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70页.

[24]             有者问道为何神只谴责男性的同性性行为, 而不提到女性呢? 这是因为在圣经里, 男人是主导人物, 但其实是泛指全人类. 例如 利18:20说: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 玷污自己.” 经文虽是针对男人而言, 但实际上也在说: “不可与邻舍的夫行淫, 玷污自己.”

[25]             一些译本直接将 利18:22译作“同性恋”, 例如: New Living Translation: “Do not practice homosexuality; it is a detestable sin”; The Living Bible:“Homosexuality is absolutely forbidden, for it is an enormous sin”.

[26]             欧阳文风在其著作《神爱同志》提出如此看法.

[27]             qades {H:6945}在旧约共出现6次: (1)申23:17(娈童, KJV: sodomite); (2)至(5) 王上14:24; 15:12; 22:46; 王下23:7(都译作: 娈童, KJV: sodomites); (6)伯36:14(污秽人, KJV: unclean).

[28]             张文光、陈发文、林文采、杨钟禄合著, 《四方谈同性恋》, 第58-59页.

[29]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73页.

[30]             同上引, 第73-74页.

[31]             同上引, 第74-75页.

[32]             同上引, 第80页.

[33]             “顺性”的希腊文是 phusikos {G:5446}. 陈文发指出, 这字在新约用了3次(罗1:26,27; 彼后2:12), 意思是“天生、生来就是”. “逆性”在希腊文本是 para phusin (KJV: against nature). 希腊文 para {G:3844}有“在旁、从、敌对、违反”等意思; 而phusin 的词典编辑式写法(lexical form)是 phusis {G:5449}, 在新约出现14次, 意思是“原来、本来、天生、本质”. 因此, “顺性”和“逆性”也可被译作“天生”和“违反天生”, 或作“自然”和“反自然”. 张文光、陈发文、林文采、杨钟禄合著, 《四方谈同性恋》, 第62页.

[34]             他的论点受到许多释经者的反对(如Dunn、Hays、Moo等). 摘自《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80页.

[35]           按照希腊文法, para phusin 是 para phusis 的“单数-直接受格”(singular-accusative); 但两者字义相同, 皆指同性恋的“逆性”性行为.

[36]             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1996), 第115页; 引用于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77页.

[37]             根据苏克(Roy B. Zuck), “注释解经”(exegesis)是指“从历史及文学背景中确定圣经经文的意义”. 英文exegesis一字源自希腊文exêgêsis, 由 ex (出, out)和 êgeomai (解释, interpret)二字合成. 换言之, 注释解经(exegesis)是把神在经文中原本的意思“读出来”, 而非把人先入为主的意思“读进去”经文中.

[38]             罗1:26的“顺性”一词希腊文是 phusikos {G:5446}(天生的、自然的), 而“逆性”( para phusin)则是 para {G:3844}(违反)和 phusis {G:5449}(自然).

[39]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77页.

[40]             张文光、陈发文、林文采、杨钟禄合著, 《四方谈同性恋》, 第76-77页,

[41]             黄多加著, 《同性恋之剖析与诠释》, 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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