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在那被称为“弟兄们”的信徒当中聚会? (四)


译者注: 上期作者提到他选择在那被称为“弟兄们”(brethren)[1]的信徒当中聚会, 因为他们绝不妥协地忠于主耶稣基督的位格和工作, 并欢迎和接纳所有基督已经接纳的人到他们的召会里. 本期, 作者提出另一个重要理由.

(文接上期)

(B)  我为何在那被称为“弟兄们”的信徒当中聚会之八大理由

(B.6)   理由(六): 因为他们按照圣经遵行主耶稣基督给予召会的规条.

这些规条(ordinances)有两个: 施行浸礼(baptism)和主的晚餐(the Lord’s Supper); 前者只是向信徒施行一次; 后者则是信徒常要进行的.

(B.6.1)   浸礼(Baptism)

(1)   浸礼(洗礼)所象征的意义

“浸礼”是神所设立的画像(figure)、象征(symbol)或写照(picture), 代表信徒与主同死、同埋葬和同复活(罗6:3-9). 透过在水里受浸,[2] 基督徒公开表明他在主耶稣基督的死方面认同, 并决志活出新生的样式, 来荣耀那位救赎他的主, 因为主为他承受神忿怒的汹涌风浪, 为要拯救他脱离罪的刑罚和权势, 以及这邪恶的时代(诗22:1-21; 88:1-18; 罗6:1-14; 加1:4).

救主所颁发给门徒的大使命是: “所以你们要去, 使万民作我的门徒, 奉父、子、圣灵的名, 给他们施洗. 凡我所吩咐你们的, 都教训他们遵守. 我就常与你们同在, 直到世界(“时代”, age)的末了”(太28:19-20). 为了遵行这项大使命, 那被称为“弟兄们”的信徒带着福音出“去”. 当人们的灵魂因信主得救时, 便被教导有关受浸的真理. 这些信徒过后在水中受浸(immersed), 象征他们与主一同埋葬.

(2)   什么人应该受浸(受洗)?

新约从未教导人可在承认信主之前受浸. 根据圣经的次序, 基督徒的浸礼是: 那受洗(受浸)的(可16:16). 你可查考使徒行传所记述的召会历史, 你将找不到任何为婴孩施洗的例子. 受浸的条件是先要“相信”(信主耶稣), 就是因着听明福音的救恩信息(罗10:6-17)而信主耶稣. 这显然是还卧在怀中的婴孩所无法做到的!

 

(3)   麦敬道对“全家受洗”的评论

至于“全家受洗”(Household Baptism)的理论(此理论教导说信徒家中的每一个成员, 包括家中的婴孩, 都该受洗), 我们引述举世闻名和普遍广用的麦敬道《摩西五经注释》(Notes on the Pentateuch)一书的作者, 麦敬道(C. H. Mackintosh)[3]的话. 他写道(1871年12月22日): “我相信我们的一些朋友所坚持的(全家, household)受洗将引致最灾难性的后果, 除非神因他的怜悯进行干预, 扭转局势. 对我而言, 面对人常向我提出的这个问题, 我只能说, 我32年以来一直在寻找为任何除了信徒或承认信主者以外的人施洗的圣经字句, 我徒然费力, 连一句话也找不着.[4] 我所找到的, 只是推论(inferences)、结论(conclusions)和推演出来的结论(演绎, deductions); 可是论到直接的圣经根据(direct Scripture authority), 我一点一划也找不着.”[5]

(4)   浸礼(洗礼)是“无关紧要”的事?

很多基督徒看来把水中浸礼(water baptism)看作是“无关紧要”的事, 对此漠不关心地说: “受不受浸都不重要, 因为事实上它并不影响人的救恩, 何必在乎呢?” 但对我们信徒来说, 主耶稣的特殊命令(大使命)岂可看为无关紧要呢? 受浸确实不能确保任何人的灵魂得到永恒的救恩, 以及在神面前得蒙悦纳, 但主耶稣基督既然已经明言吩咐要如此行, 受浸就成为完全顺服主所不可缺的行动. 虽然主将实行施洗的责任直接交给那些传福音的人(太28:18; 可16:15-16), 但信徒应当以祷告的灵谨慎行事, 确保神所设立的这个规条照着圣经所教导的方式实行, 尤其是因为它的属灵意义何其深远. 请读保罗在这方面的教导(罗6:1-14).

虽然我们坚持人承认信靠基督后在水中受浸乃是新约清楚的教导, 我们却必须谨慎, 不可硬性地将这规条列为领受主的晚餐的入门条件(door of admittance), 也不该当作我们与其他基督徒交通的基础.[6] 有些人还未被带领、还没看清神话语中所教导有关受浸的明确真理; 他们还未明白按圣经简纯性聚会是有何等的特权.

(5)   对那些没有按圣经受浸之人的态度

我们必须不断牢记一个事实: 我们今日处于一个新约没有期望看到的情况, 即一大群已受过洗的人. 实际上, 我们所遇见的每一个基督徒已受过某种形式的洗. 在很多案例中, 他们已经在婴孩时期接受洒水的滴礼(或称“点水礼”, sprinkling). 当他们在多年以后蒙神的恩典所拯救, 他们自然而然会认为这洗礼仪式(christening)就等于信徒的浸礼, 而他们所处的宗派往往也鼓励他们持有这种想法.

对于这样的人, 让我们尽量以友善、礼貌和基督徒的美德, 把神的话语在这方面的教导清清楚楚地摆在他们眼前; 与此同时, 让我们切莫忘记一点: 每一位信徒都是神的儿女, 亦是在基督身体上(宇宙性召会中)同作肢体. 愿我们向所有“属基督”的人(可9:41)展现基督徒的爱心、关怀和包容, 因这表现正是身体(召会)的头(主耶稣)所宣布为真门徒的表记(约13:34,35; 比较约壹3:14,16; 4:20; 5:1).

很多虔诚的基督徒被绊倒, 是因为被那些在圣经上受到更好教导的信徒或信徒群体以严厉苛刻、过分批评、没有爱心和轻蔑傲慢的态度所对待. 他们(指受到更好教导的信徒)完全没有考虑到对方的属灵环境. 让我们带着祷告的心, 仔细思想使徒受神默示所说的话: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 唯有彼此相爱”(罗13:8); “所以你们要彼此接纳, 如同基督接纳你们一样, 使荣耀归与神”(罗15:7).[7]

(文接下期)


[1]               译者注: 吉布斯(Alfred P. Gibbs)在此书中采用小写的“brethren”而非大写的“Brethren”, 这点意义深长.  大写的“Brethren”是专有名词, 专指“弟兄”, 即一般人所认为基督教中的“教派”或“宗派”之一, 而小写的“brethren”则是普通名词, 指圣经中用以称呼所有信徒的“弟兄”(罗12:1).  吉布斯特意采用小写的“brethren”, 为要避免人误以为本书所论的奉主名聚会也是属于教派之一, 正如他所说: “此书所采用的‘brethren’(弟兄们)不该被误以为是一个教派的名称, 因而把某些信徒与其他基督徒分别出来. ‘brethren’(弟兄们)这称呼是指所有真实的信徒(all genuine believers), 不管他们身在何处, 或不论他们以任何其他的名自称.”[见Alfred P. Gibbs, Why I Meet among Those Known as Brethren (or Scriptural Principles of Gathering) (Kansas: Walterick Publishers, 1935), 第10页]. 有鉴于此, 译者将书中的“brethren”一词按圣经译法译作“弟兄”, 而不译作有教派色彩的“弟兄”.

[2]               译者注: 有关受浸的方式, 请参本期(2004年7/8月份, 第53期)《家信》的“召会遗产: 我们的遗产(四)  —  第五章: 浸礼(洗礼)”.

[3]               译者注: 麦敬道(C. H. Macintosh, 1820-1896)是奉主名聚会中一位举世闻名的解经家, 有关他的生平, 请参2001年1月份, 第14期《家信》的“属灵伟人: 麦敬道 (Charles Henry Mackintosh)”.

[4]               译者注: 这句话在吉布斯(Alfred P. Gibbs)所著的书中(Why I Meet among Those Known as Brethren, 第29页)是“… I have, for thirty-two years, been asking in vain for a single line of Scripture for baptizing any save believers, or those who profess to believe. I have had inferences, conclusions and deductions; but of direct Scripture authority, not a tittle.”上文“baptizing any save believers”中的“save”是介词(preposition, 意即“除…以外”), 指任何除信徒以外的人. 有者因错误读成“any saved believers”而将之译作“任何得救的信徒”, 结果意思正好与作者原意相反.

[5]               译者注: 有关“全家受洗”理论中为婴孩施洗的错误, 请参本期(2004年7/8月份, 第53期)《家信》的“圣经问答: 为婴孩施洗合乎圣经的教导吗?”

[6]               译者注: 曼丁(William Bunting)正确指出, 在我们热心于忠诚遵守圣经在“交通与接纳”的课题上所给予的最初原则时, 我们必须时常提防一个危险, 就是圣经所完全没有写下的人为规则. 在人群之中, 永远有一个倾向, 就是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 因此在接纳这一件事上, 我们不可凭空制造一些没有圣经根据的死硬律法, 例如硬性地以受浸为接纳的必要条件. 正如罗杰斯(另译“罗吉士”, William. Rodgers)写道: “我不为玛代波斯的律法(指人为的规则)所捆绑, 因它的原则说明: 不管在任何情形下, 一个信徒若不先顺服而受浸, 便不能被接纳; 我们若站这样的立场, 我们便成为浸信派, 亦即宗派中最严格的一派. 另有一个极端是: 凡信徒在受浸后不愿立即加入那个聚会(指为他施浸的那个地方召会), 就拒绝为他施浸.” 罗杰斯的意思是指一位信徒, 有表示愿意顺服圣经所说的, 但基于特别情况, 如身患疾病或有缺陷, 以致不能受浸. 在此特殊情况下, 他可以不必受浸而被接纳. 另一方面, 我们不该跑到另一个极端, 实行所谓“开放门户”的接纳, 即随意接纳未受浸的信徒到主的晚餐. 博尔兰(另译“波兰”, Andrew Borland)指出, 这样做无疑是“打开聚会的门让未受浸的信徒进来私下传扬他的见解, 或是公开地教训他自己所相信的(特别是教导洗礼的方式是“受滴”而非“受浸”, 译者按). 假使这样的人一旦在聚会中有了领导的地位, …在不久的将来, (受浸的)真理就不再为人所教导和实行了.” 我们的弟兄继续表示: “让这样的人进来, 将导致传神言的弟兄们闭口不能讲道; 因为他们既然赞同让有些未受浸的人进来(指进入交通里, 译者按), 那么他们怎能对其他的人教导受浸的事呢? 如果传讲这方面的真理, 就是定自己的罪了.” 一个人若一直反对受浸, 当他被接纳后, 是会在聚会中传扬他的看法. 曼丁著, 刘莫秀莲译, 《神的众教会“交通”与“接纳”的原则》(新加坡: 星洲新旧书房), 第4和14页. 简而言之, 我们必须避免犯上上述两种危险的极端, 那就是: (1)硬性地规定信徒若不受浸便不能被接纳; (2)随意接纳未受浸的信徒到主的晚餐或召会的交通里.

[7]               译者注: 上文译自 Alfred P. Gibbs, Why I Meet among Those Known as Brethren (or Scriptural Principles of Gathering) (Kansas: Walterick Publishers, 1935), 第28-31页. 读者必须注意的是, 吉布斯(Alfred P. Gibbs)引证罗15:7, 并非表示我们应当接纳所有信徒前来擘饼, 而是强调我们在心态上必须接纳所有信徒为神的儿女和属主的人, 是我们在主里的弟兄姐妹(不管他们属于任何宗派, 他们都是宇宙性召会的一分子), 以此心态所产生的爱心, 谦卑地帮助他们明白受浸、接纳和其他方面的召会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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