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典范(二)


编者注:  在许多父母眼中, 孩子似乎永远长不大, 永远需要保护, 所以许多父母不肯“放手”, 让孩子独立, 结果引致更多的问题和冲突. 美国的伊根司医生(另译“夏根司”, Dr. A. J. Higgins)在其所著的《婚姻与家庭》一书中, 就根据圣经来探讨“放手”的原则和事例, 使我们能按神的心意“放手”, 帮助孩子成长与独立, 如鹰展翅高飞, 翱翔高空.

 

(A)      放手的重要

许多父母面对的最大困难,可能是“放手”(letting go)  —  让孩子离去, 让他们独立自主. 这种放手的过程十分困难, 原因也相当复杂. 现代人士十分强调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 这件事曾经引起很强烈的争议, 结果父亲获得批准进入产房陪伴妻子分娩. 亲情很早形成, 这也十分重要. 至于放手这一题目却鲜少被人谈论. 做父母可谓是件奇怪的差事, 因为工作成功往往会使自己“失业”, 父母愈做得好, 孩子长大成人, 就愈少需要父母(导致父母“失业”!). 反之, 依靠父母的儿女, 时常会依赖父母替他们决策, 帮他们解决困难, 他们可能会满足父母的自我和需求感, 但这些习性却不能发挥孩子成熟的素质.

 

(B)       放手的定义

什么是“放手”?它的意义何在?是不是把我们的儿女推进世界, 任其自由发展? 当然本是! “放手” 一词其实说明了为人父母的最终目标, 是养育儿女能在世上立足, 帮助他们在生命中寻找神的旨意. 这不是残忍的行为, 而是仁慈的举动; 这不是个错误, 而是个命令. 这目标非常深远也十分实际, 并不是意味他们有需要时, 父母不予理会或辅导. 放手的反义是, 使用种种的要求、干涉的手段或利用罪疚感去控制他们. 放手会把儿女和父母的关系拉得更近; 放手是禁止父母干涉儿女的问题, 除非儿女主动请求则作别论. 这样做是尊重我们培育出来的儿女, 承认他们的自治和成熟. 我们对他们缺乏信心, 只显示我们的教养不善.

 

(C)      放手的原则

让我们来思想这方面的圣经根据: 儿女是神所赐的礼物. 他们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诗127:3). 他们是神“借给我们”, 替他抚养的. 我们各人应该学习哈拿的心志, 撒母耳不是“她的” , 乃是属于耶和华的, 因此她把他交还给神使用(撒上1:27-28). 儿女并不是我们所拥有的, 我们只不过是管家, 负责抚养他们. 父母的权利在于为神影响儿女的生命. 在每种合乎圣经的管家职责上, 忠心至为重要. 当那管家的职责完成, 我们便把所托负的交还给神. 我们要儿女得着的是神的旨意, 不是我们的旨意. 在“放手” 的事上, 相信无人能与亚伯拉罕相比. 在他献上以撒的事上, 放手的原则表达得最清楚不过了(创22). 亚伯拉罕把自己心中的至爱交给神, 表明以撒是神的过于他自己的.

申命记32:10-11描述神如何看待以色列, 也简接描述神如何看待我们. 圣经告诉我们, 神“遇见他… 环绕他… 看顾他… 保护他…”(申32:10). 神教导我们的, 还有最后一点, “又如鹰搅动巢窝, 在雏鹰以上两翅扇展, 接取雏鹰, 背在两翼之上, 这样, 耶和华…”(申32:11-12). 这幅图像表达的是什么? 就是老鹰预备雏鹰过独立生活的过程. 神的心意不是要我们独立行事, 不再依靠他; 而是预备他的百姓在迦南地生活, 属灵心志成熟, 能以凡事当机立断.

无论是对以色列或对我们, 神都不断带领我们, 要使我们得着长成的身量. 放手不会解散关系, 只会取代婴孩阶段的联系, 以一种更满足和尊荣神的关系取而代之. 当国家批准前属土或殖民地独立自治时, 并非意味关系从此一刀两断, 各不相干, 而是加强维系那些重要及有价值的联系, 把不再需要的礼节去掉.

父母也是一样. 神把儿女赐给我们短短的数年时间, 叫我们把他们抚养成人, 然后归还给他, 使我们的儿女日后能按着他的旨意, 为他的荣耀而活. 然而, 放手的难处就在于此.

 

(D)      放手的难处

请容许我花点时间, 试验这些情况是否也出现在你的心里. 经历18年的岁月, 把儿女养育成才, 我们投资在他们身上的当然不菲. 一提到“放手”, 在我们脑袋里首先闪出的念头是  —  我们遭受“损失”. 放手是与我们自然本能相违的. 让他们独立亦属难事, 因为我们的身份与他们息息相关. 我们还怕他们会在我们身上产生不良的映射, 以为停止控制他们的生命, 只会成就这种后果. 从今以后, 我们“失控”了, 再不能指挥或影响他们的选择. 在本能上, 有些父母便因此收紧缰绳, 把儿女拉近. 但这只会为彼此之间带来更多的冲突, 甚至儿女蓄意反叛. 在这关键时期, 只收不放的做法, 只会带来可悲的对抗.

另一些事例亦叫人难过, 儿女依靠父母的角色逆转, 现在父母倒过来要依靠他们, “需要”他们. 我不是说那些身体残疾或患病的父母, 乃是说那些在感情上想要控制别人生命的, 或需要感觉到别人“需要”他们和欣赏他们的. 主把儿女交给我们, 并非是要满足我们的需要. 我们若这样做, 便是颠倒角色.

 

(E)       放手的事例

虽然保罗没有肉身上的儿女, 但他在抚养属灵儿子的工作上, 却显出非凡的智慧和恩惠. 在他对待提多和提摩太的事例上, 便可一目了然. 保罗一面渐渐地把他们的责任提高, 一面用称许和信任的话去鼓励他们. 保罗“抚育”这些属灵的儿子, 为要装备他们, 使他们在他离别之后, 便预备好接续他的位置.

还记得路加福音第15章浪子的故事吗? 浪子的父亲在这“放手”的功课上, 使我们获益良多. 孩子长大成人后, 立刻要求独立. 父亲的“放手”虽然带来短暂的伤痛, 却成就日后更大的喜乐. 他没有试图指出儿子的“是与不是”, 在过去的日子中他显然已下足功夫, 尽完本分, 现在是让儿子接受考验的时候. 他让儿子自由选择, 结果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 唯一损失的可能是数夜失眠. 但最后他所得着的却是无法估计, 与儿子的关系更巩固更稳定.

在干预家人的事上, 圣经实在赐给我们许多的事例. 西庇太的妻(雅各和约翰的母亲)走到主的面前(我们必须承认, 她的动机是良善的, 也可能是家人议定的计划). 她口里带着敬拜和祈求的话. 她的要求十分简单: 只希望自己两个儿子, 在主得国降临时能坐在主的左右(参 太20:20-24). 在约翰福音, 马利亚也是一番好意, 她所关心的是儿子属灵的益处. 但主的责备说得十分清楚, 属灵的心愿必须服在神的旨意之下.

在约翰福音第2章, 我们读到主的母亲马利亚试图控制她的儿子, 指挥他的活动. 她心里以为, 可能这就是他彰显内在能力的时刻, 或是开始向以色列出示凭证的时候(约2:1-11). 另外一次, 她与家人又试图以肉身的关系去干预他的事奉(可3:31-34). 在主耶稣孩童的时期, 他对父母十分服从和顺命(路2:51). 当主耶稣成年后, 他仍然孝顺自己的母亲
(约19:25-27), 可是他没有受她牵制, 被她左右而离开神的旨意. 作孩童时, 神的旨意是要他服从父母. 成人时, 神在他身上的旨意远远超过马利亚的想法. 他的责任是履行神的旨意, 不是马利亚的旨意.

拉班不明白自己把女儿许配雅各的意义, 他认为自己在她们身上还有父权(创世记31). 拉班追赶他们, 希望收回一点他以为是自己的东西(创31:26-29, 注: 拉班以为他的女儿们还是属于他的, 纵然她们已是雅各的妻) , 但神的话却禁止他, 不容许他向雅各说好说歹.

 

(F)       结语

神的话语清楚说明, 我们必须“放手”, 让儿女离去, 其中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 但要实际地行出此事全不容易. 我们应该视“放手”为一个过程, 不是单单一次的行动. 我们投资在他们身上的, 是一项朝向独立渐进的事业. 给他们的责任渐渐增加, 同时信任也渐渐增加, 眼见儿女心志一天比一天成熟, 我们只有承认所发生的事  —  他们已经长大成人了(这不在乎孩子须到达某个年岁, 或某种态度和性格)

我记得教导自己儿女骑自行车的经验. 那时我在旁边扶着车, 伴着跑, 她嘴里不断要求我不要放手. 最后那日子来到, 我把手放了, 但继续在旁边走. 过不多时, 我把手放了且停止伴跑, 她自己也踏着车去了. 她学会了自己踏脚车. 她若掉下来, 伤了膝盖, 我仍然在那里帮助她, 但车子是在她手的掌控之中. 我尽可能帮助她、指导她. 可是, 她的路程、速度和目的地, 完全由她作主.

愿主帮助我们这些做父母的, 在我们生活中建立美好典范, 使我们的儿女得着属灵和道德的丰富产业, 预备他们, 为神和基督而活. 深信我们不是辖制他们, 乃是要协助他们得着并活出神的旨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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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放手”之爱

“放手”不是表示停止关心,

而是停止操纵;

“放手”不是要求对方样样都行,

而是允许他在过程中学习;

“放手”不是致力安排一切的结果,

而是容许孩子经营自己的生命;

“放手”不是否定, 而是接纳;

“放手”不是不爱, 而是尊重;

“放手”不是放弃, 而是让上帝接手;

“放手”不是绝望, 而是充满希望…

 

附录(2):   环境影响学习

在挑剔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责难.

在嘲笑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羞怯.

在打骂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恐惧.

在宽容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忍让.

在鼓励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自信.

在赞美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欣赏.

在公平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正义.

在接纳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自爱.

在安全感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勇敢.

在友善和爱中成长的孩子, 学会慷慨地爱.

 


[1]               夏根司著, 姚光贤译, 《婚姻与家庭》(香港九龙: 基督徒阅览室, 1996年), 第165-176页. 编者编辑上文时也参考其英文版(A. J. Higgins,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以此按原意对译文稍加修饰, 另加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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