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9: 为婴儿(婴孩)施洗合乎圣经的教导吗?
解答: 在回答“婴儿洗礼”否合乎圣经以前, 让我们先看看这样的做法从何而来.
(A) 婴儿洗礼的起源
1646年11月26日完成的《威斯敏斯特公认信条》(或简译《西敏信条》,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在第28章(论洗礼)第4项中声明: “不但那些宣称相信并顺服基督的人必须受洗, 父母亲当中, 只要一位是信主的, 他们的婴孩也应该受洗.” (摘自王瑞诊和张圣佳所编辑的《新译西敏信条》, 第158页).
王志勇指出, 《威斯敏斯特信条》是“改革宗神学的经典性表述”. 赵天恩也在他所主编的《历代教会信条精选》一书中表明, 此信条是英、美的长老会和北美的公理会中最具影响力的信条. 由此可见, 宗教改革后的许多宗派和神学家, 仍然赞成为婴孩或婴儿施洗. 但关键的问题是: 为那些还没有能力相信主耶稣的婴儿或婴孩施洗, 是否合乎圣经的教导?
在回答此问题以前, 让我们先看看婴儿洗礼的起源 — 这样的做法从何而来? 首先, 让我们强调一点: 婴儿洗礼(infant baptism)是没有圣经明确的根据. 连大力支持婴儿洗礼的弗莱明顿(W. F. Flemington)在《洗礼的新约教义》(The New Testament Doctrine of Baptism, 第130-131页)也必须承认道: “新约中没有为婴儿施洗的直接证据.”
既然婴儿洗礼(infant baptism)是没有圣经根据的, 那么婴儿洗礼从何而来? 克莱顿(R. H. Clayton)指出, 所有初期的基督徒,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 都期望他们的儿女将会效法他们跟随同样的神, 将会像他们一样成为基督徒, 所以洗礼成为“入会的方式”(mode of initiation). 不过, 这样做的人忽视一个事实, 基督信仰不是“可继承的商品”. 每个人都必须亲自重生, 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死在罪中, 皆需要重生.[1]
特土良(Tertullian)于主后200-206年间写了一篇有关洗礼的论文, 并以几句话论及婴儿洗礼, 特土良在此大力反对它. 这是基督徒教会的作品中首次提到婴儿洗礼. 无论如何, 在特土良过后的200年, 婴儿洗礼成为普遍的做法.[2] 斯科特(Frank Scott)指出, 在主后418年, 迦太基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宣称“婴儿洗礼”(infant baptism)的必要性. 约3:5所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 就不能进神的国”. 这句话中的“水”一词, 被误解成洗礼.[3] 接着, 更错谬的道理被引进来, 即把受洗当作重生. 此乃“靠洗礼重生”(baptismal regeneration)这异端谬论的起源, 甚至相信未受洗的婴儿是灭亡的.[4] 过后, 婴儿洗礼又发展成几种不同的看法[请参附录(一): 有关婴儿洗礼的五种不同看法]
约翰·理祈(John Ritchie)指出, 婴儿洗礼的起源是因为人将神的话语置在一旁不理, 并以自己的传统取而代之. 它是在“靠洗礼重生”(baptismal regeneration)的错谬理论兴起的时代引入的. 教会历史学家尼安德(Neander)告诉我们, 当“魔法或魔力的影响与宗教的圣礼(the Sacraments)扯上关系的观念”根深蒂固时, 婴儿洗礼被引入是必然的事.[5] 它的起源可追溯到非洲的教会(African Church), 那里的教会在同一个时期“施行婴儿圣餐(infant communion): 把葡萄酒给无法吃饼的孩童喝.” 婴儿洗礼的 “魔力”(charm)是: 它被假定能拔去原罪的根, 再靠告解(Penance)除去实际的罪, 过后借着炼狱(Purgatory)完成了死后的洁净. 这是罗马天主教的教义. 可悲的是, 英国圣公会在其《祷告文》(The Prayer Book)中清楚宣告: 婴儿透过洗礼成为“神的儿女、天国的继承人”. 长老会的《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Shorter Catechism)也说婴儿洗礼“表示和确保我们被结合在基督里.”[6]
(B) 婴儿洗礼的错误
为婴儿施洗是绝对不合乎圣经的. 为何如此呢? 浸信会的著名学者彼得·马斯特斯(Peter Masters)提出以下4大理由:[7]
(1) 洗礼(浸礼)只是给信徒
耶稣基督在大使命中指出“你们要去, 使万民作我的门徒, 奉父、子、圣灵的名, 给他们施洗”(太28:19). “作门徒”是目标, 接着便是洗礼; 请留意, 对象是门徒 — 那些跟从某个教师的人 — 须要受洗. 此外, 主耶稣也清楚表示“你们往普天下去, 传福音给万民听.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16:15-16). 可见洗礼只是给信的人. 彼得也说: “你们各人要悔改, 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徒2:38). 受洗是在悔改之后. 显然, 这里指那些相信福音而悔改的人. 上述的要求(学作门徒、信靠救主或相信福音)都是婴儿无法做到的, 所以我们不该为他们施洗.
(2) 圣经中没有婴儿受洗的例子
保罗在加3:26-27对加拉太的信徒强调道: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 都是神的儿子.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 都是披戴基督了.” 在那个时代, 保罗可以假定每一个归信者(convert)都已受洗, 而每一个受洗者都已清楚自觉地(consciously)信靠基督. 在那时(最早主后49年), 没有人在婴儿时期受洗.
值得注意的是, 新约圣经中提名道姓的受洗者全都是成年的信徒(adult believers). 连一个孩子都没提到. 既然如此, 婴儿受洗的概念从何而来? 它事实上只是源于“纯属人的假设”(assumption, 而非基于神的话语). 人必须把这样的看法“读进”(read into)某段经文, 这样的看法原是经文中所没有的. 例如, 有人假设当腓立比的狱卒(禁卒)受洗时, 他的婴儿也与他一同受洗. 他们引述 徒16:33: “他和属乎他的人, 立时都受了洗.” 这节根本没说他家中有婴儿. 他家中很可能有仆人或年级较大的孩子, 因为罗马狱卒通常是年龄较大的前军人(ex-servicemen). 此外, 徒16:32说保罗和西拉“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 换言之, 他们全都能聆听和明白所讲的信息, 并各自作出信主的回应. 徒16:34也说狱卒“和全家, 因为信了神, 都很喜乐.”毋庸置疑, 狱卒和他全家都适合受洗, 因为他们都亲自地(personally)、自觉地(consciously)相信了福音. 这是那些还躺在母亲怀中的婴儿所做不到的事, 所以我们能合理断言说狱卒的家没有婴孩.
徒2:38-39是另一处常被人“假设”婴儿也受洗的经文. 彼得在 徒2:38劝听众悔改和受洗, 来领受圣灵. 下一节记载彼得说: “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 并一切在远方的人, 就是主我们的神所召来的”(徒2:39). 这节表示婴儿应该受洗来领受圣灵吗? 当然不是! 因为这节所谓的“儿女”(children)无疑是指在随后的世代(subsequent generation)那些相信福音信息的人. 关键的字句是“就是主我们的神所召来的”. 虽然这些人还未出生, 或住在远方, 只要他们心中听到神的呼召而愿意悔改, 他们将领受圣灵. 这应许是给所有亲自和自觉地相信之人. 主张以这节经文支持婴孩洗礼的人忽视了这段经文的清楚信息, 就是有关人听到神的呼召必须悔改来领受圣灵. 此外, 徒2:41进一步表示“领受他话的人, 就受了洗.” 显然, 婴儿是无法听到神的呼召而悔改, 无法领受福音的信息, 所以这段经文的受洗者肯定没有包括婴儿在内.
(3) “全家受洗”中没有婴儿
很多支持婴儿洗礼的人, 只能牵强与踉跄地引证经文来支持他们的立场. 就连著名的改革宗神学教授伯阔福(Prof. Louis Berkhof)在他所著的《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 第632-643页)也无法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来证实圣经中有婴儿受洗的例子. 除了提出上述已经讨论过的两处含糊例子(即 徒16:33和 徒2:39), 伯阔福还提出另一个牵强附会地推导出来的例子, 即 林前1:16(保罗说他“也给司提反家[household of Stephanas]施过洗”). 可是保罗在同一本书信中说“司提反一家…专以服事圣徒为念”(林前16:15). 请问需要人服事的婴儿怎能服事圣徒呢? 单凭这一点就把婴儿排除在外, 并证实被保罗施洗的司提反一家皆是成年信徒.
另两个常被提出的例子是: 哥尼流(徒10:48)和吕底亚(徒16:15)一家人受洗. 但那些聚集在哥尼流家里的人是他的“亲属密友”(徒10:24), 而受洗的是“一切听道的人”(徒10:44), 而不是无法听明真道的婴儿. 至于吕底亚, 她看来并没结婚, 因为她所做的表明她是一家之主, 即邀请使徒们到她家里住(她若有丈夫, 应该是她的丈夫作主邀请. 为何没提到她的丈夫? 很大可能是因为她并没有结婚, 没结婚也就没有婴孩). 她是一位富有的布商, “她一家”的人很可能指她家中那些属她的成年仆人, 即能听明和相信福音的人(徒16:40称他们为“弟兄们”). 总之, 只有四处经文提及“全家受洗”(徒10:48; 16:15,33; 林前1:16),[8] 但这四处经文中没有一处包括婴儿在内.[9]
(4) 洗礼不同于割礼
为了支持婴儿洗礼, 有人(包括伯阔福教授)提出一个与割礼有关的论点: 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是属灵的 , 并有肉身的记号(physical sign)和成员资格的印记(seal of membership), 那就是为男婴行割礼. 如今这约透过教会以新的方式执行, 而它的记号和印记就是洗礼.由于洗礼是割礼在新约中相对应的记号, 它就该像割礼一样, 包括施行在信徒的婴儿身上. 首先, 接受这样的看法将逼使我们忽视或否定整体新约所教导的一个真理, 即洗礼只是给相信福音或悔改归主之人的记号. 其次, 正如上文所证实的, 新约中连一个婴儿受洗的例子都没有. 第三, 洗礼与割礼并不相等. 伯阔福教授(以及许多支持婴儿洗礼者)引证说: “洗礼取代了割礼, 基督清楚地如此表示… 西2:11-12清楚地把割礼与洗礼联系起来.”
西2:11-12说: “你们在祂里面, 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 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 你们既受洗与祂一同埋葬, 也就在此与祂一同复活.” 马斯特斯(Peter Masters)解释道: “在 西2:11-12, 保罗乃是说割礼与洗礼并不相等. 他说肉身的割礼并不象征得蒙救恩, 但基督徒(在属灵方面)已领受真正的割礼(得蒙拯救脱离罪的能力或权势), 而洗礼便是象征这真割礼. 换言之, 洗礼象征比肉身割礼(physical circumcision)更好的事, 即悔改归主(conversion). …割礼提醒犹太人关于他们的特权, 即拥有神的圣言、特别的保护和其他的好处. 最主要是它提醒人关于亚伯拉罕, 并他如何倚靠神来获得救恩(参 罗4:5,11). 但割礼不是象征他们只要是犹太人就必得救! 它不是神的重生赎民的标志或记号; 可是洗礼却是这样的记号, 所以它与割礼不同, 比割礼更优越. 这两者必须用作对比(contrasted), 而非相同(alike). 由于割礼象征特权, 仅是个‘作为传道之用的记号’(preaching sign), 指向亚伯拉罕的信心(而非受割礼者的信心), 所以给男婴行割礼是对的. 可是, 由于洗礼象征那位受洗者真正的悔改归主, 所以给婴儿受洗就不正当了(因为婴儿无法自觉地悔改归主).”
总而言之, 洗礼不同于割礼, 正如麦科尔(J. D. McColl)正确指出: “作为仪式(rite)的割礼是彻底地属于犹太人; 作为规条或圣礼(ordinance)的洗礼却是彻底地属于基督徒. 前者被执行在那些已是犹太人的身上; 后者则被执行在那些已是基督徒的身上. 如果把洗礼执行在其他人身上(即非信徒, 无论是年幼、年轻或年长的非信徒), 洗礼就仅是个闹剧(farce), 失去了意义, 且在许多案例中, 是魔鬼成功迷惑人的手段, 使人相信救恩能靠一个空洞的礼仪(ceremony)获得保证.”[10]
(C) 其他错误的论点
支持婴儿洗礼的人还提出其他理由来维护他们的立场. 我们列举一些主要的论点:
(1) 我们的主岂不是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 不要禁止他们. 因为在天国的, 正是这样的人”(太19:14)?
主说这话时, 他还在地上. 如今他已在天上, 现今的小孩子怎样到主那里呢? 岂不是以属灵的方法, 靠信心来到主面前吗? 婴儿不能理解属灵的事, 不能自觉地信靠主, 怎能来到主面前呢? 此外, 太19:14所说的这些小孩子被带到主那里, 并非为要受洗, 而是要主“给他们按手祷告”(太19:13). 主较后所做的, 也只是“给他们按手, 就离开那地方去了”(太19:15), 并没给他们施洗. 所以我们的主说这话与洗礼没有丝毫关系.
(2) 以色列人岂不是“都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林前10:2), 难道这不包括婴儿吗?
首先, 保罗这里所指的受洗者是“我们的祖宗”(林前10:1)而不是婴儿. 他们“都吃了一样的灵粮, 也都喝了一样的灵水”(林前10:3-4), 他们有理解属灵之事的能力, 但婴儿却没有. 第二, 就算这段经文包括孩童, 年幼的以色列人在预表上该与年幼的基督徒(他们仿佛在基督里初生的婴孩, 彼前2:2)相应才对. 第三, 我们不能说既然以色列人过红海时有婴儿在场, 就应该为婴儿施洗. 不然, 以色列人过红海时也有不信的闲杂人和牛羊等牲畜随同(出12:38; 民11:4), 难道我们也该为不信者和牛羊等牲畜施洗?
(3) 圣经岂不是说基督徒的儿女已是圣洁了?(林前7:14) 为何不能为主所洁净的婴儿施洗呢?
按照犹太人的律法, 与外族人通婚的以色列人是已被异族的丈夫或妻子玷污, 孩子成为不洁的, 所以必须与异族的丈夫或妻子离婚(拉10:3). 基督信仰则相反, 基督徒非但不被信主之前所娶或嫁的配偶玷污, 反倒能使他们成了圣洁(林前7:14), 所以保罗在此指出不该与他们离婚(林前7:12-13). 然而, 这完全与洗礼无关. 保罗并没教导说基督徒的儿女既然已是圣洁了, 就应当受洗. 此外, 正如上文所清楚证实的, 受洗的条件是亲自和自觉地相信福音和悔改归主 , 而非靠父母而得的圣洁. 不然, 非信徒也因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成了圣洁(林前7:14), 为什么不也给他们施洗呢?
(4) 既然圣经没有明文禁止为婴儿施洗, 我们为何不能如此行呢?
祭司拿答和亚比户被神当场处死, 因为他们“在耶和华面前献上凡火, 是耶和华没有吩咐他们的”(利10:1). 虽然神没有明文禁止他们不可献上凡火, 但神清楚吩咐他们该献的火. 同样道理, 圣经多处清楚教导该做的事是为信主的人施洗, 整本新约圣经中提到受洗者的例子(指基督徒在水中的浸礼)皆是信徒, 没有任何的例外. 因此, 这只为信徒施洗的正面命令(positive command), 与不为非信徒施洗的反面命令(negative command)是一样的强烈有效; 为无法自觉地信主的婴儿施洗, 是直接违反了“不为非信徒施洗”的反面命令.
在为婴儿施洗时, 罗马天主教的祭司使用“圣水”和十字架, 并呼气在婴儿身上. 难道我们因为圣经没有明文禁止这种做法, 就必须接受它为合理的权威吗? 在洗礼这么重要的事上, 神若要我们为婴孩施洗, 他必定清楚指示. 既然神没有指明, 婴儿洗礼就是没有圣经授权的事. 在执行神在圣经中所设立的圣礼(ordinances, 指洗礼和主的晚餐), 希伯来书设立一个原则. “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 但这支派摩西并没有提到祭司”(来7:14). 犹大支派的人不可做祭司, 因为神没有透过摩西提到这支派有祭司职分(神只提到利未支派亚伦的后裔有这职分). 基于这个原则, 我们可合理地总结: 我们不可为婴儿施洗, 因为神没有提到婴儿的洗礼, 所提到的只是信徒的洗礼. 有鉴于此, 在执行神在新约所设立的两大圣礼(指洗礼和主的晚餐), 我们不可擅自加添, 免得失去神所强调的简纯性(simplicity).[11]
(5) 既然在我们所做的事中, 有许多都是没有圣经授权的, 为何在婴儿洗礼的事上, 我们硬要它有圣经的根据呢?
洗礼是奉“三一神”或主耶稣的圣名所执行的事(太28:19; 徒2:38; 10:48; 19:5), 是非常严肃的事.[12] 斯科特(Frank Scott)说得好: “我们没有权利奉主名行任何主所没有授权的事. 洗礼是要奉主的名而行, 因为这是主所吩咐的事. 如果(婴儿洗礼)没有圣经的根据, 那么它便完全没有价值.”[13] 为婴儿施洗不但在神的眼中没有价值, 而且有欺骗的成分, 因为许多支持婴儿洗礼的人宣称它可以使婴儿获得重生, 事实上却不然.
(6) 既然夭折的婴儿可以不靠信主而上天堂, 为何我们强调人必须信主才能受洗呢?
许多圣经学者相信在婴孩时期离世的婴儿能够上天堂, 因为他们还未到达“负起责任的年龄”(age of accountability). 基督“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不是单为我们的罪, 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2), 许多学者认为这“普天下人的罪”包括婴儿的罪, 所以婴儿死后仍会得救, 能上天堂(注: 笔者也相信这看法的真确性极高). 可是, 婴儿洗礼中的婴儿还活在世上, 还未离世. 一个活的婴儿, 无论他的父母是基督徒或非信徒, 都是还未得救的. 洗礼是对人承认本身已经信主得救, 活着的婴儿既未得救, 就不该受洗.
(7) 可是许多历代伟大的基督徒都赞成施行婴儿洗礼, 我们为何不效法他们呢?
对! 的确有许多历代所谓伟大的基督徒或神学家都赞成为婴儿施洗. 但我们“顺从神, 不顺从人, 是应当的”(徒5:29). 事实上, 这些人当中有很多都承认婴儿洗礼是没有圣经的根据; 例如:
1)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 “人无法凭圣经证明婴儿洗礼是由基督设立的, 或由使徒过后的第一代基督徒开始的.”
2) 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 “福音书的作者从未表示有任何婴儿受洗.”
3) 慕尔(Bishop H. C. C. Moule, 1841-1920)[14]:“新约中没有提及任何的婴儿受洗.”
4) 普兰默博士(Dr. Plummer): “新约不仅没有提到为婴儿施洗, 甚至没有经文可以稳当地作出这样的推论.”
5) 伊拉斯姆(Desidirius Erasmus, 1466-1536, 荷兰卓越的希腊文专家和希腊文圣经译者): “在众使徒的作品中, 没有表示他们曾为婴孩施洗.”
6) 泰勒(Jeremy Taylor, 1613-1667, 圣公会主教和作者): “为婴儿施洗是违反基督的教义, 是连续不断的类推(perpetual analogy)才产生的教义.”
7) 斯图尔特博士(Professor Moses Stuart)说: “新约中与它(婴儿洗礼)有关的命令或清楚明确的例子, 我一个也找不到.”
让我们谨记赖尔(Bishop Ryle)[15]的话. 他说: “任何抵触圣经的事, 不管它看来何等宝贵、似乎有理、美丽或可慕, 我们万万不可去行. 它可能有教父、经院哲学家或广泛作者等等的赞同, 但它没有实在的价值. 我们宁可要的是几节清楚的经文”[16]
婴儿洗礼不仅没有实在的价值, 也有欺骗之意, “犯上”之罪. 让我们清楚明白一个事实: 奉某人的名去做某件事, 意味着行使那人的权柄, 去做那人所吩咐的事. 你不能奉某人的名, 去做那人没有吩咐你做的事, 或违反那人意愿的事, 否则便是欺骗! 试想想, 如果你的皇帝没有吩咐你去做某件事, 你敢在众人面前, 甚至在皇帝面前, 大声宣告: “我奉皇帝的名, 做这件事!” 你一定不敢, 因为你知道这样做是在欺骗人, 是妄用皇帝的名, 去做皇帝没有吩咐的事. 那可是冒犯皇帝, 欺骗众人.
我相信为婴儿施洗的牧师或圣职人员当中, 有不少是真诚爱主、敬畏神的人. 可是, 即使他们的动机多么良善, 当他们为婴儿施洗时, 竟然宣告他们是奉神的名, 去为这婴儿洗礼. 请问, 神有吩咐他们这样做吗? 圣经清楚告诉我们: 没有! 但他们竟然这样宣告, 岂不是在欺骗会众, 冒犯上帝? 他们为了维护属人的传统、宗派的信条, 或神学的教义, 竟然完全忽视神的心意, 胡乱妄用神的名, 去做神没有吩咐, 甚至违背圣经教导的事, 也即是违背神旨意的事. 求主怜悯, 光照这些为婴儿施行的人! 让我们谨记: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奉主的名, 去做主没有吩咐他做的事!
但我们感谢神, 也有许多人蒙圣灵光照, 看清婴儿洗礼的错误, 愿意归回圣经的教导, 甚至为真理牺牲. 为着真理的缘故, 历代以来有不少人反对婴儿洗礼这清楚抵触圣经的做法; 例如被誉为“宗教改革之晨星”(the morning star of the Reformation)的牛津大学神学教授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 1329-1384)[17]就极力反对婴儿洗礼, 跟随他的“巡回传道人”罗拉德派(the Lollards)也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 罗马修道士奥古斯丁(Augustine)在主后596年抵达英格兰. 在这之前, 英格兰早期的基督徒没有为婴儿施洗. 在12世纪, 英格兰有很多反对婴儿洗礼的浸信会教徒. 1158年, 他们当中有13人为受浸的真理(强调信而受浸的真理)而在牛津(Oxford)附近殉道. 亨利二世(Henry II, 1133-1189)将他们拷打, 剥去他们的衣服, 把他们丢在冰天雪地里, 让他们冻死. 在英国女皇玛丽(Mary)[18]统治时期, 被绑在桩子上烧死的殉道者中, 有三分之二是浸信会教徒. 据说在英格兰, 第一个和最后一个被绑在桩子上烧死的殉道者, 都是反对婴儿洗礼的浸信会教徒(最后一个于1612年殉道).[19] 因此, 历代以来也有很多伟大的基督徒反对婴儿洗礼, 甚至为此殉道, 为我们立下美好的榜样.
(D) 重新受洗的需要
一个受了婴儿洗礼的信徒需要重新受洗吗? 回答这问题时, 我们引述斯科特(Frank Scott)的话: “在 徒19:1-7, 我们读到那些受了施洗约翰洗礼的门徒. 他们信靠基督后就再次受浸. 如果受了合乎圣经的洗礼(指约翰的洗礼)之人, 当他们信主耶稣时必须重新受浸, 那么先前受了不合圣经的洗礼(指婴儿洗礼)之人, 就更需要重新受洗(指受浸). 现今只有‘一洗’(原文直译:“一浸”, 弗4:5), 即信徒的浸礼(immersion of believers). 假如你还未受浸礼, 那你所受的不是真正的洗礼(笔者注: 受“滴礼”或“洒水礼”都不是合乎圣经的洗礼). 假如你不是信徒, 就算受了浸也没有效.”[20]
由于婴儿洗礼不合乎圣经的教导 — 以错误的方式(滴礼而非浸礼)施行在错误的对象(未信主的婴儿而不是信徒)身上 — 受了婴儿洗礼的人必须重新受洗(指受正确的洗礼 — 浸礼). 这也掀起了16世纪的重洗主义(或译: 重浸主义, Anabaptism), 强调受过婴儿洗礼的人必须重洗(注: 第一次的洗礼一般上是按人的传统或教条的‘滴礼’或‘洒水礼’, 但重新施行的洗礼则是按照圣经的‘浸礼’). 如此行的人被称为“重洗派教徒”(或译“重浸派教徒”, Anabaptist)[请参本文附录(二): 重洗派]. 教会历史上有许多属灵伟人愿意按圣经教导而重洗; 例如举世闻名的圣经译者丁道尔(另译“廷德尔”, William Tyndale, 1494-1536; 注: 丁道尔的译本是英语世界中, 第一本直接译自希腊文和希伯来文的圣经)[21]便是坚定不移的重洗派. 但值得注意的是, 我们不该把所有重洗者都看为是重洗派教徒, 因为19世纪初所兴起的奉主名聚会(常被误称为“弟兄会”, Brethren)虽然不是重洗派, 也不是浸信会的信徒, 但他们当中曾受过婴儿洗礼的人, 都在多年后重生得救之后重新受洗(指受浸); 葛若弗斯(Anthony Norris Groves, 1795-1853)、慕勒(George Muller, 1805-1898)等便是很好的例子和榜样.[22]
(E) 结论
马金戈斯基(V. P. Martzinkovski)在《与基督在苏联》(With Christ in Soviet Russia)一书中述说他与一位主教谈论洗礼的事. 那位主教无法为婴儿洗礼辩护, 且承认说为婴儿施洗的真正目的, 是要把普通民众留在教会中. 他说: “假如我们废除婴儿洗礼, 群众就会离我们而去.” 若是为了把民众留在教会中而施行婴儿洗礼, 那肯定不是主的旨意, 彻底破坏了洗礼(指主在大使命中所说的洗礼)在圣经中的原义和目的 — 象征受洗者已经信主得救, 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罗6:3-10).
总括而言, 婴儿洗礼是不合乎圣经的教导. 因此, 在洗礼这重要的规条或圣礼(ordinance)上, 让我们离弃人的传统、信经或教条, 归回新约圣经的教导, 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去行 — 只为信主得救的人施洗. 让我们谨记: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奉主的名, 去做主没有吩咐他做的事, 而为婴儿施洗, 肯定就是奉主的名去做主没有授权去做的事! 求主施恩帮助我们, 不去做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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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有关婴儿洗礼的五种不同看法
(一) 洗礼使婴儿获得重生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相信婴儿透过受洗能获得重生, 婴儿的父母替他表现出信心. 马丁路德认为婴儿虽没有理性上的理解能力(rational understanding), 却有灵性上的理解能力(spiritual understanding). 虽然如此, 他承认如果能证明婴儿没有灵性上的理解能力, 那么他们的洗礼便是一件“蠢事”(tomfoolery), 甚至是一个“亵渎” (blasphemy). 路德会(Lutheran)对婴儿洗礼的看法被圣公会采纳. 它的圣职人员受指示在为婴儿施洗时要说: “这孩子已获重生, 被接合在基督的身体上….”
(二) 洗礼给予婴儿属灵生命但需实际信主重生
路德会(Lutheran)和圣公会(Anglican)的信徒过后发现马丁路德的看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为无数受过婴儿洗礼的人至终都没有成为悔改归主的基督徒. 例如18世纪的卫斯理兄弟俩人(the Wesleys)接受圣公会的立场, 相信婴儿洗礼给予婴儿属灵的生命, 可是他们警告群众不要依赖他们婴儿时期的洗礼, 因为他们仍是魔鬼之子, 需要重生.
(三) 洗礼是为早已发生在母胎里的重生作记号
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的看法与马丁路德全然不同. 他相信所有基督徒的儿女在母胎里已在属灵上重生, 不需要靠洗礼来达成此事. 对于加尔文, 洗礼的目的是为了这已成就的事作记号(sign; 注: 他在《基督教要义》中引证旧约割礼为承受应许的记号). 不过, 这看法也没解释基本问题 — 为什么不是所有受洗的孩子长大后都真正地悔改归主.
(四) 洗礼只是假定信徒的孩子已经重生
大部分加尔文的跟随者大致上接纳他的观点, 但加少许更改. 有者认为他们只是假定(presumed)信徒的孩子已经重生, 但实际情况只有神知道. 这是为要解释为何有些孩子长大后不承认基督. 华菲德(Benjamin. B. Warfield, 1851-1921)便是接纳这种看法的人之一.
(五) 洗礼只是表示神应许的救恩(或已蒙神拣选)
还有些人认为洗礼只是表示所应许的救恩(a promised of salvation), 但人必须亲自把握神所应许的, 才能重生得救. 另一些人表示他们并非假定婴儿已经重生, 而只是假定被神拣选(presumed to be elect). 这些不同的看法仅是牵强地解释为何受洗的婴儿没有在长大后成为基督徒.
不管你采纳哪一种看法, 你还得面对一个存留的基本问题: 婴儿洗礼的目的是什么? 一些支持婴儿洗礼的人不赞同上述任何一个看法. 他们说: “我们不知道婴儿洗礼象征什么, 我们也不认为知道这答案是重要的. 我们只是相信它必须实行.” 举个例子, 默里教授(Prof. John Murray)在《基督徒的洗礼》(Christian Baptism)一书中写道: “我们为何为婴儿施洗? … 我们只需要知道和回答: 这是神所设立的… 因此, 断言为婴儿施洗是以假定的拣选或假定的重生为理由, 这些看法都是没有根据, 且把错综困惑带入这问题中.”
支持婴儿洗礼的杰出布道家和神学家和布道家, 都难以针对以下两大问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1) 基督徒的洗礼需要先有信心的声明, 婴儿无法声明信主, 怎能受洗呢? (2) 婴儿洗礼到底象征什么? 上文显示赞成婴儿洗礼的人其实各有不同牵强的解释. 换句话说, 若有人支持婴儿洗礼, 他必须先回答我们的问题: “你到底相信哪一种看法, 是路德的, 还是加尔文的, 还是其他不同看法中的一种?”
总结时, 我们引述召会历史学家安德鲁·米勒(Andrew Miller)的话. 他在所著的《召会历史简论》(Short Papers on Church History)(第13章)中写道: “有关浸礼(洗礼)的课题, 不论是在训令(precept)[23]或是在例子(example)方面, 新约展示完美的一致性(uniformity; 意即洗礼是指浸礼, 并且只施行在信主耶稣的人身上); 可是在我们现今的时代, 甚至从第3世纪开始, 我们发现在这重要课题上, 无论在理论或实践方面, 都有无尽的差异. … 里昂(Lyon, 今日法国的城市之一)的主教爱任纽(Irenaeus)是第一位间接提到婴儿洗礼的教父. 他于主后200年左右离世, 他的作品被列于第2世纪末期. 使徒时期的教父们(apostolical fathers)从未提到婴儿洗礼.” 简而言之, 新约圣经和众使徒从没教导信徒要为婴儿施洗. 婴儿洗礼是纯属后人所设立的礼仪, 非但没有圣经的根据, 且是不合乎圣经的教导, 所以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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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重洗派(Anabaptist)
陈福中指出, 近500年来, 撰写教会历史的人, 不是忽略了, 便是大大误解了重洗主义(Anabaptism; 编者注: 第一次的“洗”一般上是滴礼, 但此派人士坚信圣经所教导的洗礼是“浸礼”, 所以信徒必须受浸; 对他们而言, 之前所受的洗 — 指滴礼或洒水礼 — 不算是真正的洗礼, 受了浸才算受了洗; 但在外人看来, 此举仿佛重新再洗一次, 故称他们为重洗派). 此外, 他们强调圣经的教导是: 只有信的人才能受洗, 所以他们坚决反对婴儿洗礼. 几百年来, 一提到重洗派(Anabaptist, 编者注: 有者将之译为“重浸派”, 但深一层思考, 此译法有欠准确, 因为此派的信徒其实只受浸一次, 并非重浸, 故改译“重洗派”较为贴切), 就是一个贬词, 含有谩骂和责备的含意, 向来人们把重洗派与异端教派视为同义词. 认真地说, 走上极端道路的, 仅是挂着重洗派招牌的一小群人,[24] 大部分的重洗派教徒却是信仰纯正的基督徒.
第一个重洗派教徒是生于1480年的胡伯迈尔(Balthasar Hubmaier). 他是奥地利的一个福音派牧师, 后来与瑞士的更正教领袖慈运理(另译“茨温利”, Ulrich Zwingli, 1484-1531)同工. 胡伯迈尔过后读到圣经的话语, 发现人要先有信心, 才可受浸. 他就与慈运理商讨是否应该放弃为婴儿施洗的习俗. 慈运理本来基于圣经的教导而接受胡伯迈尔的建议, 但在1525年, 慈运理变卦, 并得着地方上当权派的支持, 下令所有婴儿要受洗.
当时重洗派的另一位领袖格列伯(Conrad Grebel)应一位曾受过婴儿洗礼的信徒的请求, 为那位信徒施浸. 结果引起当局不满. 1526年, 双方的歧见扩大, 正式分裂. 当局下令假若重洗派坚持他们重洗的“异端”, 他们就要受溺死的处分. 重洗派在头两年(1525-1527), 几乎丧失了所有的领袖, 重洗主义也就转入地下活动.
1527年, 当重洗派似乎在瑞士消失、后继无人的时候, 逃亡到德国南部史塔斯堡(Strassburg)的撒特拉(Michael Sattler)宣布史塔斯堡被选定为重洗派的新耶路撒冷. 撒特拉本是德国的圣彼得修道院院长, 他因为觉得重洗派恢复了使徒时代教会的做法(指浸礼), 所以他断然离开天主教, 加入重洗派.
1527年2月24日, 撒特拉在德国南部的一个小镇史列咸(Schleitheim)召集了一次聚会, 公布了重洗派的七项基本信仰: (1)教会只接纳信主的人受浸; (2)在教会里要遵行主的吩咐, 特别是马太福音18章的教训; (3)守圣餐是为了记念主的死; (4)信徒要与世界有分别; (5)要按保罗的标准设立牧者牧养教会; (6)基督徒不得动刀剑, 不得诉诸法律手段; (7)基督徒不得发誓. 这次特别聚会和所公布的基本信仰被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是重洗派在历史上真正的起点.
不论是路得会、慈运理派、加尔文派或天主教, 都联手对付重洗派, 对他们施以极其残酷的摧残, 包括监禁、溺死和火刑等. 撒特拉带领史列咸聚会之后3个月, 被视为异端者, 结果被活活烧死. 他死后几天, 他的妻子也被人活活用水淹死.
在信仰上, 重洗派认为圣经是信仰的基础. 他们仍坚信基督信仰的主要教义, 如圣父、基督的神性、教会为信徒所组成、圣经是神的话语、基督将会第二次再来. 李特尔(Franklin Littell)曾如此赞扬重洗派: “… 他们(重洗派)事实上所诉求的, 是个人与神交通的自由, 是个人心灵与神之间没有间隔… 他们所向往的, 是基督教的真谛, 而非属世的声名利禄.”[25]
[1] R. H. Clayton, Christian Baptism (Fitzroy: W. & J. Barr), 第8页.
[2] Peter Masters, Baptism: The Picture and its Purpose (London: Sword & Trowel, 1994), 第24页.
[3] 艾朗赛(H. A. Ironside)认为 约3:5的“水”不是象征“洗礼”而是“神的道”(弗5:26; 雅1:18; 彼前1:23-25). 斯图尔特(Clarence E. Stuart)提出几个论据证实这节的“水”不是指“基督徒的洗礼”, 其论点是: (1)基督徒的洗礼(浸礼)是在主耶稣复活后才设立的, 意味着与主同死同葬(罗6:4; 西2:12). 显然, 在主未死以前, 洗礼是没有意义和功效的. 但在 约3:5, 主是论到当时(不必等到主死)就可以享有的生命; (2)早在主未死之前, 神国的福音已被传开, 人人努力要进去(路16:16). 他们绝不是靠基督徒的浸礼进去, 因为当时主还未设立这洗礼. H. A. Ironside, Baptism: What Saith the Scripture? (Neptune, NJ: Loizeaux Brothers, 1930), 第10-11页.
[4] Frank Scott, Arise and Be Baptized (Belfast: Frank Scott), 第20页.
[5] 异教徒常把魔力与他们的圣礼扯上关系; 例如古代雅典人的奥菲士神秘剧(Orphic mysteries)指定其信徒一年一度在海滩游行, 并在海水里受礼仪性的洁净. 此外, “伟大之母”(the Great Mother)的异端教派以施行血里受洗来宣告其信徒进入新的生命. R. H. Clayton, Christian Baptism, 第1页.
[6] John Ritchie, The Truth about Baptism (Kilmarnock: John Ritchie Limited), 第11-12页.
[7] Peter Masters, Baptism: The Picture and its Purpose, 第12-17页.
[8] 伯阔福教授提出其中的3处经文, 即 徒16:15,33和 林前1:16, 参他所著的Systematic Theology, 第634页.
[9] 也有人提出 徒18:8为第五处经文(“管会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 还有许多哥林多人听了, 就相信受洗.”), 但这节说“就相信受洗”, 强调受洗的人都是先相信所传的福音, 这点是婴儿无法做到的.
[10] J. D. McColl, Believers’ Baptism: A Defence of this Important New Testament Ordinance (Queensland: J. D. McColl, 1987), 第13页.
[11] 神在旧约设立许多礼仪繁文(例如祭物、祭司、献祭的条例等), 但在新约却不然(例如没有提到受洗时要穿的服装, 要念的祷文等), 因为神要强调新约恩典时代的召会该保有的简纯性, 好使人把中心焦点全放在基督身上, 而非注重礼仪繁文.
[12] 奉主名行事表示奉靠主的权柄和遵照主的吩咐行事. 克莱顿(R. H. Clayton)写道: “奉主名受浸意味着浸礼是接纳基督主权(Lordship)的外在表现. 它表示我们已经与祂同死(包括同埋葬、同复活, 与主认同, 为主而活). 但奉父、子、圣灵的名受浸则彰显三一神的合一.” R. H. Clayton, Christian Baptism, 第5页. 要奉三一神的名施浸(太28:19), 因为三者都参与在十字架献上人子的救赎大功. 因爱世人, 父没有保留地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世人(约3:16; 罗8:32), 而子也心甘情愿地为人受苦(约10:17,18); 而他是“借着永远的灵(指圣灵), 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来9:14). 另一方面, 徒10:48的“就吩咐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洗”, 原文直译是“在耶稣基督(有抄本作: 主)的名里受浸”(KJV正确译作: He commanded them to be baptized in 【希腊文是 en , 意即“在…里”】 the name of the Lord); 而 太28:19的原文直译是: “为他们施浸归入父、子、圣灵的名”(KJV正确译作: baptizing them into or unto 【希腊文是 eis , 意即“进入、归入”】the name of the Father, and of the Son, and of the Holy Spirit). 因此, 艾朗赛(H. A. Ironside)总括说: “合乎圣经的完整惯用语句是: “我奉主耶稣的名给你施浸归入父、子、圣灵的名”(In the name of the Lord Jesus, I baptize thee unto the name of the Father, Son and Holy Spirit”. H. A. Ironside, Baptism: What Saith the Scripture?, 第22页. 此外, 徒19:5“奉主耶稣的名受洗”的“奉”一字在希腊文是 eis (unto; 进入、归入), 可译作“受浸归入主耶稣的名”, 这节乃是要强调受浸者不再归属施洗约翰(参 林前10:2“受洗归了[希腊文: eis ]摩西”), 而是完全归属主耶稣基督.
[13] Frank Scott, Arise and Be Baptized, 第17页.
[14] 慕尔(Handley C. C. Moule, 1841-1920)是达勒姆的主教(Bishop of Durham)、剑桥大学的院长兼教授.
[15] 这里所说的赖尔(Bishop Ryle)可能是指利物浦的主教(Bishop of Liverpool)约翰·赖尔 (John Charles Ryle, 1816-1900)或其子, 即圣公会的主教赫伯特· 赖尔(Herbert Edward Ryle, 1856-1925).
[16] 这部分(C.7)的语录主要摘自 Frank Scott, Arise and Be Baptized, 第28-30页; 也参考John Ritchie, The Truth about Baptism, 第11页.
[17] 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 1330-1384)是英国神学家、牛津大学的讲师、欧洲宗教改革运动的先驱. 他勇敢批判天主教会的错误信仰与行为, 所以其著作被天主教谴责为异端. 他最大的贡献, 是把圣经译成英语, 使一般平民也能阅读和明白圣经. 其追随者被称为“罗拉德派”(Lollard).
[18] 玛丽一世(Mary I, 1518-1558)是英国女王(1553-1558), 国王亨利八世长女, 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之妻, 强行恢复天主教, 血腥镇压和逼害更正教徒, 被称为“残忍的女王.”
[19] Peter Masters, Baptism: The Picture and its Purpose), 第24页.
[20] Frank Scott, Arise and Be Baptized, 第19页.
[21] 丁道尔(William Tyndale, 1494-1536)是英格兰新教(更正教)殉道者, 曾将圣经译成英文(英文新约圣经于1526年初次出版), 1611年钦定版圣经英译本(简称《钦定本》,Authorized Version)即以其译本为根据. 他最后被天主教冠以异端之名处决.
[22] 关于葛若弗斯的重洗和他对浸礼的看法, 请参 G. H. Lang, Anthony Norris Groves: A Combined Study of a Man of God and of the Origin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the Brethren (2nd. Ed.) (London: The Paternoster Press, 1949), 第279-280页. 有关葛若弗斯(A. N. Groves)的生平, 请参 2000年10月份, 第11期《家信》的“属灵伟人: 安东尼·葛若弗斯”; 至于慕勒(George Muller), 请参 2000年9月份, 第10期《家信》的“属灵伟人: 乔治·慕勒”.
[23] 按著名的《张伯斯百科英语词典》(Chambers Encyclopedic English Dictionary), “规诫”(precept)可意谓指导人品行(特别是在道德方面)的规则或原则.
[24] 例如莱顿(荷兰西部城市)的约翰(John of Leiden)提倡多妻制度; 德国的霍夫曼(Melchior Hofmann)预言基督将于1533年再来, 使多人受了迷惑.
[25] 陈福中编译, 《丁道尔小传》(香港九龙: 基督徒出版社, 2003年), 第86-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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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棱镜
刊登于2004年7&8月份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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