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6: 雅各所宣传的“因行为称义”(雅2:21-26)是否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心称义”(罗4:1-16)有所冲突吗? 雅各是否教导说人可以靠着本身的行为(善行或德行)来称义得救?


解答:   上述问题是许多人常问的问题. 雅2:21-26是其中一段常被误解的经文. 因保罗的“因信称义”[1]而觉悟的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读到这段经文时, 甚为不满, 认为雅各书乃是“一堆禾草”, 无甚价值, 因它与保罗所教导的“因信称义”之道互相抵触.[2] 但实际上, 雅各在此所宣传的, 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之道并无冲突.

(A)       雅各的“因行称义”与保罗的“因信称义”有所冲突?

倘若我们只看雅2:21而断定雅各所宣传的, 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相违, 我们便是断章取义, 错误解经. 我们若细心研究雅2:14-26这整段经文写作的动机和目的, 便会明白当时有不少相信主耶稣的犹太人走入一个极端, 误以为信了主耶稣(因信称义)之后, 不必遵守摩西律法(这是对的, 参徒15:1-2, 7-11; 加3:1-4; 5:1-4), 便可以在行为上随便放纵(这是错的, 参罗6:1-14; 加5:13). 他们以为“信”就够了, “行为”并不重要. 雅各要纠正这种偏激信徒的错误, 要他们认清一点: 信徒在信主得救之后, 仍然有义务摆出美好的生活见证; 换言之, 在神面前“因信心称义”的信徒, 必须在人面前“因行为称义”. 因此, 雅各写出这段经文来教训他们.[3] 他的重点是:

a)      有信心而无行为, 实属无益(雅2:14);

b)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20,26);

c)      信心是与行为并行(雅2:22);

d)      人称义不单因着信心, 也是因着行为(雅2:24).

了解上述观点, 便容易看出雅各写这一段经文的动机, 乃是正确的. 他并没有反对“因信称义”的真理, 乃是强调某人的“信心”(只有神看得到的)必须配合“行为”(为要让人看到), 才能证实给人看他是已经得救的. 这也是保罗所教导的, “既然蒙召, 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4:1). 信徒“已领受的生命”应当与“实际的生活”相符(参弗4:20-24; 西3:1-10).

至于亚伯拉罕“称义”的事, 我们要分清保罗所引证的与雅各所引证的事实并不矛盾, 乃是相补相成. 因为保罗引证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故事是发生在以撒出生之前. 他凭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 即他的后裔将多如天上的星(创15:1-6; 罗4:3). 因他的信, 神称他为义(创15:6). 雅各引证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的故事, 则发生在以撒出生多年之后. 当时亚伯拉罕顺服神的命令, 要把儿子以撒献在坛上为燔祭, 以证明他对神真的有信心(创22:1-14; 来11:17). 但最后神阻止他杀以撒. 无论如何,  亚伯拉罕在创世记22章以“行为”来证明他多年前在创世记15章所拥有的“信心”, 证实了他“因信称义”的真确性. 换言之, 雅各说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 是指献以撒为燔祭这件行为, 那是保罗所未曾提及的.

苏佐扬解释道: “亚伯拉罕在以撒未出生前, 就相信神的应许, 因此他是‘因信称义’. 等到以撒出生后, 亚伯拉罕顺服神命把以撒奉献在祭坛上, 以证明他以前的信心, 所以是‘因行为称义’. 两者互相配合, 既不矛盾, 也不冲突, 乃是在生命与生活双方面证实亚伯拉罕应被称为‘义人’. 如果亚伯拉罕没有在奉献以撒的事上表示顺服, 他以前的信心只是一个美丽的镜框子, 框中缺乏美丽的图画. 照样, 喇合的故事也是一样. 喇合有信心, 但她必须以实际的行动来证实她的信心(雅2:25; 来11:31).”[4]

魏斯比(Warren W. Wiersbe)说得好: “如果因信称义这件事只在罪人与神之间私下进行, 你又怎么知道一个人已因信称义了呢? 亚伯拉罕的例子解答了这个问题: 因信称义的人有个改变了的生命, 并顺从神的旨意. 他的行为将彰显他的信心. 雅各引用亚伯拉罕生命的另一个事件… 把以撒献上为祭(创22). 亚伯拉罕并非靠顺服(遵守)神的命令而得救. 他的顺服证明他已经得救, ‘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 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雅2:22). 有者如此说: ‘亚伯拉罕并非靠信心加上行为(faith plus work)而得救, 乃靠有行为的信心(faith that work).’ 既然亚伯拉罕已‘因信称义’(罗4:3), 他又如何‘因行为称义’呢?(雅2:21) 因着信心, 他在神面前称义, 他的义被宣告出来(declared); 因着行为, 他在人面前称义, 他的义被彰显出来(demonstrated). 虽说当时无人看见他把儿子放在祭坛上, 但神所默示的记载(创22章)给我们看见这事, 见证了亚伯拉罕以行为彰显他的信心.”[5]

 

(B)       雅各是否教导说人可以靠着本身的行为(善行或德行)来称义得救?

上文已清楚解释雅各所强调的, 是要信徒以行为来证明信心, 而非教导说人可凭着行为(善行)得救. 麦克唐纳(William MacDonald)贴切地证实这点, 他说: “有些人误用此段经文(雅2:21-26)来教导说救恩是要部分地靠人的好行为(good work, 即善行或德行). 他们所谓的好行为是指作慈善、还清债务、说真话、去教堂等. 亚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为是这些吗? 肯定不是! 以亚伯拉罕为例, 那是愿意杀自己的儿子! 在喇合方面, 那是叛国! 假如你把信心从这些行为上拿掉, 它们将是恶行而非善行. ‘除去这些行为的信心因素, 它们不仅是无情和不道德的, 更是罪恶滔天.’ 麦敬道(Mackintosh)说得好: ‘这段经文是指生命所产生的行为(life-works), 而非律法所要求的行为(law-works). 假若你从亚伯拉罕和喇合的行为中取出信心, 这些行为便是恶行. 但你若把它们视为信心的果子, 它们便是(人得救后)生命所产生的行为.’”[6]

简而言之, 我们不能用雅2:14-26这段经文来教导说救恩是靠好行为(善行或德行), 因为我们不能说救恩是靠谋杀(指亚伯拉罕的例子)和叛国(喇合的例子)来获得的. 满有智慧的神透过雅各, 不选别人, 只选这两人为“因行为称义”的例子, 好使人无法以他们为例来证实救恩乃靠所谓的“善行或德行”(也参弗2:8-9). 这点反驳了所谓的“神人协作论”(synergism, 即救恩是靠信心加上行为).[7] 他们两人的行为之所以成为善行, 完全是基于信心的因素. 信心是得救之因, 行为是得救之果; 两者互不相冲, 反倒相补相成.


[1]               魏斯比(Warren W. Wiersbe)指出, “称义”(justification)是神的作为. 神基于基督在十架上所完成的工作, 宣告那相信(主)的罪人(believing sinner)为义. 这并非一个过程(process); 而是一个行动(act). 这并非罪人所做的事; 而是当罪人信靠基督时, 神为罪人所做的事. 这是一件“一次完成”便“永远完成”的事(once-for-all event). 这是不会改变和失效的. 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Illinois: Victor Books, 1989), 第356页.

[2]               也因为这点, 此书在教会初期历史上多受拒绝为正典(canon). 最早反对者莫如黑马士(Shepherd of Hermas, 主后130年). 雅各书也不列在穆拉多利经目(Muratorian Canon, 或称“穆拉多利正典”)内, 优西比乌斯(Eusebius)甚至将之列入禁书内, 直到第4世纪后, 雅各书才被普遍接受为正典. 此后在东西两方的教会中, 雅各书的正典地位算是稳定下来, 及至在宗教改革时期才受一些学者, 如伊拉斯姆(Erasmus)和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等怀疑. 马有藻著, 《新约概论》(台北: 台湾中国信徒布道会, 1999年修订版), 第348页.

[3]               不少学者假定雅各书的著作甚早(例如主后44-49年[W. Graham Scroggie]; 主后45-48年[William MacDonald]; 主后45年[E. W. Bullinger]; 主后49年[H. L. Willmington]等), 所以作者雅各极可能还没有读到保罗所写的加拉太书和罗马书(这两本书是强调“因信称义”之道, 一些圣经学者认为它们的写作日期分别为: 主后57年和58年[W. Graham Scroggie, H. L. Willmington]; 主后48/53年和56年[William MacDonald]; 主后52/58年和60年[Thomas Newberry]). 但也有学者(如苏佐扬)认为, 假如本书著于雅各殉道之前(主后62年), 雅各一定看见和读过保罗所写的那两封书信(注: 纽贝里[Thomas Newberry]指雅各书的写作日期为主后60年, 而马有藻则认为是主后64年末). 无论如何, 雅各写信的对象是信主的犹太人, 所以雅各发挥的“因行为称义”的理论, 适合于他的读者, 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之道彼此配合. 有关雅各书的写作时期, 可参 Peter H. Davids, The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of James, Edited by I. Howard Marshall & W. Ward. Gasqu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82), 第2-22页.

[4]               苏佐扬著, 《圣经难题: 第7集》(香港: 基督教天人社出版), 第14-15页.

[5]               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第356页.

[6]               William MacDonald,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1046页.

[7]               在基督教神学里, “神人协作论”(synergism)认为在重生过程中, 人类将与神的恩典共同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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