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主义的错谬 (中)


编译者注:   什么是加尔文主义? 它是否合乎圣经的教导? 奉主名聚集的召会应当对它持有怎样的立场? 我们将在这一系列的文章探讨上述问题. 我们在上期分析与评论加尔文主义的第一要点 — 完全的败坏. 本期, 让我们再探讨另两个要点.[1]

(文接上期)

(C)       无条件的拣选 (Unconditional election)

(C.1)   序言 (Introduction)

所有阅读圣经的人都不能逃避一个结论, 即神已经拣选(elected/chosen)一些人, 预定(predestined/predetermined)他们得到永恒的福气. 棘手的问题是“祂如何拣选他们? 为何拣选他们?” 它是全赖神自己的决定? 还是基于那些人决定接受福音, 神预知他们的决定而拣选他们? 如果单凭神自己的决定, 这拣选被称为“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 如果基于个人的信心, 它被称为“有条件的”(conditional). 后者是亚米纽斯(James Arminius, 或称Jacob Arminius, 1560-1609)的论点, 即神拣选那些祂预知会选择基督之人. 这是为要对抗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先前的主张, 即人在灵性上是死的, 所以本身无法选择基督. 实际上, 加尔文是说: 神先拣选信徒, 然后他们  —  也只有蒙拣选的他们  —  有能力选择基督作他们的救主.

在前一篇文章 (上一期的文章), 我们指出人是需要负责任的受造物  —  这是那位具有主权的神选择把人造成这样! 所以人能够选择基督, 但他们愿意选择基督吗? 当然, 神知道谁会得救, 不过是否是这预知决定祂的选择呢?

简言之, 有两个看法: 第一, 神拣选因为人无法作出选择(加尔文的看法); 第二, 人选择因为他本身有能力作出选择(亚米纽斯的看法). 但问题是: 为了尝试明白拣选的根据, 我们真的需要从上述两个看法中选择一个吗? 我们在此的论点是: 这样的选择是不需要的(意即我们不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看法, 编译者按), 因为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是共存的(coexistent), 纵然它们对人类有限的思想而言如水火不相容, 彼此不能调和、势不两立(irreconcilable). 因此我们可以说, 神拣选那些蒙拣选的(the elect), 而那些听到福音的人可以自己选择得救.

(C.2)   拣选 (Election)

父神赐给保罗和以弗所的信徒“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弗1:3), 正如祂从人海中把他们拣选出来, 归于自己(弗1:4).[2] 保罗所写的, 是关乎以弗所的信徒和他本身. 神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 正如祂的一切恩惠都是“在祂里面(在基督里)”. 祂也以同样方式叫万物在千禧年时“在祂里面”同归于一(原意为“叫万物以祂为首”, head up all things, 参 弗1:10).[3] 弗1:10指明“在祂里面”不局限于“作为祂身体的召会”(the church which is His body, 即宇宙性的召会)如那些强调集体的拣选(corporate election)[4]之人所主张的一样.

同样的, 保罗写信给帖撒罗尼迦的信徒时说: “我们(保罗和西拉以及提摩太)本该常为你们感谢神; 因为祂从起初拣选了你们(注: 神主权的拣选), 叫你们因信真道(注: 人负上责任去相信福音), 又被圣灵感动, 成为圣洁(原意: 分别为圣, set apart), 能以得救. 神藉我们所传的福音召你们到这地步”(帖后2:13-14). 我们在此看见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彼此共存, 却没为它们作出任何辩护或解释! 我们也看见神藉着圣灵的工作, 在祂的时间里实行祂永恒的计划  —  (1) 神拣选; (2) 圣灵将他们分别为圣; (3) 帖撒罗尼迦的信徒信靠福音的真理.

保罗、西拉和提摩太已经“为你们众人常常感谢神… 知道你们是蒙拣选的”(帖前1:2,4). 他们知道那里的信徒蒙拣选, 因为他们有清楚的悔改归主, 尤其是当他们付上极大的代价“离弃偶像, 归向神, 要服事那又真又活的神”(帖前1:9; 也参 彼后1:10). 雅各也把这两个观念(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放在一起: “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注: 神主权的拣选),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 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注: 人负上责任去爱神)的国吗?”(雅2:5).

我们在 罗8:33; 西3:12和 多1:1读到神所拣选的人(God’s elect).[5] 新约圣经也论到个人蒙神拣选, 例如 约贰1的“蒙拣选的太太”、约贰13的“蒙拣选之姊妹”, 以及 罗16:13的“蒙拣选的鲁孚”. 今日的犹太余民也是蒙拣选的“选民”( elect) (参 罗11:5,7,28); 未来的灾难圣徒亦是如此(请参阅 太22:14; 24:22,24,31; 可13:20,22,27; 路18:7). 此外, 我们注意到在 启17:14中, 那些将与羔羊在一起的信徒是“同着羔羊的, 就是蒙召、被选、有忠心的”. 我们也读到保罗描述他在患难中的忍耐时, 说: “所以我为选民凡事忍耐, 叫他们也可以得着那在基督耶稣里的救恩和永远的荣耀”(提后2:10).

最后, 我们留意到 徒13:48论到保罗到了彼西底的安提阿, 对众人说: “外邦人听见… (福音)… 凡预定(KJV: ordained)得永生的人都信了.”[6] [本文作者(本纳斯, Howard A. Barnes)注: 有者尝试把这节的“预定” (ordained)译作“倾向于”(disposed), 使之成为“反身动词”(reflexive verb); 我还未找到一个可靠的译本或圣经汇编, 把这字译作“预定”(ordained)或“指定”(appointed), 请参同样使用这词的 罗13:1][7]

(C.3)   预知 (Foreknowledge)

拣选是否取决于神的预知? 神是否只拣选那些祂知道会信靠基督的人呢? 彼得称呼他的读者为“寄居的… 就是照父神的先见被拣选, 藉着圣灵得成圣洁, 以致顺服耶稣基督, 又蒙他血所洒的人”(彼前1:1-2; 也参 彼前2:9). 他们被拣选是“照父神的先见”(KJV: according to the foreknowledge of God the Father), 意思是说, “完全与祂的先见相符一致的”(perfectly consistent with His foreknowledge). 神的知识是无限的, 如 诗147:5所说: “我们的主为大, 最有能力; 祂的智慧无法测度”(也参 徒15:18). 同样的, 我们读到其他新约经文如 罗8:29-30和 弗1:5,11论及预定(predestination)时也提到预知.

(C.4)   总结 (Conclusion)

(按加尔文派的看法)神已经拣选一些人, 预定他们的永恒福气, 这一切都是按照祂的计划和旨意. 这并非依赖人所做的, 或神预知他们所会做的  —  所以拣选可说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 如《司可福圣经助读本》(Scofield Reference Bible)在 彼前1:2的注解中所说: “拣选是… 神以恩典施行的主权作为(sovereign act), 神藉着它从人类中拣选某些人归于自己, 正如 约15:19所说: 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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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圣经的拣选”与“神学的拣选”

(A)       艰难的选择!?

论到拣选(election), 加尔文(Calvin)的看法是: 神拣选因为人无法作出选择; 亚米纽斯(Arminius)的看法则是: 人选择因为他本身有能力作出选择. 我们到底要选择哪一个看法? 本纳斯(Howard A. Barnes)在上文表明: “我们在此的论点是: 这样的选择是不需要的(意即我们不需要从加尔文和亚米纽斯的看法中选择其一), 因为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是共存的(coexistent), 纵然它们对人类有限的思想而言如水火不相容, 彼此不能调和… 因此我们可以说, 神拣选那些蒙拣选的(the elect), 而那些听到福音的人可以自己选择得救.”

尽管如此, 笔者认为我们的弟兄帕金森(John F. Parkinson)在此课题上, 给我们更全面和正确的解释. 他在其所著的《神的选民之信》(The Faith of God’s Elect)一书中, 帮助我们看清圣经所谓的“拣选”(圣经的拣选)之正意, 并揭开加尔文主义所谓的“拣选”(神学的拣选)之错谬. 我们在此附录中编录此书重点.

(B)       圣经的拣选

帕金森指出, “圣经的拣选”(election of Scripture)与“神学的拣选”(election of theology, 即加尔文主义的拣选)是截然不同, 彼此冲突的. 圣经论到“拣选”(election)或“神的选民”(God’s elect, 或译“神所拣选的”), 可指以下四方面:

(a)          基督(彼前2:4,6; 赛42:1);

(b)         天使(提前5:21);

(c)          以色列人(赛44:1; 45:4);

(d)         召会(彼前2:9; 弗1:4).[9]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所拣选的(彼前2:4,6), 而“在基督里”的人, 也在祂里面得蒙拣选(彼前2:9). 召会是神属天的选民, 在创世以前“在基督里”得蒙拣选, 为要得着属天、属灵和永远的福气(弗1:3-4). 值得注意的是, 圣经中的“拣选”与救恩(salvation)无关, 不是蒙拣选得救, 而是与得救后将要得到的福气和计划(blessings and purposes)有关, 即蒙拣选得福. 圣经中的“拣选”单单用在已蒙救赎之人(the redeemed)的身上, 与非信徒全然无关.[10]

(C)       神学的拣选

“神学的拣选”(加尔文主义所谓的拣选)却完全与上述圣经所谓的拣选不同. 它要我们相信神按祂的主权已先决定要拯救一些人和拒绝一些人, 而神只“拣选”那些祂要拯救的人. 这不合圣经的观念是由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而来. 较后的改革宗学派(Reformed school, 包括加尔文)以此教理(dogma)为正统教义, 采纳奥古斯丁“双重预定”(double predestination)[11]为基要的前提. 他们把这错误观念附加在圣经中, 并以演绎三段论(deductive syllogisms)达致加尔文主义的五项要点(TULIP, 参下文附录2). 此三段论逻辑(syllogistic logic)源自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这方式犯上“加添圣言”之罪(箴30:6“祂的言语, 你不可加添”), 完全不适于用来立定基督徒教义.[12]

(D)       错误解经法

演绎逻辑(deductive logic)是从较普遍的事实或广大的原则推论(演绎)到较特别的事实或细节. 演绎逻辑的主要工具是采用亚里士多德所创的“三段论”(syllogisms). 这“三段论”以两个前提(premises)来达到论点的结论(conclusion), 比方说:

前提1:   所有人都会死.

前提2:   苏格拉底(Socrates)是人.

结论:      所以苏格拉底会死.

上述结论没有错, 但问题是“三段论”是否适合用在解经学上, 来达到合乎圣经的结论? 事实上, 一些严重的错误教义是因为采纳“演绎三段论”来解经, 例如:

前提1:   马利亚是主耶稣的母亲.

前提2:   主耶稣是神.

结论:      所以马利亚是神的母亲.

美国达拉斯神学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安革尔教授(Merrill Unger)指出, 许多解经上的谬误都是源于“演绎逻辑”或“演绎三段论”. 安革尔强调, 正确的解经法应该采纳“归纳逻辑”(inductive logic)或简称“归纳法”(inductive approach).[13] “归纳逻辑”是以特别的事例或个别的情况推论到普遍的结论, 与演绎逻辑正好相反(“归纳”是从个别推论到普遍; “演绎”则从普遍推论到个别). 我们查考一切有关预定(predestination)的经文时, 我们发现“预定”是关于圣徒, 并与以下的事有关:

1)      罗8:29-20: 预定我们效法神儿子的模样.

2)      弗1:5: 预定我们藉着基督得到儿子的名分.

3)      弗1:11-12: 预定祂的荣耀从我们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着称赞.

我们发现论到预定的经文从没暗示罪人到天堂或地狱. 上述经文的上下文表明所论及的都是基督徒(已经信主得救的圣徒, 而非罪人). 我们从中可作的普遍总结是: 圣经中的预定是与信徒将来的福气有关. 这与奥古斯丁的“双重预定”(神预定一些人蒙拣选得救, 另一些人被摈弃灭亡)有何等巨大的差别啊. 简言之, 演绎法导致人在解经上加添了圣经的话(adding to the Scripture), 而归纳法则按照圣经解经(keeping to the Scripture).[14]

加尔文主义就是犯上加添圣经的罪, 因它正是采用“演绎三段论”来达致其论点, 例如在加尔文主义的第一项要点(人是完全败坏的), 演绎三段论带来以下的错误结论:

前提1:   人是完全败坏的.

前提2:   一个完全败坏的人无法行善.

结论:      所以人无法悔改和信从福音.

前提1:   完全败坏的人是无法信从福音.

前提2:   神的选民信从福音.

结论:      所以选民必须被赐予信心才能相信.

有关加尔文主义的第二项要点(无条件的拣选), 演绎三段论又带来以下的错谬教义:

前提1:   所有人是完全败坏, 无法信从福音.

前提2:   但一些人重生得救, 信从了福音.

结论:      所以一定是神拣选那些重生得救的人.

我们在上文提到, “双重预定”(即神预定一些人蒙拣选得救, 另一些人被摈弃灭亡)的教义是由希波的奥古斯丁而来. 有者宣称加尔文没有教导“双重预定”, 但加尔文在其所著的《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中写道: “… 圣经清楚证明神, 藉着祂永恒及不变的旨意, 决定一些人有朝一日会得救, 另一些人则灭亡. 祂对选民方面的决定是基于祂自由的怜悯, 与人配不配方面无关….”[15]

奥古斯丁和加尔文对“预定”的错误看法深远地影响了他过后的改革宗学者或神学家, 例如平克(A. W. Pink)、伯阔福(Louis Berkhof)、帕默尔(Edwin H. Palmer)等人都深受其影响. 帕默尔甚至说: “为要强调神的主权, 我们必须指出一切都是神所预先决定的… 甚至可以合乎圣经地说神预先决定了罪(的临到). 若罪是在神的计划之外, 那么生活中没有任何重要事物是由神掌管的. 因为人有何行动是完全良善的呢?” 针对这严重的错谬, 邓拉普(David Dunlap)评述道: “不幸的, 神是罪的源头这教义继续被很多加尔文主义者所教导, 直到今日. 这是无法避免的结论, 因为他们教导说神注定了一切所要发生的事. … 虔诚的基督徒必须退避和弃绝这侮辱神的教义之亵渎.”[16]

加尔文派的作者常引述两处经文作为他们的论点, 首先是 罗9:20: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麽这样造我呢?” 但保罗这样的反驳是为了要回应那些自以为义的犹太人. 他们以为神必须优待犹太人而非外邦人, 但保罗强调, 神要怜悯和赐福外邦人有何不可?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麽不可呢?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罗9:24-25). 简言之, 这段经文所要教导的, 不是神有主权决定谁该下地狱, 而是强调神有主权去怜悯和拯救任何人. 圣经中其他经文清楚告诉我们怎样的人可得神这样的怜悯和拯救, 就是那些愿意相信福音之人, 即是信靠主耶稣的人(约3:16; 罗10:9).

另一个常被加尔文主义者引述的经文是 徒13:48: “外邦人听见这话, 就欢喜了, 赞美神的道; 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KJV:“… and as many as were ordained to eternal life believed”). 事实上, 这段经文论到有些犹太人不愿意相信福音, 所以不配得永生(徒13:46 “只因你们弃绝这道, 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 我们就转向外邦人去”), 但有些外邦人渴望得永生, 所以他们愿意相信. 范氏(W. E. Vine)解释道: “这些人, 既然相信福音, 就注定得永生”(It is said of those who, having believed the gospel, were ordained to eternal life, 参 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中的条目“Appoint”, 第5个意思). 这里没有丝毫的暗示说, 神按祂的旨意永远摈弃这些犹太人. 他们自己作出抉择(决定不信福音), 不理神恩典的恳求. 相比之下, 外邦人藉着相信福音而进入永生的福气, 这也令那些犹太人满心嫉妒(徒13:45).[17]

(E)       歪曲的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 加尔文主义严重地歪曲圣经所教导的拣选和预定. 最严重的结果是, 这带有缺陷的主义连累到福音的信息. 试想一想, 主耶稣曾在住棚节的最后一日, 在圣殿里站着高声说: “任何若渴了, 可以到我这里来喝”(原文直译, 约7:37; KJV: If any man thirst, let him come unto me, and drink; 注: 此话是主耶稣对任何愿意信靠祂之人的邀请). 让我们暂时允许加尔文主义者假设神在永恒以前已永不改变地注定了所有人的选择和结局. 那么, 那些已被注定排除在祂拣选之外的人(即无望得救之人, 因神已拒绝赐他们得救之信的恩赐), 听到主这样的邀请(任何人皆可来信靠得救), 岂不是毫无意义了吗? 主的邀请岂不是极其虚伪吗? 我们坚信引致这样结论的神学肯定有错, 因它歪曲了主所说的话, 并把恩典的元素从救恩信息里除去了.[18]

(F)       无需的冲突

有者要我们相信上述矛盾只是表面而已, 它会在永恒里获得解决. 巴刻(J. I. Parker)所提出的“背反律”(或称“两律背反”, antinomy)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但我们要重复地强调, 只有当我们把神学的错误观念强加在圣经中, 上述的矛盾和紧张局势才会出现. 一旦我们遵照圣经的教导, 就没有任何矛盾了. 我们赞同安德森(Sir Robert Anderson)的忠告, 有关拣选的圣经真理必须与奥古斯丁的教义分开来谈.

很多基督徒毫无疑问地假定“拣选”是指神拣选一些罪人, 使他们获得永生. 一些基督徒则陷入加尔文主义与亚米纽斯主义的争论淤泥中, 好像必须任选其一, 别无他法. 但重要的是, 我们必须领悟到圣经中所谓的拣选不是关乎罪人得救, 而是圣徒信主得救后在基督里所要得的福气. 换言之, 圣经中的拣选与罪人得救完全无关, 而是与圣徒得福有关, 因它是论及得救以后的圣徒所将得到的福气.

(G)      正确的立场

当人问我是否相信神的拣选, 我的回答是“我肯定相信”. 但为了不让发问者与我之间有任何误解, 我马上加上一句: “我相信的是圣经的拣选. 而非神学的拣选.” 圣经中的拣选之真理绝不局限或损害福音的信息. 福音对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发出真诚的邀请, 请所有人前来领受救恩. 救恩是出于耶和华, 那些企图以人的逻辑来限制救恩的人有祸了!

救恩全然是神的工作, 这荣耀的真理释放福音的福气, 而非限制福音的范围.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蒙怜悯的器皿(罗9:23);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基督的羊(约10:9). 神有绝对主权, 因着各各他山(基督代罪流血舍命), 祂有自由拯救任何祂愿意拯救的人. 福音的信息是: 神喜悦拯救那些相信主耶稣的人. 保罗告诉提摩太为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 men)代祷, 因为神愿意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 men)得救, 也因为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舍自己作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的赎价(提前2:1,4,6). 最后, 我们引述那伟大的福音真理为总结: “神爱世人, 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祂的,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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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和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 TULIP)

荷兰独立后(1609年), 便以加尔文主义为国教, 虽大部分人接纳, 仍有许多人不赞同加尔文的神学. 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 算是亚米纽斯(另译“亚米念”, James Arminius, 1560-1609; 或称 Jacob Arminius、 Jacobus Arminius等等). 亚米纽斯的神学简言之为加尔文神学的相反, 以英文字“PEARL”(珍珠)作代表:

(1)         P – Personal free will (个人的意志):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 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free will)(与加尔文反), 可选择向神, 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

(2)         E – Election by choice (有条件的拣选):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祂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会接受的.

(3)         A – Atonement for all (无限的救赎): 神的救赎是为万人的, 但祂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 对于拒绝者, 基督虽为他而死, 但他的罪仍在.

(4)         R  – Resistable grace (可抗拒的恩典): 因人有自由意志, 故随时可拒绝神恩, 或拒绝圣灵的呼召, 圣灵不能使人重生, 直到人对祂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

(5)         L – Liable to loss = Falling from grace (可在恩典中堕落): 得救者可失落其救恩.

为了对抗亚米纽斯教训的传播, 荷兰的改革会(Reformed churches)于1618年召开多特大会(Synod of Dort [Dordrecht, Holland] ). 此大会结果产生了“多特大会对于在荷兰所争论的五项教义要点所作出的决定”(The Decision of the Synod of Dort on the Five Main Points of Doctrine in Dispute in the Netherland), 一般也称之为“多特教规”(Canons of Dort). 为了方便记忆, 这五项要点较后在英文被概括为“T U L I P”(注: 英文Tulip是“郁金香”的意思), 它是“首字母缩略词”(acronym)的记法(mnemonic). 自此以后, 这五项要点便成为加尔文主义的概要(或所谓改革宗的立场). 这五项要点如下:

(1)         T – Total depravity (完全的败坏)

(2)         U – Unconditional election (无条件的拣选)

(3)         L –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救赎/赎罪)

(4)         I  –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典)

(5)         P – Perseverance of saints (圣徒永得保守)

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和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 TULIP)就这样成为历代以来神学家所激烈争论的课题. 无论如何, 今日加尔文主义显然占了上风, 传得更广, 渗入更多层面. 这是我们所该正视的.[20]


[1]               编译者注: 本文的目的绝非要“抹黑”所有“改革宗”(Reformed)或“长老会”(Presbyterian)的信徒, 虽说他们一般上都支持“加尔文主义”. 我们承认他们当中确实有不少神所重用的仆人, 他们当中也有许多信徒为神在生活上摆出美好见证, 例如《家信》于2009年10-12月份, 第83期所刊登的“百货业之王  —  约翰·沃纳梅克”(John Wanamaker, 1838-1922), 便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注: 他是长老会的信徒), 而我本人也有一些敬虔爱主的好友是长老会信徒. 无论如何, 只有圣经是神真理的道! 凡是人所教导的一切教义, 都必须放在神真理之道的亮光下, 受到“严谨的审核、察验、明辨”(参 徒17:11“天天考查圣经, 要晓得这道是与不是”; 林前14:29“当慎思明辨”; 也参 加1:8-9). 对于一切的讲道和教义, 我们都该谨守使徒保罗的吩咐: “要凡事察验, 善美的要持守, 恶的各种形式都要远离”(原文直译, 帖前5:20-22). 求主帮助我们“慎思明辨”.

[2]               弗1:4: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 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 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 无有瑕疵.”

[3]               弗1:10: “要照所安排的, 在日期满足的时候, 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

[4]               “集体的拣选”(corporate election)也译作“全体的拣选”, 意谓神的拣选是集体性的(corporate), 而非个人性的(individual), 并只包含那些与“基督的身体”(宇宙性召会)有关的人.

[5]               罗8:33: “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KJV: God’s elect)呢? 有神称他们为义了”; 西3:12: “所以, 你们既是神的选民(KJV: the elect of God), 圣洁蒙爱的人, 就要存怜悯、恩慈、谦虚、温柔、忍耐的心”; 多1:1: “神的仆人, 耶稣基督的使徒保罗, 凭着神选民 (KJV: God’s elect)的信心与敬虔真理的知识.”

[6]               徒13:48: “外邦人听见这话, 就欢喜了, 赞美神的道; 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范氏(W. E. Vine)解释这节的正意是: “这些人, 既然相信福音, 就注定得永生”(It is said of those who, having believed the gospel, were ordained to eternal life, Expository Dictionary).

[7]               罗13:1: “在上有权柄的, 人人当顺服他,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KJV: ordained)的.”

[8]               Howard A. Barnes, The Errors of Calvinism? A Critique of “TULIP” in Seven Parts (2011年), 第7-10页. 此书只有16页, 精简易读, 由作者本纳斯(Howard A. Barnes)自己出版. 有兴趣获得此书的人, 可上网联络作者 howard@rheology.co.uk .

[9]               范氏(W. E. Vine)在《新约单词评注字典》(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T. Words)中指出, 圣经论到“拣选”(election, 希腊文: eklektos {G:1588})时, 可指: (a) 基督; (b) 天使; (c) 信徒(犹太人或外邦人).

[10]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99), 第16-17, 114页.

[11]             双重预定(double predestination)的两大预定是: (1) 无条件的拣选(unconditional election, 神预定和拣选了一些人得救, 这是无条件的, 不是基于他们的回应); (2) 摈弃(reprobation, 神把一些人排除在救恩之外, 注定他们永远受罚).

[12]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第114-115页.

[13]             同上引, 第60页.

[14]             同上引, 第59-61页.

[15]             John Calvin, The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London: Hodder & Stoughten, 1986), 第216页, 摘自上引书, 第47-48页.

[16]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第64页.

[17]             同上引, 第78页. 由于篇幅有限, 我们只在此讨论其中两个主要经文, 至于加尔文派所常引述的其他经文, 以及相关的讨论, 请参上引书, 第65-91页.

[18]             同上引, 第115页.

[19]             同上引, 第115-116页. 帕金森指出, 亚米纽斯(Arminius)采纳的“归纳法”(inductive)是正确的解经法, 但亚米纽斯认为得救者可能“在恩典中堕落”(失去救恩), 这点违反了圣经的教导, 同上引, 第53-54页.

[20]             此篇附录编自 马有藻著, 《先贤伟论》(香港九龙: 种籽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年), 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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