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的事 (二): 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A) 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A.1) 神应许亚伯拉罕
亚伯拉罕独自一人的时候, 神选召他, 赐福与他, 使他人数增多(赛51:2). 神带领他离开大河(幼发拉底河)那边, 即他和父亲事奉别神的地方, 来到迦南全地, 使他后裔增多, 赐他儿子以撒(参 书24:2-3). 根据神的话, 埃及的使女(夏甲)为亚伯拉罕所生的儿子以实玛利被置一旁(不能成为继承亚伯拉罕产业和应许的后裔, 编译者按), “因为从以撒生的, 才要称为你的後裔”(创21:12). 较后, 以撒的两个儿子中, 以扫被置一旁, 而雅各蒙神拣选. 神一次又一次地把那伟大无条件赐福的应许给予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 这些应许是亚伯拉罕所没寻求, 也不是他所配得的. 但它们是出于神主权的旨意和目的, 神爱亚伯拉罕, 把他从地上万人中分别出来归于自己.
关于这些应许, 首先是出现在 创12:1-3: “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 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 我必叫你成为大国. 我必赐福给你, 叫你的名为大; 你也要叫别人得福. 为你祝福的, 我必赐福与他; 那咒诅你的, 我必咒诅他. 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
在 创17:1-8中, 神重复这些应许, 并加添其他福气. 在 创22:15-18, 神再次重复祂的应许, 并以起誓为确据(创22:16: “耶和华说: ‘你既行了这事, 不留下你的儿子, 就是你独生的儿子, 我便指着自己起誓说…”).
(A.2) 神重申与确定这些应许
神也向亚伯拉罕的后嗣以撒重申与确定这些应许(参创26:2-4); 多年以后, 神再向他的儿子雅各如此行, 就是当他在伯特利睡着的时候, 神在梦中向他显现并确定祂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神也预告“苦难之火窑”将成为蒙拣选之后裔的其中一部分遗产. 他们将在异地居住400年, 服事他们, 受他们的苦害, 并在第四代归回应许之地; 最终他们将拥有它, 从埃及的河直到大河(幼发拉底河)那边(参 创15:13-18).
大部分基督徒熟悉这许多事的应验, 晓得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的哀号, 惨遭法老和督工们的迫害; 但神眷顾他们, 为他们兴起拯救者摩西, 并审判苦害他们的埃及国民; 然后带领他们经过旷野, 即使他们多次惹神发怒, 令祂厌烦, 但祂总是不离弃他们, “这都因祂记念祂的圣言和祂的仆人亚伯拉罕. 祂带领百姓欢乐而出, 带领选民欢呼前往. 祂将列国的地赐给他们, 他们便承受众民劳碌得来的”(诗105:42-44).
无可置疑的, 许多神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已经应验了, 但还有不少还未应验的. 首先, 神应许说要把这地(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参 创12:7; 13:15). 但论到亚伯拉罕的一生, 圣经说: “他因着信, 就在所应许之地作客, 好像在异地居住帐棚, 与那同蒙一个应许的以撒、雅各一样”(来11:9). 连祂也承认自己是寄居的(创23:4); 虽他知道自己将承受迦南地, 但他却没有地方埋葬他的妻子, 只能向那些拥有者买地(参 创23:4-19). 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还在等候这应许的成就.
(B) 以色列人离弃耶和华
(B.1) 以色列人因犯罪受咒诅
神应许把这地赐给亚伯拉罕的后裔, 作为永远的产业. 虽然约书亚带领以色列人进入这地, 但不久因着他们离弃耶和华, 一切写在律法上的咒诅都临到背道的以色列国民. 他们本该领受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所带来的福气,[1] 但因为他们犯罪, 结果申命记28章(请读这整章, 特别留意15-68节)的可怕灾祸按字面应验在他们身上. 但神的应许是否因此落空? 绝对不是! “就着福音说, 他们为你们的缘故是仇敌; 就着拣选说, 他们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罗11:1-28).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 指着许多人, 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 指着一个人, 就是基督. 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2] 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废掉, 叫应许归于虚空. 因为承受产业, 若本乎律法, 就不本乎应许; 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16-18).
这里清楚地向我们解释, 神把律法带进来, 为要证实人完全不可能靠自己来赢取丝毫的福气. 无论如何, 对于神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 人在律法面前的失败虽可能推迟但不可能挫败神每句话的最终应验.
律法上的咒诅至今还被亚伯拉罕的后裔肩负着. 他们被赶出应许之地, 在万国中成为被人嘲笑的话题, 但他们(大部分)还保留为“那分别为圣的子民”. 他们是活生生是纪念碑, 并见证预言之道的真理, 以及神的信实. 祂既然按照祂所宣布的审判来管教他们, 也必按照祂所应许的福气来怜悯他们(包括引领以色列人归回故土, 编者按).[3]
因此, 根据主耶稣自己的预言, 耶路撒冷将会倾覆, 她的儿女(以色列民)也会遭害(路19:44).[4] “他们要倒在刀下, 又被掳到各国去. 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践踏, 直到外邦人的日期满了”(路21:24).[5] 但耶路撒冷不会永远被外邦人践踏. 因那位预告她结局的主, 已为她的羞辱定下时间. “外邦人的日期”将会满了, 然后亚伯拉罕的后裔将继承那地, 成为她永远的产业.
(B.2) 神引进“在基督里”永远的约
经上记着说, “并且地上万国都必因祢的後裔得福”(创22:18). 我们可说这件事已经应验了吗? 当然不可! 我们知道这世界的国还未成为我们的神和基督的国, 因撒但还是“这世界的神”(林后4:4), 以及“这世界的王”(约12:31). 神的儿女们在这时代“不属世界,正如我(主耶稣基督)不属世界一样”(约17:16), 纵然主仍在其中. “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 是因未曾认识祂”(约壹3:1); “我们知道, 我们是属神的, 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约壹5:19).
然而, 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说, 神给亚伯拉罕的每一个应许都要全面应验, 只不过还有一些至今仍未实现. 由于在律法下的以色列人离经背道, 这些应许延迟应验, 神按祂的旨意, 把西乃之约完全置于一旁, 以恩典引进“在基督里”预先所立的永远之约(加3:17).[6] 祂会与以色列家立新约, 此约的本质不再是“你不可…”(KJV: Thou shalt not), 如律法一般(注: 此乃西乃之约的本质, 参 出20:4,5,7,13-17), 而是永活的神以主权与恩典来成就祂的应许 — “我要…”(参 来 8:10; 耶31:33).[7]
在接下来的数篇文章中, 我们将讨论一些在以色列人最终复兴之前和之时所发生的事件, 并看见以色列人最后如何蒙福, 也借着他们, 万国万民如何得福.[8]
(文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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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圣经中主要的约
在人类历史不同的时期, 神与人类立下不同的“约”(covenant)或协议(contract). 一般而言, “约”是指法律上的协约(legal contract) — 协议或合约; 由某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有实质价值的承诺, 双方同意后就立约(即我们今日所谓的“签署合约”). 一旦双方立约后, 立约者的行动就受制于此协约. 毁约的一方往往要付出代价, 受到惩罚.
马唐纳指出, 圣经中有些约像律法条约一般, 是附带条件的. 若他们尽本分, 神就遵守祂的应许或诺言. 然而, 对于附带条件的约, 人总是“因人肉体的软弱”而无法遵守. 幸运的是, 神的约有很多是无条件的. 在这些约里, 保证落实的责任是全在乎主, 不在乎人. 值得留意的是, 马唐纳提醒我们, “多数的约是神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立的, 但没有一约是直接与召会立的, 纵然有几个约是(间接)与召会有关.”[9] 我们将一同来看圣经中主要九大神圣的约.
1. 伊甸之约 (The Edenic Covenant; 创1:28-30; 2:16-17)
伊甸之约在人无罪的情况下, 神与人立约. 人的责任是生养众多, 遍满全地, 管理地球. 神赐人权柄管理所有动物, 看守园子, 并可享用其中的果子, 除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 人违背这个命令必定死亡. 因此, 它是一个有条件的约.
2. 亚当之约 (The Adamic Covenant; 创3:14-19)
始祖亚当犯罪堕落后, 神咒诅蛇, 并预言它和其后裔将与女人的后裔(基督)彼此为仇, 而撒但与基督彼此为敌. 撒但将伤害基督, 但神应许基督却要获胜, 并毁灭撒但的权势. 女人要受生产之苦, 服在丈夫的权下. 此外, 地受咒诅, 男人要耕种, 劳苦工作才得糊口, 最终归回尘土.
3. 挪亚之约 (The Noahic Covenant; 创8:20-9:27)
神应许挪亚不再咒诅地, 不在用洪水毁灭全地, 并以彩虹为记号, 见证此应许. 这约也促成人类政权(政府)的成立, 政府有执行死刑的权柄. 神保证时间、节期的循环运转, 再次命定人要生养众多, 遍满全地, 重新肯定人类管理较低等动物的权柄. 人早前是吃素的, 现在也可以吃肉了. 关于挪亚的后裔, 神咒诅含的儿子 — 迦南, 要他作闪和雅弗的奴仆. 神赐闪蒙福的地位, 我们也知弥赛亚从这族系而生. 雅弗将大大扩张, 住在闪的帐棚里. 马唐纳写道: “挪亚的约是无条件的, 从来没有撤销, 也是给‘永远的世代’(创9:12)”[10]
4. 亚伯拉罕之约 (The Abrahamic Covenant; 创12:1-3; 13:14-17; 15:1-5; 17:1-8)
上述四处经文提到这约. 这约包括下列神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
- 创12:1-3: (a) 一个大国(以色列)将从亚伯拉罕而出; (b) 神也给亚伯拉罕个人的福气, 他将享负盛名; (c) 他将成为别人得福之源(创12:2); (d) 与他为友的必蒙恩福, 与他为敌的必遭咒诅; (e) 全地的人也要因他得福(此事借着基督得以成就)(创12:3).
- 创13:14-17: (a) 亚伯拉罕将永远拥有迦南地(后称以色列和巴勒斯坦) (创13:14-15,17), (b) 他要得着无数的后裔 — 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创13:16).
- 创15:1-5: 亚伯拉罕要得着无数的后裔 — 如同天上的星那样多(创15:5; 编者注: 有者指出“地上的沙”可指属地的后裔以色列人, “天上的星”则指属天的后裔召会).
- 创17:1-8: (a) 亚伯拉罕将成为多国和多王之父(借着以实玛利和以撒, 创17:4,6); (b) 神与亚伯拉罕建立一个特别的蒙福关系 — 神要作他和他后裔的神(创17:7b).
5. 摩西之约 (The Mosaic Covenant; 出19:5; 20:1-31:18)
摩西之约也称“西乃之约”, 实质上是律法. 广义来说, 摩西之约包括: (a) 十诫: 说明人向神和邻舍的责任(出20:1-26); (b) 多条关于以色列社会生活的规则(出21:1-24:11); (c) 关于信仰生活的详尽规则律例(出24:12-31:18). 这约是赐给以色列国民, 不是给外邦人的. 这约是一个“有条件”的约, 要求人顺服, 可惜“律法既因肉体软弱, 有所不能行的”(罗8:3). 神从没用律法十诫赐人救恩, 而是要借着律法十诫叫人知罪, 显明人的软弱和失败(罗3:20), 领人归向基督(加3:24).
新约的基督徒是在恩典之下, 而不在旧约的摩西律法之下(所以绝不靠守律法得救, 编者按). 虽然如此, 基督徒不是“不法的”(lawless) — 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事实上, 他是进入一个更美的关系 — 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 因此, 对于新约的信徒, 十诫中有九诫在新约中重述(即除了守安息日的诫命之外, 其他九诫都在新约中被重提, 作为基督徒也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编者按). 这九条诫命不是人得救的条件, 也不是作为附带刑罚的律法, 而是作为新约信主得救者的行为指标(即是信主得救后的基督徒应当实践的行为, 以此摆出美好的见证). 此外, 圣经也强调律法没有废掉亚伯拉罕的约(加3:17-18).
6. 巴勒斯坦之约 (The Palestinian Covenant; 申28:1; 29:1-30:20)
这约是关于以色列人得着应许之地. 此约可从神在 创15:18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中找到它的根苗, “我已赐给你的後裔, 从埃及河(即埃及河溪, 不是尼罗河)直到伯拉大河(幼发拉底河)之地”. 以色列人从未全面得着这么大片的土地. 在所罗门国家强盛之年, 东部列国向他进贡(王上4:21,24), 但这算不上是拥有或得着这些地. 换言之, 巴勒斯坦之约的全面实现仍未来到.
巴勒斯坦之约预知以色列人在万国中四散, 因他们的悖逆和不忠. 可是当他们在七年灾难中悔改归向耶和华, 信靠主耶稣基督, 主将第二次降临拯救他们, 刑罚那些迫害他们的仇敌, 并设立千禧年国. 那时, 当弥赛亚作王统治全地时, 他们将得着这广大的应许之地.
7. 大卫之约 (The Davidic Covenant; 撒下7:1-17)
神应许大卫不单他的国度永远长存, 他的后裔也要坐在宝座上直到永远(撒下7:12-16). 这是一个无条件的约, 一点都不靠大卫的顺命或公义. 借着所罗门, 主耶稣基督成为大卫王位的合法继承人, 正如从约瑟的家谱所见(太1:1-16). 借着拿单, 基督是大卫的直系后裔, 正如从马利亚的家谱可见(路3:23-38).[11] 由于基督永远活着, 继承宝座的就再无他人. 祂的国度是永远长存的, 因祂的千禧年国(基督作王一千年)在一千年完毕后, 将融入祂永恒的国度里.
8. 所罗门之约 (The Solomonic Covenant; 撒下7:12-15; 王上8:4-5; 代下7:11-22)[12]
所罗门之约与永远的国度有关, 所以按国度而言, 这约是无条件的; 不过以坐在宝座上的后裔而言, 却是有条件的(王上9:4-5; 代下7:17-18; 换言之, 所罗门的国度会是永远的[这将借着主耶稣来成就], 但若所罗门的任何后裔悖逆神, 那人就失去坐宝座掌王权的资格, 编者按). 所罗门有个名为哥尼雅(或称“耶哥尼雅”或“约雅斤”)的后裔, 神禁止他所有的后裔坐在宝座上(耶22:30). 上文提及, 主耶稣不是所罗门的后裔哥尼雅所生, 否则祂将落入哥尼雅的咒诅之下.
9. 新约 (The New Covenant; 耶31:31-34; 来8:7-12; 路22:20)
新约显然是神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所立的约(耶31:31), 它是超越旧约的(摩西的约). 其中祭司的职分是更美的, 有更美的大祭司、更美的祭物、更美的祭坛, 也倚靠更美的应许(来7-9章; 13:10). 当耶利米写耶利米书时, 这约还未来到(耶31:31). 摩西的约(律法)是一个有条件的约, 但此新约不是. 在这新约里, 神无条件地应许(注意“我要”一词重复使用): (a) 以色列将要复兴(结36:25-27); (b) 圣灵内住于他们心里(结36:27); (c) 他们有一颗乐意遵行神旨意的心(耶31:33a); (d) 以色列通国认识神和律法(结31:34); (e) 他们的罪得着赦免(耶31:34); (f) 以色列的后裔永远延续(耶31:35-37).
作为一个国家, 以色列尚未得着这“新约”所应许的好处. 但在主第二次降临时, 他们将得着这些福气. 在现今时代(即召会时代), 真信徒已经得享这“新约”的一些福气(虽说此约不是直接与召会所立的约, 因主在福音书立此约时, 召会还未成立, 编者按).[13] 召会与“新约”的关系可见于主的晚餐, 因“杯”代表血所立的“新约”(路22:20; 林前11:25). 保罗称自己和其他使徒为“新约的执事”(林后3:6), 所指的是神恩典的福音.[14]
(文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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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亚伯拉罕之约”和其他相关的诸约
若分析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 我们会发现这约包含一些给亚伯拉罕个人的应许、一些与亚伯拉罕后裔以色列国有关的应许, 以及牵涉列国的普遍应许. 瓦沃德(另译“华富得”, John F. Walvoord)评论说: “亚伯拉罕之约, 内容用字是显浅而又扼要的. 原本的约记载于 创12:1-3. 此外, 另有三处经文记载此约, 分别是: 创13:14-17; 15:1-7; 17:1-18; 它们将这约的内容给确认及扩充. 有部分应许是赐给亚伯拉罕个人的, 部分是赐给他后裔的, 而部分是给外邦人或‘地上的万族’的(创12:3).” 瓦沃德作出以下分析:
- 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神给亚伯拉罕个人的应许, 是要他成为一大国之祖(创12:2)… 不但有“后裔”, 还有国度及君王从中而出(创17:6). 神应许要亲自赐福给亚伯拉罕. 他的名要为大, 他自己要成为别人的祝福…
- 给亚伯拉罕后裔的应许: 这国要成为大国(创12:2), 人数多得不可胜数(创13:16; 15:5). 神应许这国可拥有土地… 亚伯拉罕之约清楚表明本身是“永远”的约(创17:7), 而所得的土地要“永远为业”(创17:8).
- 给外邦人(万民)的应许: “地上的万族”也蒙应许要得福(创12:3). 这里没有说明要得的福气是什么. 既是一般性的应许, 其应验可能也是一般性的.[15]
在理解此约的发展时, 有一点至为重要, 就是要清楚划分应许的不同应用范围和对象; 若将神给特定对象的应许转于另一对象身上. 就会在解释这些应许时产生混淆. 给个人的应许不能转到国族上去, 给以色列的应许也不能转给外邦人.
圣经中有四个约与亚伯拉罕有关, 即 (1) “亚伯拉罕之约”; (2) “巴勒斯坦之约”, (3) “大卫之约”(“所罗门之约”亦可归纳入此约); (4) “新约”. 这些约彼此间的关系可见于下列的比较:
与亚伯拉罕所立的 总体并基本的约 |
与“亚伯拉罕之约” 有关的其他诸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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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关国土的应许(创12:1; 13:14-15,17 | “巴勒斯坦之约”给以色列人特别的保证, 必能最终及永远归回那地(申30:3-5; 结20:33-37,42-44) |
2 | 有关后裔众多, 成为大国的应许(创12:2; 13:16; 17:2-9) | “大卫之约”(包括“所罗门之约”, 参 撒下7:12-15; 王上8:4-5; 代下7:11-22)是处理有关王朝、王位及国家的应许(撒下7:11,13,16; 耶33:20-21; 31:35-37等. |
3 | 有关全国民或全人类得救赎的应许(创12:3; 22:18; 加3:16) | “新约”重点是处理以色列的属灵福气及救赎(耶31:31-40; 来8:6-13等. [注: 由于此约与全国民和全人类得救赎有关, 它也间接地与召会有关, 路22:20] |
我们可以如此说, “亚伯拉罕之约”中有关土地的应许, 过后在“巴勒斯坦之约”中发展出来; 关于后裔的应许, 过后在“大卫之约”中得到发展; 而关于福气的应许, 则过后在“新约”中得到发展. 因此, 这约替以色列国日后的整体发展设下蓝图, 也成为圣经末世论的主要依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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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亚伯拉罕的约是无条件的吗?
(A) 约的定义和种类
林肯(另译“林科”, Charles Fred Lincoln)在其所著的《圣约》(The Covenants, 第25-26页)里为圣经中的“约”作出以下定义:
神圣的约是: (1) 神权能的安排, 与人立一个无条件或宣告性的协定(或译“合约”, compact); 基于恩典, 神以那自发的“我必”(I WILL)之公式来约制自己, 负起责任确保立约的对方得蒙福分; 或 (2) 神的提议, 与人立一个有条件或彼此的协定(合约), 以甘心情愿的“你们若”(IF YE WILL)之公式作出承诺, 应许只要人遵守一些条件, 便向人施以特别的恩惠, 相反, 人若没有遵守这些条件, 便加以惩罚.[17]
简言之, 神圣的“约”可分为两大类: 有条件的(conditional)和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 在有条件的约中, 其内容能否实现, 全在乎受约者(receiver, 领受此约的人)的表现, 而非授约者(giver, 立定此约的人)的表现. 这类的约用“若”来制定(“摩西之约”属于这一类). 至于第二类, 即无条件的约, 其内容能否实现, 则完全在于授约者. 这类的约完全没有附加“若”为条件. 林肯指出有四个约是无条件的, 有“我必”之公式,[18] 即: (1) 亚伯拉罕之约; (2) 巴勒斯坦之约; (3) 大卫之约; (4) 新约.[19]
然而, 潘德科(J. Dwight Pentecost)正确地提醒我们一件事: 无条件的约虽然约束了授约者(立约者), 使立约的神必须作出行动, 来成就此约的承诺, 但其中某些福气是否蒙神赐下, 还取决于受约者的反应. 这些福气来自原有的约, 但这些附带条件的福气并不改变原约那无条件的性质. 由于没有认识到“无条件的约”也有某些附带条件的福气, 使到不少人误以为一旦某个约具有附带条件的福气, 就一定是属有条件的约, 其实不然.[20]
(B) 亚伯拉罕之约的性质
诚如潘德科所指出的, 亚伯拉罕之约所涉及的, 包括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土地的拥有权, 以及以色列将来得赎以致能在其君王的统治下享有在这片土地的上好福气; 故此, 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这约的成就方法. 如果这是按字面意义实现的如实之约(literal covenant), 那么以色列必须得以保存、归回并复国. 如果这是无条件的约, 这一切的事必在以色列的国民生活中实现. 对这些问题的见解, 将决定你的整个末世论观点(eschatological position).
按照“前千禧年派”(premillennialist)的见解, 亚伯拉罕之约的性质是无条件的. 瓦沃德(John F. Walvoord)提出十个理由, 说明他相信这约是无条件的. 他论述说:
- 除了摩西之约, 所有与以色列立的约都是无条件的. 圣经中有很多篇章声明, 亚伯拉罕之约是永远的, 因此是无条件的(创17:7,13,19; 代上16:17; 诗105:10). 同样地, 巴勒斯坦之约也被称为永远的(结16:60). 圣经以同样的字眼形容大卫之约(撒下7:13,16,19; 代上17:12; 22:10; 赛55:3; 结37:25). 与以色列所立的新约也是永远的(赛61:8; 耶32:40; 50:5; 来13:20).
- 除了原先的条件, 要他离开本地父家, 往应许之地外, 这约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21]
- 神透过重申及扩大约的内容, 重复确立亚伯拉罕之约. 神在每一次扩大之前的应许时, 都没有以亚伯拉罕的后裔或亚伯拉罕本身的忠诚作为条件.[22]
- 神吩咐要透过“洒血和在劈开的祭物之间经过”的仪式, 来隆重其事, 以标记亚伯拉罕之约的定立(创15:7-21; 参 耶34:18). 这仪式要给亚伯拉罕作保证, 他的后裔要得地为业, 这地的范围在 创15:18-21中已划定. 在这方面, 应许亦没有任何附带的条件.[23]
- 神设立一个外在的记号, 就是割礼, 以识别谁是以个人身分承受应许, 谁是单凭作为亚伯拉罕后裔的身分而承受应许(创17:9-14). 没有受割礼的人, 在所应许的各种福气上都没有份儿. 然而, 亚伯拉罕之约最终得以实现, 以及他的后裔得应许之地为业, 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忠心地执行割礼. 事实上, 神在未指示执行割礼之前(创世记17章之前), 已应许把地赐给他们(创12:7; 13:14-17).
- 以撒和雅各的出生, 使亚伯拉罕之约得到确定, 神也将所有应许按原本的方式向他们重申(创17:19; 28:12-13).
- 有一点很明显, 就是纵使受约一方有不顺命的行动, 神仍重申这约, 并早已将部分约的内容实现了. 亚伯拉罕曾有几次很明显地背离神的心意… 而就在这些行动之时… 神仍向他重申这些应许(比较 创16:1-4; 17:1-8,19).
- 这约在日后得到确定, 当时正是以色列人背叛的时候. 重要的是, 神借耶利米应许以色列国必永远存留(耶31:36).
- 新约圣经宣称, 亚伯拉罕之约是永不改变的(来6:13-18; 对照 创15:8-21). 神不但作出了应许承诺, 还严肃地以起誓为确据.
- 按字义解释, 新旧两约中所有关于以色列及其将来的启示, 均确认和维持所有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都是无条件的.
潘德科最后评述道: “从上述的观点看, ‘前千禧年派’所持的立场, 确实是基于多方面及有分量的论据.” 有关这方面的支持与反对论据, 请参潘德科所著的《将来的事》, 第80-95页.[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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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再思创世记15章的“血约”
创世记15章记载的事, 由于涉及亚伯拉罕之约是无条件的, 所以有需要进一步思考. 在 创世记14章, 亚伯拉罕信靠神, 拒绝了所多玛王的财物. 神过后向亚伯拉罕保证, 祂要给亚伯拉罕保护(盾牌)和供应(赏赐)(创15:1). 当亚伯拉罕提到后嗣的问题时, 神保证他将有一个儿子, 而“亚伯兰(亚伯拉罕旧名)信耶和华”(创15:6). 由于亚伯拉罕有信心, 神便给他一个实质的证据. 神做了一象征性的行动, 表示所应许的必然成就(创15:9-17). 为再次确认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并与后裔及土地有关的约(创15:18), 神叫亚伯拉罕准备好祭牲, 好设立最严肃的“血约”(blood covenant).
克毅俄和德利治克(Keil & Delitzsch)在论到这仪式时说: “仪式的程序, 跟当时很多古老国家的习俗相同, 即在立约时宰杀牲畜, 将它们分成数块, 然后, 将肉块放在左右两边, 好让立约双方在肉块中间走过. 这样… 神纡尊降贵, 依迦勒底人的习俗, 目的是要以最严肃的态度, 来确认祂向迦勒底人亚伯兰所起的誓… 从 耶34:18可知, 这习俗传到后代, 到以色列人的时候仍沿用.”
潘德科(J. Dwight Pentecost)适切指出, 亚伯拉罕熟悉这种立约的方法. 本来, 一只牲畜便足以完成这立约的程序, 但神却吩咐要用大量的牲畜; 因此, 毫无疑问, 这必然使亚伯拉罕体会所订的约是何等重要. 预备好祭牲后, 亚伯拉罕必准备好和神一同经过那些肉块, 因为根据俗例, 立血约的双方, 要一同在祭牲的肉块中间走过. 他体会这事是何等严肃认真; 因为这仪式表示, 立约双方由血来约束, 必须履行这约的条件及承诺; 若有一方破坏协约, 就必须流血以作补偿, 正如用以约束他们的祭牲之血已倾倒出来一样. 然而, 当正要立约时, 神却使亚伯拉罕沉睡(创15:12), 以致他不能成为立约的一方, 而只能作受约的一方, 他不须对这约负上道义上的责任.[25]
克毅俄和德利治克这样解说: “这约的特质(无条件之约)使神以象征式的方法, 表明是祂独自在肉块中间经过, 而亚伯兰并没有这样做. 因为虽然在一般的立约情况下, 双方会建立一种相互对等的关系; 然而, 这约却是神与一个人定立的, 这人没有资格与神站在相同的地位上, 而是神同祂的应许, 充满恩惠地俯就这人, 这夥伴关系才得以建立.
简言之, 神以最严肃的“血约”, 保证必定向亚伯拉罕成就那赐他后裔及土地的承诺. 神用清楚明显的手法, 表示祂应许给亚伯拉罕的, 是毫无条件的赏赐, 全赖神的信实使之实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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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亚伯拉罕之约”已部分应验
亚伯拉罕之约中部分的承诺已在历史上应验, 这点支持我们以“字面意义”和从“无条件之约”的角度去理解亚伯拉罕之约. 雷历(另译“韦力尔”, Charles C. Ryrie)评述道: “… 神在实现亚伯拉罕之约的某些部分时, 是按字义来成就的(指按字面意义来实现).” 他接着举出以下例证:
- 在实现神给亚伯拉罕个人的应许方面, 神实在特别赐福亚伯拉罕(注: 应验了 创12:2: “我必赐福给你”), 例如:
- 在属世的事上, 神赐福亚伯拉罕:
- 他有很多仆人(创14:14: “精练壮丁318人”)
- 他有很多牲畜及金银(创13:2; 24:34-35)
- 在属灵的事上, 神亦赐福亚伯拉罕:
- 他因分别出来归神而得享满足的生活(创13:8; 14:22-23)
- 他得享与神相交的宝贵生活(创13:18)
- 他在危难时得到神不断的保佑(创21:22)
- 他因信靠顺服神而得享平安及稳妥(创22:5,8,10,12,16-18)
- 在属世的事上, 神赐福亚伯拉罕:
- 亚伯拉罕的名声显赫(注: 应验了 创12:2: “叫你的名为大”).
- 他成为别人得神赐福的途径, 因为他不但使他一家和后裔得福, 整个世界也因着他, 透过圣经、救主及福音而蒙福(注: 应验了 创12:2: “你也要叫别人得福”; 以及 创12:3: “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
- 历史证明, 那些逼害以色列的国家, 就算他们的逼害是完成神对以色列的管教, 都无不因其苦待亚伯拉罕的后裔而受到惩罚(参 哈1:6-11; 2:16-17). 祝福以色列的就得福, 咒诅以色列的受咒诅, 这在下列例子中可见一斑: 诸王被杀(创14:12-16); 麦基洗德的例子(创14:18-20); 亚比米勒的例子(创20:2-18; 21:22-34); 赫人的例子(创23:1-20); 及在以色列历史中的其他事迹(申30:7; 赛14:1-2; 珥3:1-8; 太25:40-45).
- 亚伯拉罕确实与妻子撒拉生下嗣子(创21:2).
接着, 雷历总结道: “任何人否认上述应许是已实现的, 都是愚昧无知.”[27] 潘德科(J. Dwight Pentecost)进一步指出, 诗篇第69篇很清楚地显示, 亚伯拉罕之约会按字面意义实现. 在这篇诗的经文中, 所有关于基督受辱受害的预言已一一按所说的实现了(比较 诗69:21与 约19:29-30). 因此, 那在祂死后发生的事情, 便可看为诸约的实现, 因为诗人这样说: “因为神要拯救锡安, 建造犹大的城邑; 祂的民要在那里居住, 得以为业. 祂仆人的後裔要承受为业; 爱祂名的人也要住在其中”(诗69:35-36). 既然弥赛亚之死一一按经文所说的实现了, 自然从这约而生的发展, 也必按字义一一实现.
总括而言, 既然所有已实现的预言都是按字义来实现, 那么按照一贯的原则, 这也必应用于圣经其他未实现的预言. 亚伯拉罕之约已实现的部分既是按字义实现的, 那么还未实现的部分, 也必以相同的方式实现. 显然, 以色列的先祖们理解这约是永恒的、无条件的、毫不含糊的, 因此是必然实现的. 以撒对雅各所说的话, 正好反映这点: “愿全能的神赐福给你, 使你生养众多, 成为多族, 将应许亚伯拉罕的福赐给你和你的后裔, 使你承受你所寄居的地为业, 就是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地”(创28:3-4).[28]
[1] 请参本文附录一: 圣经中主要的约.
[2] 请参本文附录二: 与亚伯拉罕有关的约.
[3] 考德威尔深信圣经所预言的, 以色列人将聚集归回故土, 成为一国(请参下一期《家信》的“将来的事(三): 雅各遭难的日子”). 值得一提的是, 以色列人是于1948年5月14日才宣布独立, 但在这之前, 他们分散各地. 考德威尔于1917年离世归主, 所以上述这篇文章肯定在1917年以前写成, 而当时以色列人还处于分散的光景. 然而, 我们在文中看到考德威尔对神的应许坚信不疑, 他(及其他许多奉主名聚会的弟兄们)相信有朝一日, 以色列人必按照神所应许的, 归回今日所谓的巴勒斯坦地, 而此事在1848年终于应验了.
[4] 路19:44: “并要扫灭你和你里头的儿女, 连一块石头也不留在石头上, 因你不知道眷顾你的时候.”
[5] 值得注意的是, “外邦人的日期”与“外邦人的数目”是有区别的.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在《活石新约圣经注释》第629页中解释说, “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是指当最后一位(外邦)信徒加入召会时, 和当基督的身体(召会)齐全、被提到天上去时. 我们必须分辨以下两者的不同: “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the fullness of the Gentiles, 罗11:25)是指召会被提的时候; “外邦人的日期”(the times of the Gentile, 路21:24)则指外邦人支配犹太人的整段时期, 始于犹太人被掳到巴比伦(代下36:1-21), 至基督回到地上作王为止. 有关“外邦人的日期”和期间的重大事件, 请参 2016年4-6月份, 第109期《家信》的“将来的事(四): 外邦人的日期”.
[6] 加3:17: “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 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废掉, 叫应许归于虚空.”
[7] 来8:10: “主又说: 那些日子以後, 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 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 写在他们心上; 我要作他们的神; 他们要作我的子民.” 请参本文附录三: 亚伯拉罕的约是无条件的吗?
[8] 上文编译自 “The Promises Made to Abraham” (Chapter 4), 载 John R. Caldwell, Assembly Writers Library (vol. 9)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83), 第327-331页.
[9] 马唐纳著, 《分别在此》(香港九龙: 基督福音书局, 2011年), 第87页.
[10] 同上引, 第88页.
[11] 太1:1-16的家谱是约瑟的家谱, 强调主耶稣出自约瑟. 由于约瑟本身是王的后代, 即大卫王和所罗门王的后代(太1:6,7,16), 而主耶稣又是约瑟的养子, 因此主耶稣在法律上(legal)便成为王的后嗣(heir), 有法律上的权利坐上大卫王的宝座(赛9:7; 路1:32). 另一方面, 路3:23-38的家谱则是马利亚的家谱, 强调主耶稣出自马利亚. 因此路1:23记载: “耶稣… 依人看来, 他是约瑟的儿子”. “依人看来”表明主耶稣并不是约瑟肉身的亲生儿子, 虽然这是一般人的看法. 马利亚的的祖先可追溯到拿单, 即大卫借着拔书亚(历上3:5, 或称拔示巴, 参撒下12:24)所生的儿子. 因此主耶稣是出自大卫的两个儿子 — 借着所罗门, 成为大卫在法律上的后代(后裔); 但却借着拿单, 成为大卫在肉身上的后代(后裔). 总括而言, 马太福音是强调王的家谱, 表明主耶稣有权作王; 但路加福音则是强调人的家谱(追溯到第一个人—亚当, 路3:38), 表明主耶稣是末后的亚当(林前15:45), 代表所有人类, 也为着所有人类, 向神献上蒙神悦纳的赎罪祭(来10:12).
[12] 一般学者把“所罗门之约”归纳入“大卫之约”里(如Lewis Sperry Chafer、John F. Walvoord、J. Dwight Pentecost等学者), 所以他们认为圣经中只有八个主要的约, 而讨论与亚伯拉罕有关的约时, 往往只提到五个(即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巴勒斯坦之约、大卫之约和新约. 除了摩西之约, 其他四个都是无条件的约).
[13] 主耶稣是早在福音书中就立此“新约”(路22:20), 即在祂未上十架代死以前, 就立此新约. 但召会是在主死后复活约50天, 在使徒行传第2章的五旬节那天才“诞生”或成立的. 简言之, 主并非与召会立此新约, 因为这新约设立时, 召会根本还未存在; 主乃是与信靠祂的犹太人或以色列人(当时门徒皆为犹太人/以色列人)立此新约; 而较后才出现的召会(包含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群体)不过是因信主耶稣而得着这新约的好处(罗11:11,17-24). 无论如何, 召会所得的福气是更大的, 是属天的(弗1:3), 是神在创世以前就预定在基督里赐给凡信靠祂之人的(弗1:4-8). 相比之下, 召会的福气是属天的, 以色列人的福气则属地. 召会是基督的新妇/妻子(启19:7-9; 弗5:24-32), 以色列不过是基督(弥赛亚)的子民(来8:8,10). 前者的地位与福气肯定比后者更大更美.
[14] 上文附录改编自 马唐纳著, 《分别在此》(香港九龙: 基督福音书局, 2011年), 第87-91页, 以及 马唐纳著, 《活石旧约圣经注释》(香港九龙: 活石福音书室, 2006年), 第32-34页.
[15] 潘德科著, 《将来的事》(香港九龙: 活石福音书室, 2001年), 第75-76页.
[16] 上文附录改编自上引书, 第74-75页.
[17] 潘德科著, 《将来的事》, 第71页.
[18] 根据林肯的分析: (1) 创12:1-3 (亚伯拉罕之约)共有7次明说或暗示这公式; (2) 申30:1-10 (巴勒斯坦之约)共12次明说或暗示这公式; (3) 撒下7:10-16 (大卫之约)共有7次; (4) 耶31:31-40 (新约)共用了7次. 至于摩西之约, 它是附带条件的约, 有“你们若”之公式, 可见于 出19:5; 及 申28:1-68; 例如申命记第28章, 第1至14节是这样的: “你若留意听从… 蒙福”; 第15至68节是这样的: “你若不听从… 受咒诅”. 同上引, 第71页.
[19] 林肯指出, 在所有五个有关以色列的约中, 除了摩西之约例外(因它已声明为短暂之约, 只延续到那应许的子孙主耶稣基督的到来), 其他四个都称为“永远的约”(或“永约”): (1) 亚伯拉罕之约被称为“永远的约”(创17:7,13,19; 代上16:17; 诗105:10); (2) 巴勒斯坦之约被称为“永约”(结16:60); 大卫之约被称为“永远的约”(撒下23:5)或“永约”(赛55:3; 也参 结37:25); (4) 新约被称为“永约”(赛61:8; 来13:20)或“永远的约”(耶32:40; 也参 耶50:5). 同上引, 第72页.
[20] 同上引.
[21] 瓦沃德解释道: “根据圣经记载, 亚伯拉罕之约只有一个条件. 创12:1已说明出来… 是基于亚伯拉罕愿意离开家园往应许之地. 他父亲仍未去世; 他遵从这吩咐之前, 神没有再给他任何启示. 当亚伯拉罕踏足迦南地时, 耶和华立刻应许他要得这地为业(创12:7). 然后还扩大原本的约. 亚伯拉罕满足了那一条件, 神不再向他提出其他(条件)了; 这约既已郑重地确立, 日后是否得以成就, 就单靠神的信实了.” 同上引, 第77页.
[22] 瓦沃德上述所讨论的四个圣约不包括“所罗门之约”(王上9:4-5; 代下7:17-18), 所以他说“没有以亚伯拉罕的后裔或亚伯拉罕本身的忠诚为条件”是对的.
[23] 参本文附录四: 再思创世记15章的“血约”.
[24] 改编自 潘德科著, 《将来的事》, 第76-79页.
[25] 创15:17记载“有冒烟的炉并烧著的火把从那些肉块中经过.” 这里所谓“冒烟的炉并烧着的火把”象征神的同在, 表明神较后独自在祭牲的肉块中经过, 而亚伯拉罕纯粹是目击神彰显奇妙白白恩典的见证人.
[26] 改编自 潘德科著, 《将来的事》, 第79-80页.
[27] Charles C. Ryrie, The Basis of the Premillennial Faith (New Jersey: Loizeaux Brothers, 1981), 第50-52页.
[28] 改编自 潘德科著, 《将来的事》, 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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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考德威尔(John R. Caldwell)
刊登于2015年10-12月份,第107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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