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真理系列 (三): 称义 — 在法律上被宣告为义(无罪释放)


(A)      “得称为义称义的意思

“得称为义”(justify)和“称义”(justification)是新约里用来形容神准备为我们做什么的基本单词. 它们都是法律用语. 这使一些人不高兴. 他们的论点是: 如果真的有神, 祂必定会像父亲爱孩子一样爱我们, 就像主耶稣所讲的“著名浪子比喻”中的父亲一样, 欢迎误入歧途的孩子回家(路加福音15章). 那位父亲不会像法官一样, 把悔改的儿子拉上法庭; 所以, 这些发出批评的人认为, 神也不会这样做.

 

然而, 这是一种肤浅的想法. 就算在那个比喻里, 虽然父亲原谅了浪子, 重新接纳他作儿子, 但父亲没有将大儿子的产业分一半给那回头的浪子, 以补偿他因挥霍而耗尽的财产! 否则, 这是极不公平的. 神的饶恕绝不能不顾及对自己和对其他人的公义.

 

譬如你的女儿在银行工作. 有一天, 一个抢匪来到银行抢劫时枪击了她, 又抢走一大笔钱. 当这个劫匪被带到法庭时, 如果法官说: “虽然这个人犯了刑事罪, 但他是我的儿子, 我很爱他. 既然他已经道歉, 所以我就原谅他, 不判他任何刑罚.” 你会觉得怎样? 难道你不会抗议说这种饶恕对你和你的女儿绝对不公平, 而且推翻了公正和文明社会的整体基础? 是的, 浪子比喻的教训绝对正确: 神愿意饶恕祂的儿女. 不过, 这只是真理的一面. 真理的另一面是: 神必须让人看到, 祂的饶恕与普世性的公正是一致的, 两者绝不冲突, 没有矛盾.

 

现在, 我们可以发觉到“得称为义” (justification)有两个基本的意思:

  1. 宣布某人是正确/对的(declare someone to be right);
  2. 证明某人或某件事物是正确/对的(prove someone or something to be right).

 

但它的意思并不是“使某人成为正确/对的”. 路加福音7:29说: “众百姓… 以神为义”, 但不能说百姓使神称义. 神是绝对公义的, 祂不需要人使祂称义. 这里的意思是“宣布(declare)神的公义”(或作: 宣布神为公义的). 以下是一个例子, 说明这个词在圣经时代在法庭上的用法. “人若有争讼, 来听审判, 就要定义人有理, 定恶人有罪”(申命记25:1).

 

“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的词语, 意思很明显. “定恶人有罪”不是要“使他成为罪人”, 乃是要“宣布他是罪人”, 或“宣布他是做错了”. 同样, “定义人有理”的意思是: 法庭必须宣布“那位最后获证明行为正直的人”是对的.【编者注: 可指“算他为义、宣告无罪”;[1] 既然那人无罪, 就可获释  —  无罪释放,[2] 所以有英文圣经译本将之译作acquit, 意即“宣判无罪、宣布无罪、无罪释放, 或开释(意指释放被拘禁的人)”[3]

 

很不幸地, 有时在人类的法庭上, 犯了罪的人确实可以贿赂法官和陪审团, 作出错误不对的判决. 圣经大力抨击这种妨碍司法公正的事: “定恶人为义的, 定义人为恶的, 这都是耶和华所憎 恶”(箴言17:15).

 

 

(B)      法利赛人和税吏的比喻

(B.1)   “算为义的意思

按着这种理解来读主耶稣以下所讲的比喻, 你将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

耶穌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 藐视别人的, 设一个比喻说: “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 一个是法利赛人, 一个是稅吏. 法利赛人站着, 自言自语地祷告说: ‘神啊, 我感谢祢. 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 也不像这个税吏. 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 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 那税吏远远的站着, 连举目望天也不敢, 只捶着胸说: ‘神啊, 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 我告诉你们, 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 因为, 凡自高的, 必降为卑; 自卑的, 必升为高.”(路加福音18:9-14)

  1. 我们第一件留意的事是, 主耶稣在这里用了“算为义”这个词: “税吏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路18:14). 这一点很有趣. 法利赛人和稅吏都没有去到地上的法庭, 在地上的法官面前受审. 他们只是到圣殿祷告. 不过, 当他们站在神面前, 让神鉴察他们的生命时, 神就是法官, 给他们下了判决.
  2. 第二, 根据耶稣基督所说, 这两个人其中一个回家去时, 便被算为义了, 意思就是, 神作为法官, 宣布这个人在神的法庭上已被宣判为正为义了.
  3. 第三, 其中一个人被神宣布为义, 而另一个却没有. 这是一件叫人惊讶的事! 这是因为税吏自认为罪人. 当时大多数人(特指犹太人)都认为税吏为罗马政府收税, 加上当中贪赃舞弊的事, 是最严重的罪行; 然而, 神却称他为义(宣布他为义). 另一方面, 法利赛人努力在宗教、经济和社会各方面, 正确无误地生活, 他并非不义, 也没有勒索, 也没有奸淫; 他每星期禁食两次, 也奉献十分之一给神; 然而, 神却没有宣布他为义.

 

乍看之下, 这不但叫人惊讶, 简直令人震惊. 我们已经看到, 圣经禁止地上的法官定恶人为义, 定义人为恶; 那么, 当这两个人来到神的殿时, 神怎可以定那“恶人”税吏为义, 而不定那“好人”法利赛人为义呢? 以下的原则可以提供部分答案.

  1. 神的标准是绝对的: 神的标准与我们不同. 如果一个男孩在学校的考试中获得70分, 他便及格, 虽然他还差 30分才达到100分. 但神的律法不一样. 它在任何时候都要求我们有百分之百的完美表现. 而我们没有一人可以达到这个要求. 有些人的成绩可能比另一些人好一点(可能80分, 或更好的90分), 但神是诚实无伪的, 祂不可以假装宣告我们比真正的自己好(我们自己的真相就是罪人). 祂的判决是: “我们都犯了罪, 亏缺了神的荣耀(意指达不到神完美的标准)”(罗马书3:23).
  2. 神的律法是一套完整的体系: 犯了一条诫命就是犯了全律法, 这是圣经明说的: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 只在一条上跌倒, 他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10). 骤眼看来, 也许这样有些不公平, 但神的律法并非毫无关连, 而是结集而成的诫命. 不能说只犯一条诫命是不会破坏其他诫命的. 神的律法是一个整体. 它的目标和要求都是完美的. 只要犯了一条诫命, 就算你遵守了其他所有的诫命, 结果都达不到完美的目标和要求. 只要打破了船锚铁链的其中一个环, 船就会漂流不定. 在数学上, 把一连串的数目加起来时, 只要加错一次, 最后的总数就是错. 我们当中就算是最好的人也不只一次犯了神的命令.
  3. 因此神的律法定了我们所有人的罪: 无论我们是像法利赛人一样努力行善, 或是像税吏一样满身罪恶, 我们都一样犯了神的律法. 圣经说: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 好塞住各人的口,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马书3:19).

 

(B.2)   解决了问题一半的答案

现在我们至少可以看看解决我们一半问题的答案: 为什么法利赛人不被称为义呢? 因为当他来到神面前时, 他如数家珍地讲述自己所有的行为、一切诚心遵守神律法的努力; 他希望神会因为这些行为而称他为义. 不过, 这是不可能的. 虽然他的确很努力, 但他仍有不足, 他在其他方面犯了神的律法. 因此, 他应该受到惩罚. 神不可能假裝他没有触犯律法. 神的话如此说: “所以凡有血气的, 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马书3:20).

 

有人说: “如果是这样, 神就不能称任何人为义. 任何来到祂审判座前的人, 祂都不能算他们为义. 可是, 那税吏又怎样呢? 他肯定比法利赛人触犯更多神的律法. 那么, 基督怎可以说税吏从圣殿回家去时便已算为义呢?”

 

(B.3)   解决问题另一半的答案

理论上, 我们有两个途径可以被神算为义. 其中一个途径是完全遵守祂的律法, 神便可以宣布我们“在神面前称义”. 但我们在上文已经讨论过, 这个途径是不可能的, 因我们都已经违反了神的律法.

 

另一个得称为义的途径是接受因违反神律法而受的刑罚. 不过, 如果我们这样做, 我们就要永远与神隔绝(“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马书6:23], 而“人人都有一死, 死后且有审判”[希伯来书9:27], 结局就是被扔在火湖里, “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0:14-15],[4] 意指永远痛苦地与神隔绝, 因“死”就是与神隔绝之意); 这就是我们所处的困境.

 

神的解决方法就是以自己的儿子作人类的代表, 死在十字架上, 代我们负起了得罪神的惩罚. 因此, 如果我们将信心放在耶穌基督身上, 神就以祂的死算是我们的死; 我们的刑罚就由耶稣基督替我们担当, 神就可以称我们为义, 也就是宣布我们在祂审判座前得称为义了(即宣判我们可以无罪释放了).[5]

 

这是圣经的说法: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 亏缺了神的荣耀;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 因基督耶穌的救赎, 就白白地称义. 神设立耶穌作挽回祭, 是凭着耶穌的血, 借着人的信, 要显明神的义;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 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 也称信耶穌的人为义”(罗马书3:23-26).

 

 

(C)      所有人自动被称为义吗?

这是不是说所有人都会自动被称为义呢? 不! 我们再看看那个比喻, 法利赛人就不能得称为义, 税吏却得称为义, 因为他来到神面前, 捶着胸认罪, 谴责自己, 承认罪有应得, 然后凭信心依靠神的怜悯说: “神啊, 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 当下, 神就以他为义了, 也就是说, 神宣布他在神面前得称为义, 不用接受罪的刑罚, 永远得称为义(编者注: 因他愿意信靠神的怜悯和神所定的救法, 神就把耶稣基督代死[以流血舍身作挽回祭]的价值放在他的身上).

 

此外, 圣经告诉我们“按着定命, 人人都有一死, 死后且有审判”(希伯来书9:27-28). 这就是说, 神不是每天都召我们来到祂的审判座前. 审判的日子只有一个, 是在我们死后才来到. 在审判那日, 我们的一生都要被审查, 然后神会宣布祂的判决.

 

最奇妙的是, 我们不需要等到审判之日才知道神的判决(参约翰福音5:24: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 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 就有永生; 不至于定罪, 是已经出死入生了”). 神告诉那些将信心放在基督身上的人, 基督一次过在十字架上的死已足够在审判之日遮盖他们整个生命, 叫他们无需害怕. 当他们因信基督而得称为义后, 他们便永远得称为义了; 既因信称义, 便永远与神相和(罗马书5:1).[6]

 

先总结一下我们直到现在的讨论: 如果我们问: “我们要有什么条件才可以在神面前称义呢?” 新约圣经的答案是: “所以我们看定了: 人称义是因着信, 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马书3:28). 有人会说: “那么, 为什么新约圣经在其他地方又说: ‘这样看来, 人称义是因着行为, 不是单因着信’(雅各书2:24)? 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D)      为何圣经又说要靠行为称义?

以上圣经所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 不是单因着信”, 这岂不是彼此冲突, 互相矛盾吗? 不是的, 这里没有互相矛盾. 雅各用“称义”这个词有其他含义, 它不是指“宣布”某人“得称为义”, 而是指“证明”或“表明”某人是“得称为义”. 我们可以肯定, 人因信(信主耶稣)而得称为义, 不是靠行为. 但人唯一可以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证明他确有此信心的方法, 就是以行事为人, 即他的行为来作证据.

 

举个例子: 有一个人告诉他的朋友: “我上星期收到一封信告诉我, 我的一个富有亲戚死了, 留给我一大笔钱. 我只需要到银行去领取这份礼物就可以了. 我相信这封信, 就去把钱领来了. 我现在非常富有了.”

 

他的朋友岂不是有权回答说: “你单凭相信这封信便富裕起来. 不过, 请你证明给我们看, 你的信心和礼物是真的, 不是你编造出来的故事. 请以行为来证明你的故事”(换句话说, 你要给他看“你把钱领出来”的行动和证据, 例如给他看你从银行领钱的收据). 所以, 那些因信心而不靠行为被神称义的人, 必须表明他们过去和现在的信心都是真实的. 你只有一个方法可以表明你的信心是真的, 就是正如雅各所说  —  靠着你的行为, 来向别人作证(换言之, 既然你说你已因信称义, 而按圣经的应许, 神也赐所有信靠主耶稣而称义的人一个重生的新生命[参 约翰福音3:3,15,16], 所以你必须显出这新生命的行为, 才能向人证明你已经有了因信称义的新生命).[7]

 

 

(E)      结语          

Dr. Howard A. Barnes

最后, 让我们以霍华德·本纳斯(Howard A. Barnes)的解释来总结上文所说的. 本纳斯正确指出, 称义是定罪的反义词. 它是神在法庭上以法官身分所做的行动(judicial act), 就是对信主耶稣之人宣判、接纳、宣告他们在祂眼中是正义的. 很久以前, 约伯问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人在神面前怎能成为义呢?”(约伯记9:2) 要被称义的唯一可能方法, 就是靠着神, 因为是“神称他们为义了”(罗马书8:33).

 

本纳斯接着指出, 称义(宣告为义)的背景是法庭. 我们罪人被控告, 被定罪, 被判死刑, 而神作为公正的法官不能就这样释放犯罪者, 罪必须受到惩罚. 然而, 对于信靠主耶稣的人, 这一切惩罚已在各各他十架上施行了, 因着耶稣基督流血代死(罗马书5:9;[8] 编者注: 彼得前书3:18说基督受死是“义的代替不义的”), 所以神现今可以称罪人为义了(宣告他们无罪释放). 神把基督十架义行的价值算在(归在)信者身上, 宣告他们为义(可无罪释放, 不必受刑罚了).

 

因为只有神能称人为义, 所以任何想要靠自己的努力和善行来称义的都是徒劳无效(参阅路加福音16:15).[9] 所以圣经清楚指明, 我们罪人被称为义, 是靠信心(罗马书3:28),[10] 信靠耶稣基督(加拉太书2:17),[11] 靠着祂的宝血(罗马书5:9)[12]和祂的恩典(提多书3:7),[13] 得以被神宣告为义. 我们无法靠遵行摩西律法来称义(加拉太书3:11).[14]  

 

有个故事说到有一对感情非常好的兄弟. 某日, 弟弟失手杀了人, 逃回家里. 哥哥看见警察追来, 就穿上弟弟的血衣, 替他顶罪. 结果法官宣判哥哥死刑. 哥哥死后, 弟弟非常懊悔, 来到法庭向法官认罪, 以为法官会判他死刑. 怎知法官宣判说: “在法律上, 一命偿一命, 既然你哥哥已代替你受刑而死, 公义已得着伸张, 你就不必受死了. 我若判你死刑, 你哥哥的死岂不徒然白费? 这对他而言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是不公义的.” 结果弟弟被称为义  —  被法官宣判无罪释放.

 

亲爱的朋友, 主耶稣已为罪人而死, “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得前书3:18). 因此, 公义的神愿意称所有信靠主耶稣的人为义, 即宣告他们无罪释放! 你愿意认罪悔改、信靠主耶稣为你个人的救主, 来获得神宣告你为义吗? 感谢神, 正如使徒保罗所说: “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 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 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马书8:1-2).

 

 


[1]               参 Moises Silva编, 沈纺缎、邱昭文、陈家勋、邬霈霖合译, 《新国际新约神学与释义辞典: 第一册》(新北市: 华神出版社, 2022年), 第1028页.

[2]               “称义”一词的动词在希腊文是 dikaioô {G:1344}, 可指: (1) 纠正错误(to set right); (2) 施行公义(不论是[为无罪者]辩护还是谴责[犯罪者], do justice [either vindicating or condemning]), 认为或证明是正确的(deem or prove right); (3) 显为义(acquit, 即宣判无罪、无罪释放、开释); (4) 称…为义(pronounce righteous); (5) 伸冤(set free from, 或作释放). 同上引, 1022-1023页.

[3]               申25:1在英文圣经《新国际版圣经》(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被译作: “使无辜的人无罪开释(“开释”意即释放被拘禁的人), 将有罪的人定罪”(acquitting the innocent and condemning the guilty); 英译本《新标准修订版圣经》(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将之译为: “宣告一个人是对的, 另一个人是错的”(declaring one to be in the right and the other to be in the wrong), 同上引, 第1028页.

[4]               启示录20:14-15: “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 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 他就被扔在火湖里.”

[5]               编者注: “称义”的动词(希腊文dikaioô )在希腊文的文献中就有一个意义是“纠正错误”(to put right), 这词也含有“对某人做出正确的事或公平的事”这一种意义, 参《新国际新约神学与释义辞典: 第一册》, 第1024页. 换言之, 神借着主耶稣为信靠祂的罪人代死, 解决罪的问题, 以此“纠正罪人的错误”. 此外, 由于主耶稣已代替那些信靠祂的罪人而死, 所以公义的神不会再定这些罪人的罪, 或要求这些罪人去承受罪的永刑, 所以对于这些罪人, 神宣告无罪释放, 这是“对他们做出正确的事或公平的事”.

[6]               罗马书5:1: “我们既因信称义, 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

[7]               上文主要改编自 顾东(David Gooding)、蓝诺斯(John Lennox)著, 陆秀云译, 《圣经的主要概念》(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2年), 第39-47页. 最后的结语 [ (E)项 ]则是编者附加上去, 总结圣经中所谓的称义, 并以一个故事来呼吁未信主的读者们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而被神称义, 从罪中得着释放, 得享永生.

[8]               罗马书5:9: “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 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注: 这“忿怒”指神对罪永远的审判).”

[9]               路16:15: “耶稣对他们(即法利赛人, 参路加福音16:14)说: ‘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 你们的心, 神却知道; 因为人所尊贵的, 是神看为可憎恶的.”

[10]             罗马书3:28: “所以(有古卷: 因为)我们看定了: 人称义是因着信, 不在乎遵行律法”; 也参 罗马书5:1: “我们既因信称义, 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 加拉太书2:16: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 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 不因行律法称义; 因为凡有血气的, 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拉太书3:24: “这样,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有关“训蒙的师傅”, 请参本期《家信》“原文解经”专栏的文章: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

[11]             加拉太书2:17: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注: “在基督里”[in Christ]是指人因信靠基督而获得的蒙福地位)…”

[12]             罗马书5:9: “现在我们既靠着祂(指耶稣基督)的血称义, 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

[13]             提多书3:7: “好叫我们因祂(指耶稣基督)的恩得称为义, 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

[14]             加拉太书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这是明显的; 因为经上说: ‘义人必因信得生.’ ” Howard A. Barnes, 100 Gospel Words Explained (Merseyside, UK, 2002) [no. 32: Jus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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