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归正神学”(五): 它教导“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教义 (上)


编译者注:  近期听到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学习“归正神学”(Reformed Theology),[1] 主办各种有关“归正神学”的讲座. 我们深信“归正”的精神(指归回圣经, 以圣经为基础)是正确的, 因为基督信仰一切的教导都源自也该建基于真理的道  —  圣经. 然而, “归正神学”是否真的完全归回圣经? 还是参杂了属人的神学体系, 以至于在某方面“强解圣经”? 让我们用客观的态度, 以圣经为基础, 再思“归正神学”.

(文接上期)

(B)       归正神学的危险

上几期讨论到归正神学七方面的危险:

  • 危险一: 它教导说基督只为被拣选之人而死 (与限定的赎罪有关).
  • 危险二: 它教导说重生是发生在信心之前, 即先重生, 后信主 (与完全的败坏有关).
  • 危险三: 它教导说信心是神所赐的礼物.
  • 危险四: 它在信主得救方面加添了其他要求.
  • 危险五: 不按字面意思或正常意义明白圣经.
  • 危险六: 圣约神学所潜伏的危险.
  • 危险七: 它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的危险.

本期, 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危险, 那就是:

(B.8)    危险八: 它教导基督替代性遵守律法的错误教义

            (B.8.1)   基督代替我们遵守律法?

罗5:19说: “因一人的悖逆, 众人成为罪人; 照样, 因一人的顺从, 众人也成为义了.” 这节是重点是: 亚当一次悖逆的行动, 使所有人类陷入罪中; 对比之下, 基督一次顺从的行动, 为所有人类带来救恩.

归正宗人士(另译“改革宗人士”, Reformed men)常常曲解 罗5:19, 说这节所谓基督的“顺从”是指祂一生完美地遵守律法. 虽然主耶稣基督确实完美地遵守律法的每一点一划, 但是 罗5:19所谓的“顺从”与 腓2:8的“顺服”是一样的(注: 这两处经文的希腊字皆源自同一字根 hupakouô {G:5219} ), 也就是基督顺服父神的旨意上到十架完成救恩. 它是指基督在各各他十架上一次救赎的行动.

归正神学家一般上都持守一个称为“替代性遵守律法”(另译“代理性遵守律法”, Vicarious Law-Keeping)的学说. 此学说或理论说基督不单代替我们受死(这是我们完全赞同的真理), 祂也代替我们生活(指祂上十架以前的日子), 代替我们遵守神的律法. 他们教导说, 人是靠基督十架的代死和祂生活的顺服(他们称之为基督“积极的义”, active righteousness), 才完全满足和偿还世人欠神的债. 按他们的教导, 称义的基础不单建立在基督在十架的死(祂在那里背负神对我们罪的审判之刑罚, penalty), 也建立在基督一生的顺服(祂为我们满足了神律法的命令, precepts) (引自  Reformation Study Bible, 参 罗3:24的注解). 他们声称和坚持基督同时借着祂的生活和代死进行救赎, 这对我们的称义是绝对重要, 不可缺少的. 他们表示, 当我们得救时, 神就把“基督遵守律法而得的义”归于我们. (下图是“替代性遵守律法”的积极顺服)

            (B.8.2)   基督两方面的拯救工作

1999年, 许多著名的福音派人士签署了一分文件, 名为“耶稣基督的福音: 福音派的颂扬”(The Gospel of Jesus Christ: An Evangelical Celebration; 签署此文件的包括: Hybels, Hayford, MacArthur, Robertson, McCartney, Swindoll, Lucado, Stott, Ankerberg, Neff, Stowell, Stanley等等). 此文件清楚表明:

神按福音称那些信靠祂的人为义, 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 就在此时此地, 从定罪和承受神震怒的状况(因着他们的罪), 转变为蒙神接纳和喜爱(因着耶稣完美无瑕的顺服, 以致最终愿意为担当人的罪而死). (编译者注: 这点我们都很赞同)

它过后加添了以下的话:

我们确认, 基督拯救之工包括两件事  —  祂代替我们生活和受死(加3:13).[2] 我们声明, 信靠基督完美的顺服, 即祂为我们满足神律法一切的要求, 对福音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否定得救是单靠或只靠基督的死而不靠祂完美公义的生活.

显然地, 这份声明延续了一个错误道理, 即我们的称义是建基于基督的受死和复活, 以及祂遵守律法的生活.[3]

再回应这错误理论以前, 我们必须先强烈地声明: 主耶稣基督在世上时, 活出一个完美无罪的生活, 也完全遵守神的诫命, 总是在做讨神喜悦的事. 祂是神无瑕疵、无罪污的羔羊. 没有任何相信圣经的信徒会否定我们救主完美无瑕、全然无罪的生命. 这些事实是无可置疑、无可争辩的. 主耶稣完美地遵守了律法.

无论如何, 我们被神称义而得的义, 不是源自活在世上的耶稣, 而是源自死而复活、被神荣耀的神子, 因着我们与复活之主的联合, 我们被称为义. 请留意 罗4:25不是说: “耶稣被交给人, 是为我们的过犯; 遵守律法, 是为叫我们称义”(而是说: “耶稣被交给人, 是为我们的过犯; 复活, 是为叫我们称义”). 在这方面, 改革宗神学错误地去到十架的另一面寻找称义. 我们无法凭着律法或靠着基督遵守律法, 来得着称义; 我们只能在复活的基督里寻获我们的义(林后5:21).

(B.8.3)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

我们在基督里的公义地位是全赖一个事实  —  我们已经与复活的基督联合, 而祂也成为我们的义(林前1:30). 神的义, 即我们靠信心从神领受的义, 是“在律法以外”的(罗3:21: “但如今,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没有丝毫以律法为基础. 从 罗3:24-25, 我们学到有关我们称义的基础, 只能在各各他寻获(注: “各各他”代表基督在十架上的代死):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 因基督耶稣的救赎, 就白白的称义.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 是凭着耶稣的血(“血”表明基督在十架上的代死), 借着人的信, 要显明神的义.” 这里并没提到基督遵守律法, 作为我们称义的基础.

同样地, 罗马书5:9宣告说, 我们称义是靠祂的宝血, 而非靠基督在上十架前的生活中对神的顺服. 我们既然靠着祂的血称义, 我们也因祂复活的生命得救(罗4:25; 5:10). 让我们切记, 即使基督在上十架前活出完美顺服的生命, 但基督若没有复活, 我们仍然处在我们的罪中(林前15:17).

针对为何“替代性遵守律法”是一个错误的教义, 请参纽威尔(William R. Newell)所著的《罗马书逐节释义》(Romans Verse By Verse; 第190-193页, 即他在 罗5:19的注解). 此篇文章的注释甚好, 值得一读. 也可上网阅读(注: 我们将在下期刊登此篇文章).[4]

编译者注: 著名的归正神学家贺智(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指出, 基督的顺服(指生活上守律法)像祂的受难(指十架上全顺服)一样, 有同样的替代性(代理性, vicarious)之作用. 然而, 这道理必然引申出以下两个错误的结论:

1)   圣经清楚表明单靠基督十架上的死就能赎罪, 使人称义! 如果两者同有相等的替代性功用(意味着后者[基督十架代死]能救赎, 前者[基督生活守律法]也同样能救赎), 那么照理, 单靠基督生活上的顺服之义, 也足以赎罪, 叫人称义了. 若是这样, 基督根本不必死.

2)   针对以上问题, 若归正神学家说不行, 需要同时靠前后两者才能赎罪. 但这说法又否定了圣经清楚教导的真理  —  我们单靠后者(基督十架代死)就能赎罪, 叫人称义.

简之, 这“替代性遵守律法”的教义既没有圣经明确的根据, 也抵触一些圣经清楚的教导, 甚至会衍生出更多的谬论, 有关这点, 请参下文附录及下一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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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基督的义(The Righteousness of Christ)

  • 引言

在18世纪末期, 一群勇敢无惧的英国时代论领袖(Dispensational leaders), 开始以毫不妥协的立场发言, 反对一个看似获得多人支持并已被确立的教会教被义. 这教义被称为“基督积极顺服的归算”(Imputation of the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5] 这教义当时受到广泛接纳, 很少人认为它可以被挑战. 此教义源自宗教改革时期, 最先由改革家如加尔文(John Calvin)和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写作中清楚表达. 不过, 当英国时代论者如约翰·达秘(John N. Darby )和威廉·凯利(William Kelly)按圣经根据来反对此教义时, 他们受到激烈评击, 被指控为不合正统, 甚至是异端. 那时, 李德(William Reid)写了一本书, 名为《普里茅斯弟兄会的异端》(Heresies of the Plymouth Brethren), 用来攻击这些时代论者; 达布尼(Dr. Robert Dabney)也展开类似攻击, 他在1891年出版《普里茅斯弟兄会的神学》(Theology of the Plymouth Brethren)一书, 加以抨击.

尽管如此, 在接下去的年日, 直到现今, 主要的福音派人士已断定这有关“归算”的归正宗教义(另译“改革宗教义”, Reformed doctrine), 并非建立在神话语的稳固基础上, 而是人推理的松软沙土上. 今日, 此教义在福音派圈子中已不被普遍接受; 事实上, 不多认真追求的基督徒熟悉这教义了. 归正宗作者史普罗(另译: 斯普劳尔, Dr. Robert C. Sproul)悲叹说, 在今日的福音派主义(evangelicalism)当中, 上述教义在很大程度上不被人知道, 常被人忽略(引自R. C. Sproul, Faith Alone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1997], 第103页). 无论如何, 近年来, 由于归正神学广受欢迎, 越来越多人关注此教义.

(B)       什么是靠基督的顺服得救?

归正神学自从宗教改革的时期, 便教导说基督提供称义的双面基础. 它声称我们主的受难有两方面: (a) 从祂的降生直到受死, 这是“积极的顺服”(另译“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 (b) 祂在十架上受苦受死, 这是“消极的顺服”(或译“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6] 这两方面联合起来组成信徒称义的基础. 必须留意的是: 福音派基督徒认定, 基督在十架上的受死才是合乎圣经的称义基础. 然而, 归正神学却坚持, 基督在上十架前的顺服和受苦, 对我们得救方面都是不可缺少的.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坚称基督的代死, 即祂那“消极的顺服”, 是对付我们的罪疚(guilt), 而基督生活的功绩, 即祂那“积极的顺服”, 则使我们称义. 改革家加尔文, 在他最重要的神学著作《基督教要义》(The Institutes of Christian Religion)中提出这看法:

…若问基督怎样借着除去我们的罪而消除我们与上帝间的敌对, 并怎样造成公义使祂爱我们、善待我们, 一个概略的答复就是: 基督是以一生的顺服完成这使命的(the whole course of his obedience). 这是曾经保罗证明过的. 他说: “因一人的悖逆, 众人成为罪人, 照样, 因一人的顺从, 众人也成为义了”( 罗5:19). 在圣经另一处, 保罗把我们蒙赦不受律法谴责的原因, 扩大到基督的整个生命上去. “及至时候满足, 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 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 祂自己证实, 甚至祂受冼也是义的一部分, 因为祂是服从父的命令(参 太3:15). 总而言之, 自从祂取了奴仆的身分, 祂便开始付那救赎我们的代价…”) (引自John Calvin, Calvin’s Institutes, vol.2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62], 第437页).

我们不该忽视加尔文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 他认为那救赎我们, 叫我们称义的, 不是单靠基督的死; 也靠基督在上十架前一生的受苦和顺服. 基督作孩童时, 每一个顺服的行动都有救赎价值; 祂作成人时, 每一滴流出的血都有赎罪功效. 自从祂取了奴仆的形像, 自从祂降生, 祂都在“付拯救的代价”. 有时候, 归正神学的作者们过度重视基督生活的“救赎工作”, 以致使人怀疑基督是否真的需要为人代死. 另有归正神学的作者过于强调基督的生活, 甚至把基督生活中某些特定事件看为具有救赎的特质. 圣诗作家兼归正神学家博纳尔(Horatius Bonar)把基督上十架前的一些生活事件描绘成救赎的受难. 他写道:

基督替代性的生命是从马糟开始… 就在那里, 祂开始背负罪孽… 祂受割礼和洗礼时, 就是一位代替者… 祂一直是那位背负我们众罪的无罪者. (引自Horatius Bonar, The Everlasting Righteousness [London: J. Nisbet & Co., 1879], 第26, 27, 29, 32页)

诚如许多严谨的圣经学生所察觉到的, 归正神学对称义的这种立场仍然延续至今. 闻名的归正神学家史普罗(Robert C. Sproul)以最极端的言词提出这看法. 他声称单靠十架还不够, 因为基督的生活和代死, 在称义及救赎的工作上都具有同等地位. 因此, 若没有基督生活上的救赎工作, 单靠基督的死是无法使信徒称义的. 他写道:

单靠十字架是无法叫我们称义… 我们被神称义, 不仅是靠基督的受死, 也靠基督的生活. 基督救赎的使命不限于十字架. 若要拯救我们, 祂必须活出一个完美公义的生命. 祂那完美、积极的顺服对祂和我们的救恩而言, 都是不可或缺的… 靠着基督的顺服, 我们这些信祂的人被算为义了. (引自R. C. Sproul, Faith Alone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95], 第104页)

属灵的人会关注基督的圣洁与毫无瑕疵的生命. 想到祂上十架前所彰显的完美生命, 我们会受感而发出真诚敬拜; 敬拜不单是因为我们赏识祂的代死, 也因为思想祂的身分和祂如何讨神喜悦(太17:5). 但这并非表示祂的生活直接提供我们救赎. 祂圣洁的品格对祂自己的神性是重要的, 同时使他有资格成为牺牲的羔羊, 因为神在设立逾越节时, 清楚表明所用的羔羊必须“要无残疾”(出12:5). 彼得也证实耶稣基督满足了神这方面的要求(彼前1:19). 祂的圣洁, 正如我们所说的, 对祂本身而言是重要的, 但这没有任何“替代性”(代理性)的功效. 福音并非是基督为我们生活, 而是祂“照圣经所说, 为我们的罪死了, 而且埋葬了; 又照圣经所说, 第三天复活了”(林前15:3-4).

(C)       重审归正神学人士的论据

归正神学家努力从圣经寻找清楚明确的经文, 来支持他们所谓“称义”的学说. 他们常引证的经节是 罗5:18: “如此说来, 因一次的过犯, 众人都被定罪; 照样, 因一次的义行, 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归正宗作者把“因一次的义行”理解为: 基督在被钉十架前, 他在生活中遵守律法的行动, 是公义、顺服的行动. 按他们的理论, 这公义归算给我们这些信靠祂的人. 尽管如此, 罗5:18真是如此教导吗? “一次的义行”是指基督的生活, 还是祂在十架上一劳永逸的死?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的解释提供了所需的清楚答案:

罗5:18提到基督的义, 并非指祂活在世上的公义生活或因完全遵行律法而得的义. 圣经没有说神把这样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 若是有的话, 基督根本就不需要死. 《新美国标准圣经》(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的译法正确射中目标: “因一次的义行, 其结果是所有人就被称义, 得着生命了”(through one act of righteousness there resulted justification of life to all men). “一次的义行”(这正是中文圣经《和合本》的译法)并非指救主的生活或祂(每一次)遵守律法, 而是祂在各各他十架上(一次)代替性的死. (引自William MacDonald, Justification by Faith: Romans [Kansas City, KS: Walterick Publishers, 1981], 第62页)

若仔细查考, 不难发现这节的“义行”(希腊文: dikaiôma {G:1345})应该译作“义的行动”(act of righteousness). 它是指基督代死所做的, 而非强调公义的特质. 同一章8至10节进一步表明, 它是特指基督的死. 再者, 神的话从没教导说我们是因基督的公义生活而被称义. 我们被称为义, 乃是因基督在十架的义行, 代替我们承受神对罪的忿怒.

(D)       这错误理论如何影响圣经真理?

(D.1)   抵触圣经明确的教导         

每一个谨慎查经的人都该关注此教导, 因它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 归正宗的这种“称义”看法是与新约圣经对“称义”的教导有所冲突. 新约圣经重复表明称义的基础是建立在基督的死, 而不是祂的生活; 称义并非靠基督生活的无数事件, 而是一个事件  —  基督的死. 圣经多次重复这点:

  • 彼前3:18: “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有古卷: 受死), 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 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
  • 罗5:9: “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 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
  • 来9:28: “像这样, 基督既然一次被献, 担当了多人的罪…”

此外, 福音书作者清楚表明基督在十架受苦之前, 我们的主没有“喝神忿怒的杯”, 没有成为代罪者. 公义的神在基督上十架以前, 并没离弃过祂的爱子, 基督在此之前并没呼喊: “我的神! 我的神! 为什么离弃我?”(可15:34). (在救赎方面)唯有十字架是圣洁的神将祂对罪的公义审判毫无保留地倾倒之处. 在那里, 圣洁之神将祂十足的忿怒毫无怜悯地倾倒在基督身上, 好叫我们可以领受神毫无忿怒的无限怜悯. 正因此故, 我们的主说: “”我现在心里忧愁, 我说什么才好呢? 父啊, 救我脱离这时候; 但我原是为这时候来的”(约12:27; 编译者注: “这时候”是指主耶稣基督的死, 正如上文所说: “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 仍旧是一粒, 若是死了…”[约12:24] ). 圣经岂不是非常清楚地表明, 我们的主是在十架上为我们的罪受苦, 承担神对罪的忿怒吗?

(D.2)   福音成了守摩西律法的救恩     

此归正宗的“称义”教义还带来一个严重后果. 这样的观点把靠神恩得救变成靠守摩西律法来得救的“工作-救恩”(works-salvation). 针对这点, 圣经非常清楚声明: 从来没有人靠守律法得救! 保罗毫不含糊地宣称: “惟有不做工的, 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 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5);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这是明显的”(加3:11);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 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 不因行律法称义; 因为凡有血气的, 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

归正宗的“称义”看法间接教导我们说, 我们称义是靠守律法(即靠基督为我们守律法). 然而, 归正宗人士曲解说: 我们不靠自己个人守律法而称义, 而是靠基督代替我们守律法, 以致祂守律法所得的功劳能归算在我们身上. 请留意备受尊重的作者兼归正神学家巴刻(Dr. J. I. Packer)以下的话:

按传统的(classical, 指归正宗[Reformed] )更正派神学(Protestant theology), “基督的义之归算”(the imputation of Christ’s righteousness)意思是信徒成为义人, 在神面前具有公义, 全是因为他们的元首(头, head)在神面前是公义的; 他们与祂联合, 分享祂的地位和蒙神悦纳. 神称他们为义, 是因基督的缘故, 这样的裁决是基督的顺服所应得的. 神宣告他们为义, 因为神算他们为义; 神算他们为义, 不是因为他们亲自守了律法, 而是神把他们视为与那位代表他们守律法的基督联合为一. (引自J. I. Packer的文章“Justification”, 载于E. F. Harrison所著, C. F. H. Henry和G. W. Bromiley所编辑的Wycliffe Dictionary of Theology [Peabody, MA: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9], 第306页)

基督徒的义始于基督的受死和复活. 我们的义是来自复活的基督本身, 而非为我们守律法的基督. 借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 基督徒与律法的关联全被切断. 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延续这重要课题, 并表明只有当一个人仍旧活着时, 律法的权能(power)才能有效, 或用使徒保罗的话: “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罗7:1). 保罗过后表示, 我们从律法下被全面释放, 得着拯救; 他说那些在律法下的人, 借着基督的死而向律法死了, 好叫他们可以与另一人联合, 与那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联合(罗7:1-6). 已死的人不再受民事法律或宗教律法所约束与管辖; 照样, 信徒不再受摩西律法的约束, 因为祂在基督里已经死和复活了.

因此, 对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 律法已失去它的权能, 完全无法定他们的罪, 也无法称他们为义, 包括靠基督的顺服(遵守律法)所成就的义也失效了. 保罗最后在罗马书总结此论点, 写道: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 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10:4). 若律法没有力量使人称义, 那么“称义”的真正特质是什么? 按圣经的教导, 称义是神对我们宣告一个至高无上的公义, 即把基督代死的全部价值都归算在信靠基督之人的身上, 此举是按照恩典, 与律法无关. 借着基督的复活, 信徒在复活荣耀的基督里拥有新的地位(罗4:25). 时代论学者凯利(William Kelly)出色地形容神的义之基础和特质(指借着基督所得的义), 他写道:

若基督只守律法, 那么你我的灵魂就无法得救, 也无法得福. 任何人若守律法, 那是律法的义, 不是神的义, 而神的义完全与守律法无关. 由于基督顺服神, 以至于死, 所以神引进一种新的义  —  不是我们的义, 而是祂自己的恩惠. 基督已在木头上(十架上)成为咒诅; 神使祂替我们成为罪, 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 (引自William Kelly, Lectures on 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 [Addison, IL: Bible Truth Publishers, 1979], 第104-105页)

达秘(John Nelson Darby)解释基督的复活与我们在祂里面的新地位之重要关联. 他写道:

有教义说, 基督的死除去我们的罪(这是正确的, 编译者按), 但同时祂遵守律法使我们获得积极的义(positive righteousness; 这是错误的, 编译者按)  —  神把祂守律法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 如同我们在律法以下, 所以守律法就是积极的义; 不过, 我否定上述这“积极的义”之教义.

我所相信的是: 基督因顺服以至于死, 完美地荣耀神. 这使我们得益, 因为祂的死除去我们一切的罪, 由于祂现今在神面前得蒙悦纳, 我们也因此蒙神悦纳… 我们既被视为与祂一同复活, 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不是律法的义, 也不靠基督守律法, 而是祂现今蒙神悦纳, 因着基督的复活…. 我们按着祂复活的价值而被算为义.  (引自J. N. Darby,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J. N. Darby (vol.14) [Kingston-on-Thames, GB: Stow Hill Bible and Tract Depot, ND], 第250页)

(E)       基督十架的重要性

基督的死是不容忽视的. 若基督守律法就能称义, 若它真的是替代性的(“代理性的”, vicarious), 那么基督为何还需要死呢? 归正宗的基督徒发出强烈反对, 我们也不感希奇. 他会激烈地辩论说, 若要得救, 基督的死真的是需要和重要的. 这真诚的反对是值得敬佩的. 但最严重的问题仍然没有获得解答. 如果就像归正宗的看法所提倡的: 人称义是靠守律法, 因基督完全顺服了律法的每一要求, 而基督生活的义与祂的受死同有一样的救赎价值, 那么基督为何还需要死呢? 别忘了, 归正神学强烈声称基督在生活中的顺服和公义的功效, 与基督的死同样具有真实的救赎性. 备受尊重的归正神学家贺智(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解释道:

圣经明显地教导我们: 基督的顺服(指生活上的顺服)像祂的受难一样, 有同样的替代性(vicarious)作用,[7] 靠着这两者(祂生活中的顺服和十架上的代死), 祂使我们与父神和好. (引自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 The Atoneme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Publishing, 1953],  第248-249页)

如果这一切是真的, 为何基督需要死呢? 为何旧约的预言性经文如以赛亚书53章和诗篇22章论到弥赛亚(基督)必须受死? 针对此问题, 归正神学从没给予令人满意的答案. 归正宗作者因着受到圣约神学(Covenant theology)的影响, 没有看清“旧约靠守律法称义”与“新约单靠基督之死称义”的区别. 圣约神学没有正确地区别律法下的属地以色列人与新约恩典下的召会. 因此, 它提出一个律法与恩典互相混合的称义理论. 但这是行不通的. 神已把按律法称义放在一旁, 引进全新的事物. 律法是从摩西而来, 但恩典和真理是从我们主耶稣基督而来. 任何论到称义的神学, 基督的十架(象征基督的代死), 也唯独祂的十架, 必须站在最前线. 故此, 我们必须以极大热忱来强调, 基督的死无疑是必要的. 任何轻看或削弱其重要性和功效的企图, 都该受到全力反对. 受人敬重的圣经注释家理祈(John Ritchie)为归正宗对称义的看法以及“基督的义”, 作出很好的总结, 他写道:

“基督的义”这一神学用语, 虽被人常用, 却不是圣经的术语(注: 圣经提到的是“神/上帝的义”). 它的意思常被理解为: 由于罪人无法遵守律法, 所以基督替他遵守律法, 使祂在这方面的顺服被算为“人的义”, 如“袍子”(robe)一般穿在一切信徒身上. 但这绝不是“在律法以外”属神的义(罗3:21: “但如今,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 如果神算某个罪人守了律法, 只因为基督为他守了律法的话, 那么义便是从律法而来, 而基督的死便徒然白费了(加2:21). 这样一来, 借着救赎和靠恩典称义便无立足的余地了. 福音不是罪人透过基督在世顺服律法而被归算为义, 再借着祂的死得救. 正确应该是: “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 就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罗5:9). (引自John Ritchie, Romans [Charlotte, NC: The Serious Christian, 1987], 第161页)

如果有人告诉我们, 基督守律法能使人得着称义、救赎、与神和好, 那么, 我们就必须拒绝这错误结论, 尽管说这话的信徒在其他圣经教义方面是纯正的. 我们必须弃绝归正神学家史普罗(R. C. Sproul)所说的: “单靠十架还不足以叫我们称义”(Faith Alone, 第103页); 还有甘雅各(Dr. D. James Kennedy)所说的: “我们是单单穿上祂的义… 祂完美的顺服提供我们所需的义. 这就是所需的一切, 这样也就足够了” (参 Is Jesus the Only Way to God?, Coral Ridge Ministries, 第8-9页). 上述看法都该被弃绝. 圣经在这一论点上是清楚明确的: 没有一人在任何程度上, 能靠守律法而得到部分的救赎和称义.

(F)       总结

总括而言, 我们并非说新约对基督生活的荣耀和完美保持沉默, 只字不提. 无疑的, 我们的主在地上时完全满足了神圣洁律法的要求. 祂在生活上的顺服是重要的, 为要把神在基督里的荣耀彰显给世人和门徒看. 主耶稣基督活出一个顺服的生活, 那是无人可比的. 祂总是行那讨父神喜悦的事(罗15:3). 没有一句祂所说的话是需要收回的, 因为祂从没鲁莽仓促或夸大不实地发言. 没有一件祂所做的事是需要道歉的, 因为祂从没做过错事. 我们的主没有任何思想或行动是需要认罪的, 因为祂从没犯罪或冒犯神的律法. 我们的主在世时从没向人要求建议或忠告, 因为祂是无比全智和无所不知的神.

尽管如此, 我们主的这些完美和荣耀从来没有叫人称义, 或救赎人脱离任何的罪. 只有我们主在十架上那无与伦比、价值无限的代死工作, 才可以救赎我们. 论到我们主在地上的生活与祂在十架上的代死时, 新约学者范氏(William Edwy Vine)总结两者的关系, 写道:

既不是神子道成肉身, 也不是祂在地上的日子遵守律法, 能够完全或部分地救赎人类… 祂救赎的工作在十架上正式开始, 也在十架上结束… 所以新约圣经没有一处说到基督为我们守律法(以此救赎我们). 只有祂的死是替代性的(vicarious), 或说代替性的(substitutionary). 圣经从没说到祂在生活的任何时刻担当了我们的罪; 只有在十架上, 祂才能成为担罪者(the sin-bearer). (引自C. F. Hogg, W. E. Vine, The Epistle of the Galatians [London: Pickering and Inglis, 1959], 第186页)[8]


[1]               “归正神学”的英文本是“Reformed Theology”, 译为“改革宗神学”比较贴切. 但在华人加尔文主义者中, 有些人将英文的Reformed Theology译作“归正神学”. 最常用“归正神学”这一词的, 当首推多年前闻名于东南亚一带、台湾甚至中国的印尼牧师唐崇荣. 随着他讲道的光碟和书籍之广传, “归正神学”一词比“改革宗神学”更广为人知. 本文多采纳众所熟悉的“归正神学”. 但切记, 本文所谓的“归正神学”即所谓的“改革宗神学”.

[2]               加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作成)了咒诅, 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因为经上记着: “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3]               必须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改革宗人士都持有这个看法; 例如米切尔(Alexander F. Mitchell)撰写有关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 注: 此议会是由一群制定威斯敏斯特公认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的圣经学者所组成)的历史时, 说道: “关于称义的条文(Article of Justification), 经过长时间辩论的主要问题是: 信徒被称为义是否同时倚靠两件事的功效  —  基督(在十架上)的受难以及祂在生活上的顺从. 议会中数位最杰出的成员, 包括议长(the Prolocutor)推义史(William Twisse, 1578–1646)、加塔科尔(Mr. Thomas Gataker, 1574-1654)和范斯(Mr. Richard Vines, 1600?-1656)都坚持… 说只有基督的受难(the sufferings)或消极的顺从(passive obedience)归在信徒身上, 使他们称义.” [ Alexander F. Mitchell,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Its History and Standards (Edmonton: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92年, 翻版自1883年版), 第149页 ]

[4]               上文编译自 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所著的“Vicarious Law-Keeping”(注: 泽勒在文中也加入至少其他五位著名圣经学者或教师的文章); 载于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vicarlaw.htm .

[5]               “归算”(或译“归于、归与”, imputation)指将某些东西归于或算在某人身上. 此观念的中心并非指某人受了某种影响而已, 而是指某人参与了某行为; 例如当一个人信主耶稣基督的那一刻, 基督的义就“算在”或“归于”这人身上, 正如众人都在亚当里, 所有信徒也都在基督里, 意思就是祂的义都属于信徒了. 雷历著, 杨长慧编译, 《基础神学》(香港九龙: 活石福音书室, 2007年), 第244, 247页. 保罗在 罗4:6-8引述大卫的诗, 诗中的“算”(KJV: impute, 第8节)是会计学的词藻(如在古代蒲草文卷中带有“记账”之意), 含有“本来没有, 后来加上去”之意思. 林日峰主编, 《21世纪华人教会的神学教育与神学课题》(雪兰莪: 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 2014年), 第238-239页.

[6]               有者将Active and Passive Obedience译作“主动和被动的顺服”, 但本文采纳周平(Stephen Zhou)的译法, 将之译为“积极和消极的顺服”, 参“改革宗神学的危险(十三)”,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69604138/ . 有关归正神学的“积极和消极的顺服”(active and passive obedience), 请参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Edinburgh: The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58), 第380-381页. 另一方面, 改革宗学者Daniel Ragusa在其所著的“The Obedience of Christ and the New Creation”一文中, 论到基督“被动的顺服”是指基督“成为有罪的”(林后5:21a); 基督“主动的顺服”则指祂“成为神的义”(林后5:21b). 他写道: “总而言之, 要让基督死与复活的工作对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具有一种末世性的影响, 有两件事必须发生. 首先, 信徒的罪必须被归算给基督, 使祂在律法上能代表他们、成为他们的代替品, 在他们的位置上接受惩罚, 这就是祂被动的顺服. 其次, 祂的主动顺服必须被归算给信徒, 好叫他们可以成为神的义.” 载 http://www.crtsbooks.net/blog/post/2017/03/26/The_Obedience_of_Christ_and_the_New_Creation.aspx?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 务须谨慎的是, 这“积极和消极的顺服”(Active and Passive Obedience)之用词其实只是神学(特指归正神学)的术语, 而非圣经的用语, 并且所赋予这术语的神学意思也有不合圣经之处, 例如把主在十架上受苦受死说成“消极或被动的顺服”, 难免给人一种错误印象, 以为基督在十架上的顺服不是出于积极、主动、自愿的, 而是出于被逼或心不甘、情不愿的被动. 但这肯定违反圣经的教导, 例如论到主耶稣献上自己的身体为祭时, 来10:7道出主所说的话: “神啊, 我来了, 为要照祢的旨意行”(我来了 = 积极的顺服). 其他经文如 太16:21-23; 26:52-53; 路22:42; 约18:6等, 都一致表明主耶稣是心甘情愿的上十架, 是主动和积极的顺服.

[7]               此看法会引致一个危险的错误结论! 按圣经的教导, 我们靠基督的死就得着完全的救赎(弗1:7: “我们借这爱子的血[基督的死]得蒙救赎, 过犯得以赦免…”), 因此, 若说“基督生活上遵守律法”与“基督十架上代死赎罪”都有同样的赎罪功效, 那么我们单靠基督生活上的顺从(遵守律法)便可得着救赎. 按此推论, 基督根本不必为了赎罪而上十架受难而死(但这点抵触许多明确的经文, 参 太16:21-23; 路22:42; 约12:24; 18:11等等).

[8]               此篇附录乃编译自大卫·邓拉普(David Dunlap)所写的文章“The Righteousness of Christ”, 载于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vicarlaw.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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