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真的复活了吗? — 权威大法官的客观审查


(A)       引言

耶稣基督的使徒彼得, 在五旬节当天向犹太群众宣告道: “这耶稣, 神已经叫祂复活了, 我们都为这事作见证”(徒2:32). 虽然他们过后被捉拿、责打、逼迫, 众使徒和基督徒都继续传扬与见证耶稣基督的复活.

 

然而, 许多人不信耶稣基督复活了. 他们认为这只是初期教会的基督徒捏造出来的谎言, 为要欺瞒世人去信从“基督教”. 很多不信派的学者认为, 对一个思想清晰、逻辑正常的人来说, 耶稣基督的复活是荒谬无凭的, 是经不起严谨的审核. 若把耶稣基督复活列为案件带上法庭, 一定被宣判为无稽之谈, 虚构的神话. 果真如此吗?

 

Dr. Simon Greenleaf

美国著名哈佛大学法律学院(Harvard Law School)的法律系皇家教授格林利夫(或译: 葛林尼夫, Dr. Simon Greenleaf, 1783-1853)审查了耶稣基督复活一事. 针对此事, 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富勒(Former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Justice Fuller)声明: “我对基督复活的现存证据感到满意. …格林利夫已从法律观点来审查, 而他是我们最高法院在证据学方面的最高权威.”[1] 格林利夫的著作《证据法》(Law of Evidence)在全世界说英语的法律学院曾是标准的课本.[2]

 

1846年, 格林利夫教授出版了《福音书作者的见证》(The Testimony of the Evangelists). 他在此书中写道: “基督徒所要求于人的, 乃是希望他们(世人)能作到行为一致, 对处理有关基督徒的证据时, 能与处理其它证据时那样持同样公平的态度, 对审察及判断基督徒当事人与见证人的态度, 与他们判决一切证人的案件与行为时所持的态度方面, 都能完全相同. 容这些基督徒见证人彼此对质, 将他们的见证与当时的环境相比较, 容他们的见证如同在法庭一样经过严格的考证, 让检查官前来盘诘. 这样之后, 我们对他们见证的完整性、能力和所说的真理必定能真心地接受.”

 

简之, 格林利夫这位19世纪法律证据学权威, 在上述书中以法律证据确立了五大要点:

  1. 见证人的诚实(Honesty);
  2. 见证人的能力(Ability);
  3. 见证人的人数和他们见证的一致性(Number & Consistency of the witnesses’ testimony);
  4. 符合常人经历的见证(Conformity of the testimony to human experience);
  5. 见证人所见证的符合附属的环境(Conformity of the witnesses’ testimony with collateral circumstances) —  指所调查的见证是否具有足够的历史证据, 是否与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相符一致.

 

 

(B)       以客观的证据法重审基督的复活

现在让我们以这五大法律要点来审查耶稣基督的众门徒所宣称、所见证的是否可信.[3]

 

(B.1)    见证人的诚实 (Honesty)

除非可以确立某人有欺骗的企图, 否则按法律而言, 人所说的话一般上被认为(被推定为, presumed)是实话(真话). 这是普遍适用于法庭的“推定”(presumption), 即使见证人的正直(integrity)受到质疑, 但若无法确立他有欺骗的企图, 他的见证仍会被接受为真实的.

 

在思考耶稣基督的众门徒向人见证他们的主的复活, 我们必须注意到他们如此宣称是与他们在世上的一切利益背道而驰(即他们宣称基督复活, 不仅无利可图, 反倒对他们生命构成威胁). 他们始终如一地宣传基督被人残酷地害死, 却从死里复活, 以此确立了祂所宣称的  —  成为世人的救主. 他们这样的传讲导致他们遭受极端的迫害, 导致所有使徒都殉道(或许除了一人, 即使徒约翰),[4] 以及其他大量的门徒也殉道. 即使他们知道将要被处死(殉道), 他们也继续宣称神以大能叫基督复活了, 以此显明祂愿意拯救罪人.

 

哈佛大学法律学院的格林利夫教授因此坚决声明: “如果耶稣没有真正地从死里复活, 而他们没有确知此事是个事实, 如同确知其他事实的话, 他们就不可能会坚持宣称耶稣基督的复活为事实.”[5]

 

Kerry D. McRoberts

然而, 有者宣称, 即使众门徒不是在欺骗他人, 但这不表示他们不会被欺骗(指耶稣基督并没复活, 尸体还在坟墓里, 或被人偷藏起来). 然而, 麦克罗伯茨(Kerry D. McRoberts)正确指出, 共有三组人可以到耶稣基督的坟墓, 他们可以拿祂的尸体: (1) 罗马人(指罗马政府的官员); (2) 犹太宗教领袖; (3) 主耶稣的门徒. 对于罗马政府和犹太领袖, 他们不可能把耶稣基督的身体偷藏起来, 因为此举有损他们的利益.

 

首先, 罗马政府官员(特指巡抚彼拉多)是要收税和维持犹太境内的和平. 耶稣基督复活的道理已在境内引起犹太人的骚乱. 若彼拉多继续偷藏耶稣基督的尸体, 将会导致更大的暴乱, 这将遭致罗马皇帝凯撒无情的审判. 所以罗马官员没有理由把尸体偷藏起来.

 

至于犹太人领袖, 他们就是拒绝了耶稣基督, 借罗马人的手把祂钉死在十架上. 若耶稣基督没有复活, 尸体还在坟墓里, 当他们要阻止基督徒传扬基督复活的道理时, 他们大可把祂的尸体拿出来示众, 以此揭穿“基督复活的谎言”.     

           

对于当时的基督徒, 他们因着耶稣基督被杀而害怕犹太人, 躲在屋内(约20:19), 更别说胆敢去偷取耶稣基督的尸体. 即使有这个胆量, 也不会成功, 因为犹太人已要求罗马巡抚彼拉多派兵把守墓口(太27:62-66). 在知道门徒可能前来偷取尸体的情况下, 把守的罗马兵岂会一同睡觉呢? 何况罗马兵若在这方面失职, 是要被处死的(参 徒16:27),[6] 所以“门徒趁把守的兵丁睡觉时偷走尸体”这一理论根本站不住脚!

           

以上论点证明耶稣基督的尸体不是被偷藏起来, 所以门徒不会因此被骗. 事实上, 这些见证说主耶稣复活的众门徒, 尤其是使徒, 其敬虔品德是有据可凭的, 因为他们当中有者写了圣经的书卷, 可供今世的我们审察. 法律系皇家教授格林利夫辩论说: “若阅读他们所写的作品(如保罗、彼得、约翰等的新约书信), 我们不可能不觉得他们是生活圣洁和有良知的人, 他们深感神的同在和全知, 也确知自己要对神负责, 所以要敬畏祂, 遵行祂的道路.”[7] (故不可能欺骗世人)

          

如果这些门徒(包括使徒)是企图欺骗世人的恶者, 他们照理应该创立一个可满足自己利益的宗教, 这才符合人性和异端教派的特征. 但耶稣基督的众门徒所宣传的基督信仰, 是会使他们遭受迫害、羞辱, 失去世上财物和各种福利(参看初期教会遭受迫害的史实). 这样看来, 传耶稣基督的复活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 除非他们已经看见复活的主耶稣, 或确知主的复活是个事实!

           

格林利夫进一步指出, 这些门徒有可能以基督复活来欺骗世人吗? 如果这些门徒相信有天堂和地狱, 他们如此欺骗世人便肯定知道自己会下地狱(所以他们绝对不敢进行这样的欺骗). 如果他们不信有天堂和地狱, 那他们又为何要如此欺骗, 使他们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遭受敌对基督信仰之人所迫害), 毁掉了一切能在今生快乐生活的盼望呢? (别忘了初期教会有很多门徒为传讲基督复活而被处死, 为主殉道)

       

论到基督的复活, 上述这些法律学上的推论和判断是无可避免的, 正如众门徒那改变了的生命也是有目共睹的证据. 事实证明, 这些见证人所见证的基督复活, 是“他们仔细观察、认为和确知是真实的事.” (正如路加福音的作者在 路1:1-3所言: “是照传道的人从起初亲眼看见又传给我们的. 这些事我既从起头都详细考察了, 就定意要按着次序写给你”) 

 

 

(B.2)    见证人的能力 (Ability)

见证人的能力有赖于“他是否有机会观察事实或真相(fact)、是否有准确辨别的能力, 以及观察和知道以后, 是否能忠实地记忆那些事实(facts).” 关于见证人的能力方面, 我们没有任何历史证据控诉他们有这方面的缺陷. 除非反对者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证明他们没有见证人的能力, 否则我们有理由推论或假定他们与其他同代的人一样, 是有能力作出可信的见证. 事实上, 任何细心研究福音书的诚实学者, 都无法证明福音书作者没有见证人所需的能力.

                

法律界权威格林利夫指出, 按照统一的法律推定(uniform presumption of law), 除非另有证明, 否则人是诚实、思想正常, 并有普通智能的.[8] 论到四福音书的作者, 马太身为一名税吏, 他是有专业的训练, 对处理人和事实方面会很多疑, 分外谨慎的(所以绝不胡乱相信任何的事, 换言之, 绝不迷信). 路加身为一名医生, 其观察与分析能力肯定受过严格训练, 非常敏锐. 至于另外两本福音书的作者(马可和约翰), 他们原是没有学问的小民, 怎么能写出如此“聪明的伪造作品”(forgery, 此乃反对者对福音书的贬义词汇)而不被福音书众多批判者所察觉呢!   

 

 

(B.3)    见证人的人数和见证的一致性 (Number & Consistency)

主耶稣从死里复活后, 至少17次向人显现, 让人亲眼看见祂是复活的主. 曾有一次, 耶稣基督“一时显给五百多弟兄看, 其中一大半到如今还在, 却也有已经睡了的”(林前15:6). 使徒保罗挑战哥林多的信徒, 去查问这些上百的见证人, 因这些见证人当中还有活着的, 可以为复活的救主基督作见证. 见证人的数目之多足以说明基督复活一事是可信的明证.   

           

论到见证人的一致性方面, 相比之下, 四本福音书作者所写的有出现够多的不同点(differences), 这足以排除“福音书作者们有共谋”的指控. 但与此同时, 这些受圣灵默示的作者们在他们的书中也展现大量的共同点(agreement), 足以说明他们实在是熟悉相同的伟大历史事件.

 

格林利夫辩论道: “一些福音书作者所写的出现差异之处(discrepancies), 但若细心检查, 就会发现那不足以使他们的见证无效或作废. 在仔细而彻底的检查下, 很多外表看似矛盾的记载实质上是相符一致的(substantial agreement); 我们可以满有信心地断言, 在公平及合理的批评下, 没有一者不会同意以上所言.”[9]

 

更进一步地说, 若不同福音书的记载都完全相同, 那么怀疑者(skeptic)便有理由相信这些作者们早已勾结共谋, 来完成这四本福音书. 事实上, 福音书作者们的记载提供我们一个内置方式, 可以盘诘(即盘查追问, cross-examine)每个福音书作者的记录是否正确. 这是在基督徒信仰之外没有出现过的情况. 

 

 

(B.4)    符合常人经历的见证 (Conformity to human experience)

圣经记载许多神迹, 包括基督复活的神迹. 但这是符合常人经历的见证吗? 反对者辩驳说神迹是不可能发生的. 圣经记载的神迹是出于迷信和虚构的. 他们宣称神迹是不符合科学的.

 

David Hume

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兼怀疑论者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强烈反对神迹的可能性, 他的论点是根据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的性质. 格林利夫表示, “他(休谟)认为任何违反人类经验的事物, 都是不可信的事物.” 休谟反对有神迹发生的论点可简述如下:

  • 神迹是违反自然法则的;
  • 自然法则是根据最高程度的或然率(也称“机率”或“概率”, probability);
  • 但神迹却是根据最低程度的或然率(意即最不可能发生的事);
  • 聪明人应该把信仰建立在最高机率的事上;
  • 因此, 有聪明智慧的人不应该相信神迹.

 

休谟的论点是建立在错误的定义上  —  他给神迹设立了错误的定义. 圣经中的神迹并非违反自然法则, 因为它是在历史上发生的独特事件, 是有基于证据的价值, 也需要宗教信仰方面的解释. 圣经中的神迹并非是“不自然”(unnatural)的事件, 而是“超自然”(supernatural)的事件.

 

关于休谟的错误, 格林利夫辩论道: “… 按照证据法的原则, 我们在此就足以评论说休谟的论点有错; 它排斥了一切可从事实推断或演绎而得的知识, 把我们局限在“独有(日常)经历才可靠”的论点里, 因此剥夺了任何我们可知关于神的存在或特质方面的知识, 甚至合理的信仰.”

 

在新约圣经中, 所记载的许多神迹不仅是真实与清楚地发生, 且是在众人眼前公开地发生. 拿撒勒人耶稣作为弥赛亚的证据  —  能医好人的能力, 是有见证人可证实的, “就是瞎子看见, 瘸子行走, 长大麻疯的洁净, 聋子听见, 死人复活…”(太11:5). 论到新约圣经的神迹, 格林利夫总结道: “若这些神迹分别被不同的见证人所证实, 而这些见证人是有普通人的理智和诚信, 所以在任何法庭上, 陪审团就必须相信他们.”

           

牛顿 (Isaac Newton)

正因此故, 虽然休谟说聪明智慧的人不应该相信神迹, 但事实上, 许多有聪明智慧的科学家都相信圣经的神迹, 例如科学大师牛顿(Isaac Newton)、天文学家开普勒(Johann Kepler)、化学大师玻意耳(Robert Boyle)、细菌学家巴斯德(Louis Pasteur)、电磁学大师法拉第(Michael Faraday)等等. 这些人都被世人公认为各自科学领域上的佼佼者, 都是有聪明智慧之人, 不过他们也都相信圣经中的神迹.

 

 

(B.5)    见证人所见证的符合附属的环境 (Conformity with collateral circumstances

军事历史学家桑德斯(Professor C. Sanders)提出三个检验, 可以鉴定古代文献的可靠性: (一) 文献目录的检验(bibliographical test); (二) 圣经内在的检验(internal test); (三) 外在文献的检验(external test).

 

()   文献目录的检验 (Bibliographical test)

这第一项试验是指分析某个文献或文件(document)的“文本传统”(textual tradition). 在新约圣经的文献方面, 所要考查的问题是: 我们既然没有圣经书卷的原稿, 我们可以重建它们到足以看清主耶稣基督或门徒所宣称的复活吗?

           

Sir Frederic Kenyon

凯尼恩爵士(或译: 甘扬爵士, Sir Frederic G. Kenyon)是大英博物馆馆长兼图书馆馆长, 也是一般学术界中首屈一指的圣经抄本权威人士. 他说: “… 除了(圣经抄本)数目庞多之外, 新约圣经的手抄本与其他的古典作品还有一个迥异之处, 这点对新约的考证工作十分有利. 在文学史上, 从来没有一部文献写成的时间与其最早存在的手抄本相隔的时间, 能像新约圣经这样短的. 新约各书卷是在公元第一世纪末期写成, 但如今所存最早的手抄本则多来自第四世纪  —  其间只相隔250年至300年.

           

“这段时间听来似乎很长, 但与多数古典作品相较则显得不然(指相比之下不是很长了). 我们相信现在我们已经收全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或译: 沙孚克理斯, Sophocles)的七部悲剧作品, 这些手抄本也是今日被用来编纂沙氏基本作品的蓝本, 但都是在这位伟大的诗人死后1,400年才抄写的.”

 

凯尼恩爵士在另一部《圣经与考古学》(The Bible and Archaeology)一书中又说: “由于新约写成的日期距离现存最早的手抄本, 其相隔时间过于短暂, 可见怀疑抄本与原著间会有出入这一点已被人视为毫无根据, 而新约圣经中各卷书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终于被学者们所确定.”[10]

 

希腊文新约圣经学者罗伯逊(A. T. Robertson)证实了新约书卷文献的丰足性, 他写道: “拉丁文通俗译本(Latin Vulgate)共有8,000本手抄本, 其他更早期的译本至少有1,000本. 再加上4,000本希腊文手抄本【注: 普林斯顿大学神学教授梅茨格(Bruce Metzger)则认为我们至今已找出5,000本的手抄本】, 另有13,000本部分不全的新约手抄本. 除此之外, 从早期的基督徒作品中, 我们还可以找到许多作者所引述的经文.”[11]

Bruce M. Metzger

 

 

()   圣经内在的检验 (Internal test)

在这第二项检验, 历史与文学的学术研究继续遵循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格言(Aristotle’s dictum), 即我们必须信任文献本身所写的, 相信它是真实可信的, 除非有反对它的实据. 这意味着对于我们所分析和研究的文献, 我们必须听信它所声称的, 不要一开始就假定它有欺诈或谬误, 除非作者所写的具有明显的矛盾, 或有抵触已知的事实之谬误.

 

耶稣基督的众门徒声称他们亲眼见证祂的生活、死亡和复活:

  1. 约19:35: “看见这事的那人就作见证, 他的见证也是真的, 并且他知道自己所说的是真的, 叫你们也可以信.”
  2. 约壹1:1-3 “论到从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 就是我们所听见、所看见、亲眼看过、亲手摸过的. 这生命已经显现出来, 我们也看见过, 现在又作见证…我们将所看见、所听见的传给你们, 使你们与我们相交.”
  3. 路1:1-4: “提阿非罗大人哪,有好些人提笔作书,述说在我们中间所成就的事,是照传道的人从起初亲眼看见又传给我们的. 这些事我既从起头都详细考察了,就定意要按着次序写给你, 使你知道所学之道都是确实的.”

 

Prof. F. F. Bruce

若以法律的语境(legal context)来思考复活的真实, 上述的声称是极有价值的.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Manchester)的圣经批判及解经学赖兰教席教授(The Rylands Professor of Biblical Criticism and Exegesis )布鲁斯(F. F. Bruce)敏锐地观察道:

 

最早期的传道人所面临的不单是一群友善的见证人, 见证人当中也有对基督徒甚不友善的, 但这些人一样熟悉耶稣的生平事迹与祂的死. 因此, 使徒们不可能说假话(更别说去捏造事实), 因为这些不友善的见证人惟恐没有机会去揭穿他们的谎言. 在原先的使徒传道信息中, 最大的强点是他们对自己所传的知识深具信心, 他们不单只说: ‘我们都为这事作见证.’ 他们还说: ‘这是你们自己知道的’(徒2:22). 如果他们所说的与事实相违, 听众中那些反对基督信仰的人不会出来指出他们的错误吗?[12]

 

那些反对基督徒的见证人都虎视眈眈地等着机会, 想要把福音信息说成是一个骗局(hoax). 所以众使徒或门徒所作的见证必须是真实的, 否则一有谎言的破绽, 必被反对者抓住把柄, 群起攻击.

 

()   外在文献的检验 (External test)

Cornelius Tacitus

外在文献的检验所问的问题是: “其他历史资料是证实或否定文献(指四福音书)所提供的内在见证?” 事实上, 外在的证据, 即当代写作人士所写的, 是一致地证实新约圣经所声称的事. 以下一些例证确立了这个事实.

  1. 塔西佗(Cornelius Tacitus, 主后112年出任亚细亚省省长)是罗马著名的史学家. 他曾写到有关耶稣基督的死, 和基督徒在罗马城的影响. 他记载耶稣基督在罗马皇帝提庇留(Tiberius, 公元14-37年间)在位期间, 被统管犹大地的罗马巡抚本丢彼拉多(Pontius Pilate)处死.【摘自《编年史》十五卷44章 (Annals44) 】
  2. 卢奇安 (Lucian)

    卢奇安(Lucian, 主后120-180年)是古希腊作家和无神论者, 常讽刺基督和祂的门徒. 他描绘基督是: “…因为创立异端邪教而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一个人. … 祂(主耶稣基督)劝服信徒离弃希腊诸神,转而敬拜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自己以求得神的饶恕…”【摘自 The Passing of Peregrinus

  3. 著名的约瑟夫(Flavius Josephus, 生于公元37)犹太史学家. 他曾写到: “这时犹太地出现一位名叫耶稣的聪明人(如果他可以被称为人的话). 他能行神迹与奇事, 又是许多喜欢追求真理之人的导师. 跟随他的人除了犹太人以外, 还有许多外邦人. 这人就是基督, 但罗马巡抚在我们的上层人物的怂恿下, 判钉他十字架. 从起初就爱他的那群人一直没有离弃他, 因为他在死后第三天又复活了. 众先知曾预言他的复活以及许许多多有关他的神迹奇事. 基督徒就是从基督得名的, 直到今天仍未完全绝迹.”【摘自 约瑟夫所著的《犹太古史》十八卷33章 (Antiquities of the Jews33), 约写于第二世纪】

    Flavius Josephus

 

 

(C)       重审基督复活之案件所得的结论

身为法律系的皇家教授, 格林利夫博士以法律学上的证据法对“耶稣基督复活的案件”进行严谨的审查后, 他对使徒们论及耶稣基督复活的证据如此总结自己的观察:

 

Dr. Simon Greenleaf

“使徒们传扬最伟大的真理, 就是耶稣已经由死里复活, 唯有人在认罪、悔改, 相信祂后, 人类才有获得救恩的希望. 他们会在四处异口同声地传扬此一教义实在有些令人不可思议, 因为他们当时身受逼迫, 且面临人心所能面临的最大恐惧. 他们的主在不久之前, 被民众法庭以罪犯嫌疑处死, 他们的宗教信仰实被世人误认是来推翻世界的, 世间每个国家的法律均下令阻止其门徒传扬福音. 全世界的领袖均起来攻击他们, 世界也不肯容纳他们.

 

“即使他们想以最善良、最和平的方法来传扬福音, 他们仍不免要遭人的蔑视、受欺压、遭毁谤; 人们起来迫害他们、鞭打他们、将他们下在监里, 施予酷刑甚至将他们迫害至死. 但他们依然热心传扬这一信仰, 面对苦难, 他们却不惊慌, 反倒喜乐. 当他们一个又一个地倒下去时, 却有更多持此信仰之人站出来以最大的毅力与决心继续完成未尽之业. 在世界的战争史中, 我们找不出有这种以英勇、忍耐与不死之决心编成的军队.

 

“他们经常有外来的刺激向他们挑战, 使他们必须重估自己信仰的根基, 并需证实自己所信的真理与事实. 如果耶稣不曾由死里复活, 他们不可能会再确定自己所信的是真的; 如果他们不肯定这些事实, 他们不会持久拥有这样的信心. 如果人有办法在这件事上如此欺骗他们, 世间必然也有其他的动力能使他们回转发现自己的错误. 若他们所信仰的是错误的, 却顽固坚持下去, 那么他们终生所遭遇的不但是人在外表所能承担下最大的不幸, 他们的内心也要承受极大的苦闷与罪恶感. 他们对未来的和平将无法再存希望, 没有良心平安的见证, 没有荣耀的盼望, 也得不到人的尊重. 在今生无喜乐, 来世亦无福乐.

 

“使徒们的本性与常人无异, 而他们的行为与每个人都具有的自然天性是完全相同的. 因为使徒们的生命与常人无异, 与我们一样, 他们被同样的动机所左右, 会因同样的希望而生出活力来, 会为同样的喜乐所感, 也会为同样的愁苦所困; 会因惧怕而心情紊乱, 也会被类似的感情所骚扰; 他们更与我们一样被试探、疾病所困. 但他们的作品却表现出他们是具有深刻的洞察力的一群人, 如果说他们的见证不实, 这实在没有道理, 因为没有理由能使他们作假.”[13]

 

史特博(Lee Strobel)是耶鲁大学法学硕士, 也是美国著名日报《芝加哥论坛报》屡获新闻奖的法庭与法事资深记者和编辑. 他在其所著的《重审耶稣》(The Case For Christ)一书中, 论到格林利夫教授(Prof. Simon Greenleaf)的话. 他说这位著名的法学界权威(格林利夫)研究过四福音书的一致性后, 作出以下结论说: “(四福音)书里的差异(discrepancy)足够显示作者之间事先并无默契(事先并无私下商议); 同时又有那么多的共识, 显明他们都是同一历史大事(指主耶稣生平事迹, 特指复活)的独立叙述者.” 德国学者施蒂尔(Hans Stier)以古典史学家的观点, 同意四福音书既然在基本事实上有共识, 又在细节上有不同, 这点便足以显示出他们所记的实为可信, 因为伪造的记录才有走向完全一致与和谐的趋向. 他写道: “每位史家若遇到一个非常的事件, 在报导上居然毫无差异, 天衣无缝, 这才会分外使人起疑.”[14] 总括而言, 四福音书的作者对基督复活一事所作的见证或记载, 是诚然可信的.  

史特博和他所著的《重审耶稣》一书

 

(D)       基督的复活与我有何关系?

耶稣基督真的复活了, 但这事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关系可大了! 首先, 为何耶稣基督要上十架受死呢? 祂早已知道犹太人要杀害祂(太16:21), 祂也有能力和机会逃避十字架的酷刑(因祂知道谁要出卖祂, 参 太26:21), 但祂却愿意上耶路撒冷, 准备被抓拿和杀害, 就如祂对拔刀要保护祂的门徒彼得所说的: “收刀入鞘吧!…  你想, 我不能求我父现在为我差遣十二营多天使来吗? 若是这样, 经上所说, 事情必须如此的话怎么应验呢?”(太26:52-54). 

 

主耶稣要应验圣经所说的什么事呢? 答案是在以赛亚书53:5-6所预言的: “祂(指耶稣基督)为我们的过犯受害, 为我们的罪孽压伤. 因祂受的刑罚, 我们得平安; 因祂受的鞭伤, 我们得医治. 我们都如羊走迷, 各人偏行己路; 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

 

神权威真理的话语  —  圣经  —  清楚告诉我们, 我们“世人都犯了罪”(罗马书3:23), 而“罪的工价乃是死”(罗马书6:23), “人人都有一死, 死后且有审判”(希伯来书9:27), 而这审判的结局, 是有罪的人将与赐生命的神隔离, 永远在地狱的火湖里受苦(启示录21:8).

 

但创造人类和赐生命的神, 不愿意看到我们因着自己的罪而如此永远受苦, 所以遣派祂的爱子耶稣基督成为“代罪的羔羊”, 来代担与除去世人的罪孽(约翰福音1:29). 而主耶稣的复活, 不仅说明了神有叫人复活的能力, 也证明祂已悦纳“神的羔羊”主耶稣基督为世人所献的赎罪祭和挽回祭, 因此圣经宣告说: “神爱世人, 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祂的,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翰福音3:16).

 

那位曾敌对和杀害基督徒、过后因亲眼见到复活之主而悔改归主、成为使徒的保罗如此写道: “… 基督照圣经所说, 为我们的罪死了, 而且埋葬了; 又照圣经所说, 第三天复活了, 并且显给矶法看, 然后显给十二使徒看, … 以后显给雅各看, 再显给众使徒看, 末了也显给我看; … 不拘是我, 是众使徒, 我们如此传, 你们也如此信了”(哥林多前书15:3-7, 11). 使徒们所传的是什么? 答案就在下一节“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了”.

 

神在圣经中清楚应许我们说: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 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 就必得救”(罗马书10:9). 耶稣基督已为你我的罪死了, 并且复活了, 要赐给一切信祂之人“永生”的福乐, 但这份永生的礼物只给那些愿意接受之人. 亲爱的朋友, 你为何不认罪悔改, 接受祂作你的救主, 来得着永生的福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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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记 :   格林利夫博士  —  从不信到坚信耶稣基督的复活

 

Dr. Simon Greenleaf

美国哈佛大学法律学院的皇家教授格林利夫博士(Dr. Simon Greenleaf)被法律界公认为“法律证据学”的权威. 他本是一名怀疑论和无神论者, 认为耶稣基督复活一事只是一个骗局或虚构的神话故事. 某日, 格林利夫博士的一名学生挑战他去“思考耶稣基督复活的证据”, 这位只信真相(truth)并熟悉如何以证据判断真相的法律系教授接受了这项挑战. 格林利夫博士本来是要以法律证据学来否定耶稣基督的复活, 但经过严谨与客观的审查后, 他的结论是: 耶稣基督真的复活了! 在证据确凿之下, 他从怀疑者成为基督徒, 并在过后写了一本书《福音书作者的见证》(The Testimony of the Evangelists), 来证实耶稣基督确实复活了(请参阅以下文章, 载于 https://www.creationstudies.org/Education/simon_greenleaf.html ). 简之, 耶稣基督的复活, 是有据可凭、可靠可信的事实.

 


[1]               Kerry D. McRoberts, New Age or Old Lie (Peabody, Massachusetts: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89), 第83-84页.

[2]               他这部最有名的巨著  —  《证据法之论文集》(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Evidence, 三大册, 1842-1853)至今依然被人认为是“在所有文学及法律探考过程中, 研究证据最有效的一部书”, http://31team.org/book/export/html/416 .

[3]               除了本文脚注所注明的参考资料, 下文主要改编自Kerry D. McRoberts, New Age or Old Lie, 第83-97页.

[4]               有关“使徒约翰是如何的死”有几种看法, 请参 https://www.gotquestions.org/apostle-John-die.html .

[5]               Kerry D. McRoberts, New Age or Old Lie, 第84页.

[6]               徒16:27: “禁卒一醒, 看见监门全开, 以为囚犯已经逃走, 就拔刀要自杀.” 狱卒要自杀, 因为若他所看守的犯人不见了, 他将被处死.

[7]               Greenleaf, The Testimony of the Evangelists , 第30页, 引自 Kerry D. McRoberts, New Age or Old Lie, 第84页.

[8]               Kerry D. McRoberts, New Age or Old Lie, 第87页.

[9]               同上引.

[10]             摘自 http://31team.org/book/export/html/193 .

[11]             英国学者布鲁斯(布如斯, F. F. Bruce)在《新约文献》(The New Testment Document)一书中, 曾极生动地描述新约圣经与其他古典文学的不同: “当我们把新约圣经的抄本与其他古代具有历史性的文学著作相比时, 我们就更可以欣赏新约抄本资料是何其丰富! 凯撒的《高卢之战》(Gallic War)约写于公元前58年与50年间, 但如今所存抄本无几, 其中只有91本能算是较好的版本, 而最早的抄本约在凯撒去世几百年后方才写成. 而罗马史学家李维(Livy, 公元前59-公元后17年)曾著有罗马历史142册, 却只有35册流传下来, 手抄本的数目不超过20本, 其中仅一本包括第3至第6章的一片段史记, 是在公元第四世纪写成, 算是最早的一份抄本. 罗马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约在公元100年左右写成14本史书, 但只有4册半存留下来, 塔西图另著有16本年鉴《编年史》, 有10本被完整地保留, 另2本只是部分的抄本. 而如今我们所有塔西佗的作品都是根据这两本不全的手抄本写成, 一本来自第9世纪, 另一本则来自11世纪.” 摘自 http://31team.org/book/export/html/193 .

[12]             布鲁斯(F. F. Bruce)又强调说: “最早期的传道人, 知道自己见证的价值. … 因此总是重复地说: ‘我们都为这事作见证’, 他们得有把握才这样说. 当时耶稣的门徒极多, 他们记得那些是发生过, 那些没有发生过. 因此不像现今一些作者认为捏造耶稣的言行是件容易的事, 因见证人太多, 当时写新约的人不容易随便假造. … 很显然, 早期的基督徒对什么是耶稣的话, 什么是自己的见解与判断一直很小心地予以分辩.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章中论到结婚、离婚这个复杂的问题时, 很仔细地分辩何为他自己的建议, 何为主耶稣所定的决定性之原则, 在某些地方他用: ‘我说, 不是主说.’ 有些地方, 他则用: ‘不是我吩咐, 乃是主吩咐说.’ ” 摘自 http://31team.org/book/export/html/193 .

[13]             摘自格林利夫于1846年所写的书, 名为《依司法院证据法评断福音书四作者的其要证》(An Examinat of the Testimony of the Four Evidence by the Rules of Evidence Administered in the Courts Justcie), 第28-30页【注: 此书由Baker Book House于1965年出版, 但此1965年版是重印1847年版】.

[14]             摘自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重审耶稣基督的案件-目击者的证据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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