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预定论”与“神的主权”


再思“预定论”与“神的主权”时, 本文要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1. 问题一: 罗马书第9章支持加尔文主义和归正神学的预定论?
  2. 问题二: 人的自由意志vs神的至高主权?
  3. 问题三: 帖撒罗尼迦前书5:9是否教导关于神预定我们的灵魂得救?

 

 

问题一:

罗马书第9章支持加尔文主义和归正神学的预定论?

 

有者指出, 罗马书第9章说明“神预定某些人得救, 某些人不得救”. 然而, 这看法正确吗? 首先, 让我们弄清楚何为预定论(predestination). 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为预定所下的定义是: “我们称预定为: 神永恒的定命(decree). 每个人都因着这旨意而预定了他将会如何… 有些人是预定要得永生, 有些人则预定要受永远的刑罚. 每个人被造, 都必须往其中一个结局走去; 人若不是预定得永生, 就是要死亡.”[1] 按加尔文主义, 预定可分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广义方面, 它强调神已命定所有要发生的事情, 即从亘古已决定了历史的事件; 狭义方面的预定, 则针对个人, 这是指神从亘古已拣选了某些人得救. [2] (有关加尔文主义, 请参附录一)

 

论到预定和拣选, 我们必须强调, 任何基督徒(包括我们)都应该相信“圣经的拣选”(Election of Scripture), 即圣经中所教导的“预定”和“拣选”, 但我们坚决反对加尔文主义(Calvinism)所谓的“预定”和“拣选”, 因它们只能说是属于“神学的拣选”(Election of Theology), 特指加尔文神学或归正神学, 而非按圣经正意分解的真理 (请参附录二).

 

许多学者或加尔文主义者(Calvinists)以罗马书第9章, 作为支持他们加尔文主义的“预定论”和“拣选论”之根据. 例如李健安在所著的《简明圣经预定论》一书中, 论到神的拣选(election)和摈弃(reprobation)时说: “拣选的教义教导: 神在本来应该灭亡的罪人中, 赐下特别的救赎恩典, 使他们因此得救. 竟然有一些人因神特别的施恩得救, 逻辑上说来, 就有人因神没有把这特别的救赎恩典赐予他们, 以致灭亡. 这就是摈弃的教义所要带出来的论述.”[3] 他又说: “我们尝试给摈弃(reprobation)下这样的定义: 神在行使祂的主权, 施行特别救赎恩典时, 使这恩典越过了(preterition)一些罪人, 以致因着祂的公义(justice), 使这些罪人因他们自己的罪的缘故, 要受惩罚以致灭亡.”[4] 他接着举出圣经例证, 来支持摈弃的教义, 最多选用的经文, 就是罗马书第9章(共8节; 罗9:11-13, 17-18; 21-23).

 

李健安在《图解简明圣经预定论》一书中也写道: “当人犯罪后神就定意要救人. 但, 就有如圣经所记载: 雅各是我所爱的; 以扫是我所恶的(罗9:13). 又, 以赛亚指着以色列人喊着说: ‘以色列人虽多如海沙, 得救的不过是剩下的余数…’(罗9:27). 再者: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 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罗9:21). 这些经文所给我们的教导是: 不是所有的罪人都在神的救恩中得救. 并且那些得救的乃是出于神主权中的拣选.”[5] 以上所引述的经文, 又是罗马书第9章.

 

按照加尔文主义, 人蒙恩得救乃出于神主权的拣选, 而人沉沦灭亡也是神主权所预定的. 李健安写道: “拣选是出于神的主权, 世上所有的人都是罪人, 因此都该灭亡. 神在祂的主权中拣选了一些人, 把救赎恩典赐给他们, 但, 一些人, 神的救赎恩典却越过他们. 因主权属乎神, 恩典出于主权, 是属乎神的‘东西’. 故此, 为何神拣选A,而恩典却越过B, 神不必向人交待, 而人也无权质问.”[6] 接着李健安再次引用罗马书第9章(罗9:18-21)为证据.

 

笔者深信“神的主权”(另译“神的至高主权、全权、君权、君主权威”, Sovereignty of God), 但要强调的是, 我所深信的, 是圣经所教导的“神的主权”, 而非加尔文主义所谓的“神的主权”. 后者因过于维护“神的主权”而失去平衡, 如钟摆摇摆到另一极端, 加添了圣经所没有说的话, 也错误地引述罗马书第9章的经文为根据. 因此, 让我们放下神学的种种偏见, 先明白这段经文的背景, 并按正意来分解这段经文, 从中看出圣经所教导的 “神的主权”是不同于加尔文主义所说的.

 

让我们看一看罗马书的结构: (参 John Phillips, Explore Romans, 第7-8页)

  1. 1:1-18 : 序言(Prologue)
  2. 1:19-8:39 : 福音所根据的原则 (The Principle of  the Gospel)
  3. 9:1-11:36 : 福音所引发的问题 (The Problem of  the Gospel)
  4. 12:1-16:24 : 福音所当有的实践 (The Practice of  the Gospel)
  5. 16:25-27 : 结语 (Epilogue)

 

在B的部分, 保罗已阐明福音所根据的原则: 世人都有罪, 无法自救(1:19-3:20), 结果神引进救恩(3:21-5:21),[7] 这救恩拯救人脱离了死亡、罪和律法的辖制, 能以活出成圣的生命(6:1-8:39). 但保罗知道, 这样的福音却引发一些问题. 那困扰人(特别是犹太人)的问题是: 既然救恩临到外邦人, 那么已在旧约蒙神拣选的犹太人又如何? 他们先祖所领受的种种应许又如何? 完全作废吗? 犹太人要如何面对这样的转变? 他们还有未来吗? 因此, 圣灵感动保罗在 罗马书第9至11章, 逐一解答福音所引发的问题. 简言之, 保罗在第9章讨论以色列人的过去(past), 第10章是有关他们的现在(present), 第11章则关乎他们的未来(future).

 

在第9章, 保罗详细讨论神过去如何对待以色列人, 并证明这一切的对待都是根据一个原则  —  “神的主权”. 首先, 保罗承认神赐给以色列人许多特权(9:4-5), 但他强调自然的出生(natural birth)不代表一定获得属灵的福气(spiritual birth)(9:6). 他跟着举出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即生在同一个家庭的以实玛利和以撒和(9:7-9), 以及生在同一个家庭的以扫和雅各(9:10-13). 两个例子的共同点是, 两子都生在同一个家庭, 但一个被拣选, 一个被拒绝.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是神主权的拣选(sovereign choice), 正如 罗9:11所声明的: “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 不在乎人的行为, 乃在乎召人的主”[8]

 

其实圣灵可以带领保罗在此结束有关神的主权和拣选之论点, 紧接下去就做出 罗9:30-33的结论: 称义是靠信心(信靠基督), 不靠行为(遵行律法), 然后接下去讲解其他有关以色列的课题(第10和11章). 但请注意, 神的灵没有这样做! 为什么祂不这样做呢? 因为祂早知道千年以后, 会有一些人因过分强调“神的主权”而忽视人的自由意志, 产生加尔文主义这种失衡的神学, 并以罗马书第9章作为他们的论据. 按照加尔文主义, 人得救或灭亡都是神所预定的, 全出自神主权的拣选, 人的自由意志完全没有角色; 至于神所不拣选、预定灭亡的人, 神既不必向人解说, 也不需要怜悯. 为了纠正这方面的错误, 圣灵特别感动保罗选出下列例证, 来说明“神的主权”并不摒除神的怜悯和人的自由意志. 这样才能保持“神的主权”之真理的平衡.

 

仔细阅读 罗9:14-18, 我们不难发现圣灵在此要教导我们一个重要真理  —  神的主权(sovereignty of God)与神的怜悯(mercy of God)是同时并行的!

  • 罗9:14: “这样, 我们可说什麽呢? 难道神有什麽不公平吗? 断乎没有!
  • 罗9:15: 因他对摩西说: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 罗9:16: 据此看来, 这不在乎那定意的, 也不在乎那奔跑的, 只在乎发怜悯的神.
  • 罗9:17: 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 ‘我将你兴起来, 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 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
  • 罗9:18: 如此看来, 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在这段经文中, 保罗引用犹太人的历史事件, 来表明神以主权和怜悯来赦免犯罪的以色列人(罗9:14-15), 也同样以主权和怜悯来刑罚犯罪的法老(罗9:16-18). 注意这两个特选的例子: 犯罪(拜金牛犊)的以色列人本该全都受死(出32:31-33), 但神却因摩西的代求而赦免他们, 免了他们的死刑. 过后神向摩西宣告: “我要显我一切的恩慈, 在你面前经过, 宣告我的名. 我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要怜悯谁就怜悯谁”(出33:19). 所以在这表明神的主权之经文中, 我们看到神的主权与祂的怜悯并行.

 

高傲的埃及法老

接着下来, 保罗要论到神主权的刑罚. 为什么这么多的人物中, 圣灵要感动保罗特选法老为例证呢? 因为论到神的主权, 整本圣经无一人像法老一般, 可以那么明确地让我们看到, 那关乎神主权的两大真理: (1) 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意志是共存的; (2) 神的主权与神的怜悯是并行的.

 

在出埃及记4至14章里, 圣灵采用了以下4个不同的希伯来文字, 在20处不同的经文中描述法老心里刚硬一事. 这4个字是: châzaq , qâshâh , kâbadkâbêd .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20次提到法老硬心的经文中, 有10次是出于神的作为, 即神使法老心里刚硬  —  强调神的主权(Sovereignty); 另外10次则出于法老的选择, 即法老自己心里刚硬  —  强调人的自由意志(Free Will) (请参附录三). 在法老硬心方面, 神与法老都扮演份量相同的重要角色(各有10次的参与); 所以法老并非无法思考, 无从选择的傀儡或无辜受害者. 因此, 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意志是共存的.

 

另一件值得留意的是, 神对待法老不无怜悯! 事实上, 满有主权的神多次显出祂的怜悯, 给法老多次悔改的机会. 在10个灾祸的执行中, 第1灾至第5灾都是法老先自己心里刚硬; 然后在第6灾后, 神才行使祂的主权, 使法老心里刚硬. 第7灾后, 神再次施怜悯, 让法老自己作选择, 但法老仍自愿固执, 硬着自己的心(出9:34,35), 所以较后神才再行使祂的主权, 使法老心里刚硬 (出10:1). 由此可见, 圣灵要教导我们, 即使在施行刑罚的事上, 神的主权与祂的怜悯也是并行的.

 

在法老的例子中, 若根据加尔文主义的“摈弃论”, 神是以主权使祂的恩典越过了(preterition)法老, 以致法老因己罪受罚灭亡. 但这说法绝不是圣灵借着保罗在罗马书第9章所要教导我们的, 因这段经文所要强调的是: 神的主权与祂的怜悯是并行的. 神绝不是“法老硬心灭亡”的主因或肇事者, 法老灭亡乃是因自己的硬心, 藐视和拒绝神多次的怜悯. 全知的神预知此事, 所以一早宣布, “我要使他的心刚硬”(出4:21), 但在整个事件的实际发展过程中, 神是先以怜悯对待法老, 先让法老运用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可惜在第1灾至第5灾, 法老都自己心里刚硬, 过后神才使他硬心, 所以他的灭亡是自取的, 不能怪神没有怜悯, 不给机会.

 

一些加尔文主义者和归正神学家常说, 神有绝对主权“在施行特别救赎恩典时, 使这恩典越过了(preterition)一些罪人, 以致因着祂的公义(justice), 使这些罪人因他们自己的罪的缘故, 要受惩罚以致灭亡.” 他们强调说: “人不能质问神为什么这样做!” 然后他们引述 罗9:19-23所说的话.

  • 罗9:19: “这样, 你必对我说: ‘祂为什么还指责人呢? 有谁抗拒祂的旨意呢?’
  • 罗9:20: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
  • 罗9:21: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 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
  • 罗9:22: 倘若神要显明祂的忿怒, 彰显祂的权能, 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
  • 罗9:23: 又要将祂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

 

我们若仔细和客观地查看 罗9:19-23, 不难发现这里的教导是: 当保罗说神有主权“要叫谁刚硬, 就叫谁刚硬”(罗9:18), 反对者(特指犹太人)可能会说: “既然神刚硬了人的心, 那么那人若因此继续犯罪, 神为何还指责他? 那人岂不是无法抗拒神主权的作为吗? 事实上, 这样的心态犯了两方面的错! 第一, 那被造的人以为自己有权质问造物主行事的原因; 第二, 这心态忽略了一个事实, 神的主权都是建基于神的公义, 也与神的怜悯调和. 因此, 圣灵在此借着保罗纠正这两方面的错误心态.

 

窑匠在转轮做器皿

首先, 罗9:20说: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 这节说明受造的人无权质问造物主. 接着下来, 圣灵感动保罗引用窑匠为例子(罗9:21). 一般学者同意此节主要是引自 耶18:4(也参 赛29:16; 45:9).  按照加尔文主义的摈弃论, 神有主权不救一个人(指神叫特别恩典“越过他”), 让他因自己的罪受罚, 他没权质问神为何不救他, 正如泥土无权质问窑匠为何如此待它. 然而, 你若翻查和阅读 耶18:4, 你会发现其重点与摈弃论不同.

  • 耶18:3: 我就下到窑匠的家里去, 正遇他转轮做器皿.
  • 耶18:4: 窑匠用泥做的器皿, 在他手中做坏了, 他又用这泥另做别的器皿; 窑匠看怎样好, 就怎样做.
  • 耶18:5: 耶和华的话就临到我说:
  • 耶18:6: ‘耶和华说: 以色列家啊, 我待你们, 岂不能照这窑匠弄泥吗? 以色列家啊, 泥在窑匠的手中怎样, 你们在我的手中也怎样.
  • 耶18:7: 我何时论到一邦或一国说, 要拔出、拆毁、毁坏;
  • 耶18:8: 我所说的那一邦, 若是转意离开他们的恶, 我就必後悔, 不将我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
  • 耶18:9: 我何时论到一邦或一国说, 要建立、栽植;
  • 耶18:10: 他们若行我眼中看为恶的事, 不听从我的话, 我就必後悔, 不将我所说的福气赐给他们.

 

请注意, 耶18:4说: “窑匠用泥做的器皿, 在他手中做坏了, 他又用这泥另做别的器皿; 窑匠看怎样好, 就怎样做.” 这里的重点是什么? 是神的怜悯, 施行“再造之恩”! 窑匠没有丢掉做坏了的器皿, 乃用同一个泥, 再造别的器皿. 这里的重点是 “再造的怜悯”, 不是“摈弃的刑罚”. 所以在接下去, 耶和华是先说若有转意悔改的, 祂就不把所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耶18:7-8). 这是怜悯, 而非摈弃, 重点是: 神的主权是与神的怜悯调和(注: 先前的法老例子也是如此). 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书9章接下去的两节强调神的宽容和怜悯; 罗9:22-23: “倘若神要显明他的忿怒, 彰显他的权能, 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 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

 

再说, 耶18:7-10清楚表明那满有主权的神, 是按人的反应来行事, 这使人看到神的主权是建基于神的公义, 而非霸道行事. 正因此故, 那愿意悔改、凭信心(信靠基督)不凭行为(遵行律法)的外邦人, 蒙神拣选有何不可呢? 因他们所信靠的义者主耶稣已经代替他们这些不义的. 所以保罗接下去说: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么不可呢?”(罗9:24).  跟着, 保罗引述何西亚书, 来证明神早就预言外邦人会蒙召(何2:23; 1:10). 最后, 保罗引述以赛亚的预言, 说明神的福气也会临到犹太余民(赛10:22-23; 1:9).

 

了解了上述这些经文的正意, 我们就明白为何用 罗9:11-13, 17-18; 21-23等等经文来支持加尔文主义或归正神学所谓的“预定论”和“拣选论”, 其实是曲解了圣经的话. 理由一, 这段经文实际上是强调神以祂的主权来拣选(赐福), 但这样的拣选并不排除人的自由意志, 也是基于祂的怜悯和公义.[9] 这与加尔文主义所谓“神的主权和拣选”全然不同, 因它把人的自由意志完全排除在外, 也不注重神的怜悯.

 

理由二, 保罗在 罗9:20说: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麽这样造我呢?” 保罗这样的反驳是为了要回应那些自以为义的犹太人. 他们以为神必须优待犹太人而非外邦人, 但保罗强调, 神要怜悯和赐福外邦人有何不可?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麽不可呢?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罗9:24-25).

 

简言之, 这段经文所要教导的, 不是神有主权决定谁该下地狱, 而是强调神有主权去怜悯和赐福任何人. 圣经中其他经文清楚告诉我们怎样的人可得神的怜悯和赐福, 就是那些愿意相信福音之人, 即是信靠主耶稣的人(约3:16; 罗10:9).

 

 

问题二:

人的自由意志vs神的至高主权?

 

德国的亚米纽斯(另译 “亚米念”, James/Jacob Arminius, 1560-1609)认为,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神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而神拣选那些会接受的人. 加尔文主义和归正神学反对此论点. 李健安写道: “亚米念神学的难处乃在于把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相对立化, 并进一步的在救恩神学上强调人的自由意志, 把它抬高到神的主权之上.”[10]

 

李健安指出, 因抬高人的自由意志, 亚米念神学论救恩时, 非常注重由人而来的信心, 这就产生了以下的神学困难, “亚米念神学教导说: 神的预定是建立在神的预知上: 神预知谁会信谁不会信, 就预定谁得救谁不得救,若是如此, 是‘人的信’决定‘神的预定’. 人的自由意志因此高于神的主权.”[11]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或归正宗(Reformed Church)的神学认为亚米念上述的教导是违反圣经的, 所提出的经文证据是罗9:17-24的教导:

  • 罗9:17: 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 ‘我将你兴起来, 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 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
  • 罗9:18: 如此看来, 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 罗9:19: “这样, 你必对我说: ‘祂为什么还指责人呢? 有谁抗拒祂的旨意呢?’
  • 罗9:20: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
  • 罗9:21: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 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
  • 罗9:22: 倘若神要显明祂的忿怒, 彰显祂的权能, 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
  • 罗9:23: 又要将祂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
  • 罗9:24: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么不可呢?

 

李健安评论说: “明显的, 当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产生张力时, 我们可由这两节经文看出: ‘如此看来, 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 神的主权)  vs  ‘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 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罗9:19; 人的自由意志), 保罗面对这表面张力时所取的是 ‘神的主权’, 而不是‘人的自由意志’, 因为保罗说: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 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罗9:21; 神的主权). 因此, 把罪人的自由意志放在神的主权之上是不符合圣经教导的.”[12]

 

但上述论点犯了两个错误:

  1. 误解整段经文的目的和意义: 罗9:18-21确实是强调神主权的拣选, 但整段经文所要强调的, 不是神有主权来决定谁得救谁灭亡(个人得救的问题), 而是神有主权拣选外邦人, 犹太人无权质问神. 从罗9:17-24中, 保罗是要回应那些自以为义的犹太人. 他们以为神必须优待犹太人而非外邦人, 但保罗强调, 神要怜悯和赐福外邦人有何不可?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麽不可呢?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罗9:24-25).
  2. 忽略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可共存: 若要把上述这段经文化为“神的主权vs人的自由意志”, 正确的是: “神的主权(要拣选外邦人) vs 人的自由意志(只能优待犹太人, 不能给外邦人)”. 答案是神的主权高过人的自由意志, 所以神拣选外邦人, 不管犹太人何其不满或反对. 但事实上, 这段经文也让我们看到, 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可以共存. 这段经文的总结是: 神愿意拣选和赐福外邦人(神的主权), 因为他们的信心(人的自由意志), 而犹太人失去福气, 因为他们要靠行为(遵行律法), “这样, 我们可说什么呢? 那本来不追求义的外邦人反得了义, 就是因信而得的义.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 反得不着律法的义. 是什么缘故呢? 是因为他们不凭着信心求, 只凭着行为求, 他们正跌在那绊脚石上”(罗9:30-32).

 

加尔文主义所陷入的可悲错误是: 过度地强调神的主权, 把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放在绝对对立的位置上. 但事实上, 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是可以共存的. 例如在约翰福音的连接经文, 第6章39和40节, 这同样的两大真理竟然面对面地排列着, 先说主权, 后说责任, 而主权也没有掩盖责任. 在39节, 主耶稣声明说, 祂父的意思, “就是所赐给我的, 叫我一个也不失落, 在末日却叫他复活”. 经文清楚说明神有主权性拣选的旨意和选召. 可是立即紧随的是40节, 使这真理(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保持平衡, 因为主耶稣进一步声明, 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 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究竟哪一个是父的意思, 是39节抑或是40节呢? 两个都是, 两者平等. 这在某程度上是超越我们的理解, 却没有超过我们把真理行出来的能力. 圣经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参本文附录四).

 

论到拣选, 使徒彼得说: “就是照父神的先见被拣选、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 我们得蒙拣选, 是照父神的先见. 亚米纽斯(Jacob Arminius)以此解释说, 神的拣选是按照祂的先见(或译“预知”; KJV: foreknowledge), 指预先知道的知识或能力. 对于神所预备的恩典和福气, 神已预先知道人的心, 预知人将有何反应, 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因此, 神以主权来拣选那些愿意接受的人, 有何不可呢? 难道神没有主权决定祂要根据什么条件来拣选人吗? 神选择叫人因信称义的方式有何不可?(罗3:26-28) 难道这样做, 人的自由意志就高过神, 夺取神的荣耀, 使神蒙羞吗? 断然不是! 人得救既是本乎神的恩也因着信(信靠耶稣基督), 没有丝毫的善行, 有何可夸之处呢? 何来夺取神的荣耀呢? (弗2:8-9). 反过来说, 为了维护加尔文或归正神学的立场, 为了强调神的主权以致失衡, 硬把“神预定一切, 包括预定人灭亡”的恶名套在神身上, 神就得荣耀吗?

 

这些神学家强调, 人灭亡是因为人自己的罪, 不能要求神负责, 并以 太20:1-15来解释神的恩典是神的主权. 不过, 这整段经文让我们看到, 神的主权是用在赐福, 不是降祸: “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 因为我作好人, 你就红了眼吗?”(太20:15). 是的, 神要赐福外邦人, 犹太人没有权力质问和反对, 这与罗马书第9章的重点互相吻合. 但加尔文主义或归正神学却断章取义, 以此合理化 “神预定人灭亡”的理论, 那就大错特错了!

 

人灭亡是因为自己的罪, 那是人无可推诿的, 因世人都犯了罪(罗3:23). 这点我们赞同. 但若说 “神预定人灭亡”, 那是对神的羞辱! 试想一想, 在审判那日, 无数罪人跪在白色大宝座面前, 向公义的审判官(主耶稣基督)哭诉道: “神啊, 我知道我是个罪人, 该受审判… 我知道祢是窑匠, 我是土泥, 没资格质问祢… 但是, 我从没要求造我, 为何祢要造我, 又在造我以前就预定我是灭亡的, 是被祢的恩典越过的, 以致我要永远受地狱火湖之苦… 我从没要求祢造我, 为何你要造我, 又预定我永远灭亡, 永永远远的受苦, 神啊, 我从没要求祢造我, 为何祢要这样待我….” 请问在那一刻, 公义的神是否得到荣耀? 造一个已预定好灭亡的人, 会是慈爱和公义的神所作的选择吗? 我的答案是: 不! 这肯定不是圣经的神! 我深信圣经的神是公义与慈爱的, 诗145:17: “耶和华在他一切所行的, 无不公义; 在他一切所做的, 都有慈爱.”

 

简言之, 神绝不会在造一个人以前, 就预定他灭亡! 但神会造一个人, 给他自由意志去回应神的恩典, 并且因为神预知他的反应, 可以预先宣告此人会得救或灭亡, 但不是预定他会得救或灭亡. 第一个看法符合神公义、慈爱和全知的属性, 第二个看法(神预定人灭亡)却是完全抵触神的属性. 可悲的是, 为了维护神的主权, 加尔文主义者却愿意选择第二个看法, 使神的名大大蒙羞!

 

结束前, 必须厘清一事, 一些学者(例如李健安)接受“摈弃论”(reprobation), 不接受“双重预定论”(double predestination). 根据“双重预定论”, 那些灭亡的人是因神的“积极”预定行动而灭亡, 即神预定人灭亡. 为了避开这看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有者提出了“摈弃论”. 此论表明: 神在行使祂的主权, 施行特别救赎恩典时, 使这恩典越过了(preterition)一些罪人, 以致因着祂的公义(justice), 使这些罪人因他们自己的罪的缘故, 要受惩罚以致灭亡.[13] 换言之, 与“双重预定论”不同的是, “摈弃论”不说神预定人灭亡(神积极的行动), 而是神的恩典越过一些人(神消极的行动), 而他们因自己的罪而灭亡, 所以神无需负责.[14]

 

无论如何, “摈弃论”也是对神一大耻辱, 与神的属性不符! 在好撒玛利亚人的例子中, 面对躺在地上痛苦半死的人, 祭司和利未人看到后, “从那边过去了”(路10:31-32); 假设那人最后死了, 他们可说不是我打伤他, 是他自己死的, 我根本不需负责. 你会赞同吗? 神在圣经里表明, 知道行善却不去行, 就是罪了(雅4:17). 若神和我们都不能接受他们的“越过”是正确的, 为何我们相信神的恩典“越过了一些罪人”是合宜的呢? 主耶稣是这样想, 祂会这样做吗? 不, 祂如好心的撒玛利亚人, 主动地拯救那人(路10:33-35; 也参 路19:10).

 

简言之, “摈弃论”几乎是换汤不换药. 它转个方式说神的恩典越过罪人, 所以这行动对罪人的灭亡是消极的因素(proximate cause), 相比之下, “双重预定论”是神预定人灭亡, 这行动对罪人灭亡是积极的因素(ultimate cause). 无论如何, 在罪人灭亡的事上, 这两种解释实质上都使神的行动成为罪人灭亡的“因素”(cause). 这绝不是圣经的教导, 圣经说: “神爱世人, 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祂的,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3:16); “信祂的人, 不被定罪; 不信的人, 罪已经定了, 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3:18). 人被定罪灭亡, 全是因为自己的不信, 而不是出于神的预定, 也不是神恩典的越过!

 

 

问题三:

帖撒罗尼迦前书5:9是否教导关于神预定我们的灵魂得救?

 

马唐纳 (William MacDonald)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正确指出, 得救初时, 大多数人只能想到一种的救恩, 就是我们灵魂的救恩. 研经时, 每读到“得救”一词, 也自动把这个意义套进去. 可是, 早晚会发现这做法并不一定正确. 然后, 我们明白救恩原来是一个十分普遍的词语, 意思是“拯救”(deliverance)、“安全”(safety), 或“稳妥”(soundness). 例如在腓立比书1:19, 保罗用“得救”来指希望从监牢得释放: “因为我知道, 这事藉着你们的祈祷和耶稣基督之灵的帮助, 终必叫我得救 (从监狱得释放, 编者按)”

 

无论如何, 来到腓立比书2:12, 得救的意义又不一样了, 那里的意思是指在腓立比召会中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 因为那里的召会发生严重的不和(腓2:14; 4:2). “这样看来, 我亲爱的弟兄, 你们既是常顺服的, 不但我在你们那里, 就是我如今不在你们那里, 更是顺服的, 就当恐惧战兢做成你们得救的工夫.” 换言之, 保罗实际上是说: “我已把拯救你们脱离那困扰你们的问题之方法告诉你们, 现在你们要恐惧战兢地(存敬畏的心)照这方法去行.” 这方法就是以基督的心为心  —  降卑自己, 以别人利益为重(腓2:1-11).[15]

 

回到我们所说的经文, 帖前5:9: “因为神不是预定我们受刑, 乃是预定我们借着我们主耶稣基督得救.” 这节是指灵魂得救吗? 肯定不是! 此节的“受刑”在希腊原文是 orgê {G:3709}, 意即忿怒; 整句正确译作: 神不是预定我们面对或遭受忿怒(KJV: “For God hath not appointed us to wrath”; Darby: “because God has not set us for wrath”). 什么忿怒呢? 帖前1:10: “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 就是祂从死里复活的, 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的耶稣.” 这忿怒是指将来的, 就是神在七年灾难中审判罪恶的忿怒; 例如以下经文:

  1. 启6:16: “向山和岩石说: ‘倒在我们身上吧! 把我们藏起来, 躲避坐宝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
  2. 启6:17: “因为他们忿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的大日到了, 谁能站得住呢?”
  3. 启11:18: “外邦发怒, 你的忿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也临到了; 审判死人的时候也到了. … 你败坏那些败坏世界之人的时候也就到了.”
  4. 启14:10: “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
  5. 启16:19: “那大城裂为三段, 列国的城也都倒塌了; 神也想起巴比伦大城来, 要把那盛自己烈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的酒杯递给她.”
  6. 启19:15: “有利剑从他口中出来, 可以击杀列国. 他必用铁杖辖管他们, 并要踹全能神烈怒(希腊文: orgê ; KJV: wrath)的酒”

 

圣经也用另外一个希腊字, 来形容神在七年灾难的忿怒, 即thumos {G:2372}, 指爆发出来的忿怒, 译作“忿怒”(启14:19)、“大怒”(启14:8,10;  15:1,7;  16:1;  18:3)等等. 在这七年灾难中, 神把祂公义的忿怒、对罪人和罪恶的烈怒之审判, 都倾倒在地上. 那是何等恐怖可怕的日子啊!

 

但感谢神, 我们基督徒不必惧怕那日子临到我们. 保罗说: “主的日子来到, 好像夜间的贼一样… 人正说‘平安稳妥’的时候, 灾祸忽然临到他们, 如同产难临到怀胎的妇人一样. 他们绝不能逃脱. 弟兄们, 你们却不在黑暗里, 叫那日子临到你们像贼一样. 你们都是光明之子, 都是白昼之子. 我们不是属黑夜的, 也不是属幽暗的”(帖前5:2-5). 保罗强调那可怕的日子, 不会临到“光明之子、白昼之子”的我们, “因为神不是预定我们面对或遭受忿怒, 乃是预定我们借着我们主耶稣基督得救”(帖前5:9).

 

总括而言, 这节的“得救”不是指灵魂得救, 而是指已经得救的基督徒将得着拯救, 脱离忿怒(七年灾难的审判). 神用什么方法来拯救我们呢? 就是借着主的再来, 召会被提, 脱离将临到全地的可怕审判. 因此, 保罗要我们欢喜地“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 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耶稣”(帖前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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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 TULIP)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

 

亚米纽斯(左)和加尔文(右)

 

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生在法国律师的家族, 母亲早丧, 少年时便被送到贵族家养育. 他于14岁赴巴黎大学攻读神甫学及人文主义, 所以自小便养成文雅的态度, 具有优越的学识、贵族的风格、非凡的品格. 他勤劳学习圣经, 又获得路德注释保罗书信的书籍, 对圣经本质有不错的根底.

 

毕业后, 他受聘母校巴黎大学人文主义教授, 时年23岁, 先发表多本人文主义论文. 1532年, 他放弃教学而转移专于教会改革, 用了3年时间(1532-1535)将圣经译成法文. 他于1536年出版了《基督教原理》(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这部著作是以使徒信经为基据, 目的说明改革家是完全忠于这信经, 不能视为异端, 相反该接纳他们, 因他们的生活与信仰皆可追溯至使徒信经那里去, 并且他在书中指出改革宗的信仰是纯正福音, 毫无杂家思想. 天主教深知此书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便定之为禁书, 且于1542年在多处当众将它焚烧.

 

1555年, 加尔文设立著名的日内瓦学术研究院(Geneva Academy), 并以同道伯撒(Theodore Beza, 1519-1605)为院长. 此研究院便成了加尔文主义的“宣传机关”(Mission House). 从欧洲各地来听讲学的人士数以千计, 很多深造后热切地把加尔文思想灌输本国, 其中有苏格兰的改革家诺克斯(John Knox). 日内瓦研究院便成为改革派的大本营、“改革派的罗马”. 加尔文的神学可浓缩成一英文字“郁金香”(T U L I P)为代表. 我们将在下文解释这五个英文字母所代表的神学思想.

 

另一方面, 荷兰独立后(1609年), 便以加尔文主义为国教, 虽大部分人接纳, 仍有许多人不赞同加尔文的神学. 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 算是亚米纽斯(另译“亚米念”, James Arminius, 1560-1609; 或称 Jacob Arminius、 Jacobus Arminius等等).

 

早年在德国受教育的亚米纽斯, 后投学师门于伯撒(Theodore Beza), 终于在荷兰的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毕业, 取得神学博士(1603), 之后留校任教. 当荷兰宣称加尔文主义为国教时, 亚米纽斯大表不满, 一面著书反对, 一面要求政府召集国立研究委会调查, 在过程中他突然病逝, 9年后这特别委会才召集成功, 可是他的学说结果竟被判为异端, 虽然如此, 亚米纽斯主义仍然深深影响后世, 尤其是循道主义(卫理公会).

 

亚米纽斯的神学简言与加尔文神学相反, 可用英文字“PEARL”(珍珠)作代表:

  1. P – Personal free will (个人的意志):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 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free will), 可选择向神, 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与加尔文反】
  2. E – Election by choice (有条件的拣选): 人得救是根据神的预知, 祂预知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会接受的.
  3. A – Atonement for all (无限的救赎): 神的救赎是为万人的, 但祂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 对于拒绝者, 基督虽为他而死, 但他的罪仍在.
  4. R – Resistable grace (可抗拒的恩典): 因人有自由意志, 故随时可拒绝神恩, 或拒绝圣灵的呼召, 圣灵不能使人重生, 直到人对祂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
  5. L – Liable to loss = Falling from grace (可在恩典中堕落): 得救者可失落其救恩.

 

为了对抗亚米纽斯教训的传播, 荷兰的改革会(Reformed churches)于1618年召开多特大会(Synod of Dort [Dordrecht, Holland] ). 此大会结果产生了“多特大会对于在荷兰所争论的五项教义要点所作出的决定”(The Decision of the Synod of Dort on the Five Main Points of Doctrine in Dispute in the Netherland), 一般也称之为“多特教规” (Canons of Dort). 为了方便记忆, 这五项要点较后在英文被概括为“T U L I P”(注: 英文Tulip是“郁金香”的意思), 它是“首字母缩略词”(acronym)的记法(mnemonic). 自此以后, 这五项要点便成为加尔文主义的概要(或所谓改革宗的立场). 这五项要点如下:

  1. T – Total depravity (完全的败坏/堕落): 始祖犯罪使全人类完全堕落, 绝无行善的力量, 绝对不能自救, 更无功德可言. 他的意志不能自由选择救恩.
  2. U – Unconditional election (无条件的拣选): 神救恩的赐予乃根据无条件预定的拣选, 是神无条件的怜悯.
  3. L –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救赎/赎罪/代赎): 基督赎罪的果效是限于那蒙拣选得救者. 基督代死之功劳足够为全人类, 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为“选民”而设.
  4. I –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典): 当神救赎的恩典临到, 那是人不能拒绝的, 因神的恩典绝对不失误, 凡祂所预定得救的人必会蒙恩.
  5. P – Perseverance of saints (圣徒永得保守): 蒙拣选得救的圣徒必不会从恩典中失落, 神的拯救必然到底, 一次得救, 永远得救.

 

亚米纽斯主义的“珍珠”(PEARL)和加尔文主义的“郁金香”(TULIP)就这样成为历代以来神学家所激烈争论的课题. 无论如何, 今日加尔文主义显然占了上风, 传得更广, 渗入更多层面. 这是我们所该正视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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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圣经的拣选神学的拣选

 

(A)       艰难的选择!?

论到拣选(election), 加尔文(Calvin)的看法是: 神拣选因为人无法作出选择; 亚米纽斯(Arminius)的看法则是: 人选择因为他本身有能力作出选择. 我们到底要选择哪一个看法? 本纳斯(Howard A. Barnes)在上文表明: “我们在此的论点是: 这样的选择是不需要的(意即我们不需要从加尔文和亚米纽斯的看法中选择其一), 因为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是共存的(coexistent), 纵然它们对人类有限的思想而言如水火不相容, 彼此不能调和… 因此我们可以说, 神拣选那些蒙拣选的(the elect), 而那些听到福音的人可以自己选择得救.”

 

尽管如此, 笔者认为我们的弟兄帕金森(John F. Parkinson)在此课题上, 给我们更全面和正确的解释. 他在其所著的《神的选民之信》(The Faith of God’s Elect)一书中, 帮助我们看清圣经所谓的“拣选”(圣经的拣选)之正意, 并揭开加尔文主义所谓的“拣选”(神学的拣选)之错谬. 我们在此附录中编录此书重点.

 

 

(B)       圣经的拣选

帕金森指出, “圣经的拣选”(election of Scripture)与“神学的拣选”(election of theology, 即加尔文主义的拣选)是截然不同, 彼此冲突的. 圣经论到“拣选”(election)或“神的选民”(God’s elect, 或译“神所拣选的”), 可指以下四方面:

  1. 基督(彼前2:4,6; 赛42:1);
  2. 天使(提前5:21);
  3. 以色列人(赛44:1; 45:4);
  4. 召会(彼前2:9; 弗1:4).[17]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所拣选的(彼前2:4,6), 而“在基督里”的人, 也在祂里面得蒙拣选(彼前2:9). 召会是神属天的选民, 在创世以前“在基督里”得蒙拣选,  为要得着属天、属灵和永远的福气(弗1:3-4). 值得注意的是, 圣经中的“拣选”与救恩(salvation)无关, 不是蒙拣选得救, 而是与得救后将要得到的福气和计划(blessings and purposes)有关, 即蒙拣选得福. 圣经中的“拣选”单单用在已蒙救赎之人(the redeemed)的身上, 与非信徒全然无关.[18]

 

 

(C)       神学的拣选

“神学的拣选”(加尔文神学或归正神学所谓的拣选)却完全与上述圣经所谓的拣选不同. 它要我们相信神按祂的主权已先决定要拯救一些人和拒绝一些人, 而神只“拣选”那些祂要拯救的人. 这不合圣经的观念是由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而来. 较后的归正宗学派(或译“改革宗学派”, Reformed school, 包括加尔文)以此教理(dogma)为正统教义, 采纳奥古斯丁“双重预定”(double predestination)[19]为基要的前提. 他们把这错误观念附加在圣经中, 并以演绎三段论(deductive syllogisms)达致加尔文主义的五项要点(TULIP, 参下文附录2). 此三段论逻辑(syllogistic logic)源自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这方式犯上“加添圣言”之罪(箴30:6 “祂的言语, 你不可加添”), 完全不适于用来立定基督徒教义.[20]

 

 

(D)       错误解经法

演绎逻辑(deductive logic)是从较普遍的事实或广大的原则推论(演绎)到较特别的事实或细节. 演绎逻辑的主要工具是采用亚里士多德所创的“三段论”(syllogisms). 这“三段论”以两个前提(premises)来达到论点的结论(conclusion), 比方说:

 

前提1:   所有人都会死.

前提2:   苏格拉底(Socrates)是人.

结论:      所以苏格拉底会死.

 

上述结论没有错, 但问题是“三段论”是否适合用在解经学上, 来达到合乎圣经的结论? 事实上, 一些严重的错误教义是因为采纳“演绎三段论”来解经, 例如:

 

前提1:   马利亚是主耶稣的母亲.

前提2:   主耶稣是神.

结论:      所以马利亚是神的母亲.

 

Merrill F. Unger

美国达拉斯神学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安革尔教授(Merrill Unger)指出, 许多解经上的谬误都是源于“演绎逻辑”或“演绎三段论”. 安革尔强调, 正确的解经法应该采纳“归纳逻辑”(inductive logic)或简称“归纳法”(inductive approach).[21] “归纳逻辑”是以特别的事例或个别的情况推论到普遍的结论, 与演绎逻辑正好相反(“归纳”是从个别推论到普遍; “演绎”则从普遍推论到个别). 我们查考一切有关预定(predestination)的经文时, 我们发现“预定”是关于圣徒, 并与以下的事有关:

  1. 罗8:29-20: 预定我们效法神儿子的模样.
  2. 弗1:5: 预定我们藉着基督得到儿子的名分.
  3. 弗1:11-12: 预定祂的荣耀从我们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着称赞.

 

我们发现论到预定的经文从没暗示罪人到天堂或地狱. 上述经文的上下文表明所论及的都是基督徒(已经信主得救的圣徒, 而非罪人). 我们从中可作的普遍总结是: 圣经中的预定是与信徒将来的福气有关. 这与奥古斯丁的“双重预定”(神预定一些人蒙拣选得救, 另一些人被摈弃灭亡)有何等巨大的差别啊. 简言之, 演绎法导致人在解经上加添了圣经的话(adding to the Scripture), 而归纳法则按照圣经解经(keeping to the Scripture).[22]

 

加尔文主义就是犯上加添圣经的罪, 因它正是采用“演绎三段论”来达致其论点, 例如在加尔文主义的第一项要点(人是完全败坏的), 演绎三段论带来以下的错误结论:

 

前提1:   人是完全败坏的.

前提2:   一个完全败坏的人无法行善.

结论:      所以人无法悔改和信从福音.

 

前提1:   完全败坏的人是无法信从福音.

前提2:   神的选民信从福音.

结论:      所以选民必须被赐予信心才能相信.

 

有关加尔文主义的第二项要点(无条件的拣选), 演绎三段论又带来以下的错谬教义:

 

前提1:   所有人是完全败坏, 无法信从福音.

前提2:   但一些人重生得救, 信从了福音.

结论:      所以一定是神拣选那些重生得救的人.

 

我们在上文提到, “双重预定”(即神预定一些人蒙拣选得救, 另一些人被摈弃灭亡)的教义是由希波的奥古斯丁而来. 有者宣称加尔文没有教导“双重预定”, 但加尔文在其所著的《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中写道: “… 圣经清楚证明神, 藉着祂永恒及不变的旨意, 决定一些人有朝一日会得救, 另一些人则灭亡. 祂对选民方面的决定是基于祂自由的怜悯, 与人配不配方面无关….”[23]

 

奥古斯丁和加尔文对“预定”的错误看法深远地影响了他过后的改革宗学者或神学家, 例如平克(A. W. Pink)、伯阔福(Louis Berkhof)、帕默尔(Edwin H. Palmer)等人都深受其影响. 帕默尔甚至说: “为要强调神的主权, 我们必须指出一切都是神所预先决定的… 甚至可以合乎圣经地说神预先决定了罪(的临到). 若罪是在神的计划之外, 那么生活中没有任何重要事物是由神掌管的. 因为人有何行动是完全良善的呢?” 针对这严重的错谬, 邓拉普(David Dunlap)评述道: “不幸的, 神是罪的源头这教义继续被很多加尔文主义者所教导, 直到今日. 这是无法避免的结论, 因为他们教导说神注定了一切所要发生的事. … 虔诚的基督徒必须退避和弃绝这侮辱神的教义之亵渎.”[24]

 

加尔文派的作者常引述两处经文作为他们的论点, 首先是 罗9:20: “你这个人哪, 你是谁, 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 你为什麽这样造我呢?” 但保罗这样的反驳是为了要回应那些自以为义的犹太人. 他们以为神必须优待犹太人而非外邦人, 但保罗强调, 神要怜悯和赐福外邦人有何不可?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 不但是从犹太人中, 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麽不可呢?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罗9:24-25). 简言之, 这段经文所要教导的, 不是神有主权决定谁该下地狱, 而是强调神有主权去怜悯和拯救任何人. 圣经中其他经文清楚告诉我们怎样的人可得神这样的怜悯和拯救, 就是那些愿意相信福音之人, 即是信靠主耶稣的人(约3:16; 罗10:9).

 

另一个常被加尔文主义者引述的经文是 徒13:48: “外邦人听见这话, 就欢喜了, 赞美神的道; 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KJV:“… and as many as were ordained to eternal life believed”). 事实上, 这段经文论到有些犹太人不愿意相信福音, 所以不配得永生(徒13:46 “只因你们弃绝这道, 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 我们就转向外邦人去”), 但有些外邦人渴望得永生, 所以他们愿意相信. 范氏(W. E. Vine)解释道: “这些人, 既然相信福音, 就注定得永生”(It is said of those who, having believed the gospel, were ordained to eternal life, 参 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中的条目“Appoint”, 第5个意思). 这里没有丝毫的暗示说, 神按祂的旨意永远摈弃这些犹太人. 他们自己作出抉择(决定不信福音), 不理神恩典的恳求. 相比之下, 外邦人藉着相信福音而进入永生的福气, 这也令那些犹太人满心嫉妒(徒13:45).[25]

 

 

(E)       歪曲的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 加尔文主义严重地歪曲圣经所教导的拣选和预定. 最严重的结果是, 这带有缺陷的主义连累到福音的信息. 试想一想, 主耶稣曾在住棚节的最后一日, 在圣殿里站着高声说: “任何若渴了, 可以到我这里来喝”(原文直译, 约7:37; KJV: If any man thirst, let him come unto me, and drink; 注: 此话是主耶稣对任何愿意信靠祂之人的邀请). 让我们暂时允许加尔文主义者假设神在永恒以前已永不改变地注定了所有人的选择和结局. 那么, 那些已被注定排除在祂拣选之外的人(即无望得救之人, 因神已拒绝赐他们得救之信的恩赐), 听到主这样的邀请(任何人皆可来信靠得救), 岂不是毫无意义了吗? 主的邀请岂不是极其虚伪吗? 我们坚信引致这样结论的神学肯定有错, 因它歪曲了主所说的话, 并把恩典的元素从救恩信息里除去了.[26]

 

 

(F)       无需的冲突

有者要我们相信上述矛盾只是表面而已, 它会在永恒里获得解决. 巴刻(J. I. Parker)所提出的“背反律”(或称“两律背反”, antinomy)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但我们要重复地强调, 只有当我们把神学的错误观念强加在圣经中, 上述的矛盾和紧张局势才会出现. 一旦我们遵照圣经的教导, 就没有任何矛盾了. 我们赞同安德森(Sir Robert Anderson)的忠告, 有关拣选的圣经真理必须与奥古斯丁的教义分开来谈.

James I. Packer

 

很多基督徒毫无疑问地假定“拣选”是指神拣选一些罪人, 使他们获得永生. 一些基督徒则陷入加尔文主义与亚米纽斯主义的争论淤泥中, 好像必须任选其一, 别无他法. 但重要的是, 我们必须领悟到圣经中所谓的拣选不是关乎罪人得救, 而是圣徒信主得救后在基督里所要得的福气. 换言之, 圣经中的拣选与罪人得救完全无关, 而是与圣徒得福有关, 因它是论及得救以后的圣徒所将得到的福气.

 

 

(G)      正确的立场

当人问我是否相信神的拣选, 我的回答是“我肯定相信”. 但为了不让发问者与我之间有任何误解, 我马上加上一句: “我相信的是圣经的拣选. 而非神学的拣选.” 圣经中的拣选之真理绝不局限或损害福音的信息. 福音对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发出真诚的邀请, 请所有人前来领受救恩. 救恩是出于耶和华, 那些企图以人的逻辑来限制救恩的人有祸了!

 

救恩全然是神的工作, 这荣耀的真理释放福音的福气, 而非限制福音的范围.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蒙怜悯的器皿(罗9:23);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基督的羊(约10:9). 神有绝对主权, 因着各各他山(基督代罪流血舍命), 祂有自由拯救任何祂愿意拯救的人. 福音的信息是: 神喜悦拯救那些相信主耶稣的人. 保罗告诉提摩太为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 men)代祷, 因为神愿意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 men)得救, 也因为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舍自己作万人(原文: 所有人; KJV: all)的赎价(提前2:1,4,6). 最后, 我们引述那伟大的福音真理为总结: “神爱世人, 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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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圣经告诉我们神使法老的心刚硬, 不容以色列人离开埃及, 然后又降灾于法老和埃及人, 此举不是有欠公义与慈爱?(4:21)

 

解答: 以上问题涉及几个世纪以来, 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 — 神的主权(或译“至高主权、全权、君主权威”, sovereignty, 即神决定与控制一切)与人的自由意志(free will, 即人有自由做出选择). 许多人认为那有主权的神, 控制了法老的心, 特意使法老固执刚硬与神敌对, 以使本身“有机会”降灾大显威能, 荣耀自己(罗9:17),[28] 而法老只是“无辜的受害者”. 这是极其偏面不全的看法. 神早就知道我们会发出此问题, 因此已在圣经中预备了答案.

 

(A)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

首先, 在出埃及记4至14章里, 圣灵采用了以下4个不同的希伯来文字,[29] 在20处不同的经文中描述法老心里刚硬这件事. 按王正中所著的《圣经原文字典》, 这4个字的意义如下:

  1. châzaq {H:2388}:[30] 意谓“健壮, 使坚固, 顽强的, 帮助, 征服, 抓住, 治愈”; 这字用了12次(出4:21; 7:13,22; 8:19; 9:12,35; 10:20,27; 11:10; 14:4,8,17), 可指 “固定不动, 冷酷无情”(to make firm, immovable).
  2. qâshâh {H:7185}:[31] 意谓“使稠密、坚韧、苛刻”; 这字用了2次(出7:3; 13:15), 可指“刚硬, 麻木”(to make hard, insensible).
  3. kâbad {H:3513}:[32] 意谓“使沉重、累人的、丰富的、光荣的”; 这字用了5次(出8:15,32; 9:7,34; 10:1), 可指“沉重, 无动于衷”(to make heavy, unimpressionable).
  4. Kâbêl {H:3515}:[33] 意谓“沉重、负担、压力、困难”; 这字只用1次(出7:14), 与 kâbad 大意相同.

 

克毅俄(C.F. Keil)指出, 这20次提到法老硬心一事的经文, 有10次是出于神的作为, 即神使法老心里刚硬 — 强调神的主权; 但另外10次则出于法老的选择, 即法老自己心里刚硬 — 强调人的自由意志.[34]  请细察以下两表:

 

(a)        (法老)十次运用自由意志来选择:

经文 所发生的事 希伯来文
1 出7:13 杖变蛇的神迹后, 法老仍心里刚硬{H:2388} Châzaq:1
2 出7:14 杖变蛇的神迹后, 法老仍心里固执{H:3515} Kâbêl:4
3 出7:22 第1灾(水变血)后, 法老仍心里刚硬{H:2388} Châzaq:1
4 出8:15 第2灾(蛙灾)后, 法老就硬着心不听{H:3513} Kâbad:3
5 出8:19 第3灾(虱灾)后, 法老仍心里刚硬{H:2388} Châzaq:1
6 出8:32 第4灾(蝇灾)后, 法老又硬着心{H:3513} Kâbad:3
7 出9:7 第5灾(畜疫之灾)后, 法老仍心里固执{H:3513} Kâbad:3
8 出9:34 第7灾(雹灾)后, 法老和臣仆都硬着心{H:3513} Kâbad:3
9 出9:35 第7灾(雹灾)后, 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10 出13:15 第10灾(杀长子)后, 法老几乎不容他们去{H:7185} Qâshâh:2

 

(b)        神十次运用至高主权来预定:

经文 所发生的事 希伯来文
1 出4:21 摩西未回埃及,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2 出7:3 未降第1灾(水变血)前,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7185} Qâshâh:2
3 出9:12 第6灾(疮灾)后,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4 出10:1 第7灾(雹灾)后, 神使法老和臣仆的心 刚硬{H:3513} Kâbad:3
5 出10:20 第8灾(蝗灾)后,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6 出10:27 第9灾(黑暗之灾)后,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3820} Châzaq:1
7 出11:10 第10灾(杀长子)前,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8 出14:4 第10灾(杀长子)后,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9 出14:8 第10灾(杀长子)后,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10 出14:17 第10灾(杀长子)后, 神使埃及人[35]的心刚硬{H:2388} Châzaq:1

 

观察以上两表和查考出埃及记4至14章, 我们发现以下几个事实:

  1. 在法老硬心方面, 神与法老都扮演份量相同的重要角色(各有10次的参与); 所以法老并非无法思考, 无从选择的傀儡或无辜受害者
  2. 在10个灾祸的执行中, 第1灾至第5灾都是法老先自己心里刚硬; 然后在第6灾后神才使法老心里刚硬. 第7灾后, 法老仍自愿固执, 硬着自己的心(出9:34,35), 所以较后神才再使法老心里刚硬 (出10:1). 这点证明是法老先自己心里刚硬, 莫视神的警告, 神才使他心里刚硬.
  3. 法老不断拒绝神给予的亮光. 他开始时就不信耶和华神(出5:2; 7:12,13), 但神以杖变蛇的奇事给予证据(证明摩西所言是来自神), 且一一降灾给予警告, 来光照他. 第3灾(虱灾)后, 连术士都承认道: “这是神的手段”(出8:19). 第5和第6灾(畜疫和疮灾)只降在埃及人身上, 却没落在以色列人身上, 法老派人查看时证实了这点(出9:7). 法老这时已该看清这些灾祸并非偶然, 乃是出自以色列人的神, 但他仍自愿固执硬着自己的心(出9:34,35), 莫视了神给予的足够亮光.
  4. 法老承认自己的邪恶. 第7灾(雹灾)后, 法老认罪说: “这一次我犯了罪了, 耶和华是公义的, 我和我的百姓是邪恶的”(出9:27), 这句话证明法老能够思考, 知道自己心里刚硬, 不容以色列人离开是罪恶的, 而神的刑罚是公义的. 但过后法老仍固执硬着自己的心(出9:7,34). 第8灾(蝗灾)后, 法老也再次认罪(出10:16-17), 可是事后仍不肯悔改放人, 这分明是藐视神丰富的恩典和怜悯.

 

主耶和华说: “恶人死亡, 岂是我喜悦的吗? 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结18:23)[36] 所以神在降灾之前, 几乎都事先给于警告(除了第3,第6和第9灾), 为要让法老有机会悔改. 但法老选择硬心不听神给予的严厉警告, 多次藐视神给予的亮光和怜悯,  多次不把握神给予的悔改机会, 此举岂不等于选择刑罚和灭亡? 当人领受了足够的亮光, 却没有正确的反应, 神就任凭人继续犯罪, 以致灭亡. 正如罗马书第1章所教导的, 当人“知道神, 却不当作神荣耀祂, 也不感谢祂. 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 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1:21-22), 所以神“任凭”他们行污秽的事(24节), “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26节), “任凭”他们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节);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 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 还喜欢别人去行.”(32节)

 

同样的道理, 由于领受了足够的亮光、警告、刑罚、怜悯和机会, 法老仍10次选择硬着自己的心, 所以神就任凭法老“存邪僻的心,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罗1:28), 不容以色列人离开埃及. 所以和合本在出4:21的小字所注释的,  神“使”法老的心刚硬可译为神“任凭”他的心刚硬(出4:21), 是十分正确的. 由于神知道降灾后法老的心仍会刚硬, 且为了给摩西做足心里准备, 所以在出4:21和出7:3, 神事先声明他将“任凭”法老的心刚硬. 而其他的经文也可译成神“任凭”(而不是“使”)法老心里刚硬.

 

此外, 笔者也不否定另一个可能的解释, 就是神预先知道给予法老再多的机会, 法老仍选择硬心地反对神, 苦待神的百姓, 所以就以祂的主权“使”法老的心刚硬. 正如 帖后2:10-12所说: “因他们不领受爱真理的心, 使他们得救. 故此, 神就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 叫他们信心虚谎. 使一切不信真理, 倒喜爱不义的人, 都被定罪.” 其实神能一早就除掉法老这位高傲的暴君, 但为了教育后代的人(包括我们), 神让灾祸逐渐地发展下去, 也10次证明人自己心里刚硬, 所以要对自己所做的选择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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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  —

加尔文主义和亚米纽斯主义之争 (戴维斯, Malcolm C. Davis)

 

编者注: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强调“神的主权”, 而亚米纽斯主义(Arminianism)则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选择. 这两大主义和神学理论已争论了多个世纪, 目前尚未完满解决. 我们应该支持哪个主义呢?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 让我们归回圣经, 来看看“经上说什么呢?”(罗4:3)…[37]

 

亚米纽斯[Arminius](左) 和 加尔文[Calvin](右)

 

(A)       从圣经看这两个自相矛盾的真理

神的绝对主权(sovereignty)与人的不可逃避的责任(responsibility)这对双生真理在圣经中相对排列, 没有任何逻辑解释, 也没有任何辩证. 神是无限的、永恒的、卓越的; 我们却是有限的, 并且因着犯罪, 我们更是必死的, 在神面前显得非常渺小. 这可能是我们不能明白这两大真理的原因. 然而, 神明显期待我们用信心接受, 并完全活出这两大真理. 在下列的经文, 我们注意到神的主权常出现在人的责任之前, 但从不超越(即不废除人的责任).

 

罗马书9和10章给我们先后列举上述两大真理. 罗马书9章是一章解释神主权的经典经文, 可是紧接着下来, 没有任何逻辑关系, 就出现一章众所周知的“信心之道”(此章强调人的责任, 因人若要得救必须自愿信靠主耶稣基督, 编者按). 在第9节, 我们读到信心的承认, 在第13节是信心的奇妙应许,“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这给我们确定了在得救的问题上, 人要负上责任.

 

再者, 在约翰福音的连接经文, 第6章39和40节, 这同样的两大真理竟然面对面地排列着, 也是没有任何逻辑的解释, 又是先说主权, 后说责任, 而主权也没有掩盖责任. 在39节, 主耶稣声明说, 祂父的意思, “就是祂所赐给我的, 叫我一个也不失落, 在末日却叫他复活”. 经文清楚说明神有主权性拣选的旨意和选召. 可是立即紧随的是40节, 使这真理(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保持平衡, 因为主耶稣进一步声明, 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 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究竟哪一个是父的意思, 是39节抑或是40节呢? 两个都是, 两者平等. 这在某程度上是超越我们的理解, 却没有超过我们把真理行出来的能力.

 

我们甚至可以在单单一节的圣经经文中, 同样找到这两大真理; 例如在 帖后2:13, 保罗感谢神, 拣选了帖撒罗尼迦的圣徒得救恩, “因为祂从起初拣选了你们(神的主权), 叫你们因信真道(人的责任), 又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神的主权), 能以得救.”

 

最后, 徒2:23记述在五旬节那一天, 论到基督被钉十架时, 彼得激烈地声明这两大真理. 彼得控告犹太人犯了可怕的罪. 他放胆指责说: “祂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神的主权), 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 把祂钉在十字架上, 杀了(人的责任).” 在此, 我们看见两个真理并列. 这是关乎历史, 也是永恒的中心, 既是行动又是事实. 我们低下头来, 感到困惑, 并敬畏和惊讶神的掌权, 祂的能力和智慧彰显在祂儿子的死上, 就在这无法清楚说明的真理面前, 我们只能俯伏敬拜, 因为这不是人的智慧所及.

 

 

(B)       保持平衡的重要

无论是在道理上或是生活中, 信仰还是行为方面, 基督徒都不容走入极端, 最重要的是保持健康的平衡. 这平衡的原则正好用在目前的真理上, 即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这两大真理必须保持平衡. 在召会历史中, 多少用心良苦的信徒, 就是在这两个真理上各走极端; 例如加尔文(John Calvin)和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 都认为凡事要用神的主权来解释才是正确的; 而亚米纽斯(James Arminius)或卫斯理(John Wesley)却偏向用人的责任和自由意志来解释每一件事. 这些不同的强调结果不幸地带来激烈的争辩和严峻的分争. 可是, 我们必须时常谨记, 合一、和谐与健康的平衡就在这两个极端中间, 是两可的, 也是单以圣经的准确天平来衡量的. 一面是相信(圣经所说), 另一面是以行动活出上述真理, 保持平衡不偏.

 

让我们举例说明在真理上顾此失彼的危险; 例如, 当我们强调神的主权, 否定人的责任, 我们的基督徒生活可能变得过度地被动, 认为凡事由神负责, 我们不用操心去尽本身责任. 这类主权论背后的理念是  —  “方手让神来做!” 它对了一半, 也只是一半. 圣经不单充满给信徒的主权应许, 也充满许多实际的勉励, 嘱咐我们在基督徒生活上活出来. 没错, 我们有责任对这些命令积极回应, 但同时要倚靠主在我们里面, 也透过我们主权地工作. 有自相矛盾吗? 在逻辑层面上或许是的, 但这矛盾并没出现在实际的基督徒经历上和日常生活中. 这正是真实和简单的信仰生活本质, 即相信神, 也相信祂的话语.

 

再者, 如果我们只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意志, 而摒弃神的主权, 我们可能会处于远久的怀疑和绝望中, 担心或惧怕我们还没有得救, 以为救恩完全倚靠自己和本身的诚信, 或是倚靠基督徒的良好生活. 可是圣经充满保证, 说明人一次相信基督就永远稳妥, 他们是在基督的手里, 也在祂父的手里(约10:27-30). 健康基督徒蒙恩得救的确据并非仅是一种假设, 而是在神赐给信徒的应许上, 这样的确据又是我们所坚心相信的.

 

如果我们以为“神会按着祂的时间去拯救异教徒”, 我们就不会顺服主的使命去传福音给万民. 这是因为过度强调神主权选召的恩典(意即人得救全靠神以主权来选召和赐下恩典, 编者按). 在另一方面, 如果我们过度强调人的责任和自由的意志, 而忽略了等候主的主权呼召, 或以为主的再来全靠我们实现大使命, 这也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会错误地认为, 若我们没有把福音传到地极, 我们就不会被提(主就不会再来, 召会就不会被提). 不是的, 我们实在需要履行大使命, 这肯定是人的责任, 不过在另一方面, 基督何时回来迎接祂的新妇, 这是神的决定(神的主权), 与我们无关. 正确的强调应该是平等地强调这两大真理, 在道理和道德上保持平衡.

 

 

(C)       实行基督徒的自由

神从来不愿意让人独来独往, 离开他的创造主; 可是神又从来没有严厉地把祂的旨意强加在人的身上, 祂常赐给我们自由选择服从. 然而, 选择的后果无论好坏, 我们都必须承担责任. 神喜悦与人相交, 愿人喜乐、得福, 就像祂(三一神)在自己的位格(圣父、圣子、圣灵)之间享受彼此的相交一般. 因此, “天上没有征兵”, 在祂的事奉中也没有“被勉强的人”, 都是甘心事奉的子民, 乐于遵行祂的旨意. 基督徒的自由是同时顺服在神话语所启示的完整旨意下, 又在某程度上可以有选择的自由. 现在让我们从圣经探讨一些与我们生活有关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例如:

 

(C.1)   在个人生活和关系上

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 作仆人的基督徒可以有权选择自由. 未婚的信徒男女可以自由嫁娶, 作寡妇的信徒亦有自由选择再嫁, 他们都享有自由. 可以选择作自由人, 或选择在主里自由嫁娶, 或选择再嫁. 这都是基督徒的自由, 容许人有真正的选择, 可是仍受到圣经中神的旨意所规范, 并要考虑选择的后果, 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他们最需要关注或考虑的是: “怎样使主得到最大的荣耀?” 圣经吩咐基督徒的寡妇要嫁给“在主里面”; 就是她的丈夫必须是基督徒, 像她一样, 在他的生命中完全承认基督的主权. 因此, 这里也提到不容基督徒进入的一些关系. 不过神仍然容许我们在这些个人(私人)的事情方面有选择的权利.

 

(C.2)   地方召会的生活和事奉

即使在旧约的时代, 以色列人在他们属灵的生活上, 也享有一定的自由. 虽然他们的自由在某程度上是受到利未记的律法要求所限制, 但个别的以色列人有自由选择将他们受感而献的甘心祭奉献给神. 他们也可以在任何时间接受拿细耳人的愿(民6:1-21). 然而, 他们必须小心遵守献祭的律例细节, 否则不蒙神所悦纳.

 

今天, 在神恩典的时代, 在基督里的基督徒得着更大的自由, 并在神面前有说话的自由, 不受律法要求的约束. 但我们现在这更大的权利, 是要求我们以更敬虔的态度来操练自由, 并且必须按着圣经而行. 我们现在的信徒都是祭司, 圣经鼓励我们奉献许多敬拜的灵祭和礼物给神, 不受律法要求所限制.

 

在基督徒的事奉中, 主的仆人也有一定的自由, 尽管他们本来所蒙的呼召是从神而来, 又是由神的主权所决定; 例如保罗虽是神的仆人, 但他蒙允许自己决定第二次旅程的时间和目的地. 他决定到亚细亚(亚西亚), 后来却被圣灵主权地带领(圣灵拦阻他, 并用异象引领他到马其顿, 参 徒16:6-10), 结果他带着福音进入欧洲(到了马其顿的头一个城市腓立比, 徒16:12). 因此, 基督徒的事奉是有自由的, 不过事奉必须顺从圣灵的带领, 并按着圣经的话语.

 

(C.3)   在永恒里的光景

启示录22:3让我们看见在永恒中, “祂(神)的仆人要事奉祂(即给神献上祭司的事奉).” 在这天上完美的光景, 我们作仆人的事奉是甘心的、喜乐的, 没有寻求自己的益处, 也不受罪的污染, 又是处在神爱的完美气氛中. 在这种情形下服事我们的主并没有难处, 纯粹是喜悦的, 也是最满足的. 那时候, 我们将带着安慰与感激的心情, 认识到事奉神是完全的自由, 亦是最真实的平安和喜乐.

 

 

(D)       结语

我们要作出一个真正的选择  —  我们要选择服事主. 事实上, 是祂拣选了我们, 而不是我们拣选了祂(约15:16). 这又是一句似乎矛盾, 却是真实的话. 我们必须常常记着, 我们有自由选择, 但必须为我们所选的负上责任, 亲自向主在基督的审判台前交帐, 或是得奖赏, 或是受亏损(林前3:10-15; 林后5:10). 我们将如何选择使用我们在地上余下的光阴?为主或为自己? 我们要怎样使用主赐给我们的属灵恩赐? 我们会否多赚, 双倍奉还给主? 诚愿我们到那日听见主耶稣向我们说: “好, 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 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 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 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 那时候, 我们将晓得事奉神是真自由, 同时达到神造我们的原本目的, 就是与祂有丰富亲密的相交.[38]

 


[1]               殷保罗著, 《慕迪神学手册》(香港九龙: 福音证主协会, 2003年五版), 第464页.

[2]               同上引.

[3]               李健安著, 《图解简明圣经预定论》(巴生: 福音文化中心, 2011年), 第43页.

[4]               同上引, 第45页.

[5]               同上引, 第32页.

[6]               同上引, 第42页.

[7]               这救恩是出于神的恩典(罗3:21-31), 靠信心而非遵行律法(罗4:1-25), 这恩典从耶稣基督而来(罗5:1-21).

[8]               这句话或许也暗示给那些“坚持靠行律法来称义”的犹太人, 神拣选人不靠人的行为  —  遵行律法, 而全靠神的选召, 即召那些信靠耶稣基督的人.

[9]               论到拣选, 使徒彼得说: “就是照父神的先见被拣选、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 亚米纽斯(James/Jacob Arminius, 1560-1609)以此认为, 神的拣选是按照祂的先见(或译“预知”; KJV: foreknowledge), 指预先知道的知识或能力. 对于神所预备的恩典和福气, 神预先知道谁会接受, 谁会拒绝. 神拣选那些愿意接受的人.

[10]             李健安著, 《图解简明圣经预定论》(巴生: 福音文化中心, 2011年), 第87页.

[11]             同上引.

[12]             同上引, 第89页.

[13]             李健安著, 《图解简明圣经预定论》(巴生: 福音文化中心, 2011年), 第43页.

[14]             同上引, 第46页.

[15]             “得救”也用作从遇溺中获救, 参徒27:30-31; 来11:7; 彼前3:19-20.

[16]             此篇附录编自 马有藻著, 《先贤伟论》(香港九龙: 种籽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年), 第88-89页.

[17]             范氏(W. E. Vine)在《新约单词评注字典》(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T. Words)中指出, 圣经论到“拣选”(election, 希腊文: eklektos {G:1588})时, 可指: (a) 基督; (b) 天使; (c) 信徒(犹太人或外邦人).

[18]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99), 第16-17, 114页.

[19]             双重预定(double predestination)的两大预定是: (1) 无条件的拣选(unconditional election, 神预定和拣选了一些人得救, 这是无条件的, 不是基于他们的回应); (2) 摈弃(reprobation, 神把一些人排除在救恩之外, 注定他们永远受罚).

[20]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第114-115页.

[21]             同上引, 第60页.

[22]             同上引, 第59-61页.

[23]             John Calvin, The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London: Hodder & Stoughten, 1986), 第216页, 摘自上引书, 第47-48页.

[24]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第64页.

[25]             同上引, 第78页. 由于篇幅有限, 我们只在此讨论其中两个主要经文, 至于加尔文派所常引述的其他经文, 以及相关的讨论, 请参上引书, 第65-91页.

[26]             同上引, 第115页.

[27]             同上引, 第115-116页. 帕金森指出, 亚米纽斯(Arminius)采纳的“归纳法”(inductive)是正确的解经法, 但亚米纽斯认为得救者可能“在恩典中堕落”(失去救恩), 这点违反了圣经的教导, 同上引, 第53-54页.

[28]             有关罗9:17所论到神的君主权威, 请参2001年11月份, 第24期《家信》的“圣经问答”.

[29]             由于kâbêl  与 kâbad 属同字根, 且意义相同, 因此有些学者(例如Robert B. Girdlestone和Alfred Edersheim)认为这段经文主要是用了3个不同的希伯来文字, 即 châzaq , qâshâh kâbêl (或 kâbad ), 参 Robert B. Girdlestone, Synonyms of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3), 第81-82页.

[30]             这词在圣经中出现276次, 和合本译为: 强壮(3次), 坚固(17次), 刚强(23次), 刚硬(7次), 使…刚硬(7次), 帮助(7次), 修造(33次)等.

[31]             这词在圣经中出现28次, 和合本译为: 硬(11次), 刚硬(1次), 使…刚硬(1次), 存刚硬(7次), 重负(1次), 艰难(3次)等.

[32]             这词在圣经中出现112次, 和合本译为: 刚硬(1次), 固执(1次), 硬着(3次), 硬(1次), 荣耀(10次), 得荣耀(9次), 尊敬(9次), 孝敬(2次)等.

[33]             这词在圣经中出现35次, 和合本译为: 重(7次), 太重(1次), 固执 (1次), 大(8次), 多(3次), 密(1次), 笨(1次)等.

[34]             C.F. Keil &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1) (Gram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82), 第453-455页.

[35]             这里的埃及人包括法老(出14:8).

[36]             神也爱恶人(虽恨他们的罪恶), 因为神“叫日头照好人, 也照歹人, 降雨给义人, 也给不义的人”(太5:45). 慈爱的神愿每一个人(包括恶人)都得救, 不愿一人沉沦(参彼后3:9; 提前2:4).

[37]             编译者注: 按圣经的亮光, 加尔文主义与亚米纽斯主义都有失衡的错误. 有关“加尔文主义五项要点”(Five Points of Calvinism)中的种种错谬, 请参 2012年7-9月份至2013年1-3月份, 第94至96期《家信》的“真理战场: 加尔文主义的错谬”.

[38]             上文改编自“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God’s Sovereignty and Man’s Responsibility”, in Counsel, by Malcolm C. Davis), 载《恩言》, 2008年11/12月刊,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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