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的五祭 (四): 赎罪祭
(A) 引言 (Introduction)
利未记第4章开始了新的篇章. 本章以“耶和华对摩西说”的公式开头. 该公式或类似表述在本书开头和利未记5:14中再次出现, 表明了前两个主要部分. 利未记1:1至3:17详细描述了(三种)馨香的祭物, 而利未记4:1至5:13则详细描述两种非馨香祭物中的第一种.[1] 第二种, 即赎愆祭, 从利未记5:14到6:7, 分两个不同的部分详细描述, 同样以上述公式划分, 第一部分论述“亵渎耶和华的圣物”(利5:14-19), 第二部分论述“冒犯邻舍”(利6:1-7). 虽然馨香祭和非馨香祭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区分, 但在 利4:31的赎罪祭中也存在着“馨香”的成分. 正如后来将要看到的, 即使是最谦卑的信徒, 只要意识到自己偏离了神圣的理想, 并献上祭物来赎罪, 神就会非常喜悦.
这两大组祭物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区别在于, 前三种祭物, 即燔祭、素祭和平安祭, 是人自愿献上的, 而后两种祭物, 即赎罪祭和赎愆祭, 是人必须献上的. 就燔祭而言, 经文的措辞很清楚: “你们中间若有人献供物给耶和华, 要… 献牲畜为供物”(利1:2), 而关于赎罪祭, 经文则说: “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 … 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 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利4:2-3).
(B) 赎罪祭的目的
赎罪祭的主要目的是赎清罪孽(expiation of sin), 使罪人得蒙赦免(forgiveness), 重新与神交通(fellowship). 虽然这些与神交往的是得蒙救赎的子民, 但经文强调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并因此需要神的赦免. 经文中反复出现“他必蒙赦免”一语(利4:26,31,35; 5:10,13), 印证了赦免的功效. 然而, 对于受膏的祭司, 经文中却没有提及这句话, 而对于其他祭司, 这句话却都包含在内, 这非常耐人寻味, 我们将在后文中详细讨论这点. 莱基(Albert Leckie)曾就此指出: “燔祭是为了蒙神悦纳而献上的祭, 赎罪祭则是为了蒙神赦免而献上的祭.”[2]
(C) 赎罪祭的特征
然而, 赎罪祭的重点不在于罪行本身, 而在于犯罪者, 包括受膏的祭司、全体会众、官长和平民. 罪行的严重程度与职分的尊荣相等. 同样, 祭物也与犯罪者的责任相称(意指犯罪者的地位和职任越高, 他的罪就越重, 所该献的赎罪祭就越贵重). 这与马可福音中涉及的各种人物有相似之处, 当时主耶稣在楼房上说: “这是我立约的血, 为多人流出来”(可14:24).
罪被描述为“因无知而违背(KJV: sin through ignorance)耶和华的任何诫命”(利4:2). 这罪并非故意违背, 而是无意之举, 或许是由于疏忽或粗心, 参见 民15:22-29. 胆大妄为之罪(Presumptuous sin)不包括在内. 胆大妄为之罪的措辞很明确: 那人“必从民中剪除”(民15:30-31); 该章的32-36节给出了这方面的例子.
神愿意为无知的罪(sin of ignorance)提供补救, 这表明神比祂的受造物更重视罪. 即使罪是在无知的情况下犯下的, 它仍然是罪! “耶和华说: 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 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 天怎样高过地, 照样, 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 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55:8-9). 因此, 神的权柄和宝座远远高于人所能估量或评估的程度. 神希望确保祂与祂子民之间的关系得到公正的遵守.
克拉克(Arthur G. Clarke)指出, “无知之罪的罪恶性不在于那行为本身(the nature of the act), 而在于行此事之人的内心状态(the state of heart), 即能够做出这样的行为而不知那行为是一个罪行. 它甚至可以被视为善行(徒3:17;[3] 请参阅和比较 提前1:13与 徒26:9).[4] 当良心对真理最为硬心(最抗拒真理)时, 无知的罪就更满盈. 例如, 犹太人拒绝接受圣经的见证(约5:39,45-47); 拒绝接受施洗约翰的见证(太21:32); 拒绝接受基督自身的言行(约5:36,38,40), 无知的罪便充满他们的心. 无知是应受谴责的, 因为人的责任是学习并遵守神的要求. 世人往往将“无知”(ignorance)等同于“无罪”(guiltlessness), 将良心等同于无可指摘, 但保罗的经历表明并非如此(即保罗因无知而逼迫召会的信徒, 因他是为神而如此行; 但他这方面的无知并非无罪, 徒26:9-10).[5] 即使在国家法律中, 无知也不是可以接受的辩护理由.
“在律法颁布之前(即出埃及记20章之前), 我们没有读到过具体的赎罪祭, 但燔祭、素祭和奠祭是已知的(创 8:20; 22:2,7; 35:14; 罗3:20; 4:15; 5:13). 燔祭有时包含赎罪祭的概念(伯1:5; 42:8);[6] 亚伯的献祭就是如此(创4:4,7). 祭司家族是以色列中第一个知道赎罪祭的群体, 即在他们的奉献礼上(利8:14-17). 请注意, 从时间顺序上看, 他们的奉献礼早于利未记第1至7章.”[7]
(C.1) 受膏祭司的赎罪祭(利4:3-12)

大祭司的罪会导致以色列会众与神的交通发生中断, 因为他们没有合适的代表在神面前为他们代求了. 因此, 赎罪的血被带到他担任大祭司的地方(指会幕的圣所, 利4:5-7). 他的情况所涉及的仪式被详细描述. 这包括以下步骤:
- 将一头没有残疾的小公牛带到会幕门口, 在耶和华面前(利4:4);
- 将手放在牛头上(利4:4);
- 在耶和华面前宰杀它(利4:4);
- 将血带入会幕的圣所, 在那里, 将一些血洒在隔开至圣所(约柜所在之处)的幔子上七次, 并将一些血涂抹在金香坛的角上(利4:6-7);
- 将剩余的血倒在会幕院子里的燔祭坛脚下(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燔祭坛”, 而不是“铜祭坛”);
- 将牲畜的内脏脂肪全部烧在燔祭坛上, 如同平安祭一样(注意它与平安祭的重要联系) (利4:8-10);
- 将牲畜的其余部分全部带到营外一个干净的地方, “倒灰之所”(指倾倒灰烬的地方, 这里有“双重引用”, double reference),[9] “用火烧在柴上”(利4:12).
(一) 献公牛为赎罪祭(利4:3)
这里所描述的事件对今天神的子民都具有属灵的意义. 这头公牛犊(即小公牛, bullock)象征着活力和力量, 描绘了主(耶稣基督)以他身为男性(manhood)的活力, 代表了祂的子民为神履行祂的事工. 对主耶稣而言, 没有太大的任务, 或太艰巨的努力, 是祂不能圆满完成的. 祂完满地成就了一切, 使祂的子民蒙福、心满意足, 也使神完全的悦纳. 祂可以说: “我在地上已经荣耀祢, 祢所托付我的事, 我已成全了”(约17:4). 天父的喜悦无法抑制, 天也开了, 让父的声音从天而降, 向主耶稣宣告说: “祢是我的爱子, 我喜悦祢”(可1:11). 此外, 这头公牛犊必须毫无瑕疵, 这点体现了主的完美纯全. “圣洁”贯穿祂的人格和行为的每一方面. 祂无罪的生活使祂的代赎之死拥有无比宝贵的价值.
(二) 按手之礼(利4:4a)

- 利4:4: “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
- 利4:4: “…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 利4:6: “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
- 利4:7: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 其他献祭者也同样如此, 必须做在“耶和华面前” (参 利4:15, 17, 18, 24).[10]
耶和华对一切细节有完美的认知, 并且对献祭者的行为深感兴趣. 如果罪要得到赎请, 那么就必须建立在公义的基础上, 并且完全符合神那显而易见的圣洁. 事实上, 祭司必须用力按压牲畜, 这表明他意识到罪的严重性, 以及祭牲那除去罪的价值.
(三) 宰杀公牛(利4:4b)
宰杀公牛清楚地表明, 罪只能通过死亡来赎罪. 这头牛的死实际上就是献祭者的死, 也就是说, 这是献祭者应得的结果 — “死”,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 基督的死等同于信徒的死, 这一点由“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罗6:8)所证实.[11] 这为信徒与圣洁之神相交提供了公义的基础.
(四) 血(利4:5-7)

- 首先, 血必须在“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利4:6). 祭司代表百姓所走到的地方必须用祭牲的血适当地洁净. 没有这种洁净, 就不能前进. 主耶稣用祂的血为信徒开辟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 从幔子经过, 这幔子就是祂的身体”(来10:20). 这使人得以进入神的同在. 神所要求的圣洁完全体现在七次的洒血上. 借此, 神的宝座已经得着公义的满足与成全了.
- 其次, 血被涂抹在“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利4:6). 这坛在其他地方被称为“金香坛”, 例如 出39:38; 40:26. 因此, 这里强调“香”具有重要意义. “香”象征着义人可以亲近神, 特别是通过祂子民的祷告(启8:3),[12] 以及他们与神亲密的交通, 借此强调那通往施恩宝座的道路(来4:16).
- 血的第三次用途是倒在铜祭坛上. 祭司要把所有剩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底部, “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利4:7). 如果祭司要在铜祭坛上代表百姓行事, 他必须先有资格这样做. 通过将血倒在铜祭坛底部, 为整个会众奠定了公义的根基. 同样, 基督的宝血足以满足每一个罪人的需要, 无一例外, 只要他们预备好赏识基督在各各他山上所献之祭的价值, 就能满足他的一切需要. 这里提到燔祭的事实(即在 利4:7提到“燔祭坛”), 进一步强调了罪得赦免后完全奉献的要求(编译者注: 燔祭强调完全的奉献).[13]
(五) 燔祭(利4:8-10)

- 首先是内在的: “是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利4:8). 这幅画面生动地描绘了主耶稣给父神带来的喜悦和快乐. 基督的心和基督的旨意始终与父的旨意完全一致. “我的神啊, 我乐意照祢的旨意行; 祢的律法在我心里”(诗40:8).
- 其次, “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 就是靠腰两旁的脂油”(利4:9 节上半句). 肾脏(kidneys)象征着爱(affection)与亲近(nearness). 它适切地表达了父与子之间深厚的亲密关系. 作为神的儿子, 主耶稣可以对父说“我们合而为一”(约17:22), 又说“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 没有什么比这些话语更能表达圣父与圣子那更深刻的联合、关系和相交了.
- 第三, “与肝上的网子(网油/脂肪)和腰子, 一概取下”(利4:9下半句). 网油在日常烹饪中用途广泛, 可以象征着主耶稣荣耀的丰盛, 这一切都献给了神. 这些荣耀涵盖了真理的广阔领域, 包括祂的正式荣耀、祂的道德荣耀、祂的人性荣耀、祂死亡的荣耀、祂复活的荣耀等等. 请参阅“荣耀系列”前几卷的文章.[14]
简之, 这一切都与利未记4:10中献上“平安祭”的做法类似. 教训很明确! 如果要维持神与祂的子民之间以及每个信徒之间的交通(如平安祭所描绘的那样),[15] 那么罪就必须得到赎清, 关系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六) 焚烧(利4:11-12)

- 我们看到小公牛什么也没剩下. 全部都被火烧毁了. 祭司不可能吃它. 他的罪已转移到了公牛犊身上, 他不敢从自己的罪行中获利.
- 焚烧的性质很有意思. 这里使用的“焚烧”一词与燔祭中使用的“焚烧”一词不同.[17] 在燔祭中, 这个词的意思是作为馨香之气升腾. 但这里的意思却是指完全烧毁, 彻底消耗, 不留一丝痕迹. 当祭司看到公牛犊的尸体化为灰烬时, 他知道他的罪已被除去. 这点给予现今信徒的教训是: 基督的牺牲满足了所有与罪相关的神圣要求和条件.
- 焚烧要在“营外”进行. 罪恶要从人们生活和敬拜的领域中清除. 营中的罪恶意味着与神疏远. 还有一个因素是, 主耶稣要在“城门外”(营外)受苦. 希伯来书对此事的解释是值得注意的: “我们有一祭坛, 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帐幕中供职的人不可同吃的. 原来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带入圣所作赎罪祭; 牲畜的身子被烧在营外. 所以, 耶稣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 也就在城门外受苦. 这样, 我们也当出到营外, 就了祂去, 忍受祂所受的凌辱”(来13:10-13).
- 我们还注意到, 焚烧必须在“用火烧的木柴”上进行(利4:12),[18] 以确保完全燃烧, 并且要在“洁净之处”进行, 燔祭的灰烬也要倒在那里. 虽然赎罪祭是公牛, 但必须使用与燔祭相关的“洁净之处”. 这样, 赎罪祭的灰烬就与燔祭的灰烬混合在一起, 表明现在可以为百姓“重新奉献”, 已经公正地完成了“洁净”.
值得一提的是, 在论述受膏祭司的段落结尾, 并没有像论述其他人那样提及他的罪会被赦免(参 利4:20, 26, 35). 他知道, 如果明确地遵守神的命令, 罪就会自动得到赦免. 今天也是如此: 神呼吁祂的子民不祈求神赦免, 而是承认自己的罪: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 是公义的, 必要赦免我们的罪, 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
(C.2) 会众的罪(利4:13-21)
论到“会众”(congregation), 这种集体失败会牵连整个以色列营, 中断了一切人与神之间的交通. 详细的仪式与上述相同, 只是在按手于公牛头上时, 会众由“众长老”(elders)所代表. 长老们被视为该负起责任的群体, 就像“长老们”在今天的地方召会的情况一样, 例如 使20:17-38. 在这种情况下, 受膏祭司代表人民处理关于“血”方面的处置. 此外, 第20节明确指出了赦罪的事实(利4:20).[19]
(C.3) 官长(首领)的罪(利4:22-26)

在这种情况下, 血并没有被带入圣所(官长或首领都不像祭司那样可以在那里行使职权), 而是被放在燔祭坛的角上, 剩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底部”(利4:25).[20] 他献祭的坛必须经过适当的洁净和圣化, 才能使人进一步亲近神. 坛底的血为他献祭提供了公义的立场(standing, 指立足之地). 铜坛标志着以色列人在个人方面亲近神的界限, 所以血只在此处使用.
当所有的脂肪还在祭坛上燃烧时(这里的“燃烧”一词的意思是“用火将之变成馨香之气”, to turn into fragrance by fire), 牲畜的其余部分并没有在“营外”焚烧. 相反, “为赎罪献祭的祭司要吃它”(利6:26). 吃它的地点被特别指定“要在圣所, 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其教训很清楚: 官长的罪不应该在神子民的家中反复思量, 而应该带到神的圣所中去解决.
(C.4) 普通百姓的罪(利4:27-35)

(D) 为了赎罪祭所献的赎愆祭(利5:1-13)
这段经文还在谈论赎罪祭,[21] 有很多证据证明这个事实; 这不仅充分体现在 利5:14 — 那将利未记分成几个部分的公式(即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而且在 利5:9,12也明确指出“这是赎罪祭”.[22] 这里给出的赎罪祭之细节是独特的, 因为 利5:1-5提到的是明确的罪(specific sins), 而不是人(persons),[23] 并且在 利5:6-13中描述了各种祭物. 正是由于这些差异, 圣经注释家们发现这一部分很难理解. 这里似乎既有故意犯的罪, 也有无知之下所犯的罪(无意中犯下的罪), 这与第4章的所有细节形成对比; 第4章中所有的罪都是无知的, 没有提到任何特定的罪. 这或许就是为何提到赎愆祭时, 要加上赎罪祭. 英文圣经《修订本》(Revised Version)将 利5:6-7中的trespass offering (赎愆祭)译为 guilt offering (罪咎祭), 并在其旁注中注明“为他的罪行”(for his guilt). 后者或许更清晰地表明了这段经文的主旨.
(D.1) 所涵盖的罪(利5:1-5)
本节提到了三种不同的罪, 分别基于听见(hearing)、触摸(touching)和发誓(swearing)的罪.
- “若有人听见…”(利5:1): 在这种情况下, “人”听到了发誓的声音. 然后他被要求作证, 说明他是否听到了. 若他不愿意“说出”, 也就是说, 不愿意作证他听到了, 所以他拒绝作适当的证词, 那么他就犯了罪, 并且“要担当他的罪孽”. 正如莱基莱基(Albert Leckie)所指出的, 其中“既有无知的成分, 也有故意的成分… 无知的成分在于他没有犯罪, 故意的成分在于他拒绝作证.”[24]
- “或是有人摸了不洁的物…”(利5:2,3): 在第2节中, 不洁净源于触摸不洁的野兽、家畜或爬行动物的尸体. 在第3节中, 问题源于触摸人的不洁净. 在这些情况下, 似乎都涉及无知的罪, “他却不知道”. 当他发现自己犯了罪时, 就必须献上赎愆祭作为赎罪祭. 莱基再次指出, 故意的成分显而易见, 因为以色列人没有按照利未记11:32的详细规定使用洁净的水.[25]
- “若有人发誓…”(利5:4,5): 这里讨论的是一个以色列人鲁莽地发誓(a rash vow): “人若用嘴唇鲁莽地发誓, 无论是要作恶, 还是要行善, 无论人鲁莽地发誓要做什么.”(这是英文圣经《修订本》[Revised Version]的译法). 他没有意识到其中涉及的一切, 因此, 他鲁莽地发誓, 却没有遵守誓言, 因此犯了罪; 这里再次出现了无知和故意为之的因素.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这些经文中存在鲁莽的证据, 这与利未记第4章中无知的罪形成对比.
(D.2) 替代性的祭品(利5:6-13)
这些经文是否仅适用于利未记5:1-5所列的罪行, 还是指普通百姓的赎罪祭, 目前尚不十分清楚. 总的来说, 似乎最好将其应用于普通百姓, 因为经文也为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提供了安排. 虽然罪行的严重性丝毫不减, 但献祭者的经济状况已被考虑在内. 对于受膏祭司、会众和官长们的献祭细节, 似乎不允许献上比规定更少的祭物. 然而, 普通百姓可能没有能力献上母山羊羔或母羊羔(利4:28,32). 这种情况下是允许使用这里规定的祭物来替代.
(一) 一只母羊羔或一只小山羊(利5:6)
如果这一只母羊羔(female lamb)或小山羊(kid of goats)可以给犯罪的以色列人作赎罪祭, 那就不该献上更少的. 神期望我们做到最好. 只有当这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时, 才允许他使用其他替代的祭物作为赎罪祭献上. 献祭的程序要按照 利4:28-35中详述的程序进行.
(二) 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利5:7-10)
如果以色列人的经济状况不允许他献上母羊羔或母山羊, 那么就必须献上两只斑鸠(turtledoves)或两只雏鸽(young pigeons). 鸽子与哀悼(赛38:14)和纯洁(可1:10)有关. 鸽子有归巢的本能(homing instinct). 我们的主耶稣始终记得祂要回到父那里去(约16:28).[26] 其中一只鸟要用作赎罪祭, 另一只用作燔祭. 两只鸟都要带到祭司那里, 由祭司举行相关的仪式. 首先取作赎罪祭的鸟, 祭司要“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 只是不可把鸟撕断”(利5:8).[27] 然后, “也把些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 剩下的血要流在坛的脚那里; 这是赎罪祭”(利5:9).[28] 献燔祭的鸟要“照例”献上(利5:10: “他要照例献第二只为燔祭…”), 这大概是指按照献燔祭的条例来献上(参 利1:14-17).
(三) 十分之一伊法细面(利5:11-13)
更贫穷的以色列人仍然可以献上这种无血的祭物, 但祭物上不可涂抹油或乳香(利5:11).[29] 油和乳香是素祭不可或缺的成分, 它们各别象征着主耶稣被圣灵膏抹, 以及祂归给神的馨香之气. 在赎罪祭的背景下, 这些成分是不合适的, 否则会给犯罪的以色列人一种错误的观念, 即罪恶的行为也含有那能得到神所接纳的馨香之气.
祭司要将一把祭物放在祭坛上, 在火烧尽燔祭之后, 作为纪念(利5:12). 这为罪得赦免提供了公义的基础. 祭司要将这祭物的纪念物作为素祭吃掉. 这最后一次献祭中没有赎罪的血, 但可以通过与每日的燔祭联系起来作为弥补.
(E) 赎罪祭的条例(利6:24-30)
赎罪祭的条例给予的基本教训是圣洁(holiness). 这体现在利未记第6章第25、26、27(两次)、29、30节, 在这5节经文中, “圣洁”一词重复出现6次. “圣洁”一词在利未记1至7章中总共只出现16次, 其中6次就在这里. 神在各种细节中强调了圣洁(请留意当中的“圣洁”或“圣”字). 首先是与燔祭的联系, “你对亚伦和他的子孙说, 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 要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赎罪祭牲; 这是至圣的”(利6:25). 燔祭象征着完全献身于神的生命, 尤其象征着主耶稣完全顺服神, 乐于遵行天父的旨意. 救主无罪的生活以圣洁为标志, 基督因罪而死也同样基于圣洁, 祂是罪的承担者, “神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 替我们成为罪, 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 事实上, 若非祂固有的圣洁(inherent holiness), 祂为罪而死就不会有效(指没有赎罪的功效).
第二个提到圣洁的地方是在祭司吃祭牲的背景下. 祭牲的身体实际上已经成为罪, 献祭者的罪已通过仪式转移到祭牲身上. 因此, 祭牲的身体不能在祭司的家中吃; 而“要在圣处, 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利6:26).[30] 这幅图景描绘了升天的基督在神同在的圣所里, 感受着祂子民的罪所带来的影响, 并作为他们在父面前的“中保”(约壹2:1)而为他们做出适当的供应.

“煮祭物的瓦器”也必须被打破, 以免血液渗入瓦器的细孔内; “若是煮在铜器里, 这铜器要擦磨, 在水中涮净”(利6:28), 以确保没有污染. 再次强调, 原因很明显: 为了赦免罪过, 祭牲的血不应该接触任何不洁净或不圣洁的东西. 神正在维护“与神重新相交”所必需具备的圣洁.
所有祭司, 可象征一般的信徒, 都可以吃官长或平民带来的祭牲, 但这必须在圣所进行. 神子民的罪不应该在信徒的家中暴露谈论, 而应该带到神面前的圣所去处理. 但须提醒的是, 为受膏祭司或会众献上的赎罪祭是不可吃的; 它必须“在火中焚烧”(利6:30).
(F) 赎罪祭和赎罪日(利未记第16章)

在这一天, 身为大祭司的亚伦必须为自己和百姓献上赎罪祭. 他自己的赎罪祭是一头小公牛(利16:3). 为“以色列会众”献的赎罪祭是“两只山羊羔”(利16:5). 他自己的赎罪祭仪式在第6节中概述, 并在第11-14节中作进一步的详细阐述. 会众的赎罪祭仪式则在第7-10节中概述, 并在第15-22节中详细阐述. 亚伦必须先为自己赎罪, 才能为百姓赎罪. 希伯来书第4章中的大祭司不需要前者, 并且已经完全承担了后者! (指圣洁无罪的基督不需要为自己献赎罪祭, 却为百姓献上赎罪祭 — 承担了罪的刑罚, 编译者按)
(F.1) 为亚伦所献的赎罪祭
为亚伦献祭的牛犊之血洒在施恩座的东边, 又洒在施恩座前7次. 施恩座上的血是献给神的. 施恩座前的血是献给祭司的, 使他能够直接进入神的同在中. 他必须先赎清自己的罪, 才能代表会众行事, 为会众献上赎罪祭.
(F.2) 为会众所献的赎罪祭
在这种情况下, 一个赎罪祭用了两只小山羊, 这一点非常重要. 每只山羊的处理方式都截然不同. 起初, 两只山羊被带到耶和华面前. 然后抽签, 一只山羊被选作“归与耶和华”, 另一只被选作“替罪羊”(scapegoat, 利16:8).[33] “亚伦要把那拈阄归与耶和华的羊献为赎罪祭, 但那拈阄归与阿撒泻勒(KJV: the scapegoat; Darby: Azazel)的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华面前, 用以赎罪, 打发人送到旷野去, 归与阿撒泻勒”(或译: “然后放他到旷野去作替罪羊”, 利16:9-10).[34]
第一只山羊的血被带进圣所里面, 像之前一样地洒在施恩座上. 然后, 他要用这血来赎罪(第16节也用同一个词,[35] 译为“行赎罪之礼”), “亚伦为圣所和会幕, 并坛献完了赎罪祭”(利16:20)[36] 祭司们履行职责的圣所区域都需要赎罪! 过后, 亚伦要按手在活山羊的头上(两手按在羊头上), 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 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 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 借着所派之人的手, 送到旷野去. 要把这羊放在旷野, 这羊要担当他们一切的罪孽, 带到无人之地”(利16:21-22). 因此, 赎罪祭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 神公义的眼目因施恩座上的血而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 百姓的罪借着在活山羊头上认罪, 并由山羊“将他们一切的罪孽带到远离人的地方”而得到赦免(利16:22, J. N. Darby).[37]
同样, 基督的工作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 神的宝座因一项已完成的工作(救赎工作)而完全满足. “赎罪祭”(propitiation, 注: 这词也译作“挽回祭”)使圣洁之神的宝座得到了永恒的满足. 首先, 我们留意挽回祭的那个地方(the place of propitiation), 我们读到“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KJV: propitiation), 是凭借耶稣的血, 借着人的信, 要显明神的义;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3:25). 这是多么的宝贵啊! 其次, 我们也应当留意作为挽回祭的那人(the Person who is the propitiation), “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KJV: the propitiation), 不是单为我们的罪, 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2). “不是我们爱神, 乃是神爱我们, 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KJV: the propitiation), 这就是爱了”(约壹4:10). 【有关propitiation (挽回祭), 请参本文附录二】
第三, 应当强调已完成的挽回祭工作(the accomplished work of propitiation). 髑髅地的救赎工作没有限制, 是为了“普天下人的罪”. “所以, 祂凡事该与祂的弟兄相同, 为要在神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 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来2:17). 另一方面, 髑髅地的救赎工作满足了人心中所有的需要, 使圣洁之神能够保持圣洁, 却又可以称“不敬虔之人”为义, 因为我们的罪被放在一位圣洁的替代者的头上, 以致神可以说: “… 我要宽恕他们的不义, 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来8:12).
(G) 罪的例子 (The Examples of Sin)
令人深思的是, 赎罪祭是为了神一切的子民而必须备有的. 无论他们的身份、地位、等级如何, 他们都需要赎罪祭的供应. 圣经中给出了各方面的例子:
- 拿答和亚比户是受膏祭司中犯了罪的人, 见利未记第10章.
- 以利的儿子们是另一个例子, 见撒母耳记上第2章.
- 会众在旷野犯罪, 见希伯来书第4章, 尤其是在加低斯犯罪, 见民数记第14章.
- 当他们从何珥山起行时, 他们向神和摩西发怨言而犯了罪, 见民数记第21章.
- 亚伦(出埃及记第32章)和大卫(撒母耳记下第11章)是百姓的领袖和统治者, 但他们也犯了严重的罪.
- 在把约柜运回来的事上, 大卫出于好意但用错了方法, 因此犯了罪, 见撒母耳记下第6章; 后者(正确的方法)与前者(正确的动机)同样重要.
- 米利暗(民数记第12章)和亚干(约书亚记第7章)都是普通百姓, 他们都犯了罪, 使整个会众陷入困境.
教训很明显: 神的子民没有例外地都会犯罪. 因此, 我们要谨记使徒的劝诫: “所以, 自己以为站得稳的, 须要谨慎, 免得跌倒”(林前10:12). “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 圣灵和情欲相争, 这两个是彼此相敌, 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做的”(加5:17). 令人欣慰的是, 无论涉及何人, 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神都为祂所有的子民预备了公义的供应(即赎罪祭所预表的耶稣基督), 使他们能够与祂保持交通.[38]
编译者注: 有关赎罪祭的预表和条例, 也请读者参考以下相关的《家信》文章:
- 旧约中的基督: 赎罪祭里的基督: https://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旧约中的基督-赎罪祭里的基督/ ;
- 旧约所预示的基督: 赎罪祭: https://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0/12/旧约所预示的基督-赎罪祭和赎愆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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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Atonement (赎罪)
赎罪日(the day of atonement)中的“赎罪”一词, 在英文是 atonement. 英国的霍华德·本纳斯(Howard A. Barnes)指出, 旧约中译为 atonement (赎罪)的词, 其意思是“覆盖、遮盖”(to cover over), 与描述挪亚用松香(或译: 沥青, pitch)覆盖方舟的希伯来词相同, 参 创6:14.[39] 它在旧约中主要用于描述罪被祭牲的血所遮盖. 这清楚地解释为“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我把这血赐给你们, 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 因血里有生命, 所以能赎罪”(利17:11; 另见 出29:36; 30:10和 代下29:24). “为你们赎罪”(an atonement for you)这一用语出现了很多次(参 利8:34; 16:30; 23:28和 民28:22, 30; 29:5).
虽然 atonement (赎罪)一词在《钦定本》(KJV)新约中出现过一次, 但最好将其翻译为 reconciliation (和好), 这也是《钦定本》通常对其原文希腊词的翻译(参 罗11:15; 林后5:18-19), 尽管 reconciliation (和好)的字面意思显然有 at-one-ment (合一), 即合一的状态(the state of being at one).
因此, 旧约清楚地教导了“用血遮盖罪”的原则, 但在新约中, 我们处于更高的层次, 因为现在的血是基督的宝血(彼前1:19), 罪不是被遮盖, 而是被完全赦免(completely forgiven), 被除去(taken away, 罗11:27), 洗净(washed away, 徒22:16), 除掉(put away, 来9:26), 不再被神记念了(来8:12; 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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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Propitiation (赎罪或挽回祭)
英文字propitiation 可译作“赎罪”或“挽回祭”. 霍华德·本纳斯(Howard A. Barnes)指出, 虽然英语单词 propitious 最初的意思是“使有利的”(make favourable)或“善意的”(well disposed), 但在圣经中, propitiation实际上是公义的神向罪人显明怜悯的方式(或基础), 以便他们的罪可以得到赦免, 因为祂“满有怜悯”(弗2:4)
今天的赎罪(propitiation, 挽回祭)是“借着祂(基督)的血”(罗3:25), 而在旧约中, 它是指施恩座(即约柜的盖子) (出25:22), 后来赎罪是因为祭牲的血洒在上面而得以成就(利16:14-15). 主耶稣基督就是现今赎罪的方式, 所以祂是赎罪的挽回祭, 不仅为现在信祂的人, “也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2). 这意味着现在所有人都可以因基督所流的血而得救. 神差遣主耶稣作挽回祭, 是祂爱的明证(约壹4:10).[41]
[1] 利未记中主要的祭物共有五种, 可分为: (a) 馨香祭(the sweet savour offerings), 在铜祭坛上焚烧; 馨香祭(the sweet savour offerings)有三种, 即燔祭、素祭和平安祭. (b) 非馨香祭(the non-sweet savour offerings), 在营外焚烧. 非馨香祭(the non-sweet savour offerings)有两种, 即赎罪祭和赎愆祭.
[2] Albert. Leckie, The Tabernacle and the Offerings (Precious Seed Publications, 2012).
[3] 徒3:17: “弟兄们, 我晓得你们作这事是出于不知(KJV: ignorance), 你们的官长也是如此.”
[4] 提前1:13: “我从前是亵渎神的, 逼迫人的, 侮慢人的; 然而我还蒙了怜悯, 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做的.”
[5] 徒26:9-10: “从前我自己以为应当多方攻击拿撒勒人耶稣的名. 我在耶路撒冷也曾这样行了. 既从祭司长得了权柄, 我就把许多圣徒囚在监里. 他们被杀, 我也出名定案.”
[6] 伯1:5: “筵宴的日子过了, 约伯打发人去叫他们自洁. 他清早起来, 按着他们众人的数目献燔祭; 因为他说: ‘恐怕我儿子犯了罪, 心中弃掉神.’ 约伯常常这样行.”
[7] Arthur G. Clarke, “The Sin Offering”. Precious Seed, Vol. 11, Issue 3, 1960.
[8] 林前10:1: “弟兄们, 我不愿意你们不晓得(KJV: I would not that ye should be ignorant), 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 都从海中经过.”
[9] “双重引用”(double reference)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意思.
[10] 利4:15: “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 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 利4:17: “把指头蘸于血中, 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11] 罗6:8: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 就信必与祂同活.”
[12] 启8:3: “另有一位天使, 拿着金香炉来, 站在祭坛旁边. 有许多香赐给他, 要和众圣徒的祈祷一同献在宝座前的金坛上.”
[13] 有关燔祭所强调的完全奉献, 请参《家信》文章: https://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5/12/利未记的五祭一燔祭/ .
[14] 请参 The Glory of the Son, edited by Roy Reynolds (UK: Assembly Testimony Publication, 2007).
[15] 有关平安祭和它所强调的“交通”(fellowship), 请参《家信》文章: https://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6/04/利未记的五祭三-平安祭/ .
[16] 利4:12: “就是全公牛, 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 用火烧在柴上.”
[17] 在燔祭中, 焚烧燔祭的“烧”(burn)一词是希伯来字 qâţar {H:6999}[ קָטַר ](出现在 利1:9, 13, 15, 17), 意即“使(祭物)冒烟、烧香、以火烧变为香味(作为敬拜的活动)”; 但在赎罪祭中, 焚烧赎罪祭的“烧”一词则是希伯来字 sâraph {H:8313}[ שָׂרַף ](出现在 利4:12, 21 [2次]; 6:30; 10:16), 意即“焚烧、烧毁、烧尽”(带有彻底毁灭之意).
[18] 利4:12: “就是全公牛, 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 用火烧在柴上.”
[19] 利4:20: “收拾这牛, 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 祭司要为他们赎罪, 他们必蒙赦免.”
[20] 利4:25: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 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 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21]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评论道: “利未记第五章首13节似乎是描述赎愆祭(参看第6节), 但学者一般都同意这里是谈及另外两种赎罪祭. 没有把这两种祭视为赎愆祭, 原因是经文并没有谈及赔偿, 而赔偿是赎愆祭的一个重要部分. 然而, 一般承认第1至13节跟赎罪祭和赎愆祭都有密切的关系.”
[22] 利5:12: “他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 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作为纪念, 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 这是赎罪祭.”
[23] 雷历(Charles C. Ryrie)写道: “这里指出需要献赎罪祭之罪行(全都没有预谋)的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 被传召作证的时候不把证据说出来: “发誓的声音”, 即作证的召唤. 第2、3节所举的例子是, 无意中接触到不洁的牲畜或人, 而在礼仪上被视为污秽. 第三个例子是没有能力履行一个轻率地许下的誓言(第4节).”【摘自《雷氏研读本圣经注释》(电子版)】
[24] Albert. Leckie, The Tabernacle and the Offerings.
[25] 同上引. 也参 利11:32: “其中死了的, 掉在什么东西上, 这东西就不洁净, 无论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 不拘是做什么工用的器皿, 须要放在水中, 必不洁净到晚上, 到晚上才洁净了.”
[26] 约16:28: “我从父出来, 到了世界; 我又离开世界, 往父那里去.”
[27] 利5:8: “把这些带到祭司那里, 祭司就要先把那赎罪祭献上, 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 只是不可把鸟撕断.”
[28] 利5:9: “也把些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 剩下的血要流在坛的脚那里; 这是赎罪祭.”
[29] 利5:11: “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 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 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赎罪祭; 不可加上油, 也不可加上乳香, 因为是赎罪祭.”
[30] 利6:26: “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 要在圣处, 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31] 赎罪日的“赎罪”在英文是 atonement. 有关这词在圣经中的意义和应用, 请参本文附录一.
[32] 希伯来文 chatta’ah (赎罪祭, sin offering)一词在 利16:11中出现两次, “亚伦要把赎罪祭的公牛(KJV: the bullock of the sin offering)牵来宰了, 为自己和本家赎罪【注: 原文圣经还有以下这一句话: “并为自己宰了赎罪祭的公牛”; 正如一般英文圣经也有这句话, KJV: and shall kill the bullock of the sin offering which is for himself】. 此外, 利16:27的原文直译是: “作赎罪祭的公牛和作赎罪祭的公山羊的血既带入圣所赎罪…”
[33] 利16:8: “为那两只羊拈阄, 一阄归与耶和华, 一阄归与阿撒泻勒.”
[34] 利16:10: “但那拈阄归与阿撒泻勒的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华面前, 用以赎罪, 打发人送到旷野去, 归与阿撒泻勒.”
[35] 利16:16: “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 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 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 并因会幕在他们污秽之中, 也要照样而行.”
[36] 利16:20: “亚伦为圣所和会幕并坛献完了赎罪祭, 就要把那只活着的公山羊奉上.”
[37] 利16:22: “要把这羊放在旷野, 这羊要担当他们一切的罪孽, 带到无人之地.”
[38] 上文编译自 William M. Banks, “The Sin Offering”, in The Glory of the Offerings, edited by Roy Reynolds (UK: Assembly Testimony Publication, 2018), 第105-1204页【上文有加添一些脚注或注解作为补充, 编译者按】.
[39] 创6:14: “你要用歌斐木造一只方舟, 分一间一间的造, 里外抹上松香(KJV: pitch).”
[40] Howard A. Barnes, 100 Gospel Words Explained (Merseyside, UK, 2002), 第2项 (no.2).
[41] Howard A. Barnes, 100 Gospel Words Explained (Merseyside, UK, 2002), 第36项 (n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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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威廉·班克斯(William M. Banks)
刊登于2026年7-9月份 第150期《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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