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神学的拣选是圣经所谓的拣选?(四)


编译者注:  我们在上几期仔细查考有关圣经所谓的拣选, 并看见“拣选”只与信徒(圣徒)有关,  与罪人无关. 基督蒙神所选、蒙神所爱, 而召会就在祂蒙神所选所爱的悦纳中被拣选, 为要得着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 在圣经中, 与拣选密切相关的题目如“预知”和“预定”都只用在圣徒身上, 与圣徒得福气有关, 并与罪人得救无关. 在前一期, 我们也看到加尔文神学(加尔文主义)的起源和历史, 以及几位影响它成形的著名神学家和历史人物. 本期和接下来的几期, 我们将看见加尔文神学如何错误使用三段论演绎法(syllogistic deductive approach), 推论出错误的神学教义(而非圣经真理), 用神的名义说了神没有说的话, 犯上了“加添神话语”的罪(箴30:6; 申4:2; 12:32), 令人何等痛心…

(文接上期)

(B)   圣经所谓的拣选

(C)   神学所指的拣选

“祂的言语, 你不可加添, 恐怕祂责备你, 你就显为说谎言的”(箴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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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圣经上的加添

(D.1)   三段论法、演绎法与归纳法

本章的目的是逐一探讨加尔文学说的五项要点, 并以中肯的批评来判断这学说成立时所采用的方法. 要了解那方法的性质, 我们必须先对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主前384-322)的教导有一点认识. 麦加夫(Alister McGrath)告诉我们: “亚里士多德对16世纪后期的改革宗(归正宗)神学的影响尤为显著: 三段论法的痕迹随处可见….” (引自《约翰·加尔文的一生》[A Life of John Calvin], 第168页).

 

什么是三段论法(syllogism)? 简单来说, 它的定义是从两项独立的前提(independent statements), 利用逻辑去推论出来的结论, 不论这结论是正当有效与否(valid or invalid); 例如:

  1. (前提一): 所有猫是动物.
  2. (前提二): 狮子是猫类.
  3. (结论): 因此, 狮子是动物.

 

三段论法既是哲学所用的逻辑学工具, 我们就引述一部标准的哲学教科书: “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套逻辑, 作为逻辑学的基础, 直到19世纪. 他认为逻辑是一种工具, 通用于研究和获取任何知识, 而他在这方面的作品有Organon (中文译为《工具论》), 意即仪器或工具(instrument or tool). 其逻辑的主要特点在于三段论法, 他所下的定义是: ‘某些事项被提说后, 必顺理成章地得出另一个定论.’ 一般来说, 三段论法的形式有三项要点, 其中两项是前提(premises), 另外一项是辩说的结论(conclusion).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法:

  1. (前提一): 所有人都会死(mortal).
  2. (前提二): 苏格拉底是一个人.
  3. (结论): 因此, 苏格拉底是会死的.

 

“如果一项三段论法中的前提是真实的话, 并且其形式或编排也正确, 那么得出的结论必是正确真实的. 凡正当有效的三段论法都具有正确真实的前提, 所得的结论就都得到证实. 以上的例子显示三段论法的模式和亚里士多德式逻辑上的建议. 此外, 还有其它模式.” (引自 歌丽逊所著的《五十个主要哲学家》里的“亚里士多德”, [ Fifty Major Philosophers, by Diane Collinson ], 第23页).

 

可是, 哈姆霖(D.W. Hamlyn)警告说: 一切正当有效的前提结合起来, 不一定产生正确的三段论法.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要指出哪些是正确的三段论法, 并且要提供其正当有效的证据 (引自《西方哲学的历史》 [ The Penguin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 第60页).

 

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此而生: 使用三段论法来解释圣经是否恰当? 有些可怕的错误道理正是利用演绎式三段论法(或译“推论式三段论法”, deductive syllogisms)来解释圣经所致. 举个例子, 罗马天主教奉马利亚为“神母”或“圣母”(mother of God), 就是根据三段论法, 其逻辑推理如下:

  1. (前提一): 马利亚是耶稣的母亲.
  2. (前提二): 耶稣是神.
  3. (结论): 因此, 马利亚是神母(圣母).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一个危险. 虽然上述每一句独立的句子(指第一和第二句)似乎合理, 但其结论却十分荒谬, 更顿时成了异端. 事实上, 圣经从来没有给马利亚这一个名号. 这个名号来自演绎式三段论法(deductive syllogism), 是不正确的曲解圣经. 这个例子足以警告我们演绎式三段论法不适合作为制定教义的工具. 解释圣经的正确方法应该是归纳式(inductive)方法, 亦即完全按照圣经所说的而不加添什么. 我们若看出这重要的分别, 便能免去许多错误的谬论.

 

约翰逊(Elliot E. Johnson)解释这重要的分别: “归纳法先定下一个必要的目标, 就是我们想真正认识圣经(即完全让圣经说它真正说的话, 而非利用圣经说我们想说的话, 编译者按). 归纳法的研究方式是: 我们查考一段经文的细节(particulars), 从中得出其概括意思(general meaning). 这正好与演绎法相反, 那是以一句或一个概括性的定句(即第一和第二个前提)为开始, 根据文中的证据达致合乎逻辑的结论.” (引自《释经法: 简介》[ Expository Hermeneutics: An Introduction ], 第18页).

 

()     演绎 (The deductive approach)

演绎式逻辑(deductive logic)是一系列的思维, 包含从概括事实或原则而推论出某些专有事实. 演绎式逻辑所用的工具是三段论法(syllogism). 改革宗神学(归正神学, Reformed theology)之所以出现很大的混淆, 是因为他们对圣经所谓的“预定”(predestination)存着不符合圣经的见解, 却以这些错误见解为前提(premise), 结果得出各样毫无圣经根据的结论. 奥古斯丁(Augustine)对预定的看法变成了一个概括性操控原则(general controlling principle), 以这看法来决定如何解释各种教义, 如恩典、救赎和信心, 所得出的结论都是由三段论法逻辑演译而成.

 

安革尔(Merrill Unger)警告说: “演绎式推论法(deductive reasoning)的错谬明显可见, 所得出来的结论并不比前提更确定. 许多在科学和哲学上出现的错误, 就是因为忘记了这方面的危险. 当我们来到神学的领域, 情况更为可怕. 那些不能用归纳法从经文中带出来的概括性推论(generalisations), 往往被用作演绎式推论法的前提. 在典型的三段论法中, 所得出的结论是由前提机械化地产生,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 怎样证实某前提是正确可靠的.” (引自《传道学的原则》[ Principles of Expository Preaching ], 第113页). 在未探讨改革宗神学的演绎式方法之前, 我们必须先解释归纳法的意义.

 

 

 

()     归纳法 (The inductive approach)

归纳式逻辑(inductive logic)是从特别的事件案例逐步组成或得出的一个概括性结论. 换言之, 所有关于某题目的经文在未得出任何概括性结论之前, 都该被圈入考量范围内. 安革尔(Unger)说: “一个认真的释经家不会认为归纳法过于烦琐… 一个按正意分解神真理的人必须严格训练自己, 完全以归纳方式来研读圣经的每一个题目. 只有借着全面的归纳方式, 将所有关乎的事实或案例逐一考虑, 才能得出合乎圣经的具体概论” (引自《传道学的原则》, 第100页).

 

举例来说, 我们怎样以归纳的方式, 来合乎圣经地明白“预定”这一概念? 透过探讨所有参考经文, 我们发现预定是关乎圣徒的, 又是关于:

  • 效法神儿子的模样 (罗8:29-30);
  • 得着儿子的名分 (弗1:5);
  • 使神的荣耀得着称赞 (弗1:11)

 

圣经从没提到“预定”与罪人下地狱或上天堂有关. 圣经中每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都是指着那些已经成为基督徒的人. 我们从这些参考案例所得到的概论是: “预定”乃是与信徒将来所得的福分有关. 这与奥古斯丁所指的绝对双重预定论有天渊之别.

 

读者不必因这些专有名词如演绎法(deductive)和归纳法(inductive)而却步. 事实上, 演绎法是给圣经加上概括性的假设(assumption)或假定(presupposition), 使它们成为某些题目的决定性原则, 一般都是源于亚里士多德式三段论法. 我们不得不说这方法不适用于分解圣经的真理. 另一方面, 归纳法是探讨一切关乎某题目的参考事例(references), 纯粹基于圣经所说的, 得出一个概括的教导. 我们认为这才是正确的方法.

 

基本上, 演绎法在圣经上有所加添; 相反, 归纳法忠于圣经所说. 在下一章, 我们会解说归纳法对圣经读者的实际应用. 现在, 让我们先看看演绎式逻辑的缺陷或弊端, 并它怎样引致和形成所谓的“恩典的教义”(doctrines of grace).

 

 

(D.2)    加尔文主义的五个要点

加尔文主义的系统是由一连串的演绎式逻辑和亚里士多德式三段论法演变而成. 整个系统的前提来自奥古斯丁在神的定旨(decrees)方面的教导. 根据奥古斯丁, 神从亘古定下了人的历史、事件、选择及终局, 历久不变. 论点在于神有主权(或译“自主权、君主权威”, sovereign), 任何不按神的意思而作的事或抉择, 都有损祂的主权, 甚至论到一个罪人拒绝福音, 并不是因为罪人拒绝了神的恩典, 而是神拒绝了罪人. 否则, 像奥古斯丁所言, 神就不是具有主权的神了.

 

说到这里, 有一件事令人极为不安, 奥古斯丁所持“绝对主权”(absolute sovereignty)的概念, 与伊斯兰教(回教)有很多相同之处. 远在1811年, 巴克(Charles Buck)在他的《神学辞典》(Theological Dictionary)中已指出这共同点. 论到“神的定旨”(Decrees of God), 他说: “穆罕默德在可兰经中提到人类的万事万物, 乃根据绝对的预定安排. 他看生死、兴衰和世人所遭遇的一切, 都是出于掌管万事的神所预定的. 奥古斯丁及早期大部分改革宗人士, 特别是加尔文, 皆拥护这套学说.”

 

一名称为李德(J. K. S. Reid)的加尔文学者指出, 加尔文“将奥古斯丁的肯定语从反面去解释, 就是那些灭亡的人没有被神寻见, 却被定为只该灭亡. 他说这是根据神所定的次序: 首先, 祂决定人类整体或个人的命运; 第二, 祂命定堕落的亚当死亡; 第三, 除了那些以后得蒙恩选的, 其余属亚当的后裔都被定罪” (摘录自《关乎神的永远预定: 简介》[ Concerning the Eternal Predestination of God: Introduction ], by John Calvin ).

 

此外, 有位著名的作者名为平克(Arthur W. Pink, 英国出生的圣经教师), 他极为拥护奥古斯丁式的绝对主权之见解. 在他所著的《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一书中, 第一章便以“神的主权和现在”为题. 这一章完全忽略“恩典”一词, 实在令人惊讶. 平克忽视了在今天救恩的日子, 恩典胜于一切. 事实上, 恩典就是标志着基督信仰的真理. 不幸的是, 奥古斯丁对恩典的看法十分狭隘, 他把它看为赐给预先被拣选之人的恩赐, 是无法抗拒的. 他将恩典从神的宝座上移开, 取而代之的是神的定旨, 读起来像铁一般不能改变的定理.

 

圣经没有教导说, 神绝不改变地决定了人的各种反应和命运. 相反, 神是活神, 今天不断的凭恩典行事. 我们衷心地同意神拥有主权, 但我们也要坚持说: 神在祂的主权中借恩典作王. 保罗在 罗5:21清楚宣明: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 照样, 恩典也借着义作王, 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因此, 要正确地认识救恩应该以恩典为基础公理(axiom). 可惜的是, 加尔文主义的系统里没有以神的恩典为中心, 却以奥古斯丁的预定论(Augustinian predestination)为前提.

 

伯撒(Theodore Beza, 法国神学家, 加尔文的门徒)制定了一个立论  —  神是照自己主权的定旨来拣选. 这样的拣选成了改革宗神学的出发点. 麦葛福(McGrath)指出: “那么, 伯撒以什么原则作为一个合逻辑的出发点呢? 答案是: 他的神学系统是建基于神在拣选上的定旨  —  神按自己的决定来拣选某些人得救, 或决定某些人灭亡. 这样的神学所关注的其余事件, 就是探讨这些决定所产生的后果. 如此, 预定论就成了这操控性的原则(来决定如何解释其他圣经教义, 编译者按).” (引自《基督教神学: 简介》[ Christian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 第398页).

 

有者告诉我们, 神拣选人得救的定旨是不能改变的. 根据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所宣称, 拣选“在人类历史中是不能改变的. 神没有因应人的意愿而改变自己, 事实上, 在未创造他们以先, 神已知道人要做的一切事.” (引自《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 第二辑, 第10页). 毫无疑问, 神知道人要做的一切事. 但要说历史完全根据不变定律而演变, 这是符合圣经的吗? 先知约拿相信不变的定旨吗? 尼尼微人听了约拿的传道后悔改相信, 我们读到“于是神察看他们的行为, 见他们离开恶道, 祂就后悔, 不把所说的灾祸降与他们了”(拿3:10). 约拿便生气, 但不觉得诧异. 他将自己先前没有往他施去的原因向神说明: “我知道祢是有恩典、有怜悯的神, 不轻易发怒, 有丰盛的慈爱, 并且后悔不降所说的灾”(拿4:2). 约拿肯定不相信神的作为一成不变; 相反, 神有改变的自由, 从审判的定罪(拿3:4)转到恩典的作为(拿3:10). 约拿对神主权的了解符合圣经, 奥古斯丁的学说却相去甚远!

 

当然, 伯撒坚持说他本身所制定的“神的定旨”不是出自人的想象力, 而是来自圣经(但其实不然, 编译者按). 再一次, 我们要多谢麦葛福给我们的忠告: “可是, 这些论点的推论方式是: 把圣经当成一系列的假设(a set of propositions), 从而推论出神的定旨; 但正确的方式应该是: 把圣经当作有关耶稣基督的中心事件之见证, 从而归纳出预定的本质.” (引自《约翰·加尔文的一生》, 第214页).

为了公平地探讨加尔文主义的五个要点, 我们将参看两本提倡加尔文主义系统的代表作. 第一本是《加尔文主义的五个要点》(Th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 由帕默尔(Edwin H. Palmer)编著的研究手册(Baker Book House, 1979). 第二本是由伯阔福(Louis Berkhof)所编著的《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94年再版). 关于加尔文主义的系统之基础前提, 帕默尔这样说: “要加以强调神的主权, 我们必须指出一切事物由神预先决定… 说神预定罪的出现, 这也是符合圣经的. 如果罪是在神的计划之外, 那么生命中没有一件事是由神管理的了. 因为, 人有哪一样行动是纯全良善的呢?… 因此, 我们再一次全力地承认神的绝对主权. 祂预定、祂拣选、祂预先决定”(第82-83页).

 

读者大概会就此话感到惊讶恐惧. 邓拉普(David Dunlap)明智地指教: “不幸的是, 这个把神说成是‘罪的来源’之教义, 一直为许多加尔文主义者所传授, 直到今日. 神随自己的定旨决定万事, 这个教导无可避免地引致上述的结论. 一个坚持不改的宿命论者(determinist)必定相信, 神既然自由决定选民(the elect)永远得救, 也必照样决定在历史上所发生的种种事情… 热切真诚的基督徒必须弃绝这种亵渎和羞辱神的教义.” (载于《仰望》[ Uplook ], 1998年11月).

 

既已看过奥古斯丁的误解成了加尔文主义的主要前提和操控原则, 现在让我们详细看看这五个要点.

 

 

(D.2.1)   加尔文主义的第一要点: 完全败坏(Total Depravity)

乍看之下(第一眼看去), 我们或许会认同“完全败坏”是完全纯正和符合圣经的教义. 我们都同意罪已把人彻底毁坏, 人性和人格中没有一部分不被罪所荼毒和破坏的. 人不能把任何出于“己”的东西奉献给神而蒙神悦纳. 该隐不肯屈服于这个事实; 他把靠自己行为所得的成果作为奉献, 拒绝承认自己已彻底败坏, 只该死亡. 另一方面, 亚伯认识自己是彻底败坏, 只该死亡; 借着信, 他献上羊群中的首生, 因此在神面前得蒙悦纳. 加尔文主义者指出人是完全败坏, 又被罪所毁坏了. 上述所说的到此为止还是正确的, 我们看不见什么偏差.

 

然而, 事实却不像表面所看到的. 其实, 加尔文主义者只是利用这个圣经真理作为跳板, 从而带出他们自己发明的完全无能力(total inability)之教义. 帕默尔(E. H. Palmer)声称人绝对没有能力行善、明白, 或甚至渴慕良善, 结果引出一连串冗长的连锁推理之第一环. 重要的是, 我们要察觉他们所采用的, 是演绎式的哲学方法(而非正确的归纳式解经方法, 编译者按). 他们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法, 要我们相信以下的说法:

  1. (前提一): 人是完全败坏的.
  2. (前提二): 一个完全败坏的人无能力做任何善工.
  3. (结论): 因此, 人没有能力悔改和相信福音.

 

不论人怎样理解首两句前提, 其结论是没有圣经根据, 不符合圣经的. 圣经没有说人完全不能相信福音. 保罗告诉我们福音“是神的大能, 要救一切相信的”(罗1:16). 能力乃在于福音, 不在于罪人. 罪人仅能作的, 就只有相信. 圣经从来没有说过罪人不能相信. 神既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和相信福音(徒17:30), 若说神却定旨决定有些人不能相信, 这看法实在是冒犯了神的公义与良善性格(参本文附录: 再思“完全的败坏”).

 

加尔文主义者再用三段论法加以支持他们的理论, 这一次是根据灵性上的死亡之图像:

  1. (前提一): 还未重生的人(unregenerate men)是死的.
  2. (前提二): 死人不能向任何事物作出回应.
  3. (结论): 因此, 人不能向福音作出回应.

 

再一次, 这个结论是没有圣经根据, 不符合圣经的. 当亚当犯罪, 他向神死了  —   就是说他在灵性上死了(弗2:1). 但这不是指他成为一具死尸, 或不存在了. 麦信恩(Albert McShane)的见解很有帮助, 他说以弗所书2:1强调死亡带来的败坏(corruption), 不是无能为力(helplessness) (引自Belfast Christmas Conference 1997). 圣经并没说一个在灵性上死了的人是不能相信, 或无能力去相信. 事实上, 圣经说: “信子的人有永生”(约3:36). 福音被传给所有人, 因为它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 甚至是在灵性上死亡的人. 这正是福音的目的!

 

可是, 加尔文主义者一点也没有提及这些要点. 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已将奥古斯丁“绝对预定论”(absolute predestination)的教义加诸在圣经所有的主题上. 如果你相信神已根据祂不变的定旨决定谁得救, 谁灭亡, 那么你不能认同福音是向所有人作出真诚的邀请(约7:37-39; 参 路14:15-24). 正因此故, 加尔文主义者必须在这个演绎式系统的初步阶段, 就奠定了“完全无能力(total inability)”的定论, 否则他会面临一个尴尬的情况, 就是没有被拣选的人(能凭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相信了福音! 为要维护他们的教义系统, 加尔文主义者需要“完全无能力”的定论, 而不只是“完全败坏”之教义. 由于他们无法从圣经中找到这个教义, 只好利用三段论法的逻辑, 从“完全败坏”的教义推论出“完全无能力”的道理.

 

但加尔文主义者还有更多道理是推论自“完全败坏”或“完全无能力”的教义. 请注意前一个三段论法的结论句怎样成为以下的前提:

  1. (前提一): 败坏的人不能相信福音.
  2. (前提二): 但选民相信福音.
  3. (结论): 因此, 选民必定蒙神赐下信心, 使他有能力去相信.

 

这又是另一个没有圣经根据、不符合圣经的结论. 当传道人接受这个特殊信条时, 他发现自己是自寻烦恼. 请听帕默尔(Palmer)怎样应付这个不必要的难题: “这个意思是, 虽然人是完全败坏, 毫无能力去相信; 虽然信心是神圣灵所赐和人无法抗拒的工作; 然而, 相信与否完全是在乎人. 他有责任顺从神的吩咐而去相信”(第87页). 因此, 即使人没有可能这样做, 他还是应该相信! 加尔文主义者所用的错误方法, 把自己引入逻辑的沼泽困境里.

 

 

David Gooding

1996年, 在美国举行的圣经研讨会中, 古丁博士(Dr. David Gooding)正确指出, 在末后审判的日子, 人被定罪的最终准则记载于约翰福音3:18: “信祂的人, 不被定罪; 不信的人, 罪已经定了, 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人被定罪是因自己拒绝相信. 古丁博士指出, 倘若有人因不信而被定罪, 那么按一般日常的公道法纪来说, 那人必定曾作出选择, 即他本可选择相信. 再者, 第19节说: “光来到世间, 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 不爱光, 倒爱黑暗, 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 换言之, 他们不仅因着不信而被定罪, 也因个人自己的取向(own personal preference). 他们爱黑暗, 不爱光  —  这是他们个人的取向. 人若选择正确, 就必会相信. (录自《可颂之神的荣耀福音》[ The Glorious Gospel of the Blessed God ], 记录于1996年).

 

即使是最清晰的经文, 往往也被断章取义所糟蹋, 来符合一个出于假设的教义系统. 在 弗2:8-9, 我们读到: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 也因着信. 这并不是出于自己, 乃是神所赐的; 也不是出于行为, 免得有人自夸.” 这段经文的简单意思是, 救恩是神白白赐的, 凭信而得, 不是借着行为. 但有些人坚持他们的神学理论, 指这一节经文不单说到信心是恩赐(事实上, 这节所谓的“乃是神所赐的”本是指救恩, 而非信心), 更严重的是, 他们把信心与人的功劳(human merit)混为一谈. 在改革宗神学的一切谬误中, 这实在是最令人目瞪口呆、显而易见的错误! 他们这方面的混淆可见于帕默尔的话: “问题是: 神是单单救赎的创始者, 还是也包括信心的创始者? 是否神献出基督作为牺牲, 而人献出信心呢? 抑或信心也是神的恩赐呢? 救恩是否部分依赖神(赐下基督钉十字架)或全出于神(赐下基督为我们而死, 再加上赐给我们信心去相信福音)? 人是否还是为自己保留一点荣耀  —  相信的能力?” 不过帕默尔漏掉了这些经文的基本论据  —  信心排除了自夸(faith precludes boasting, 意即靠信心就不靠行为, 不靠行为就排除自夸, 弗2:9).

 

在保罗的书信中, 信心常被提及, 且是与行为相反的. 救恩是神的恩赐, 借着信心而得, 完全不是靠我们行为上的功劳. 换言之, 信心和行为成了一个对立(antithesis). 靠行为得救的概念是指行为附带着功劳. 但保罗坚持说得救不是靠行为, 乃靠信心. 既然两者是对立的, 信心就不是行为, 或不是罪人可以贡献的某种功劳. 信心没有任何神秘之处, 也不是用来交换救恩的某种交易. 因此, 将信心看作功劳是错误的.

 

安德森爵士(Sir Robert Anderson)在这论点上的真知灼见, 有助我们理解. 他说: “信心本身并没有任何功劳或美德, 让我们将这事实牢牢地种在我们的思想中, 刻在我们的心版上… 惟独相信神才享有永生.” (引自《福音及其职事》 [ The Gospel and its Ministry ], 第46页)

 

有人或许会争论说, 我们所有的一切(例如健康、力量、气息等等)都是神所赐的. 按这方面的意义, 我们不反对信心是一件礼物, “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 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 然而, 我们反对加诸于 弗2:8-9的神学理论, 指信心是神选择性的礼物  —  选择赐给某些人, 同时选择不赐给其他人. 采纳这种武断的教理(dogma)给福音传道人带来何等的困扰! 要是你相信神根据永恒不变的定旨, 使会众中某些不是选民的人得不着信心, 你又如何能宣讲“当信主耶稣, 你就必得救”呢?(徒16:31). 我们不能以罗马书11:33为托辞, 说这是一个悖论(paradox, 意指看似矛盾却是正确的说法), 来掩饰这个神学理论所存在的矛盾. 圣经能超乎理性, 却不与理性相违. 这种所谓的“悖论”全是人自己造出来的. 加尔文主义者的立场或理据既不合理, 又不符合圣经.

 

若有人想知道自己是否被列在神所拣选和拯救的人当中, 那些持加尔文主义的传道人要怎样回答? 答案是: 发问的人应该求神赐他信心去相信! 这答案确实令人难以置信. 求神赐下信心之前, 那人必须先有信心才会这么做. 但若已有信心去求神赐下信心, 岂不是多此一举, 也令人混淆不清. 圣经怎样说? 在圣经中, 我们找不到这样“求神赐于信心去相信”的例子.[1] 圣经只呼召人去信福音, 其中没有任何隐藏的议程.

 

加尔文主义者告诉我们, 虽然福音呼召所有人相信, 但人是没有能力相信的. 这说法将福音贬低到与律法同等, 律法命令人不可贪婪, 却不能救他离开贪婪. 因着肉体软弱而有所不能行的(罗8:3), 所以无法自救; 相反, 福音本是神的大能, 要救一切相信的(罗1:16). 福音是给所有的人, 凡相信的人可凭恩得救.

 

关于求神赐下信心去相信, 博纳尔博士(Dr. Horatius Bonar, 苏格兰牧师兼加尔文主义者)这样说: “论到在相信之前祷告的责任… 你不可能认为你必须去到神面前并相信祂不愿意赐福给你? 借着祷告, 你可以说服祂去使你相信祂会赐福你. 你是否要一直不信, 直等到奇迹出现而信心降在你身, 并且神勉强你去相信? … 我劝每个人要祷告, 正如我劝每个人要相信一样; 因为祷告包含和假定信心的存在. ‘凡求告主名的, 就必得救.’ 但使徒又加上一句: ‘然而人未曾信祂, 又怎能求祂呢?’ ” (引自《神所赐平安的路》[ God’s Way of Peace ]. 编译者注: 博纳尔与其他加尔文主义者一样, 认为人完全无能力相信神, 却又需要祷告以获得神赐下信心(但祷告前岂不是先需要有信心? 这信心是出于他自己, 还是需要神赐下才有? 加尔文主义者总是无法给予令人满意的答案), 结果便陷入以上的矛盾, 作出上述矛盾的要求. 其实按圣经的教导, 人是有选择相信的能力与责任; 人所当作的, 就是凭着简单的信心去相信神、求告神, 以得拯救)

 

我们要注意, 神按着祂的大能使用许多不同的福音传道人, 他们在这些论题上有着不同的神学见解. 我们很高兴听见许多灵魂因着所传的道而信主得救, 其中有属灵伟人如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和司布真(Charles Hadden Spurgeon). 他们的神学假设无疑是属加尔文主义(但司布真也反对一些加尔文主义的理论, 编译者按). 我们虽不能贬低他们在神面前作仆人的伟绩, 但却要理智地分辨他们神学见解的谬误.

 

我们已看过加尔文主义者怎样利用推理分析而偏离了圣经的简单教导. 从“完全败坏”推论至“完全无能力”; 从“完全无能力”推论到“人不能相信”; 从“人没有能力相信”推论到“信心是一种选择性的恩赐”; 由于按他们的推论, 信心是一种恩赐, 罪人只好受催促去“求神赐下信心去相信”. 但根据奥古斯丁, 这一切都在乎神永恒不变的定旨所决定的, 即祂已决定将信心赐给某些人, 又不赐给另一些人! (既然结局已定, 何必要求罪人祷告求神赐下信心? 唉, 陷入加尔文主义的神学沼泽困境, 是何其的矛盾, 何等的可悲啊! 编译者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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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再思完全的败坏

 

Howard A. Barnes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所谓的“完全的败坏”(Total Depravity)看似很有说服力, 因它似乎在说人是糟透的, 无法自救. 对于“人是败坏的, 无法自救”这一点, 我们完全赞同, 因有圣经为证(诗51:5; 罗5:12; 弗2:8-9). 但对加尔文主义者而言, “完全的败坏”实际上是指“完全无能力”(total inability), 包括无能力选择信靠神! 正如本纳斯(Howard A. Barnes)所说, 正统加尔文派认为“亚当的后代出生时就有罪性, 没有能力选择属灵的好处”(引自 Thomas Steel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hillipsburg, 1963, 第25页), 这包括在救恩方面选择基督. 这教义继续表明, 当听到福音传扬时, 只有蒙拣选之人(或译作“选民”, the elect)蒙神赐下能力去回应福音的要求  —  悔改、信靠、接受基督、信从福音等等.[3]

 

著名的加尔文主义学者平克(Arthur W. Pink)论到“完全的败坏”时, 解释道: “作为一个罪人, 他有责任悔改和相信福音. 但我们一开始就面对的事实是… 罪人自己不能悔改和相信(himself cannot repent and believe).” (引自The Sovereignty of God, 第四版, 第149页). 关键的问题是: 既然人本身没有能力去悔改和相信, 为何神又吩咐世人要悔改呢? (徒17:30: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 神并不监察, 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 主耶稣也在 可1:15宣告: “… 神的国近了. 你们当悔改, 信福音!”) 试想一下, 神既然知道所有世人都不能(没有能力)相信, 却又吩咐他们每个人应当相信, 然后又定那无法相信之人的不信之罪(约3:18),[4] 这样的神岂是公义的神? 难怪连帕默尔(E. H. Palmer)也承认说英文“inability”(没有能力)太过消极或负面了.[5]

 

加尔文主义者常用 弗2:1来支持他们的论点,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 祂叫你们活过来.” 他们说死了的人是没有能力反应, 没有能力去相信, 所以“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是没有能力相信主耶稣的. 然而, 这错误看法忽略两件事. 首先, “死”的基要意思是“分离”(separation), 而非没有反应; 例如“肉身的死”意指人的灵魂与身体分离, 而 弗2:1则是“灵性的死”, 指人的灵魂与神分离(因着罪而“远离神”, 弗2:13; 西1:21). 其次, “死人”仍有反应, 因为人虽“肉身死了”, 他的灵魂却还有反应, 还可以思想和说话(路16:22-30). 即使是“灵性死了”也仍有反应, 还可以“行事为人”, 可以“随从…顺服”, 可以“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2). 这些动词清楚表明, 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不但有能力作出反应, 还可以做出选择.

 

另一方面, 保罗在 罗2:8论到那些“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 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不顺从(disobedience)肯定是出于意志所选择的行为, 也是问题的根源, 正如保罗论到始祖亚当时, 说: “因一人的悖逆(KJV: disobedience; 不顺从), 众人成为罪人”(罗5:19); 以色列也一样, 他们是“那悖逆(KJV: disobedient, 不顺从)顶嘴的百姓”(罗10:21). 从另一角度来看, 接受(acceptance)也表明意志所选择的行动. 我们读到“凡接待(KJV: received; 接受)祂的, 就是信祂名的人, 祂就赐他们权柄, 作神的儿女”(约1:12; 也参 西2:6). 简之, 完全败坏的世人还可以顺从或悖逆神, 可以接受或拒绝主耶稣, 这表明人有能力作出反应, 有能力作出选择, 并要为自己的选择对神负责, 所以主耶稣说: “弃绝(KJV: rejecteth)我、不领受我话的人, 有审判他的, 就是我所讲的道, 在末日要审判他”(约12:48).

 

加尔文主义者常辩驳说, 所有世人罪孽深重, 任何人若因没有蒙神拣选而灭亡, 也不能怪神不公不义. 是的, 我们承认世人因自己本身的罪心恶行, 都是该死的罪人. 神若审判我们, 定我们的罪, 我们无一人可说神不公不义. 但加尔文主义在“完全的败坏”方面所教导的论点, 却不能用以上例子, 因他们说我们世人没有能力相信神, 过后神又定我们不信的罪, 这对神公义和慈爱的属性而言, 实在是极大的羞辱和毁谤, 仿佛我们在教一个没有能力计算的白痴做高级数学, 然后又因他做不到而定他的罪, 不断因他不会做而鞭打他, 这是何其不仁不义的行为和要求啊! 换言之, “完全无能力”的教义其实是曲解圣经, 扭曲神的荣美形像, 我们必须弃绝它.

 

 


[1]               有者引用 可9:24为例: “孩子的父亲立时喊着说: ‘我信! 但我信不足, 求主帮助.’ ” 可是请注意, 这人是已有信心, 只不过要求更大的信心去相信. 但按照加尔文主义的“完全无能力”之理论, 人是完全无能力去相信, 一点信心也没有, 直到神赐他信心为止. 但一点都没有信心, 又怎么会去求神赐下信心呢? 这是矛盾的说法.

[2]               上文编译自 John F. Parkinson, The Faith of God’s Elect  (Glasgow: Gospel Tract Publications, 1999), 第58-70页; 也请上网参考此书的中文电子版本, http://cclw.net/book/sxmdxx/htm/chapter5.html .

[3]               Howard A. Barnes, The Errors of Calvinism? A Critique of “TULIP” in Seven Parts (2011年), 第5页; 有关本纳斯(Barnes)这篇文章, 请参2012年7-9月份, 第94期《家信》的“真理战场: 加尔文主义的错谬(上)”.

[4]               约3:18: “信祂(主耶稣)的人, 不被定罪; 不信的人, 罪已经定了, 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5]               Laurence M. Vance, The Other Side of Calvinism (Pensacola, FL: Vance Publications, 1991), 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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