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归正神学”(四): 它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的危险
编译者注: 近期听到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学习“归正神学”(Reformed Theology),[1] 主办各种有关“归正神学”的讲座. 我们深信“归正”的精神(指归回圣经, 以圣经为基础)是正确的, 因为基督信仰一切的教导都源自也该建基于真理的道 — 圣经. 然而, “归正神学”是否真的完全归回圣经? 还是参杂了属人的神学体系, 以至于在某方面“强解圣经”? 让我们用客观的态度, 以圣经为基础, 再思“归正神学”.
(文接上期)
(B) 归正神学的危险
我们在上几期已讨论到归正神学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
- 危险一: 它教导说基督只为被拣选之人而死 (与限定的赎罪有关).
- 危险二: 它教导说重生是发生在信心之前, 即先重生, 后信主 (与完全的败坏有关).
- 危险三: 它教导说信心是神所赐的礼物.
- 危险四: 它在信主得救方面加添了其他要求.
- 危险五: 不按字面意思或正常意义明白圣经.
- 危险六: 圣约神学所潜伏的危险
本期, 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危险, 那就是:

(B.7.1) 归正神学的错误
归正神学(改革宗神学)侵害基督徒生活的本质(essence), 以及这生活所该遵循的法则(rule of life). 归正神学犯了一个错误, 就是在教导有关成圣(sanctification)时, 它把信徒带到西乃山, 而非加略山. 但保罗的焦点总是在加略山的十字架上: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 谁又迷惑了你们呢?”(加3:1)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 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 因这十字架, 就我而论, 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就世界而论, 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6:14).
归正神学人士不会说人要靠行律法称义. 他们正确地强调人称义是靠信心而非行为.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的忠实口号. 但我们的问题不是关于“称义”而是“成圣”(特指基督徒的生活, 及应该如何活出成圣的生活). 归正神学家一致教导说, 基督徒是在律法以下, 即以律法为生活法则(under the law as a rule of life.).[2] 他们通常说信徒不在礼仪的律法(ceremonial law, 例如献祭制度和律法条例等)之下, 却在道德的律法(moral law, 如十诫)之下. 在关于信徒对律法的关系上, 所有归正神学家的教导都有个强烈特征, 他们说信徒是“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法则[3] (但得救的信徒不在律法以下了, 因保罗在 加4:4-5说: “及至时候满足, 神就差遣他的儿子,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 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编译者按).
斯坦福(Miles Stanford)是《完全青色的信》(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一书的作者. 他把那些赞成律法的加尔文主义者(pro-law Calvinist)或归正神学的作者(Reformed authors)放在以下清单里, 这些人的神学已散布在绝大部分信徒的思想中.
| Adams, J. | Edwards, J. | Lloyd–Jones, M. | Shedd, Wm. |
| Allis, O. | Fletcher, D. | Mauro, P. | Smeaton, G. |
| Bass, C. | Fuller, D. | Morris, L. | Steele, D. |
| Baxter, R. | Gerstner, J. | Murray, G. | Stonehouse, N. |
| Berkof, L. | Gill, J. | Murray, J. | Stott, J. |
| Berkouwer, G. | Goodwin, T. | Nicole, R. | Thomas, C. |
| Boettner, L. | Haldane, R. | Owen, J. | Van Til, C. |
| Boice, J. | Hamilton, F. | Packer, J. | Van Til, H. |
| Bonar, A. | Hodge, A. | Payne, H. | Vos, G. |
| Boston, T. | Hodge, C. | Pink, A. | Warfield, B. |
| Brown, D. | Kromminga, D. | Romaine, Wm. | Watson, R. |
| Conn, H. | Kuiper, H. | Ryle, J. | Watson, T. |
| Cox, Wm. | Kuyper, A. | Schaeffer, F. | Wyngaarden,M. |
许多在上表所提到的人物可以说是, 也该被视为伟大和敬虔的人. 他们对基督的事工所付出的贡献不该被低估. 然而, 这些人的神学观不属时代论(dispensational, 没有按时代来正确分解真理的道), 并且犯了一个错误, 即坚决主张信徒是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法则. 但其实在成圣方面, 基督徒必须被带回加略山, 而非西乃山. 只有在加略山的十架上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
贝里(W. J. Berry)在亨廷顿(William Huntington)的经典著作《信徒的生活法则》(The Believer’s Rule of Life)的序言中, 正确地总结此问题:

在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所召开的尼西亚会议(the Council of Nicea), 他的主教们开始了第一个犹太-基督徒编码律法的制度(first “system” of Judao-Christian coded laws), 并借着教皇(或译“教宗”, popes)和他们的主教等级制度(hierarchy of bishops), 把它扩展到整个黑暗时代(dark ages); 过后更正教的改革家们(the Protestant Reformers)将它修改和延续在整个基督教世界(Christendom), 从那时起直到如今. 这争议不是有关‘对错的行为’之问题, 而是我们该处于怎样的关系下进行服事. 一切在编码律法以下的, 是被罪奴役而被定罪; 一切脱离律法的, 是以自由儿子的身分来事奉, 以至成义和得着真正的圣洁(罗6:15-23).
(B.7.2) 时代论者的正确观点
早期的时代论者(dispensationalists)也正确明白上述的争议(编译者注: 以下前三位[John Darby、William Kelly和C. H. Mackintosh]是奉主名聚会[或人称“弟兄会”, Brethren]的信徒):


我们完全坚信真正实际的圣洁不可建立在律法的基础上; 因此, 我们强调 林前1:30来吸引我们读者的注意力.[5] 我们担心的是, 有很多人虽在“称义”方面弃绝倚靠律法, 但他们在“成圣”方面却依依不舍地逗留在律法上, 久久不愿离去. 我们相信这是成千上万人所犯的过错, 我们渴望看到这过错获得纠正. 显然, 罪人无法靠遵行律法而称义, 同样地, 律法不是信徒生活的法则.





(B.7.3) 回到加略山与基督认同
基督徒生活的关键不是在西乃山, 而是在加略山. 就在那里, 我学到“因为你们已经死了, 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3:3). 律法是从西乃山而来, 但恩典是从加略山(主耶稣在十字架的救恩)涌流而出, 并且是神的恩典(多2:11-12: “因为神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 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 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 无知的加拉太信徒选择西乃山, 弃绝加略山, 纵然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已经活画在他们眼前(加3:1).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 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 因这十字架, 就我而论, 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就世界而论, 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6:14).
归正神学在有关成圣的教义上有缺陷不足之处. 纽威尔(William Newell)作出以下评论:

(文接下期)
*****************************************
附录(1): 什么是基督徒的生活法则?
(A) 归正神学家的看法
论到称义方面, 归正宗的传统(Reformed tradition)会说: “得救的关键是要去到加略山. 罪人唯一能倚靠和申诉的, 就是基督和祂钉十字架.” 但来到成圣的过程, 说到信徒如何能活出一个分别为圣的圣洁生活时, 他们会把那人带回西乃山. 以下闻名的归正神学家所言证明此事:

门徒岂能高过他自己的主人(Master)? 仆人岂能高过他自己的主? 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加4:4), 并且完全遵行它, 给我们留下榜样, 叫我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 只有靠着爱戴、敬畏和遵守律法, 我们才能避免犯罪. [ Arthur Pink, 由Miles Stanford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Zondervan), 第263页, 脚注3 ]

真实的成圣会显露在以下两方面, 即惯性地尊重神的律法, 以及惯性地努力遵行律法, 以它为生活法则. 圣灵会经常带领他(信徒)以属灵方式使用律法, 以追求成圣. [ J. C. Ryle, 由Miles Stanford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Zondervan), 第263页, 脚注4a ]
基于成圣之教义的关联, 他们(归正宗人士, Reformed men)更专心于律法. 他们立场坚决地确信信徒(基督徒)还在律法以下, 以它作为生活的法则. [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4th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7), 第613-15页 ].
上述这些学者其实在说什么? 骆琼斯(另译“钟马田”, Martin Lloyd-Jones)说“我们不在律法以下, 不靠律法来得救, 但他暗示在成圣的途径上, 我们是在律法以下. 意思是这样: 我们不需要靠行律法来得救, 但我们每日生活中却需要它.” 他说我们不可向律法道别. 但请留意保罗说, 信徒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是死了的(罗7:4), 信徒既然在捆他们的律法上死了,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 可是骆琼斯却说我们绝不可向律法道别.
平克(Arthur Pink)在他上述的第一个引文中, 显明他对时代论真理(dispensational truth)的误解. 我们承认主耶稣是在律法以下, 因为祂活在律法时代里, 而这时代是直到祂死在十架上才告结束. 祂是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然而, 主耶稣虽在律法以下, 但这并不表示活在现今恩典时代的基督徒也在律法以下. 事实上, 保罗宣告相反的事实: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平克也坚持说只有靠着热爱、敬畏和遵守律法, 才能保守基督徒不至犯罪. 因此, 他把信徒带到西乃山. 但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并不这样做. 他反倒带领信徒去到加略山, 显明那荣耀的事实 — 我们已经与基督认同(identification with Christ) — 在基督的死里, 我们已向罪死, 在基督的复活里, 我们已向神活. 平克在他第二句引文中, 清楚表明信徒今日还是在西乃山, 不是为要得救, 而是为要成圣(指如何活出基督徒的生活).
赖尔(J. C. Ryle)说我们要尽最大努力, 去遵守律法, 以律法作为生活法则. 对于他, 律法有个属灵功用, 即成圣之路. 诚如威斯敏斯特公认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所赞同的: “虽然真信徒不在律法以下, 不以律法作为工作之约, 不靠此称义或被定罪; 不过, 律法对他们而言还是重要的… 作为生活的法则”(Chapter XIX, Section VI).

(B) 真会变成无法无天?
有许多人错误地认为, 人若不是“在律法以下”, 他就会变得无法无天(lawless). 但我们若与耶稣基督有正确关系, 就不会无法无天, 反而会多结果子(fruitfulness, 罗7:4). 事实上, 能叫我们满足律法公义要求的唯一可能方法, 就是与耶稣基督保持正确关系: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 “圣灵所结的果子, 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 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22-23).
请留意, 罗8:4没有说“靠我们成就”(by us), 而是“在我们里面成就”(in us). 成就律法(指满足律法的要求)之关键是在于爱(罗13:8-10; 加5:14). 要拥有爱的关键, 是行事为人要被圣灵充满(加5:13-23; 罗8:4). 在我里面和靠着我自己, 我是完全无法满足神公义的要求: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 就是我肉体之中, 没有良善. 因为, 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 我 — 在我里面和靠我自己 — 完全失败. 但基督在我里面, 就不会失败! (加2:20: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 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祂是爱我, 为我舍己”).
不在律法以下并非表示在基督里的信徒反对十诫, 或赞成触犯十诫等. 神绝对不许我们这样做! 新约圣经重复十诫中的九条诫命(除了守安息日这一诫命之外, 其他九条都是新约信徒所该遵守的), 所以我们绝对不可妄称神的名, 不可杀人, 不可偷盗, 不可贪心等等. 神道德的标准从不改变. 信徒若触犯九条诫命中的任何一条, 都是犯罪, 必须向神交账. 我们要满足律法的公义要求, 这是重要的. 但关键的问题是: 我们如何做到这点?
我们必须谨记, 那些试图把自己和他人放在律法以下的人, 本身都没(完全)遵行律法: “他们那些受割礼的, 连自己也不守律法; 他们愿意你们受割礼, 不过要借着你们的肉体夸口”(加6:13). “现在为什么试探神, 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 那些按新造的人之恩典法则(林后5:17), 去凭信心行事的人, 实际上成就了律法(参 罗8:4; 13:8; 加5:14,22-23). 在称义方面, 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而领受神的义(罗3:21-22); 同样的, 在我们基督徒的生活中, 我们也不是靠遵行律法来满足神律法的义. 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来成全律法. 是神在我里面所做的工, 才能成就此事(来13:21; 腓3:13). 简之, 不是靠肉体的努力成果, 而是圣灵所结的果子, 方能成就!
(C) 基督徒要靠恩典成圣
(Sanctification By Grace)
宗教改革的口号(watchword)是“义人必因信得生”. 然而, 论到成圣时, 归正神学的标语(slogan)则是“义人必因律法得生”! 有者可能甚至说“我们因律法和恩典得生”. 不过, 一旦你把律法加在恩典上, 你就破坏了恩典(罗11:6).[7] 归正宗人士常常误解和忽略有关信徒与主耶稣的认同(identification) — 在祂的死和复活方面与祂认同. 归正神学家们很少在自己的写作中宣扬“新造的人之法则”(即“与基督认同”的真理). 仔细查阅他们所写的, 便发现很少论到罗马书第6章那伟大的认同之真理; 很少说到信徒在那位复活、升天、坐在天上之基督里的荣耀地位(林后5:17; 西3:1-4; 弗2:5-7等等). 我们更该多论到罗马书6章所谓的“看自己是”(reckoning)的重要性(罗6:11: “这样, 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 向神在基督耶稣里, 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 此乃靠信心来看神的事实.
成圣与得救一样, 是本乎恩也因着信, 不靠遵行律法的行为(弗2:8-9). 成圣是建基于基督完成了的工作(参阅罗马书第6章), 而非靠人努力遵行律法. 基督徒生活的延续, 是与它的起始一样(西2:6; 加3:1-3). 保罗教导说, 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 是在罪的管辖或权势之下(罗6: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 这是因为肉体无法遵守神圣洁的律法(罗8:7). 靠恩典而活并非是无法无天的生活(多2:11-12; 罗6:1-2,15; 弗2:10). 只有当神的恩典被赋予它在基督徒生活中的正当地位, 我们才能赏识布里兹(Philip Bliss)的诗歌之词: “脱离律法得自由 — 啊, 何等喜乐的景况”.

保罗书信的要旨, 是先指示给信徒看, 神在祂的恩典中已为他们成就的事. 一般而言, 他的劝勉和嘱咐常出现在书信的最后部分, 是根据神恩典所成就的事. 信徒需要根据神已成就的事实, 并靠信心来根据它而活. 重点不是“你若这样做, 就会得着福气”(律法的方程式), 而是“祂在基督里曾赐给我们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弗1:3), 所以“既然蒙召, 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4:1). 神的恩典如何教导我们生活(比较 多2:11-12)? 我们有众多的例子, 其中一个就是 弗5:8 — “从前你们是暗昧的, 但如今在主里面是光明的, 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

[1] “归正神学”的英文本是“Reformed Theology”, 译为“改革宗神学”比较贴切. 但在华人加尔文主义者中, 有些人将英文的Reformed Theology译作“归正神学”. 最常用“归正神学”这一词的, 当首推多年前闻名于东南亚一带、台湾甚至中国的印尼牧师唐崇荣. 随着他讲道的光碟和书籍之广传, “归正神学”一词比“改革宗神学”更广为人知. 本文多采纳众所熟悉的“归正神学”. 但切记, 本文所谓的“归正神学”即所谓的“改革宗神学”.
[2] 例如王志勇在其所著的“律法与福音 — 从改革宗教义看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中写道: “上帝的律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圣洁的客观尺度. … 因此加尔文(John Calvin)重申: ‘凡关于虔诚和圣洁生活所必须的事, 都包含在律法之内’… 对信徒而言, 上帝的律法是行事为人的标准, 是分别为圣的尺度, 也是完成上帝所交托的治理的使命的工具. 律法的这一作用可以概括为成圣的作用. … 上帝的律法既是基督徒生活的准绳, 成圣的尺度, 也是基督徒完成上帝所赐予的文化使命之工具. 当今教会中, 很多人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启示给以色列民族的, 也只有在当时的时代才有效. 加尔文先生指出: ‘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 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 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地默想律法的生活(参 诗1:2), 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 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 甚至到世界的末日.’ ” (引自http://godoor.net/text/shenxue/sxtt35.htm ).
[3] 参本文附录: “什么是基督徒的生活法则?”
[4] 罗7: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罗7:9-11: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但是诫命(指摩西律法中的十诫)来到, 罪又活了, 我就死了.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反倒叫我死; 因为罪趁着机会,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 并且杀了我.”
[5] 林前1:30: “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 是本乎神, 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
[6] 上文编译自 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所著的“The Danger of Putting Believers under the Law”;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danger11.htm . 也请参阅以下文章, “基督徒生活, 如何活出它?” (The Christian Life and How it is to be Lived),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christia/belived.htm .
[7] 律法是靠行为, 但保罗明确地说: “既是出于恩典, 就不在乎行为; 不然, 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
[8] 此篇附录乃改编与翻译自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所写的文章“What is The Believers Rule of Life?”,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rulelife.htm .
Related
作者: 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
刊登于2017年1-3月份第112期《家信》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