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归正神学”(四): 它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的危险


编译者注:  近期听到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学习“归正神学”(Reformed Theology),[1] 主办各种有关“归正神学”的讲座. 我们深信“归正”的精神(指归回圣经, 以圣经为基础)是正确的, 因为基督信仰一切的教导都源自也该建基于真理的道  —  圣经. 然而, “归正神学”是否真的完全归回圣经? 还是参杂了属人的神学体系, 以至于在某方面“强解圣经”? 让我们用客观的态度, 以圣经为基础, 再思“归正神学”.

(文接上期)

(B)       归正神学的危险

我们在上几期已讨论到归正神学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

  • 危险一: 它教导说基督只为被拣选之人而死 (与限定的赎罪有关).
  • 危险二: 它教导说重生是发生在信心之前, 即先重生, 后信主 (与完全的败坏有关).
  • 危险三: 它教导说信心是神所赐的礼物.
  • 危险四: 它在信主得救方面加添了其他要求.
  • 危险五: 不按字面意思或正常意义明白圣经.
  • 危险六: 圣约神学所潜伏的危险

本期, 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危险, 那就是:

(B.7)    危险七: 它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的危险

            (B.7.1)   归正神学的错误

归正神学(改革宗神学)侵害基督徒生活的本质(essence), 以及这生活所该遵循的法则(rule of life). 归正神学犯了一个错误, 就是在教导有关成圣(sanctification)时, 它把信徒带到西乃山, 而非加略山. 但保罗的焦点总是在加略山的十字架上: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 谁又迷惑了你们呢?”(加3:1)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 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 因这十字架, 就我而论, 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就世界而论, 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6:14).

归正神学人士不会说人要靠行律法称义. 他们正确地强调人称义是靠信心而非行为.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的忠实口号. 但我们的问题不是关于“称义”而是“成圣”(特指基督徒的生活, 及应该如何活出成圣的生活). 归正神学家一致教导说, 基督徒是在律法以下, 即以律法为生活法则(under the law as a rule of life.).[2] 他们通常说信徒不在礼仪的律法(ceremonial law, 例如献祭制度和律法条例等)之下, 却在道德的律法(moral law, 如十诫)之下. 在关于信徒对律法的关系上, 所有归正神学家的教导都有个强烈特征, 他们说信徒是“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法则[3] (但得救的信徒不在律法以下了, 因保罗在 加4:4-5说: “及至时候满足, 神就差遣他的儿子,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 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编译者按).

斯坦福(Miles Stanford)是《完全青色的信》(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一书的作者. 他把那些赞成律法的加尔文主义者(pro-law Calvinist)或归正神学的作者(Reformed authors)放在以下清单里, 这些人的神学已散布在绝大部分信徒的思想中.

Adams, J. Edwards, J. Lloyd–Jones, M. Shedd, Wm.
Allis, O. Fletcher, D. Mauro, P. Smeaton, G.
Bass, C. Fuller, D. Morris, L. Steele, D.
Baxter, R. Gerstner, J. Murray, G. Stonehouse, N.
Berkof, L. Gill, J. Murray, J. Stott, J.
Berkouwer, G. Goodwin, T. Nicole, R. Thomas, C.
Boettner, L. Haldane, R. Owen, J. Van Til, C.
Boice, J. Hamilton, F. Packer, J. Van Til, H.
Bonar, A. Hodge, A. Payne, H. Vos, G.
Boston, T. Hodge, C. Pink, A. Warfield, B.
Brown, D. Kromminga, D. Romaine, Wm. Watson, R.
Conn, H. Kuiper, H. Ryle, J. Watson, T.
Cox, Wm. Kuyper, A. Schaeffer, F. Wyngaarden,M.

许多在上表所提到的人物可以说是, 也该被视为伟大和敬虔的人. 他们对基督的事工所付出的贡献不该被低估. 然而, 这些人的神学观不属时代论(dispensational, 没有按时代来正确分解真理的道), 并且犯了一个错误, 即坚决主张信徒是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法则. 但其实在成圣方面, 基督徒必须被带回加略山, 而非西乃山. 只有在加略山的十架上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

贝里(W. J. Berry)在亨廷顿(William Huntington)的经典著作《信徒的生活法则》(The Believer’s Rule of Life)的序言中, 正确地总结此问题:

一个属神的事实是, 基督已绝对地把“赎民”从所有奴役中拯救出来, 脱离一切带有惩罚的编码律法之后果(consequences of, all coded law with penalty). 这个真理首先被法利赛人和某些犹太基督徒所否定. 若不是使徒们立即处理并一劳永逸地解决这问题, 上述这方面的否定将会大行其道. 使徒行传15:1-35记录了在耶路撒冷召开的会议, 提到使徒们如何处理此事. 还有其他这方面的例证, 例如保罗如何纠正彼得(加2:11-14); 使徒保罗责备那些支持犹太教的加拉太信徒(加拉太书3至5章); 保罗写给罗马信徒的书信(罗7:1-17); 及希伯来书的最终解释(来10:1-18)等等. 尽管有了这些从天而来的清楚宣告, 一些人还是进到众召会中, 坚持教导这同一编码的摩西律法.

在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所召开的尼西亚会议(the Council of Nicea), 他的主教们开始了第一个犹太-基督徒编码律法的制度(first “system” of Judao-Christian coded laws), 并借着教皇(或译“教宗”, popes)和他们的主教等级制度(hierarchy of bishops), 把它扩展到整个黑暗时代(dark ages); 过后更正教的改革家们(the Protestant Reformers)将它修改和延续在整个基督教世界(Christendom), 从那时起直到如今. 这争议不是有关‘对错的行为’之问题, 而是我们该处于怎样的关系下进行服事. 一切在编码律法以下的, 是被罪奴役而被定罪; 一切脱离律法的, 是以自由儿子的身分来事奉, 以至成义和得着真正的圣洁(罗6:15-23).

            (B.7.2)   时代论者的正确观点

早期的时代论者(dispensationalists)也正确明白上述的争议(编译者注: 以下前三位[John Darby、William Kelly和C. H. Mackintosh]是奉主名聚会[或人称“弟兄会”, Brethren]的信徒):

我从摩西律法中学习到神憎恶偷窃, 但我不是因为“在律法以下”而不偷窃. 神一切的话都是我要遵守的, 都是为要教训我们而写的(罗15:4); 但我不在律法以下了, 而是一个与基督同在十架上死了的人, 也不在肉体之中, 而律法适用于肉体. 我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十架上的死)而向律法死了(罗7:4: “我的弟兄们, 这样说来,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 John Darby, 由Miles Stanford 引用于题为Arminius, To Calvin, To Paul  —  Man, Law, or Christ-Centered? 的文章 ]

一些好人(指品行良好的基督徒)犯了严重错误, 就是把律法强加在基督徒身上, 以律法为基督徒的生活法则. 这些人的原意非常好, 但整个原则却是错误的, 因为律法非但不是“生命的法则”(rule of life), 对于那些按本性会犯罪的人来说, 律法反而是死亡的法则(rule of death).[4] 律法非但没有拯救人的能力, 反倒是定人的罪; 它不是圣洁的途径, 事实上, 它是罪的力量(林前15:56). [ William Kelly, 由Miles Stanford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一书, 第265页 ]

我们完全坚信真正实际的圣洁不可建立在律法的基础上; 因此, 我们强调 林前1:30来吸引我们读者的注意力.[5] 我们担心的是, 有很多人虽在“称义”方面弃绝倚靠律法, 但他们在“成圣”方面却依依不舍地逗留在律法上, 久久不愿离去. 我们相信这是成千上万人所犯的过错, 我们渴望看到这过错获得纠正. 显然, 罪人无法靠遵行律法而称义, 同样地, 律法不是信徒生活的法则.

对于信徒的生活法则, 保罗并没说: “因我活着就是律法”, 而是“因我活着就是基督”(腓1:21). 基督是我们的法则、我们的榜样、我们的试金石(检验标准)、我们的一切! 我们接受律法的十诫为神所默示的正典之部分记录; 此外, 我们还相信律法保留了完全辖制和咒诅人的力量, 只要那人还活着(指活在律法之下). 让罪人只尝试靠它得生命, 看看它将把罪人带到何处; 让信徒只尝试照它来塑造, 看看它会把信徒造得如何. 我们十分确信人若按福音的精神来行事, 他不会杀人或偷窃. 但我们也完全深信人若受限在摩西律法的规格下, 就不符合福音的精神. [ C. H. Mackintosh, The Mackintosh Treasury  —  Miscellaneous Writings, 第628, 653-654页 ]

我们大部分的信徒都在加拉太主义(Galatianism, 律法主义)的影响下长大和过活. 更正教的神学在很多部分已完全“加拉太化”(Galatianized, 律法主义化), 没有按照神的旨意把律法和恩典放在它们该有的不同与分开位置上, 反倒将两者混在一起, 成为一个难以分辨的神学系统; 因为按这样的神学系统的教导, 我们必须尝试遵守律法, 并且靠着神的帮助, 我们可能做得到. 但这是错误的教义, 也会导致律法不再按神的目的作为定罪的职事(林后3:9)、咒诅罪人(加3:10)或使人知罪(罗3:19). 另一方面, 若我们被放在律法之下, 以律法为生活法则, 那么恩典也就无法发挥功用, 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管辖; 但 罗6:14清楚宣告: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 [ C. I. Scofield, 由Miles Stanford 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第265页 ]

当罪人因信称义, 他需要靠律法来讨神喜悦吗? 是否遵行律法能在他里面产生圣洁的果子归给神吗? 因信称义的信徒与律法的关系究竟是什么? 他是否还在律法的管辖之下, 还是他已蒙拯救脱离律法和它的奴役?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罗马书第7章里. “我的弟兄们, 这样说来,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叫我们服事主, 要按着心灵(圣灵)的新样,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罗7:4,6). [ Arno C. Gaebelein, Gaebelein’s Concise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第907页 ]

无论是以律法作为称义的方式, 或作为生活的法则, 信徒今日已不在律法之下. 信徒是因着恩典称义, 并被呼召走在恩典之中. 在此(罗7:14-25), 我们看见信主的犹太人努力靠着律法作为生活法则来成为圣洁, 并坚决尝试强逼他的旧天性去遵行律法. 在现今的基督教世界, 外邦信徒通常也经过这同样的经历, 被人教导去遵行律法. 因此, 当某个人归信基督后, 那重生得救的人被要求立志和坚持遵行律法, 以达到圣洁. 神自己也允许祂子民面对这样的试验, 使他们在经历上学习到在信徒身上的肉体, 是与非信徒身上的肉体一样的败坏(罗7: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 就是我肉体之中, 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不过, 当他停止靠自己努力, 转靠圣灵, 被复活之主占据时, 他就获得拯救. [ H. A. Ironside, The Continual Burnt Offering, 见9月18日的信息; 以及其所著的注释书Romans, 第89页]

有者要把基督徒放在“律法以下”, 神的道毫无保留地谴责这一切的尝试. 圣灵透过使徒保罗给了召会一本加拉太书, 为要对付这方面的异端. 你要一读再读这本书信, 仔细留意作者所论到的明确错误. 这错误并非指完全拒绝神恩典的福音, 或全面归回律法主义. 这错误是教导说基督徒的生活, 以简单地信靠基督为开始, 但必须持续处在律法以下或部分律法之下(可是保罗在 加3:2-3责问道: “你们受了圣灵, 是因行律法呢? 是因听信福音呢?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 如今还靠肉身(守律法)成全吗?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 Alva McClain, Law and Grace, 第51-52页. 我们大力推荐读者阅读此书. 它是由BMH Books (Winona Lake, IN 46590)所出版 ]

(B.7.3)   回到加略山与基督认同

基督徒生活的关键不是在西乃山, 而是在加略山. 就在那里, 我学到“因为你们已经死了, 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3:3). 律法是从西乃山而来, 但恩典是从加略山(主耶稣在十字架的救恩)涌流而出, 并且是神的恩典(多2:11-12: “因为神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 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 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 无知的加拉太信徒选择西乃山, 弃绝加略山, 纵然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已经活画在他们眼前(加3:1).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 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 因这十字架, 就我而论, 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就世界而论, 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6:14).

归正神学在有关成圣的教义上有缺陷不足之处. 纽威尔(William Newell)作出以下评论:

无论是在教义(doctrine)或在品行(work)方面, 宗教改革并没归回最初召会的时代. 在教义方面, 他们教导说称义(justification)是靠信心而非行为(我们为此感谢神). 马丁路德所著的《加拉太书释义》(Commentary on Galatians)在很多方面可说是自保罗以来, 最强有力的讲述信心之言论. 但改革者并没教导有关保罗所论及的认同(identification)之教义  —  信徒们的历史, 即与亚当联系的历史, 终止于加略山: 在那里, 他联合地向罪死了, 与主同死; 也向律法死了, 就是那使罪具有权势的律法. 宗教改革的所有教条(creeds)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作为生活法则; 可是“律法原来一无所成”(来7:19). 圣经论到那靠着完美牺牲(主耶稣)而有的完美良心; 也论到信心得以完美; 在爱中得以完美; 在敬畏神方面使信徒的圣洁得以完美. [ William R. Newell, Revelation  —  A Complete Commentary, 第63页, 也参纽威尔在 启3:2的评注 ][6]

(文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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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什么是基督徒的生活法则?

(A)       归正神学家的看法

论到称义方面, 归正宗的传统(Reformed tradition)会说: “得救的关键是要去到加略山. 罪人唯一能倚靠和申诉的, 就是基督和祂钉十字架.” 但来到成圣的过程, 说到信徒如何能活出一个分别为圣的圣洁生活时, 他们会把那人带回西乃山. 以下闻名的归正神学家所言证明此事:

基督徒绝不可向律法道别. 感谢神, 我们不再靠它作为得救的方法, 不在律法以下了; 但我们必须遵守它, 尊荣它, 在我们每日的生活中实践它. [ 骆琼斯 (另译“钟马田”, Dr. Martin Lloyd-Jones) ]

门徒岂能高过他自己的主人(Master)? 仆人岂能高过他自己的主? 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加4:4), 并且完全遵行它, 给我们留下榜样, 叫我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 只有靠着爱戴、敬畏和遵守律法, 我们才能避免犯罪. [ Arthur Pink, 由Miles Stanford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Zondervan), 第263页, 脚注3 ]

这节独特的教训带出一个重要真理, 一个现今常被否定的真理, 即神所救赎之民还在律法以下: 这律法不是得救的条件, 而是他们行事为人的属神法则(Divine rule for their walk)… [ Arthur Pink, Gleanings in Exodus, 第349页, 请参 出34:4的讨论]

真实的成圣会显露在以下两方面, 即惯性地尊重神的律法, 以及惯性地努力遵行律法, 以它为生活法则. 圣灵会经常带领他(信徒)以属灵方式使用律法, 以追求成圣. [ J. C. Ryle, 由Miles Stanford引用于The Complete Green Letters (Zondervan), 第263页, 脚注4a ]

基于成圣之教义的关联, 他们(归正宗人士, Reformed men)更专心于律法. 他们立场坚决地确信信徒(基督徒)还在律法以下, 以它作为生活的法则. [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4th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7), 第613-15页 ].

上述这些学者其实在说什么? 骆琼斯(另译“钟马田”, Martin Lloyd-Jones)说“我们不在律法以下, 不靠律法来得救, 但他暗示在成圣的途径上, 我们是在律法以下. 意思是这样: 我们不需要靠行律法来得救, 但我们每日生活中却需要它.” 他说我们不可向律法道别. 但请留意保罗说, 信徒借着基督的身体, 在律法上是死了的(罗7:4), 信徒既然在捆他们的律法上死了,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 可是骆琼斯却说我们绝不可向律法道别.

平克(Arthur Pink)在他上述的第一个引文中, 显明他对时代论真理(dispensational truth)的误解. 我们承认主耶稣是在律法以下, 因为祂活在律法时代里, 而这时代是直到祂死在十架上才告结束. 祂是 “为女子所生, 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然而, 主耶稣虽在律法以下, 但这并不表示活在现今恩典时代的基督徒也在律法以下. 事实上, 保罗宣告相反的事实: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平克也坚持说只有靠着热爱、敬畏和遵守律法, 才能保守基督徒不至犯罪. 因此, 他把信徒带到西乃山. 但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并不这样做. 他反倒带领信徒去到加略山, 显明那荣耀的事实  —  我们已经与基督认同(identification with Christ)  —  在基督的死里, 我们已向罪死, 在基督的复活里, 我们已向神活. 平克在他第二句引文中, 清楚表明信徒今日还是在西乃山, 不是为要得救, 而是为要成圣(指如何活出基督徒的生活).

赖尔(J. C. Ryle)说我们要尽最大努力, 去遵守律法, 以律法作为生活法则. 对于他, 律法有个属灵功用, 即成圣之路. 诚如威斯敏斯特公认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所赞同的: “虽然真信徒不在律法以下, 不以律法作为工作之约, 不靠此称义或被定罪; 不过, 律法对他们而言还是重要的… 作为生活的法则”(Chapter XIX, Section VI).

伯阔福(L. Berkhof)指出, 改革宗(归正宗)人士坚决地确信基督徒还在律法以下, 以律法为生活法则. 因此, 根据伯阔福, 西乃山提供了成圣和圣洁生活的钥匙. [脚注5: 我们并非说归正宗人士论到圣洁生活和成圣时, 从没把信徒指引到加略山. 在论到成圣的教义时, 他们也常提到十字架, 我们为此感谢神. 但我们论到称义和成圣时, 让我们与保罗一同说道: “因为我曾定了主意, 在你们中间不知道别的, 只知道耶稣基督, 并祂钉十字架”(林前2:2) ]

(B)       真会变成无法无天?

有许多人错误地认为, 人若不是“在律法以下”, 他就会变得无法无天(lawless). 但我们若与耶稣基督有正确关系, 就不会无法无天, 反而会多结果子(fruitfulness, 罗7:4). 事实上, 能叫我们满足律法公义要求的唯一可能方法, 就是与耶稣基督保持正确关系: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 “圣灵所结的果子, 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 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22-23).

请留意, 罗8:4没有说“靠我们成就”(by us), 而是“在我们里面成就”(in us). 成就律法(指满足律法的要求)之关键是在于爱(罗13:8-10; 加5:14). 要拥有爱的关键, 是行事为人要被圣灵充满(加5:13-23; 罗8:4). 在我里面和靠着我自己, 我是完全无法满足神公义的要求: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 就是我肉体之中, 没有良善. 因为, 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 我  —  在我里面和靠我自己  —  完全失败. 但基督在我里面, 就不会失败! (加2:20: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 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祂是爱我, 为我舍己”).

不在律法以下并非表示在基督里的信徒反对十诫, 或赞成触犯十诫等. 神绝对不许我们这样做! 新约圣经重复十诫中的九条诫命(除了守安息日这一诫命之外, 其他九条都是新约信徒所该遵守的), 所以我们绝对不可妄称神的名, 不可杀人, 不可偷盗, 不可贪心等等. 神道德的标准从不改变. 信徒若触犯九条诫命中的任何一条, 都是犯罪, 必须向神交账. 我们要满足律法的公义要求, 这是重要的. 但关键的问题是: 我们如何做到这点?

我们必须谨记, 那些试图把自己和他人放在律法以下的人, 本身都没(完全)遵行律法: “他们那些受割礼的, 连自己也不守律法; 他们愿意你们受割礼, 不过要借着你们的肉体夸口”(加6:13). “现在为什么试探神, 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 那些按新造的人之恩典法则(林后5:17), 去凭信心行事的人, 实际上成就了律法(参 罗8:4; 13:8; 加5:14,22-23). 在称义方面, 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而领受神的义(罗3:21-22); 同样的, 在我们基督徒的生活中, 我们也不是靠遵行律法来满足神律法的义. 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来成全律法. 是神在我里面所做的工, 才能成就此事(来13:21; 腓3:13). 简之, 不是靠肉体的努力成果, 而是圣灵所结的果子, 方能成就!

 

(C)       基督徒要靠恩典成圣

(Sanctification By Grace)

宗教改革的口号(watchword)是“义人必因信得生”. 然而, 论到成圣时, 归正神学的标语(slogan)则是“义人必因律法得生”! 有者可能甚至说“我们因律法和恩典得生”. 不过, 一旦你把律法加在恩典上, 你就破坏了恩典(罗11:6).[7] 归正宗人士常常误解和忽略有关信徒与主耶稣的认同(identification)  —  在祂的死和复活方面与祂认同. 归正神学家们很少在自己的写作中宣扬“新造的人之法则”(即“与基督认同”的真理). 仔细查阅他们所写的, 便发现很少论到罗马书第6章那伟大的认同之真理; 很少说到信徒在那位复活、升天、坐在天上之基督里的荣耀地位(林后5:17; 西3:1-4; 弗2:5-7等等). 我们更该多论到罗马书6章所谓的“看自己是”(reckoning)的重要性(罗6:11: “这样, 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 向神在基督耶稣里, 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  此乃靠信心来看神的事实.

成圣与得救一样, 是本乎恩也因着信, 不靠遵行律法的行为(弗2:8-9). 成圣是建基于基督完成了的工作(参阅罗马书第6章), 而非靠人努力遵行律法. 基督徒生活的延续, 是与它的起始一样(西2:6; 加3:1-3). 保罗教导说, 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 是在罪的管辖或权势之下(罗6: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在恩典之下”). 这是因为肉体无法遵守神圣洁的律法(罗8:7). 靠恩典而活并非是无法无天的生活(多2:11-12; 罗6:1-2,15; 弗2:10). 只有当神的恩典被赋予它在基督徒生活中的正当地位, 我们才能赏识布里兹(Philip Bliss)的诗歌之词: “脱离律法得自由  —  啊, 何等喜乐的景况”.

今日, 一些最广受欢迎的“基督徒咨询辅导”书籍所寻求的解决方案, 是微妙地把信徒放在律法以下, 而非将他们置于恩典的原则之下 [ 脚注17  —  请阅读我们对亚当斯(Jay Adams)所著的书, 即Godliness Through Discipline的书评. 见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jay_adams.htm ]. 无论是知道或出于无知, 书中主要的中心点是在西乃山, 而非加略山. 斯坦福(Miles Stanford)有力地陈述道: “(归正宗)加尔文主义是从黑暗时代出来, 但仍处于黎明的情景  —  一半已在救主的亮光中, 但一半还在律法的黑影里. 它有属肉体的倾向, 倾于被束缚、受痛苦; 由此所生出的, 是可鄙的心, 是罗马书第7章的痛苦之情.” (参 罗7:24)

保罗书信的要旨, 是先指示给信徒看, 神在祂的恩典中已为他们成就的事. 一般而言, 他的劝勉和嘱咐常出现在书信的最后部分, 是根据神恩典所成就的事. 信徒需要根据神已成就的事实, 并靠信心来根据它而活. 重点不是“你若这样做, 就会得着福气”(律法的方程式), 而是“祂在基督里曾赐给我们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弗1:3), 所以“既然蒙召, 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4:1). 神的恩典如何教导我们生活(比较 多2:11-12)? 我们有众多的例子, 其中一个就是 弗5:8  —  “从前你们是暗昧的, 但如今在主里面是光明的, 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

请留意, 保罗首先告诉以弗所的信徒他们是谁 (WHO THEY ARE, 他们是光明的, 这是靠着神的恩, 而非靠他们行律法), 然后才告诉他们如何行 (HOW TO WALK)! “既然你是光明的子女, 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 你行事为人要与自己的身份相称! 靠着信心, 你要根据你的身份这一事实来行事为人. 要在主耶稣基督里看清你自己的真相 [脚注18: 请参我们所写的文章, 题为“祂丰富的恩典”(The Riches of His Grace  —  215 THINGS THAT ARE TRUE OF ME NOW THAT I AM SAVED ]. 最重要的劝勉是: 我们行事为人应该像新造的人(加6:15-16: “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 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因为这就是我们的身份! 神的平安与胜利是赐给一切按照这“新造的人之法则”来行事的人(加6:16), 这是根据基督在十架上所完成的工作 (加6:14)![8]


[1]               “归正神学”的英文本是“Reformed Theology”, 译为“改革宗神学”比较贴切. 但在华人加尔文主义者中, 有些人将英文的Reformed Theology译作“归正神学”. 最常用“归正神学”这一词的, 当首推多年前闻名于东南亚一带、台湾甚至中国的印尼牧师唐崇荣. 随着他讲道的光碟和书籍之广传, “归正神学”一词比“改革宗神学”更广为人知. 本文多采纳众所熟悉的“归正神学”. 但切记, 本文所谓的“归正神学”即所谓的“改革宗神学”.

[2]               例如王志勇在其所著的“律法与福音  —  从改革宗教义看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中写道: “上帝的律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圣洁的客观尺度. … 因此加尔文(John Calvin)重申: ‘凡关于虔诚和圣洁生活所必须的事, 都包含在律法之内’… 对信徒而言, 上帝的律法是行事为人的标准, 是分别为圣的尺度, 也是完成上帝所交托的治理的使命的工具. 律法的这一作用可以概括为成圣的作用. … 上帝的律法既是基督徒生活的准绳, 成圣的尺度, 也是基督徒完成上帝所赐予的文化使命之工具. 当今教会中, 很多人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启示给以色列民族的, 也只有在当时的时代才有效. 加尔文先生指出: ‘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 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 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地默想律法的生活(参 诗1:2), 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 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 甚至到世界的末日.’ ” (引自http://godoor.net/text/shenxue/sxtt35.htm ).

[3]               参本文附录: “什么是基督徒的生活法则?”

[4]               罗7: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罗7:9-11: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但是诫命(指摩西律法中的十诫)来到, 罪又活了, 我就死了.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反倒叫我死; 因为罪趁着机会,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 并且杀了我.”

[5]               林前1:30: “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 是本乎神, 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

[6]               上文编译自 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所著的“The Danger of Putting Believers under the Law”;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danger11.htm . 也请参阅以下文章, “基督徒生活, 如何活出它?” (The Christian Life and How it is to be Lived),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christia/belived.htm .

[7]               律法是靠行为, 但保罗明确地说: “既是出于恩典, 就不在乎行为; 不然, 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

[8]               此篇附录乃改编与翻译自乔治·泽勒(George Zeller)所写的文章“What is The Believers Rule of Life?”,  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rulelife.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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