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解经错谬 (三): 逻辑上的错谬 (上)


(I)     导论

有者正确说道: “好的解经使人活起来, 荣神益人; 错误的解经却足以扼杀生命, 害己害人.” 卡森(D. A. Carson)[1]所写的《再思解经错谬》, 就是为帮助读者在解经时, 避免犯下书中详细指出的字义、文法、逻辑、前提和历史方面常见的错谬, 并选取更正确的解经方式, 借此鼓励读者能够更谨慎且忠实地将圣经的原意解明出来.

 

从本期的《家信》开始, 我们将重新编辑与刊登《再思解经错谬》里所提出的各种解经错谬, 也加添其他书籍的例证以补充和富化这方面的讨论, 期望借此能帮助读者“作无愧的工人, 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后2:15), 至终叫人得益, 使神得荣.

 

 

(II)     五大方面的错谬

卡森(D. A. Carson)在其所著的《再思解经错谬》一书中, 提出了五大方面的解经错误:[2]

  1. 字义或字汇研究上的错谬(Word-Study Fallacies);
  2. 文法上的错谬(Grammatical Fallacies);
  3. 逻辑上的错谬(Logical Fallacies);
  4. 前提上的错谬(Presuppositional Fallacies);
  5. 历史上的错谬(Historical Fallacies).

 

由于第二项“文法上的错谬”所讨论的事物是比较技术性, 读者需要有一些希腊文法的基本知识, 所以我们把它留到最后才讨论. 因此, 在《家信》的编排上谈完了“字义研究上的错谬”, 接着我们便讨论“逻辑上的错谬”、过后是“前提上和历史上的错谬”, 最后才谈“文法上的错谬”.

(文接上期)

 

(B)   逻辑上的错谬

在列举解经上常见的逻辑错谬之前, 我们必须先看看逻辑的本质. 虽然冒着过度简化的危险, 但卡森还是解释一下逻辑的四重意义(或说“四种意义”), 以帮助读者加以区别:

Dr. Donald A. Carson

  1. 在理论象征层面, “逻辑”是一个极广泛的词, 指一系列不解自明的关系, “以提出证据分析评估的方法, 获得正确结论”;
  2. 在一般非专业性的谈话中, “逻辑”是“可行的”、“合理的”等字的相似词, 一个合乎逻辑的计划, 可能是可行的计划, 而不合逻辑的行动, 可能是鲁莽的行动;
  3. “逻辑”有时指形式上的论证: 例如, 我们说有人正在作“逻辑论证”, 但暂先不管他所采取的步骤有无谬误;
  4. “逻辑”在日常语言上, 有时指一堆命题(a set of propositions), 甚至第一印象, 而不管合不合第一层“逻辑”定义; 例如, 我们有时会用“西方式逻辑”、“日本式逻辑”、“市场逻辑”、“生态逻辑”这样的字眼.

 

在上述第四种意义上, 两种逻辑之间可能有冲突, 例如“共产主义逻辑”和“资本主义逻辑”在许多方面就彼此对立. 事实上, 卡森只对第一种逻辑感兴趣, 这也是他在下文所采用的逻辑.[3]

 

重点是: 要认识上述逻辑的第一定义是具普遍性的. 对于任何学识或议题的传递, “逻辑”是必须加以运用的一连串关系. 即使是喜爱以图像来沟通的人士, 也是如此运用逻辑(特指上述第一种逻辑); 而神学上的辩证高手也必须承认, 他那看似矛盾的理论, 若不是合乎逻辑, 就是胡说八道了. 举例来说, 当神学家尝试解释“主耶稣是神又是人”的真理时, 总会遇上不少难题, 尽管如此, 就算他不能提出“主耶稣神人二性”的彻底解释, 他的理论却不能“不合逻辑”. 卡森接着强调: “简单的第一重逻辑(指上述四种逻辑的第一种逻辑)的定义, 是一切相关知识和一切理性沟通的基础. 而逻辑上的基本“定理”, 例如矛盾律和排中律, 也都是普遍性真理.【编者注: “矛盾律”(the law of non-contradiction)是指任何一个述句, 不能同时是真又是假, 即不能自相矛盾, 所以又称“非矛盾律”. “排中律”(the law of the excluded middle)则是指每一述句, 必须是真的或不是真的(通常被表述为A是B或不是 B), 此外没有其他可能】

 

现在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来讨论逻辑上的错谬. 在各项标题下, 可能提到多种错谬, 不过我们的讨论以“逻辑上的错谬”为主. 有些例子虽然归属相同性质的逻辑错谬, 但因为应用有别, 就分别放在不同标题之下.[4]

 

 

(B.1)   错误的选项: 不当的诉诸排中律

我们在之前“字义研究上的错谬”, 第11项错谬中(即“不当的语意分离与限制”, Unwarranted Semantic Disjunctions and Restrictions)已经讨论过语义上不当的分离; 但在解经上更常见的是逻辑上的错误选项  —  错误的“非此即彼”(a false either/or requirement = 不是这个, 就是/而是那个)选择,[5] 而事实上可能是互补作用(而不是“非此即彼”).

 

上述逻辑上的错误选项对正意解经极具杀伤力; 例如: 赫尔德(H. J. Held)论证马太跟着引用马可时, 发现马太所记录的神迹都较短, 而他所保留的神学意义则较完整, 于是他下结论: “(在马太福音中)重要的不是神迹本身, 而是所传达的信息.” 注意这“不是…而是…”的选项句法. 我们不禁要问, 是否有哪一位福音书作者只重视神迹本身? 如果马太只是将焦点稍微转移, 我们为何非要用“非此即彼”的选项来作评述, 并且否定神迹的重要性?  

 

当然, 有些形式的选项只是属于文体修辞手段(stylistic devices), 不应该真的按照“非此即彼”的意义来解释. 希伯来诗有许多这类的修辞技巧. 新约圣经也有一些. 例如: “我喜爱怜悯, 不喜爱祭祀”(何6:6), 就形式而言属于分离性的选项句; 但实际上, 这是一种特意加强语气的修辞技巧或手段, 提醒人们可能犯的错误  —  一方面献祭给神, 一方面却毫无怜悯地以憎恨、苦毒和敌意对待他人. 怜悯自然比献祭更为重要, 但旧约先知(何西阿)绝不是因此要废除祭祀礼仪. 同样, 我们也应当考虑, 近代学者在使用“非此即彼”的句法时, 是否也忽略了经文本身不过是采用修辞技巧而已.[6]

 

 

(B.2)   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

David C. Steinmetz

这项错谬是辩论说: “因为甲乙在某些方面很相似, 所以二者在所有层面都近似.” 斯坦梅茨(另译: 史坦麦兹; David C. Steinmetz)最近写的文章里, 就有这项错谬的最佳例子:

 

禁止妇女讲道、教导…, 只有一种可能性, 就是除非我们能在圣经里找到经文说, 在基督里男女有别(这是与保罗唱反调, 参 加3:28),[7] 并且在末日, 作儿子的要说预言, 作女儿的要闭口不言(这是与彼得唱反调, 参 徒2:17).[8] 妇女也是君尊的祭司, 否则, 她们连教会肢体都不是了.[9]

 

斯坦梅茨是一流的历史学家兼作家; 但是这几行(几句)诡辩, 实在不能证明他的这个看法是对的. 当然, 圣经明文教导在基督里不再有男女分别(加3:28); 但是, 诚如卡森正确指出的, 圣经岂是说, 男女从此在每一方面都相同? 男人也要轮流怀孕吗? 加3:28的上下文, 讲的是称义(或说“得救重生”), 在神面前, 男女是平等的: 没有任何一方优于另一方, 都是因着恩、借着信来得救. 然而, 从其他经文(如 林前14:33-36; 提前2:11-15)看来, 保罗似乎对召会中的男女角色持不同看法(即保罗认为男女有别, 这方面请参脚注文章).[10] 最后, 即使有人最终证明这两段经文不该如此解释, 我们仍然必须拒绝斯坦梅茨的方法论, 因为男女在某些方面相似, 就说他们在所有方面都相同, 这个看法实在站不住脚.

 

斯坦梅茨提出另一段类似的经文. 根据路加在使徒行传的记载, 彼得曾经引用约珥书说在末后的日子, 男女都要说预言(徒2:17), 而且新约圣经也记载妇女说预言的事(徒21:9; 林前11:2-16); 不过, 别忘了在另一方面, 彼得也提到妇女是软弱的器皿(彼前3:7). 不管这节是指女人的体力方面(与男人相比是软弱的), 还是指别的意思, 这节总是表明男女有别.

 

因此, 我们可以下结论说: 新约圣经中有证据显示男女都享有说预言的恩赐, 但根据 提前2:11-14的教导(保罗禁止女人讲道), 男女在角色上是有分别的(注: 女人不可在公开的聚会场合下讲道, 这是抵触了神所安排的头权, headship).[11]  此外, 斯坦梅茨所提的“君尊的祭司”之论证也类似这点. 事实上, 男女都是“君尊的祭司”, 表明男女都有服事的特权, 但服事的领域在某些方面是有区别的.[12]  

 

 

(B.3)   诉诸筛选过的证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斯坦梅茨上述的论证不只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 他还犯上另一个错误  —  因选择性地解读证据, 而排除其他相关的证据. 这一点在字义研究时已讨论过(错谬10: 在筛选证据方面的偏执), 但它的应用范围相当广. 一般而言, 愈复杂、愈情绪化的议题, 就愈容易犯这种错误  —  (随己意主观地)选择一部分证据, 并过早下结论, 形成一个不具多少实质的结论, 而将其他的证据过滤掉. 这是相当偏颇的做法.

 

卡森写道: “在解经上, 我们实在需要看重‘忠于原意的解释’(fidelity)过于‘投机取巧的创新’(originality). 我敢说, 在使基督徒分裂的议题上, 例如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之间的调和, 如果双方的基督徒领袖们有意在这方面改进, 定能得着令人满意的进展(当然, 我假设大家“有意”改进, 但这很可能是我一厢情愿的想法, 甚至是一种妄想).”[13]

 

支持“神的主权(全权)”的加尔文主义者常选择性地诉诸一些“看似支持预定论”的经文, 却刻意忽视许多支持“人的责任与自由意志”的经文, 基于篇幅有限, 我们请读者阅读上一期《家信》的文章: “失衡的神学(一): 加尔文主义的预定论” [请特别留意 (C.4) 与上帝爱人的张力].[14] 有关“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之间的调和”, 请参里程所著的《从圣经看预定论》, 第259-305页【注: 里程列举了许多圣经的例证, 说明“上帝全权”与“人的责任”是可以共存的】.[15]

 

 

(B.4)   不当的三段论法

Douglas J. Moo

许多人包括一些著名的学者, 都犯了这项错谬  —  不当的三段论法. 让我们举一些例证说明. 《三一神期刊》(Trinity Journal)有几篇讨论提摩太前书2:11-15的文章. 在回应菲利普·佩恩(Philip Barton Payne)[16]的论点, 穆尔(Douglas J. Moo)以“三段论”的方法来证明佩恩的论点是错谬的.

 

论到 提前3:11的女执事, 佩恩以 徒6:1-6所提到的执事中, 有一位执事有公开讲道(指司提反, 徒7:1-53)和另一位执事有为信徒施洗(指腓利, 徒8:26-40)为理由, 宣称女执事也可以如此行  —  公开讲道和为信徒施洗. 佩恩的论点可以用以下三段论来表达:

  • 大前提: 徒6:1-6所设立的七位弟兄是执事.
  • 小前提: 徒6:1-6的一些(两位)弟兄有公开讲道和施洗.
  • 结论: 因此, 所有执事, 包括女执事在内, 可以公开讲道并施洗.

 

在解经上, 即使我们同意 徒6:1-6里的七个人都是执事, 而他们当中两人有公开讲道和为信徒施洗, 但它并不证明女执事也能如此行. 因为小前提错误地假设七个人中的两个人能公开讲道和施洗, 是基于他们具有执事的身分.【此外, 虽圣经记载有些男执事公开讲道, 但这不足以保证女执事也能如此, 因为圣经还有教导关于女人的职事/事奉(例如神借使徒保罗在 提前2:12 教导说“不许女人讲道”)和头权的真理(林前11:1-16), 编者按】[17]

 

有各式各样错误的三段论, 让我们思考一些常见的例子:

  • 大前提: 所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
  • 小前提: 玛丽爱她的仇敌.
  • 结论: 因此, 玛丽是基督徒.

 

可是我们知道这结论可能是错的! 我们不能因所有真基督徒都爱他们的仇敌, 而下结论说爱仇敌的玛丽就一定是基督徒, 因为实际上也有非基督徒(可能是佛教徒、回教徒等等)出于仁慈宽恕之心, 去爱她的仇敌. 上述结论所犯的错误, 很像以下这个有名的三段论误导:

  • 大前提: 所有的狗都是动物.
  • 小前提: 猫是一种动物.
  • 结论: 因此, 猫是狗.

 

正常人都不会接受以上这三段论逻辑, 但却有不少人赞同上述玛丽的三段论看法. 若要玛丽三段论的结论正确, 必须修正它的大前提, 把“所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改成“只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 在这条件之下, 假如“玛丽爱她的仇敌”, 那她必然是基督徒. 让我们用符号来说明这例子.

  • A = 真正的基督徒
  • B = 那些爱仇敌的人
  • C = 玛丽

 

根据以上说明, A 是 B 的一部分, C 也是 B 的一部分, 但这显然无法导出 C 是 A 的一部分. 不过, 假如(根据修正或调整过的三段论) A = B, 亦即“只有真正的基督徒爱他们的仇敌”, 那么假如 C 是 B 的一部分, C 也就理所当然是 A 的一部分了.[18] 由于《家信》篇幅有限, 我们没引述卡森在这方面长篇的解释, 对此有兴趣的读者, 可参阅《再思解经错谬》, 第127-132页.[19]

 

 

(B.5)   反面推论

如上文所述, 负面推论是一种不当的三段论证, 这种错误相当普遍, 所以需要在此另作一段解释以详加说明. 一项命题是正确的, 并不等于这项命题的反面也是正确的. 反面推论可能成立, 但却不可假设它一定如此. 这点可以用三段论轻易说明. 请参考以下两个例子:

 

  • 大前提: 所有正统犹太教徒都相信摩西是先知.
  • 小前提: 史密斯不是正统犹太教徒.
  • 结论: 因此, 史密斯不相信摩西是先知.

 

这论点很明显不能成立, 因为结论是根据大前提的反面推论. 由于基督徒和回教徒也相信摩西是先知, 而史密斯可能是基督徒或回教徒, 所以他虽然不是正统犹太教徒, 却仍然相信摩西是先知.

 

            再看第二个例子:

  • 大前提: 所有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都得救.
  • 小前提: 琼斯先生不相信耶稣基督.
  • 结论: 因此, 琼斯先生不得救.

 

按新约圣经的教义, 这项结论很正确; 但这一段三段论却不成立. 这是以不当的推论, 来达到正确的结论. 若要上述三段论正确有效, 就必须把大前提“所有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都得救”改成“只有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都得救”.[20]

 

 

(B.6)   世界观的混淆

James W. Sire

我们常以自己的经验和对事情的解释, 作为解经准则, 但事实上, 一旦深入探索, 可能发现两者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所以经文在不同的适用范围, 有必要应用“排中律”(the law of the excluded middle). 美国基督徒作家兼护道家詹姆斯·塞尔(James W. Sire, 1933-2018)就曾针对那些沉浸在东方神秘宗教的人士, 举出许多例子来证明他们完全误会经文本意, 甚至错解经文.

 

举个例子, 太5:8说: “清心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得见神.” 斯瓦米·萨奇达南达(另译: 萨瓦米; Swami Satchitananda)把这句话解释成“那些洁净自己良心的人有福了, 他们将看见自己(themselves)如同神.” 萨奇达南达不仅不恰当地引进“反身词”(reflexives, 指“自己”), 而且把自己那泛神论(pantheism)的思想不恰当地读入经文里, 这样不仅让神丧失祂的独特位格, 也删除了神与人之间本体上的区别(或译: 实体上的区别, ontological distinction).

 

以上所说的个案可能相当极端, 不过诚如卡森所言: “我们福音派学者也常陷入类似的错误. 例如, 圣经教导我们应当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从主耶稣基督, 我们往往把自己的经验读进经文, 把‘十字架’变成是风湿病、个人挫折… 我们实在太轻看十字架, 对自己太过宽容. 对第一世纪的读者而言, 那背起十字架的, 不只被判死罪, 而且是极尽羞辱、痛苦的不名誉死法, 是罗马人用来刑罚非罗马公民的罪犯人渣. …”

 

这项错谬很清楚地提醒我们, 解经者有必要保持适当距离, 除非我们认清自己与经文间的“距离”(distance), 否则我们很容易忽略二者之间在观点、字汇和兴趣的不同; 不知不觉就把自己的心理包袱(mental baggage)读进经文, 也不想一想自己这样做是否正当. 唯有充分区分经文本身所言和自己对同样议题的看法, 我们才有资格来解释这段经文.

 

我们若不区分本身那先入为主的偏见(即我们的世界观)与经文的正意, 就会犯下费雪(David H. Fischer)所谓的“培根错谬”(Baconian fallacy).

David H. Fischer

培根错谬地认为, 一个历史学家可以不借助…假设、主意、假定、理论、范例、基本条件…或任何普遍性的前提, 就可以找到真相. 他就好像在以往历史的黑森林中摸索, 一点一点地收集坚果和莓果, 直到足够叙述一个普遍性的真相(general truth), 然后再从许多普遍性真相, 导出整体的真相(whole truth). 但这有双重缺失, 因为这样做无疑是要使历史学家用极不实际的方法, 去寻找一个极不可能的对象.

 

这并非表示真知识是遥不可及的. 事实上, 若我们无法认清自己的假设、问题、兴趣和成见, 那么真知识就几乎不可能获得. 反之, 如果我们认清它们的存在, 并在解经时考虑到它们的影响, 就比较能够避免混淆圣经作者的世界观与自己的世界观了.[21]

 

 

(B.7)   误导人的提问

若有人问你: “你现在还常常打你的太太吗?” 这样一个问题, 可能会引来一阵笑声, 因为这问题使被问者陷入窘境. 如果被问者从不曾打过妻子, 那么问他是否还打太太, 就极为不当了. 发问者将自己的前提假设(即被问者常打太太)强加在被问者身上.

 

费雪举出几个历史研究案例: “为什么美国人的蓄奴制度全世界最糟?” (注: 这是对一个未经证实的前提发出质问, 因为或许有美国以外的国家在蓄奴方面比美国更糟);[22] 或是: “南北战争后的重建是极其严苛, 还是出人意表地宽大?” (注: 这问题将二者归为“非此即彼”的两部分, 但事实上, 可能有的地方很严苛, 有的地方很宽大, 有的地方介于二者之间).

 

 用费雪自己的话来说明则是: “ ‘排中律’在形式逻辑上(formal logic)是必须被严格遵守的定理, 但在历史应用上, 就如同收支明细表一般的复杂. 二分法(Dichotomy)常被误用在问句上, 以要求我们在两个答案中选一个, 但实际上, 其真实情况并不互相排斥, 或不够彻底涵盖于两个答案中. 很不幸, 很多历史学家在这方面犯错.”

 

“不过,” 卡森评述道, “当我们这些神学家自以为不像历史学家那样而感谢神时, 我们实在是缺乏自知之明, 其实我们也常陷入这种不当提问的错误. … 我们有这样的书名: 《保罗  —  自由思想家还是律法主义者?》(编者注: 正确的答案其实是: 保罗不是自由思想家, 也不是律法主义者)… 或者再看看下面这一则排斥性选项: ‘耶稣基督是死于灵里极大的痛苦, 还是因身体上的血耗尽?’(编者注: 其实这两个答案都不是, 因主耶稣是自己放下祂的生命以进入死亡, 参 路23:46: “耶稣大声喊着说: ‘父啊! 我将我的灵魂交在你手里.’ 说了这话, 气就断了”; 约10:18: “没有人夺我的命去, 是我自己舍的.”)”[23]

 

 

(B.8)   不当的混淆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文的真实性有时因不够准确而打折扣; 但是将二者混淆, 或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 这样做却是一种谬误. 古德恩(Wayne A. Grudem)对这项谬误写得相当不错. 他列举以下三个句子来说明:

Prof. Wayne Grudem

 

  • 我家离我的办公室不远.
  • 我家离我的办公室大约一哩半.
  • 我家离我的办公室有6哩.

 

上述每一项陈述都是真实的, 但是准确度不一样. 还有许多例子, 像是: 四舍五入法、用自然现象的语言来描述真实的物质世界(例如太阳从东边升起, 西边降落, 仿佛是太阳在移动, 但实际上是地球公转的现象)、对谈话的报导之本质等. 这些例子的真实性, 并不受所谓准确或不准确的程度所影响, 因为准确度在这些方面并不是必要条件. 当然, 若经文(或文章, text)里明文严格要求更高的准确度, 有另当别论.[24]

 

(文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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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解经常犯的错谬

 

Donald A. Carson

卡森(D. A. Carson)在其所写的《再思解经错谬》一书中, 把解经常犯的错谬分成四大类【注: 我们将之改编在《家信》的文章时, 把第四类再分成两部分, 成为第四和第五类】:

  1. 字义研究或字汇研究上的错谬(Word-Study Fallacies);
  2. 文法上的错谬(Grammatical Fallacies);
  3. 逻辑上的错谬(Logical Fallacies);
  4. 前提上的错谬(Presuppositional Fallacies)和历史上的错谬(Historical Fallacies).

 

第一类(即字汇或字词研究上)的错谬可分为以下十六种【注: 我们已在上文讨论了首七种错谬】:

  1. 字根的错谬(The Root Fallacy)
  2. 语意时序的错置(Semantic Anachronism)
  3. 沿用过时的语意(Semantic Obsolescence)
  4. 诉诸“未知”或“可能性不大”的语意(Appeal to Unknown or Unlikely Meaning)
  5. 草率地引用背景资料(Careless Appeal to Background Material)
  6. 平行字句的误用(Verbal Parallelomania)
  7. 将语言和思维作无谓的串连(Linkage of Language and Mentality)
  8. 对专用语的错误假设(False Assumptions about Technical Meaning)
  9. 同义字及成分分析的问题(Problems surrounding Synonyms and Componential Analysis)
  10. 在筛选证据方面的偏执(Selective and Prejudicial Use of Evidence)
  11. 不当的语意分离与限制(Unwarranted Semantic Disjunctions and Restrictions)
  12. 不当的限制语意范围(Unwarranted Restriction of the Semantic Field)
  13. 未经证实就扩充语意的范围(Unwarranted Adoption of an Expanded Semantic Field)
  14. 希腊文新约圣经及其闪语背景的问题(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Semantic Background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15. 未经证实就忽视不同文献的特异用法(Unwarranted Neglect of Distinguishing Peculiarities of a Corpus)
  16. 未经证实就将“意义”和“指涉对象”混淆(Unwarranted Linking of Sense and Reference)

 

关于逻辑上的错谬, 可分为以下十八种:

  1. 错误的选项: 不当的诉诸排中律 (False Disjunction: Improper Appeal to Law of Excluded Middle)
  2. 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 (Failure to Recognize Distinctions)
  3. 诉诸筛选过的证据 (Appeal to Selective Evidence)
  4. 不当的三段论法 (Improperly Handled Syllogisms)
  5. 反面推论 (Negative Inferences)
  6. 世界观的混淆 (World-view Confusion)
  7. 误导人的提问 (Fallacies of Question-framing)
  8. 不当的混淆真实性和准确性 (Unwarranted Confusion of Truth and Precision)
  9. 纯情绪性的诉求 (Purely Emotive Appeal)
  10. 不当的概括和特殊化(Unwarranted Generalization and Overspecification)
  11. 不当的联想跳跃 (Unwarranted Associative Jumps)
  12. 错误述句 (False Statements)
  13. 凭空冒出的结论 (The Non Sequitur)
  14. 一笔带过 (Cavalier Dismissal)
  15. 模棱两可的立论 (Fallacies based on Equivocal Argumentation)
  16. 不当的类比 (Inadequate Analogies)
  17. 滥用“显而易见”之类的用语 (Abuse of “Obviously” and Similar Expressions)
  18. 轻易的诉诸权威 (Simplistic Appeals to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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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二元思维多值逻辑

 

我们对“二元思维”可能有不同定义. 这里谈及的“二元思维”是指“二元对立思维”, 即非此即彼、非善即恶、非对即错、非好即坏、非忠即奸、非先进即落后的思维方式. 二元思维最具蛊惑力的地方, 在于将世界过度简单化; 然而, 它最大的缺陷也正在于此. 世间万物, 千姿百态, 五彩缤纷, 何止二元. 有人称, 将多元的世界简化为二元, 是一种脑叶切除术, 或叫“精神结扎”.

 

在二元思维中, 还可能出现所谓“假两难推理”(False dilemma): 在许多选项中, 只提出少数选项(一般是两项, 但有可能是三项或更多), 要人从中选一. 假两难推理, 有时是被刻意提出、迫使他人作出选择的, 有时是因忽略了其他可能性而造成的.

 

非黑即白”就是一种“假两难推理”, 因为除了“黑”、“白”, 还有其他许多颜色. 但不少人习惯使用这种思考模式, 比如, 给别人贴上“全好”或“全坏”的标签. 今天“全好”, 明天就可能变成“全坏”. 看人好时, 像一朵色香俱全的鲜花; 一旦发现对方有瑕疵, 马上全盘否定, 视对方为一坨臭不可闻的狗屎.

 

还有一些例子. 例如:

  • 父亲: “你不要整天只想着吃!”
  • 孩子: “都不吃的话, 我饿死怎么办?”
  • 评语: 其实“整天吃”和“都不吃”只是两个极端, 其间还有适度进食的可能.

 

再举一例. 朋友之间的争执:

  • 甲: “你这样做不好.”
  • 乙: “行, 行, 行, 我做什么都不好, 行了吧!”
  • 评语: 其实“这样做不好”与“做什么都不好”之间, 还有许多选项.

 

一家公司面试应聘者时, 出了一道面试题:

 

你开着一辆车, 在夜晚时经过一个公交车站, 有三个人正在焦急地等车. 一位是病重的老人, 需要马上去医院; 一位是医生, 曾救过你的命, 你一直想报答他; 还有一个女人, 是你做梦都想娶的人, 也许错过就再也遇不到她了. 但你的车只能再坐一个人, 你将如何选择呢?

 

答案五花八门. 有人说, 老人病重, 应该送他去医院; 有人说, 不用让医生上车, 将来可能还有机会报答他; 还有人说, 应该让意中人(那女人)上车, 否则可能永远失去她了.

 

二百名应征者中, 只有一人被录用了. 他的回答是: “把车钥匙给医生, 请他开车送老人去医院; 我则留下来陪我的梦中情人一起等公交车.” 多数人只想到让谁上车, 而没想到自己可以下车. 人们的思维, 仍常常趋向单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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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考一个例子: “树上有10只鸟, 猎人举枪打死一只, 树上还有几只鸟?” 这个故事有许多版本, 里程综合如下. 一般同学会冲口而出: 9只; 也有同学想一想之后会说: 0只, 因为其他的鸟都吓跑了. 不过, 这道题还有其他的答案吗? 下面是一位小学老师与一位学生的对话.

 

老师: “树上有10只鸟, 猎人开枪打死了一只, 还剩几只? ”

学生: “是无声手枪, 还是其他没有声音的枪?”

老师: “不是无声手枪, 也不是其他没有声音的枪.”

学生: “枪声有多大?”

老师: “80-100分贝.”

学生: “那就是说, 会震得耳朵疼?”

老师: “是的.”

学生: “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老师: “确定.”

老师有些不耐烦了: “你只需要告诉我还剩几只鸟就行了, OK?”

学生: “OK! 这些鸟当中有没有聋子?”

老师: “没有.”

学生: “鸟中有没有智力有问题的? 就是傻到听到枪声都不知道要飞的?”

老师: “没有, 智商都在200以上!”

学生: “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

老师: “没有.”

学生: “有没有残疾或饿得飞不动的鸟?”

老师: “没有, 身体都很棒!”

学生: “算不算鸟肚子里的鸟蛋?”

老师: “都是雄性.”

学生: “打鸟的人也没有眼花? 保证是10只?”

老师: “10只.”

学生仍追问: “有没有傻到不怕死的?”

老师: “都怕死.”

学生: “也没有是情侣的, 一方被打中, 另一个主动要陪着殉情的?”

老师: “不是已经告诉你都是雄性吗!”

学生: “同性不可以相爱吗?”

老师愤怒了: “10只鸟的性取向都正常!”

学生: “会不会一射二鸟?”

老师: “不会.”

学生: “一枪打三呢?”

老师: “不会.”

学生: “四呢?”

老师: “更不会.”

学生: “五呢?”

老师彻底崩溃: “再说一遍, 一枪只能打死一只!”

学生: “好吧, 但所有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 它们受到惊吓起飞, 会不会惊慌失措而互相碰撞?”

老师: “不会, 每只鸟都自由飞行.”

学生: “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的话, 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 那么, 就剩一只; 如果掉下来, 就一只不剩!”

终于等到学生的答案了! 老师强忍着几乎倒地的晕眩, 颤抖地说: “你不用读小学了, 直接上大学吧!”

 

这位同学已经够聪明了. 但是, 他的答案也不一定对. 比如, 这棵树的临近还有没有其他树? 其他树上有没有鸟? 若有鸟, 这几只鸟会不会因枪声的惊吓起飞后, 却降落在这棵树上? (若是如此, 树上就还会有几只鸟了) …[26] 

 

以上不过是一个编撰的故事, 但富于启迪. 一道看似简单的算术题, 因着枪、枪声与树上的鸟的互动, 树上鸟的状况, 鸟与鸟之间的关系, 这棵树与临近树及其上的鸟的关系等等, 答案竟是如此的不确定! 因此, 二元思维与多值逻辑是不容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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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保罗在 林前11:5允许女人祷告并说预言

 

林前11:5说: “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 若不蒙着头, 就羞辱自己的头. 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 有人以此节为根据, 认为女人不蒙着头来祷告或讲道, 是错误的. 那么若蒙着头, 她便获准在召会中带领祷告或负责讲道. 换言之, 保罗在这节中允许女人在召会中祷告或讲道.[27]

 

让我们思想一个例子, 来看出以上的推论是不合逻辑的. 有一位司机, 因他在醉酒下, 超速驾驶, 被警方控上法庭. 结果法官宣判道: “你在醉酒的情况下, 超速驾驶, 犯了错误, 违反了交通规则.” 那司机便推论说: “只要我清醒(不醉酒), 法官便允许我超速驾驶.” 我们听了这话, 肯定会纠正道: “其实法官是指出你犯了两种错误  —  醉酒和超速驾驶, 所以犯上任何其中一种, 都是错的!”

 

圣经清楚教导, 女人在会中祷告或讲道是错的, 因为 林前14:33-38中强调“妇女(原文作“女人”)在会中要闭口不言”(34节). 此外, 女人在聚会时不蒙头, 也是错的. 因为林前11:5表明女人若不蒙头, 便羞辱自己的头; 林前11:13也强调这是不合宜的(参 2000年9月份《家信》的文章: “蒙头  —  可有可无的传统?”).[28] 所以保罗在 林前11:5其实是指出哥林多的召会所犯的两种错误: (1) 女人在会中公开地祷告或讲道; (2) 她们犯此错误时, 又犯上另一个错误  —  即没有蒙头. 他们犯了任何其中一种错误, 都是错的.

 

有人辨驳道: “如果女人在会中祷告(指带领祷告)或讲道, 或是不蒙头, 都是错的, 为何保罗不在哥林多前书11章就提出有这两种错误呢?” 只要我们仔细研读哥林多前书11至14章的主题, 我们便不难明白为何保罗要“等到”哥林多前书14章才论到另一个错误. 在哥林多前书11章, 他是谈到头权的主题(林前11:3). 蒙头与此有关, 所以便在此提出. 但哥林多前书12至14章, 所论及的主题是在召会中恩赐的公开操练. 女人祷告或讲道与此有关, 所以最造合在此提出, 为使“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

 

保罗并非第一次采用这种以不同主题来分开纠正不同错误的方法; 例如在解释吃祭偶像之物一事时, 他也采用这种方法. 有一个极端的错误看法, 认为在“任何情况下” , 都不可吃祭偶像之物.[29] 在 林前8:4, 保罗指出偶像“算不得什么”, 吃祭偶像之物也不会伤害我们. 只是若在庙里坐席, 吃祭偶像之物, 使其他软弱的弟兄跌倒, 他便宁可不吃(林前8:9-13). 无论如何, 也有另一个极端的错误, 即滥用自由去吃祭偶像之物. 由于哥林多前书9至10章的主题是“不可滥用自由”, 所以保罗便“等到”哥林多前书10章时才指出偶像背后与鬼魔有关, 吃(表明“交通”)祭偶像之物便是与鬼魔有交通(19-22节). 事实上, 这种“以不同主题来分开纠正不同错误”的方法, 能使读者更全面明白一个主题, 并清楚看出有关的错误.        

 

总之, 按圣经的教导, 女人在会中带领祷告, 负责讲道或是不蒙头, 都是错误的. 因此, 以哥林多前书11:5为根据, 来证明保罗允许蒙头的女人在召会中祷告或讲道, 是个大错特错的推论.[30]

 

 


[1]               唐纳德·A·卡森(另译“卡逊”, Donald A. Carson)是三一福音神学院(Trinity Evangelical Divinity School)的新约研究教授, 至今撰写或编辑过50多本书, 包括《登山宝训》(The Sermon on the Mount)、《释经的谬误》(Exegetical Fallacies)、《属灵改革的呼召》(A Call to Spiritual Reformation)、《新约解经书概论》(NT Commentary Survey)、《约翰福音注释书》和他得过金奖的著作《上帝的禁制》(The Gagging of God). 他能阅读多种文字, 包括希腊文和法文. 他也是丁道尔圣经研究学社(Tyndale Fellowship for Biblical Research)、圣经文献研究社(Society for Biblical Literature)和圣经研究所(Institute for Biblical Research)的会员.他的专门知识范畴包括历史上的耶稣基督(historical Jesus)、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希腊文法, 以及使徒保罗和约翰的神学. 卡森最初学的是化学(在麦克基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取得化学学士学位), 过后改修神学, 在获得神学硕士学位后去英国深造, 在著名的剑桥大学取得新约博士学位. 1978年参与三一福音神学院工作之前, 曾在三间别的神学院授教. 此外, 卡森也是马来西亚“吉隆坡基督徒会议”(Kuala Lumpur Christian Conference)举办的“巴生谷圣经大会”(Klang Valley Bible Conference)所常邀请的讲员(注: 他在2007年已是第3次成为大会讲员), 其解经常有独到之处.

[2]               值得留意的是, 卡森在其所著的《再思解经错谬》一书中, 只把上述五种错谬分为四种  —  将第四和第五种错谬联合起来, 算为一种(即前提和历史上的错谬).

[3]               由于大家在辩证上, 常被上述这些不同定义(指上述四种意义或“四重意义”)搅乱, 所以卡森以达姆斯(另译: 达罕, John V. Dahms)和盖司勒(Norman L. Geisler)的笔战来进一步说明其间的差别, 并指出达姆斯所谓的“逻辑”是把第三种逻辑与第一种逻辑混淆了. 请参卡森所著的《再思解经错谬》, 第117页.

[4]               以上(B)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16-118页.

[5]               余德林和郭秀娟在他们所译的《再思解经错谬》一书中, 把英文 either/or requirement 译作“非彼即此”, 但按中文的正确说法应该是“非此即彼”(意即: 不是这个, 就是/而是那个), 请参标准汉语辞典的用词.

[6]               以上(B.1)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19-121页. 另一个犯上这错谬的例证是霍奇斯(Zane C. Hodge)论信心和行为的一段话, 请参《再思解经错谬》, 第121页.

[7]               加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 自主的、为奴的, 或男或女, 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8]               徒2:17: “神说: 在末后的日子, 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 你们的儿女要说预言; 你们的少年人要见异象; 老年人要做异梦.”

[9]               David C. Steinmetz, “The Protestant Minister and the Teaching Office of the Church”, Theological Education 19 (1983): 第45-64页, 特别是第57页.

[10]             按使徒保罗在新约圣经的教导, 男女的角色和职分是有分别的; 有关这方面的例证, 请参《家信》文章: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2/03/再思男女平等平权论与男女平等互补论/ ; 也参圣经所教导的妇女观;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2/03/圣经的无误和可靠十七-圣经的伦理下-圣经的妇女观/ .

[11]             有关“头权”(headship)这一重要题目, 请参《家信》文章,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蒙头-可有可无的传统/ .

[12]             有关男女(指弟兄和姐妹)在服事领域有某些方面的区别, 请参《家信》文章“女人的职事”,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召会真理4女人的职事/ ; 有关女人公开讲道方面, 也请参《家信》文章,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1/08/提前212说不许女人讲道是因为当代女人知识少吗/ . 以上(B.2)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21-123页.

[13]             以上(B.3)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23-124页.

[14]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2/09/失衡的神学一加尔文主义的预定论/ .

[15]             论到“诉诸筛选过的证据”, 卡森也举出女人讲道为例子, 他说: “一些极端保守派引用哥林多前书14:33-36, 辩称女人在教会里应当默静, 不能大声祷告、作见证或讲道. 当然, 我们承认这段经文单独看时可以这样解, 但如此一来, 就无可避免地和保罗在同卷书稍早的教导起冲突, 在那里(指 林前11:2-15)他允许女人祷告并说预言. 因此, 诉诸哥林多前书14:33-36来要求女人绝对静默, 就是犯了选择部分证据的错谬.”(摘自《再思解经错谬》, 第124页). 然而, 卡森这方面的解释也犯上逻辑的错谬(例如“错谬2: 疏于辨识二者间的区别”; 以及“错谬4: 不当的三段论法). 有关这方面的解释, 请参本文附录三.

[16]             此书把Philip B. Payne (佩恩)译作彭巴顿, 但“彭巴顿”一名已广泛用来指J. Barton Payne (1922-1979). 为了避免混淆, 故本文采用另一种译法“菲利普·佩恩”.

[17]             有关女人公开讲道方面, 也请参《家信》文章,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1/08/提前212说不许女人讲道是因为当代女人知识少吗/ ; 至于“头权”(headship)这一题目, 请参《家信》文章“蒙头  —  可有可无的传统?”,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蒙头-可有可无的传统/ .

[18]             以上(B.4)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24-127页.

[19]             卡森在此也提出桑德斯(John Sanders)的错误逻辑论证(注: 桑德斯在逻辑上的错误论点是: 那些不信主耶稣的人也能得救), 请参上引书, 第127-129页.

[20]             以上(B.5)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33-135页. 值得思考的是: 论到得救方面, 罗10:9并没有说“只有那些在世上时, 口里认耶稣基督为主的人才能得救”【因为哑巴不能用口承认耶稣为主】, 这节经文也没有说“只有那些在世上时, 心里信神叫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人才能得救”【因为夭折的婴孩智障的白痴没有能力明白和相信神叫主耶稣复活, 但我们相信慈爱公义的神也为这类的人预备了挽回祭, 使他们得救, 因为 约壹2:2说: “祂(主耶稣)为我们(指信徒)的罪作了挽回祭, 不是单为我们的罪, 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注: 许多圣经学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普天下人”包括了夭折的婴孩和智障的白痴们) 】.   

[21]             以上(B.6)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35-137页.

[22]             例如在数个世纪以前, 不少中东回教国家在蓄奴方面比美国更糟; 英国也曾是蓄奴大国, 但在许多敬虔基督徒大力推动反蓄奴运动之下, 成功废除了奴隶制度. 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请参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22/01/圣经的无误和可靠十六-圣经的伦理中-圣经和奴隶/ .

[23]             以上(B.7)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37-139页.

[24]             以上(B.8)项参考《再思解经错谬》, 第139页.

[25]             里程著, 《从圣经看预定论》(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基督使者协会, 2018年), 第434-436页.

[26]             同上引, 431-434页.

[27]              这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谬, 称为不当的三段论法”(Improperly Handled Syllogisms). 这项错谬就是在推论时, 没有考虑到一切应考虑的因素或资料, 以致作出偏面甚至歪曲的错误结论. 参卡森(著), 余德林, 郭秀娟(合译), 《再思解经错谬》(台北: 校园书房出版社, 1998年), 第124-133页. 此书是有关解经错谬的一本好书, 值得一读. 但很可惜, 卡森(D.A. Carson)在解释 林前14:33-36时, 也没发现 林前11:5里是有两种错误(参第124页).

[28]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蒙头-可有可无的传统/ .

[29]            在哥林多的城市, 几乎所有市场上卖的食物, 都祭过偶像. 要完全不吃祭偶像之物, 并非易事. 所以保罗说:“凡市上所卖的, 你们只管吃, 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甚么话”(林前10:25-31).

[30]             上文摘自《家信》文章“女人的职事”, 网址是: http://malaccagospelhall.org.my/2014/04/召会真理4女人的职事/ ; 也参考英国的陀德(J. E. Todd)所写的文章 “姐妹: 她们的事奉”, 刊登于1994年7月份的《信徒杂志》(Believer’s Magazine), 第205-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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